大陆法系民法理念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影响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已经相当成熟,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渐渐发现该制度的优势并不断地修正和完善本国的立法。
那么我国是否有引入该制度的必要?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加以深入地探讨。
一、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需要到 2006 年底,中国资本市场完成了股权分置的全面改革。
这场改革基本纠正了过去扭曲的市场机制,实现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全流通,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在基础层面上和国际市场相比较而言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但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公司的控制权还是掌握在大股东等少数人的手中,而广大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数将越来越少。
因为股微言轻,所以小股东手中少量且分散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很难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就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深圳证劵交易所 2000 年的一份审查报告为例,在已经披露年报的五百多家公司中,有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七十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有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五十几家,约占百分之三十,合计占到公司总数的一半。
再从金额上看,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总额高达二百七十多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达三百一十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十三和百分之六左右。
因此,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成为了我国公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者为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一直在付出不懈的努力。
例如在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为限制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增加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会而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法治论坛・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童兆洪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1]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
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初具规模。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而确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
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
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
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大陆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大陆法系地区内有一种统一感,共同的传统和原则,使人强烈地感受到这一法系的统一性和自成一体。
(二)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同样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出现的“普通法”,其中经“普通法”与“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
】 决权的权利属性之困惑与释疑。 隶 两大法系都认为信托的 客体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不能作为信托客 体。 在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 权是 财产权 是没 有争 议 的 , 决权 是否 是财 股 但表
产性权利学界的见解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表决权是人身性权 利, 而有人认为是财产性权利。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表决权 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 不是财产权。持“ 股权客体说” 的学者 主张股权是财产性权利, 以作为信托财产, 可 以非财产权的表决
对表决权行使表现出“ 理性冷漠”大股东常操纵公 司, , 侵论上的讨论和争议。 表决权信 托作为一种“ 舶来品” 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上的正当性也存在
很大 的争 议 , 植该 制 度必然 遭遇 理论 上的 困惑与 质疑 , 决 移 即表
股东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 信托有利于唤醒中小股东 “ 沉睡的权 利” ——表决权, 释放其参与表决 的积极性 , 提高其对公 司的控
民 主与 浊制
殷 东 表 决板 信 托 的 理论 困 惑 与立 法构 建
肖平 容
( 内江师 范学院 政 法与历 史学院, 四川 内江 6 10) 4 { ( 】 )
摘 要: 股东表决权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并体现其法律传统 , 国移植该制度 必然遭遇理论上的困惑与冲突。 我 但将
其加 以改造和变通后 , 些冲突是可 以克服的。 目前 , 这 我国资本 市场 已经 出现 了表 决权信托 的实践 , 由于无法可 但 依, 操作上很不规范。 为此, 应通过公 司法和信托法共同调整表决权信托, 对涉及表决权 信托效力的书面形 式、 目的、 期 限、 登记 公示以及 委托人 的撤销权等作 出原则性规定 , 为实践提供行为选择和参考 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 信托 ; 股权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发展史
大陆法系的发展史根植于古罗马法,并经历了数个重要阶段。
具体如下:
1. 古罗马法时期:大陆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中世纪欧洲的发展:在中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在欧洲逐渐被地方习惯法所取代,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仍对欧洲法律思想有着深刻影响。
3. 近代法典编纂:近代以来,大陆法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国在大革命后,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这是大陆法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德国法系的兴起:随后,德国在19世纪末编纂了《德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德国法系的兴起。
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列,成为大陆法系的两个主要支系。
5. 全球化时代: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大陆法系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到世界各地,特别是对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
6. 现代发展: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以及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大陆法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不仅反映了法律制度
的演变,也体现了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变迁。
大陆法系的特点在于其对成文法的依赖,以及对法律规则明确性和系统性的追求,这些都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强化和完善。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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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研 究
罗 世 明
( 京理 工大 学 北 法学 院 ,北京 10 8) 0 0 1
摘
要 :股 东表 决权信托对于股 东权益的保护和公 司治理结构 的完善起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本文从股 东表决
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 在某一既定的期间内, “ ( 股 东 ) 股 票 的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和 表 决权 转 移 给 一个 将
或若 干个 受托 人 ,从 而将 分散在 全体 股 东身上 的公 司控 制权 集 中在 受托人 手 中 。I汉 密尔顿 认 为 :表 ,I ,J “ 决 权 信 托 是 通 过 一 个 正 式 的 表 决权 契 约将 股 东表 决权 授 予受 托人 ,通 常其 他诸 如股利 取得 权等 股东 权 利仍 然被 股份 受益人 享有 。 【在信 托制 度 的发源 ,z ,J 地 英 国,学 者普遍 将股 东表 决权信 托制 度定 义 为 : “旨在 集 合 股 东投票 权 的信 托 ,股 东将股 票 的拥 有 权 及表 决权 转交 受托人 一段特 定 的 时间 。设立 这种 信 托 的原 因不一 而足 ,例 如在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不稳 定 时 ,公 司董 事可 能会在 商业 银行 设立 一个表 决权
权信托制度 中最重要 的概念与客体 问题进行 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 国的股 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 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 ;股 东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 0 2.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2 X(0 20 .0 60 6 43 7 2 1 )1 1.6 0
指一群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 其持有的表 决 权股 份转 让给 一个 或 多个商 事主 体 ,后者 为 了实现 定 的合 法 目的 而 在 协 议 约 定 或 法 律 确 定 的 期 限
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若干问题
试析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面临的若干问题摘要: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等问题都呼唤表决权信托在中国的落地生根。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效应发挥取决于是否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本文就从法理基础、功能定位两个方面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本土化一、表决权信托之法理基础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根据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理论,信托财产实质是一种分割的财产权: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益人。
这种对于信托法律实质的理解顺应了英美国家的法律演进过程,时至今日仍然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
但是在信托制度引入我国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成了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现行《信托法》中并未得到解答。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此项规定的解读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委托给”并无转让的意思,而有人强调”给”即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法律的模糊规定体现了制度移植中的摩擦,这样的矛盾也体现在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中。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表决权是否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表决权的性质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它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并无争议,但是表决权仅是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运用表决权所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分红、股利等方式获得,而这是作为私益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表决权不属于一项财产性权利。
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定位于何者才能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定要求?学界对此已有充分的争论:”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当代发展及后现代企业制度的生成_王妍
[1 ]
同样当以所有权与经营权融合为特征以公司有限责任和合伙税收优惠相结合为特点的非典型公司有学者称之为合伙型公司等一大批后现代企业大量出现时曾经在现代经济发展历史上起重要作用的现代企业及现代企业制度也不会因此而寿终正寝它们会同古典企业一样在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继续谱写辉司目的外的行为属无效的行为 , 没有补正的可能。 公司目的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公司的 经营者超越公司目的实际上就是违背股东意愿 , 所以无效。但是, 该原则对公司经营者的这种限制被认为不
利于公司的发展。于是, 各国纷纷抛弃越权原则, 这无疑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力, 股东对经营者的限制或约束 进一步被弱化, 使两权分离进一步加剧。 ( 4 ) 多数投票权制度。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 如何决定公司事务, 历史上有过两种不同的处理原 则, 一种为一致同意原则, 一种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1880 年代美国法律规定, 凡公司业务重大事项的变动 均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是, 一致同意原则成本过高、 难度过大。1890 年, 在纽约州的带动下, 其他 [6 ] 一些州的公司法开始允许公司合并根据多数而不是一致同意的原则进行 。 从此,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几乎 。“这是股东权利傀儡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 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所有事务 它的出现, 意味着某些 ( 少数 ) 股东的 [7 ] ” 毫无疑问, 良好意志或正常利益诉求, 可以被合法合规地忽略和回避了 。 该原则成全了两权分离。 上述制度无一例外都卓有成效地迎合和维系了两权分离的事实 , 巩固了经营者享有控制权的地位。 公 , “大家往往视为天经地义的 司法上的这些制度, 在两权分离的时代背景下, 无疑是识大体、 顾大局的。但是 ” 通过 这些制度, 它们实质上是经营者阶层为自己量身定造的、 越过所有者通向公司控制权的制度阶梯。 这些制度, 公司的经营权牢牢掌控在了经营者手中 。 第二, 为弥补两权分离而进行的制度救赎 。公司法虽然对两权分离进行了积极的配合和精心的维护 , 但 是对于两权分离而导致的股东利益受损等问题 , 也没有放弃, 并试图有所作为。 32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
合 理 的。 根据 以上 分析 , 以将表 决权 信托 定义 为: 决权信 托 足一个 可 表 或 数个股 东根 据 协议 , 在… 定期 间 内,以不可撤 回的方 法 , 其持 将 有 股份 的表 决权转 让给 一 个或 数个 受托人 , 者 为实现 一定 的合 后
法 目的在 协议 约 定或 法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行 使 该表 决权 ,股东 或股 东 指定 的人享 有 受益权 的 一种法 律制 度 。 二、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的价值 分析 表 决权信 托 制度 的价 值 , 际上 也 就是指 表 决权信 托对 于人 实 和 社会 的有 用性 。由于 表决 权信 托制 度本 质上 是利 用信 托 的优 越 性 对表 决权 的重 新安 排 , 因此 , 托法 的两 大突 出价 值取 向一自由 信 和 效率 也就成 为 了表 决权 信托 制度赖 以存在 的价值 保 障 。
一
、
我 国 《 司法》 公 规定 的表 决权 行使 手段过 于 简单 , 了亲 自行 除 使外, 只有表 决权 代理 和 累积投 票制 , 目前 对股 东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尚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对于 我 国来说 , 4 ] 该制 度仍 属于 西方法 律文 明 中的东 西 。那么 , 国是 否应 当引入 表决 权信托 制度 呢 ? 我 讨 论 一项 制度 是否应 当引入或 借 鉴时 ,首先 需要确 定 的是这 个 制度 是 否具 有积 极的 作用 , 也就 是说 , 否是所 谓的好 东西 。笔 是 者 认为 : 先, 决权 信托 制度不 同于 公司法 中 的表决权 代理 和表 首 表 决权拘 束协 议 ,是一 种具 有独 立存 在价值 的表决权 行使 方式 。其 次, 当表决 权与信 托 制度 相结 合 时, 就会 产生 巨大 的弹性 , 使得 表 决 权信 托所 体现 出的功 能十分 丰 富 , 能够 适应 不 同的人对 表 决权 的不 同要求 。再 次 ,纵观 表决 权信 托在美 国产 生和 发展 的一 百余 年, 虽然 该制 度也 曾因滥用 误用而 给美 国经 济造成 过很大 的损 害 , 但 总 的来 说, 的积 极效 果还 是大 于其 负面影 响 的。也 因此 , 在 它 现 美 国许 多 州都认 可 了表决 权信 托制 度 ,并在法 律上 予 以明确规 定 [】 5。横视 其他 大 陆法系 国家 , 虽均 未在制 定法 中对 其加 以明文 规 定 , 也愈来 愈感 觉到 了该制 度 的优势 , 但 并在 学术 理论上 引起 了热 烈 的讨 论 。因此 ,表 决权信 托制 度 的确 是个好 东西 。既 然它是 西 方 法律 文 明中 的好 东西 , 么 我们 国家就 应 当将它 引入 并为 自己 那
”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有影响吗?
”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有影响吗?一、"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点1.1 定义"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系"或"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历了长期发展和演变的一种法律体系。
1.2 特点1.2.1 法典至上: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注重系统性和条文的明确性。
1.2.2 法官主义:大陆法系中的法官更多地扮演着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角色,法官具有更强的权力和独立性。
1.2.3 法学研究:大陆法系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尤其重视法学教育和培养法学人才。
二、"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的影响2.1 沿袭与独立发展在欧洲以外地区,部分国家或地区选择了"大陆法系"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如日本、韩国等。
2.2 法律体系融合与借鉴一些国家或地区在自身法律体系中融合了大陆法系的部分特点,并进行了相关的借鉴和改革,以适应当地的法律需求,如中国、越南等。
2.3 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国际法庭、国际商事仲裁等。
三、"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的意义3.1 法治建设与稳定通过引入大陆法系,有助于在欧洲以外地区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司法公正性。
3.2 共同的法律语言大陆法系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使得不同法域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借鉴和对话来提升法律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3.3 加强法律人才交流与培养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陆法系,欧洲以外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可以拓宽专业视野,提升法律素养,为当地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不仅可以帮助当地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司法公正性,还可以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国际交往和贸易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有何影响?一、法律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为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保障。
通过确立产权保护、合同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规定,大陆法系赋予了经济主体更多的信心和安全感,提升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 法律保护还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大陆法系注重在商业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打击贪污腐败和非法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公正运行,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法律制度促进创新发展- 大陆法系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活动提供了有力保护。
通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建立,有效地鼓励和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
- 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发展和经营环境。
大陆法系注重建立健全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等,为企业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劳动关系等,帮助企业稳定运营,推动经济发展。
三、法律制度促进国际合作和对外投资- 大陆法系下的国际经济法律框架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便利。
例如,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了国际经济交流合作。
- 法律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大陆法系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保护性,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可靠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保障,吸引了更多的外国资本投资到中国,促进了国际间的资金流动和经济合作。
总结:大陆法系中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和稳定的经营环境;法律制度促进了创新发展,保护了知识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对外投资,提升了国际经济交流的便利性。
因此,加强法律建设、改革创新,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新春季国开-商法-《形成性考核作业1-3第1-6章-试题+答案》
2022年春季国开-商法《形成性考核作业(一)第1-6章试题+答案》单选+多选+案例分析1.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至少一方主体必须是商主体B.商事关系的内容是商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C.商事关系的客体也分为物和行为,其中的“物”还包括营业资产,“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或称“商行为”D.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选择一项:A.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B.强化主体原则、维护安全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确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C.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原则D.效益优先原则、兼顾公平原则、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营业自由原则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组织程度的差异B.扶持政策的差异C.法律地位的差异D.会计规则的差异4.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选择一项:A.合伙企业不具有企业的主体资格B.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D.合伙企业无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5.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为B.商行为与法律行为交叉的部分,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C.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商行为,适用商法和商事习惯予以调整,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D.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选择一项:A.张某从大华书店的网店购买一本书B.大华书店的董事会依照多数决定原则确定公司的重大事务C.自然人股东甲将其持有大华书店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乙D.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7.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选择一项:A.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C.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D.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B.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C.真实性原则是商事账簿编制的重要规则之一D.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9.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选择一项:A.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B.缴税记录和资产负债表C.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D.财产清单和税收清单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选择一项:A.商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行为,而非许可行为B.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C.商事登记应当秉持形式审核为主、实质审核为辅的原则D.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自负风险和责任11.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选择一项:A.法人性B.团体性C.营利性D.投资者的无限责任1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选择一项: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B.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D.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13.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对我国制定法的影响
大陆法系对我国制定法的影响作者:郑磊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7期[摘要] 大陆法系对我国制定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体现在对我国制定法的体系、立法指导思想、公私法划分、法典化等方面。
我们应对积极的影响予以肯定和发展。
[关键词] 大陆法系;制定法;法典化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或与其有继受关系并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共通性的各国家和各地区法律的总称。
我国总体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制定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制定法体系上的影响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
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我国的这种法律体系,虽至今天才基本形成,但建国初甚至清末民初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即有了基本构思。
这种法典体系,与作为大陆法系表征的五法典或六法典体系并无根本不同。
大陆法系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对我国的制定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制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影响“盲目的理性主义者一方面认为:历史可以通过废除法规而消灭;另一方面又设想,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只要吸收不合理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就会建成,并取代旧制度。
”“废除所有旧法并限制它们对新法的影响,其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推祟民族国家的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者认为,一切在这种国家建立之前形成的法律及来源于外国的法律,都有损于国家主义思想……推动国家集中统一的运动,使各地不同法制和法规的归并日益重要,‘全体法国人应当适用一个法律’的自然法思想,正反映了这种要求”这是梅利对法国其实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的总结。
概括为两点,一是“一条龙”的立法观点,一是立法中融入浓厚的民族主义特点。
我国的制定法在立法之初,也遵循大陆法系的这一特点,比如通过废除国民党的法制,可以实现“砸烂一切旧的国家机器”,为建立新的秩序廓清道路的目标。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
Legal s/s t em A nd Soci et y —暖墨匦l瑟竺竺!型!!f叁叁I』查塾垒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研究李璇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
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股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_0592(2010)12-114—02表决权信托(vot i ngt r ust)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根据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
①表决权信托自产生以来,在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关于这一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分歧,其中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其中较为基础的争论热点之一。
一、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及特点作为信托客体的下位概念,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前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也即客体。
信托财产最先出现在英国的衡平法,具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由于信托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一元观念相背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回避对信托财产进行立法定义。
信托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限定性。
信托财产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实现其目的,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一定限制。
(2)形态的可变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为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
(4)可转让性。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大陆法系变迁考
大陆法系变迁考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Family),有时也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其他国家敬仰近代法国的立法水平并自愿模仿,而逐步形成的。
大陆法系的起步,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拿破仑(Napoleon,1769-1821)的系列资产阶级立法活动是密切相联系的。
大革命中推出的一系列法制原则,为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拿破仑通过自己铁的手腕,从1799年开始,至1810年结束,陆续完成了法国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六法全书)的制定工作,创造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传统;拿破仑的向外侵略扩张,夺取了比法国自身(55万多平方公里)大得多的殖民地(1200多万平方公里),为法国法的对外传播开辟了道路,也为大陆法系的最后形成奠定了基础。
就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而言,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习惯法、封建王室法、中世纪商法和城市法等,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
具体而言,大陆法系中的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三编制(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法国民法典》所继承)和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制(优士丁尼所编《学说汇纂》,为《德国民法典》所继承)的法典体系,对法的概念术语(如法、法律、法学、民法等)的精确界定,对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详细阐述,对法典条文的系统解释(注释),法律教育中注重老师的课堂系统讲授、要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和把握、强调培养学生的演绎推理(思维)能力,以及法人、法律行为、契约、侵权行为、代理、时效、他物权、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提供历史原型的。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法律论文
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一种新兴的方式,日益受到了公司法和信托法学者们的热议。
总的来说,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表决权信托理论的正当性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该制度这两个问题上。
对此,本文拟从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表决权是否可以信托,表决权信托有什么意义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信托;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说过,”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可见,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所以,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问题成为公司法中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之一。
其中,表决权信托制度更是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阐释表决权信托最早产生于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表决权信托仍有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其定义的认识各不相同。
通过对这些定义的观察,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在赋予表决权信托的定义时的遣词用语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指将作为股东权利之一的表决权从股东权中分离出来,只将表决权进行信托;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表决权信托是将股份上的所有权利即全部股东权进行信托[1]。
这就涉及到表决权信托的客体问题了,也就是说,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究竟是表决权还是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权。
笔者认为,首先从表决权信托制度产生的初衷来看,其客体应当是仅指表决权。
其次,表决权作为股权这一权利束中的一个具体权利,是有相对独立性的。
也就是说,表决权可以单独转移,并且转移对信托双方均有利益,所以表决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是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将表决权信托定义为:表决权信托是一个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在一定期间内,以不可撤回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确立
《法国民法典》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确立作者:李世刚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第01期摘要:2006年3月起《法国民法典》正式将“独立担保”确认为一种“人的担保”,不仅丰富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例,而且也集中展现了进入新世纪法国民事立法改革的特点——以我为主,适应实务。
法国“独立担保”的立法,无论对于担保制度的研究还是世界民法新动态的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改革;法国民法典;独立担保;人的担保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依法国传统民法,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而“人的担保”只有一种:“保证”。
但自2006年3月起,《法国民法典》第2321条正式将“独立担保”确立为一种“人的担保”并对其进行了界定。
这一举措,不仅丰富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人的担保”的立法例,而且还集中展现了法国民事新立法的基本精神与特点。
一、新世纪法国民事新立法的基本精神与“独立担保”立法进入21世纪,一个普遍现象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高调更新民法典,而且在广度和深度上也令人震惊①。
其中,《法国民法典》的修订最受瞩目,不仅涉及面广泛,从人法、身份法到财产法,从担保法到正在进行的债法、以及未来的物权法②,而且牵连到有着二百多年历史的《法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变更③。
鉴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与现实的地位,各国法学界都高度重视它从内容到形式上的任何重大变更,并期望从中把握住法国民事立法的新方向。
其实,进入新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典》的全面修订是按内容、分阶段逐步推进的,但各个部分并非各自为政、缺乏内在统一性,相反地,这一宏大工程始终贯彻着一条主线:以我为主、适应实务之需求。
其中,《法国民法典》引入“独立担保”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立法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新世纪法国民事新立法特点的集中展现。
法国民事新立法坚持以我为主,首先体现在以既有概念为主、以既有民法体系为主。
长久以来,《法国民法典》面临着两个方面的竞争,一个是德国潘德克吞式民法体系与概念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势输出,另一个是英美法制度在国际贸易与实务中的强势话语权,在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这两种能量不断地冲击法国既有民法体系和规则,法国学者不得不回答这样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外来”的概念与制度?《法国民法典》体系应当走向潘德克吞式还是坚持自己的罗马法风格?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法国是要在自己既有的概念和体系上发展新规则,以求在功能上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的功能相呼应,放弃既有概念和体系是不可能的和不可想象的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pourune-Marquet, Litec, 2009, p 1-5。
人教版新教材高中政治必修三单元素养评价(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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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素养评价(三)(第三单元)(90分钟100分)【合格性考试】(60分钟80分)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特点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
这表明 ( )①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③法治有利于维护公共管理秩序④法治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发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选B。
大陆法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表明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①符合题意;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表明法治有利于维护公共管理秩序,③符合题意;材料没有体现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②不符合题意;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是决定作用,④错误。
2.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不适合我国,我们必须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行之有效的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是 (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回归中华法系的道路【解析】选B。
我们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B符合题意;A不是法治道路,不符合题意;C是法治建设的任务和成就,不符合题意;D“回归中华法系”是错误的。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解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大课题,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和具体方式。
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①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②是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③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④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我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解析】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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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理念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影响摘要:在公司法中,表决权是股权的一种重要表现,而股东的目的则在于获取利润。
因此,在行使其表决权时,股东可能不采取直接行使的手段,而是将表决权以其代理或信托的方式将相关权利委以他人,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产生于英美法体系下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由此发挥出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
但该制度的理念,却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不兼容。
由此,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了一些极富特色的变化。
关键词:大陆法系;表决权信托;股权在公司法中,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定义为:“一种取得对股份公司、企业支配权的法律手段。
股东在一定期间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信托期间,行使委托人股份上的表决权以及其它合法权利的一种信托制度。
”[1] 一般而言,受托的表决权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
这使表决权信托在充分发挥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也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一、表决权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理念冲突正如其在名称中所体现出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中历史悠久的信托制度,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可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
[2]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
基于现实的需求与国家的历史特性,二战后,日本首先引入了这一制度,之后该制度为数个国家所采纳。
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存在着相当的脱节。
[3]很明显,在所有权惟一、代理制度、物权债权具有差异性等大陆法系诸多民法观念上,信托制度均与之存在着强烈的冲突。
二、表决权信托的普世性需求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社会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与规则,而所有权信托制度在当代公司治理尤其是公司控制中的意义恰恰是难以替代的。
作为表决权信托财产的股权,当事人通过收益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行使,不仅使收益权具有令可能的收益最大化的功能,而且使控制权具有满足权利人渴望的充分行使判断性控制权利的功能。
[4]表决权信托作为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当事人的直接需求有关。
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自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
虽然法律对股权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甚至于繁琐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小股东在其行使股权的过程中,却容易受到极大的制约。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让渡股权预变现利益中的一部分,来盘活股权中所蕴藏的全部利益。
因此,尽管表决权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传统相违背,但它却能同时满足信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同需求。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中,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消灭问题。
所以,在现实的需求与法律传统的矛盾之下,大陆法系也开始了对原有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改造,而这种改造,也最终影响到了该制度本身的形态。
三、大陆法系传统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演变(一)重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理依据大陆法系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重新定义,其目的便在于,为法律的移植创造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其具体表现为:将作为表决权信托直接对象的“表决权”认定为一种“权能”,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权能,在学理上是指权利的要素,是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式。
[5]它本身可以是一项机制,一项工具,一种权利的行使方式。
抽象的权利正是透过存在表象的权能来体现出自己的存在。
但另一方面,权能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思支配力本身。
这就有如苹果熟透下落体现了万有引力的作用,但万有引力却无法为人所直接观察。
正如物权包含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能一样,股权也包含表决等多种权能。
诚然,股权的性质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有“独立权利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多种观点。
但不管其性质究竟如何,其具体内容如何,股权都只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不是数种权利的集合。
无论共益权,还是自益权,其所讨论的,都是对权利权能进行的分类,而不是对权利本身进行的分门别类的整理。
这一理论的直接目的,在于排除英美法系传统中的两个“所有权”的问题。
既然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权力基础在于股权,而非“表决权”。
那么按照这一思维方式,表决权信托的依据,在于对股权的权能进行分离后加以分门别类的利用。
在大陆法系看来,无论是表决权代理还是表决权信托,其都不意味着股权的权利人有何种程度的变动,相反,表决权信托反倒可以印证股权的原权利人对股权的充分支配力。
因为只有权利的所有人才有权力对权利中的权能进行充分而必要的处分。
在这种认知之下,所有权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只属于原权利人,不可能形成“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
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这种观念。
这也体现了大陆法系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自己的特点。
(二)强调股权中表决权信托人期待经济利益从现代的法人观念来观察,股权针对的对象不是“物”,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如果说在民法上的一般权利体现出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而股权本身反映出的,则是主体对主体的关系。
正因为有这一点的不同,对于股权的性质,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讨论。
但较为统一的是,股权被认为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总称,并可在学理上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类。
共益权的主要表现为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直接目的,后者主要是非财产权,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投资收益权必不可少的管理性权利。
问题在于,虽然在理论上,表决权信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在很大程度上,公司的小股东——即潜在的表决权的信托人——对股权财产权之外的属人性部分并无太大的兴趣。
因此,如上文所述,通过表决权信托,股权的每一部分的权能都可得到充分行使,这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
但代理制度对大陆法系法律从业者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
人所共知,信托与代理是不同的两种制度,但在大陆法系背景下,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者,亦或是政策的实施者,其对信托的思维模式往往是以代理作为参照物。
中国大陆的教科书但凡涉及信托制度,则必然把它拿出来和代理制度比较一番,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说明。
在这种思维模式下,立法者与当事人很难接受对非财产性权利的代位行使,为了维护信托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禁止非财产性信托也变成了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
不过在信托制度尤其是投票权信托制度中,股东的经济利益并非是一目了然的。
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正是建立在财富自由支配之上的。
从这一角度来说,扩张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自由与追求经济效率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结果。
[6]中小股东对于经济效率的追逐方式,其实施手段自然是与控股股东不同的。
而这又是股东对财富自由支配的体现,体现的是其对财产的绝对性权利。
因此,股权中的共益权虽不与既得直接的财产权直接相关,但其最终目的,在于为股东获取经济上的可期待利益。
对于任何一个股东而言,对股权任何一方面的利用,其目的都在于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而这其中,小股东的情况则更为特殊。
小股东虽然有行驶表决权的需求,但客观现实导致其行驶表决权并无太大的意义。
而在另一方面,积累了足够的表决权后,表决权的受托人又可达到自己的目的。
通过强调表决权所归属的间接经济利益,由此绕过对属人性权能的限制。
(三)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在于“契约”,而不是“所有权”。
股权本身虽难以套用民法传统的权利模式,但其具有普遍的对世性是没有问题的。
在大陆法系,基于对基本所有权的尊重与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一个本体上存在两个所有权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存在却需要有一个现实的法理依据,既然大陆法系否决了两个所有权的观念,那么为所有权信托寻求法律依据也就成了一件很迫切的事情。
在既有框架之下,通过契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成了一种最为合适的方法。
台湾地区的“企业并购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公司进行并购时,股东得将其所持有股票移转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金融机构,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并由受托人依书面信托契约之约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
同条第3项规定:股东非将前项书面信托契约、股东姓名或名称、事务所或住(居)所与移转股东表决权信托之股份总数、种类及数量于股东会五日前送交公司办理登记,不得以其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对抗公司。
法学界有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债权,这种观念的目的性是很明显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契约成为了表决权信托的依据,发挥着较英美法系国家中更为重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中,资产证券化被视作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典型代表,通过加大对契约保护的力度,可以回避正统的信托制度所涉及的“两个”所有权的问题。
信托人与受托人的地位状况,也由此得由契约规定得以补齐。
在此种理念之下,“在近代法中,债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的经济关系的转移”。
[7]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的权利和利息的享有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有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8]在现代的经济社会中,通过国家信用与市场信用的双重作用,市场主体的参与者不需要再通过一个必然有静止状态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客观存在再一次表明:一方面,法律不可能仅凭其本身固有的逻辑与思维方式来运作,它要对现实妥协;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特定新型的制度,也都不可能对原有的观念有整体颠覆性影响。
大陆法系依据自身的传统对基于英美法观念所创设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改造,只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部分,这是公司法等技术性法律规则在统一全球市场的驱动下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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