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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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9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制定背景:
•1、随着经济发展和投资观念的转变,
对房地产或物业的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时
尚。
•2、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作为固定
资产计提折旧,其净值难以反映其真实
价值。
•3、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
•借:投资性房地产
342
• 累计折旧
18
• 贷:固定资产
360
•(4)1996—2005年每年摊销折旧
•借:管理费用
18
• 贷:累计折旧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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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1999年安装消防设备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此
后续支出并不能使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
原先的估计)
•借:管理费用
•新准则处理办法:
•2、公允价值模式
•(1)1994年12月31日建成时:
•借:固定资产
360
• 贷:在建工程
360
•(2)1995摊销折旧:
•借:制造费用
18
• 贷:累计折旧
18
•(3)1996年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400
• 累计折旧
18
• 贷:固定资产
360
•
资本公积
58
•(4)1996—2005年不计提折旧 PPT文档演模板
9年,预计无残值。每年摊销折旧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30
• 贷:累计折旧(270/9=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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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四、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在购买、建造或者租赁房地产用于获得租金或者增值的情况下所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报告和披露要求,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当经历三个阶段的会计处理:首次确认、持有期间、处置期间。
首次确认阶段,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进行确认,包括购买成本、建造成本和租赁预付款等。
此外,还应当确认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初始直接相关费用,并在首次确认时进行计量。
持有期间阶段,企业应当根据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要求以成本减少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计量,而公允价值模型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期间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或预计出售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和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的披露内容。
财务报表应当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概述、成本、公允价值、减值准备、租金收入和处置收益等信息。
附注应当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会计政策、计量方法、风险管理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于企业正确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有重要意义。
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可能难以准确确定,特别是在市场波动较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较少的地区。
另一方面,企业在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估计性,导致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时,企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报告和披露。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的质量和规范性,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之一,主要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释,并提供1200字以上的内容。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非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是反映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者是适用的估计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进行重新计量。
重要的是要注意,企业不能将其自用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基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值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出租收入等关键指标。
对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准则》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需要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差额在综合收益表或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将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现金流量披露。
在应用《准则》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忠实于实质、谨慎、一致性、持续性的原则。
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质量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通过遵守《准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收益情况,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该会计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目的范围、定义和分类、公允价值和其变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转移与重分类以及披露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评估是否将房地产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是否用于出租、预期的投资收益、市场租金、租赁条件、现金流量、地价与建筑物价值等。
准则要求,一旦将其中一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就要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和披露。
该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在买方和卖方交易时可以获得的价格,准则要求企业按照持有的房地产分类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还需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在会计凭证中。
企业还需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还规定了转移与重分类的事项。
转移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由一种类别转为另一种类别,重分类是指不再将其中一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
准则要求,转移和重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且要进行充分的披露说明。
最后,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主要假设、公允价值计算结果、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影响、投资性房地产的转移与重分类等信息。
企业还需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及管理政策进行充分的披露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透明度与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用于出租、增值或者作为长期投资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该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报告。
在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如果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选择成本模式,企业应当将房地产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并按照成本减值原则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计量模式、所持有的数量和金额、重要的计量假设和参数、成本减值损失以及其他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
在报告方面,企业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非流动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将其单独呈现。
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营业活动,相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金融风险和主要的合同条款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还对企业在转换使用权房地产、租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情况下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换成本进行计量,并披露转换成本和转换后的净值。
总结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会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其进行准确的计量、报告和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3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1【案例】7204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提示】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1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房屋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准则规定了什么样的房地产可以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明确了该准则适用于所有拥有或租赁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体,包括合营安排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处理1.初始成本计量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应包括购买价格以及与购买房地产相关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房地产的其他成本。
对于已存在的房地产,初始场地准备费用应按照减值时的净额进行计量。
2.成本模型根据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可采用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
采用成本模型的企业应按照成本减值和摊销计提准备金,并在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3.成本减值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如果减值发生后,当资产回收价值变得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减少或取消准备金。
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准则规定,企业将租赁转让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三、披露要求准则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模型和计量基础;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摊销期间和计量方法;3.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减值和摊销情况,以及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取消情况;4.租赁人作为承租人的租赁转让的披露。
四、其他规定准则还对企业进行了其他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如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转回固定资产的处理等。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为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会计处理,并增强了投资者对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信息的透明度。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及时披露相应信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共五十六页
课堂 练习题 (kètáng)
3.某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计量模式。 2009年1月31日购入一幢建筑物用于出租。该 建筑物的成本为27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 年,预计净残值为18万元.采用年数(nián 总和 shù) 法计提折旧。2010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注意1:房地产公司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用“ 开发产品”科目; 注意2: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之间的减值
共五十六页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zhuǎnhuàn)和处置
2.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
注意: (7)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 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 理: 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够单 独计量和出售(chūshòu)的,可以将该部分确认为 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chūshòu) 的,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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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 练习题 (kètáng)
存货跌价准备(zhǔnbèi)(已计提的跌价准备(zhǔnbèi) )
贷:开发产品(账面余额)
共五十六页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zhuǎnhuàn)和处置
(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zhǔnbèi)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zhǔnbèi)
贷: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价值为75万元。转换日“固定资产”的入账
价值为( A )万元。
A.100
B.80
C.70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准则的内容。
首先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企业为赚取租金或增值并将其持有的房地产。
其中,租金可以是通过直接租赁或者租赁给关联企业等方式获得。
这一定义较为明确,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
接下来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用性房地产,即企业自己使用的房地产;另一类是出租性房地产,即企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地产。
这一分类有利于企业识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置价款、直接与购置相关的税费等。
对于后续计量,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下,企业将按照成本减除累计已计提的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模型下,企业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
这些计量规定有助于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计量模式。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也比较详细。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政策、分类、计量方法以及公允价值模型下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信息。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约信息、利润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用户了解企业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准则的解读,可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增强对外界的信息披露和沟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目的与实施X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X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本准那么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而不是所有权。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2000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那么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企业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给出过专门的解释。
新准那么借鉴了国际会计准那么的类似规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较原规定更完整、规X,尤其特殊的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允许企业在期末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展重新计价,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内容与实务讲解投资性房地产准那么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和披露。
1.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将企业拥有的建筑物出租,都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X畴。
投资性房地产确实认程序可以表示为以下图: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重要的原那么是看该房地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
如果能将“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区别开来,那么可以将该资产单列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划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标准,并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
按照本准那么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钱能够可靠计量。
2.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本钱计量。
如果是外购房地产,包括购置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如果是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包括使该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地使⽤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地使⽤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地使⽤权,包括⾃⾏建造或开发完成后⽤于出租的房地产。
其中,⽤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于出租的⼟地使⽤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式取得的⼟地使⽤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
闲置⼟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地使⽤权。
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国⼟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地是指⼟地使⽤者依法取得⼟地使⽤权后,未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开发建设的建设⽤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1.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者建设⽤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开发建设⽇期,⾃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效或者⼟地⾏政主管部门建设⽤地批准书颁发之⽇起满1年未动⼯开发建设的;2.已动⼯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积占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25%且未经批准中⽌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项房地产,部分⽤于赚取租⾦或资本增值,部分⽤于⽣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于赚取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下文简称《准则》)是由中国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应用指南,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读与分析。
首先,《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准则》适用于所有以出租、财政租赁或资本化为目的的房地产。
在应用本《准则》时,企业应根据其交易性和长期持有的分类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分类。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出租、财政租赁或资本化以获取租金、增值或进行受益于投资物业的资金投资的房地产。
企业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目的和预期获取的收益来确定其分类,分为交易性和长期持有两类。
交易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准备进行快速出售或进行,或按成本衡量的房地产,而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拥有并准备在相当长时间内使用或出租的房地产。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交易性投资性房地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允价值变动应记入利润表。
而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计量,并通过资产减值测试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必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定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若发现有减值迹象,则应进行资产减值准备。
而对于长期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模型或成本模型进行减值测试,选择较低的值进行资产计量。
《准则》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减值测试、减值准备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指导,并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减值测试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即指企业为获得租金或者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所有非居住用途的房地产。
根据该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有意开发的未来出租的土地和建筑、闲置的未来出租的土地和建筑、用于产生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长期持有的土地和建筑、已抵押给他人的土地和建筑等。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初始确认、计量、转换和报告等环节。
初始确认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费用计入相关资本化的费用项目。
计量阶段,企业应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
成本模式下,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减少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环节,指当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进行转换处理,即从投资性房地产转到自用房地产或者从自用房地产转到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报告环节,企业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规定。
减值损失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应按照一定的测试程序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存在减值,企业应进行详细的减值测试。
减值损失应及时计提,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转让、退役和摊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自用房地产的转让、投资性房地产的退役以及租赁过程中的摊销等。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核算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准确、合规的会计准则指引。
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时,应遵守该准则的规定,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 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 (一)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第6条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4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条件
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 第13条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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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转换日指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
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4)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 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
2.新《准则》
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 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二)后续计量 1.原《准则》、《制度》
按成本模式计量,
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后续计量方法有以下二种:
2.新《准则》
4
(1)按成本模式计量 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第10条 ①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 取得的情况下, 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第11条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比较及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比较及分析会计准则要点:一、制定背景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方法六、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七、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一、制定背景投资性房地产特点: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受市场价值的变动大、流动性和变观能力较差,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并存。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除外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
注意:按国家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除外3、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注意: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除外■其他注意的方面: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存货》3、企业代建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4、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的处理:按《租赁》(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满足两个条件:1、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注意的问题:1、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2、一项房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产品生产、提供服务与管理。
如果两者能够分别计量和出售,则可以分开确认,否则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不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母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向子公司出租房地产,作为母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但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自用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与初始计量1外购、2自行建造■历史成本原则、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区分原则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一)成本模式:无法获得公允价值资产负债表列示:资产的原始成本××××减:累计折旧(××××)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公允价值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3号")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准则。
它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核算和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获取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准则3号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还是成本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会计处理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按其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并将公允价值变动通过损益表反映。
按照成本模型进行会计处理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按照成本计量模式进行核算,并在后续按成本减值或增值进行调整。
准则3号还要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如果发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企业需要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核算和减值方面的要求,准则3号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成本、租赁收入、减值准备、出租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全面的信息。
准则3号的实施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报告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状况和收益情况。
同时,它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全面的信息,增强了对企业的理解和评估能力。
在实施准则3号时,企业需要确保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并与审计机构进行密切合作,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准则3号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调整自身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总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企业应根据准则3号的规定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理解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准则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投资于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促使企业正确地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提供有关会计记录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会计准则委)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会计准则3号)。
二、会计准则3号的适用范围会计准则3号适用于按投资性房地产分类的企业,以及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资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
受到会计准则3号约束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为了获得租金和(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建筑物或建筑物以及土地的组合,或用于逐渐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
此外,会计准则3号还适用于准备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投资性房地产。
三、会计准则3号的核心原则(1)确认和计量:企业应当以成本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折旧或调减价值。
(2)计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基准为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并按照持有状态的不同选择适用。
(3)披露与相关事项:企业应当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基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假设、投资收益、重大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事项等。
四、会计准则3号的关键要点(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位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专有权益。
(2)计量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但选择一种计量方法后,应当一贯地应用。
(3)资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现金流量、市场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出租或出售。
(4)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业务违约:企业应当审视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业务违约情况,对于租赁业务违约和购买或销售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会计准则3号的主要贡献会计准则3号提供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统一标准,并提出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规范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准则。
该准则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计量、会计处理、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讲解。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中持有、出租或待售的非自用房地产,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附属设施。
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出租给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使用的房地产以及生产经营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在初始计量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买房地产的价格、相关税费、直接与购买相关的改建或重置费用以及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借款的利息。
随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以成本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减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2.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损益表。
公允价值可通过市场价格、估值或者其他可靠的方法进行确定。
3.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需要确认出售产生的利得或亏损,并计入损益表。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用途、成本、累计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情况。
此外,还需要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
五、其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转化为自用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影响和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通过详细的披露要求,使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并做出相关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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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一、目的与实施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范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本准则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而不是所有权。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2000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企业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给出过专门的解释。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类似规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较原规定更完整、规范,尤其特殊的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允许企业在期末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计价,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内容与实务讲解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转换、处置和披露。
1.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将企业拥有的建筑物出租,都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程序可以表示为下图: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重要的原则是看该房地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
如果能将“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区别开来,则可以将该资产单列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划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标准,并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成本计量。
如果是外购房地产,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如果是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包括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
初始投资之后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标准的,确认为资本性支出,否则作为当期费用。
对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应该结合该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的业务处理。
如果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在取得时,取得价值中考虑了预计经济利益损失,则取得后为使该房地产恢复到能提供预期经济利益状态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
3.后续计量期末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所谓成本模式,就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计提资产的折旧(折耗)费用,期末还要进行资产的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期末价值计量,需要区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两类情况。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判断能否取得公允价值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我国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后续支出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1)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发生的成本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描述为:4.转换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国际会计准则列举了五种情况,三种是由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二种是由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性房地产,具体内容是:(1)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2)为销售而开始开发,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3)结束自用,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4)与另一方开始一项经营租赁,相应地由存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5)结束改造或开发,相应地由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转化时的会计处理,依核算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成本模式下,无论是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或是做相反方向的转换,都不改变所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计量或披露成本,直接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情况处理:如果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5.处置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意味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将该项资产消除掉,因此应将与该资产相关的所有折旧、减值项目同时结转。
确定终止日的标准,如果是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如果是融资租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一)新旧内容的差异比较1.范围不同。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中,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房地产的处理规定,“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在会计报表上列示?”。
2.计价基础不同。
“解答”中原则上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租房地产的成本、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3.核算内容不同。
“解答”只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出的业务处理规定。
比如:租赁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发生的出租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将其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出租产品累计摊销额,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按出租产品原价,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
企业如已对出租开发产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新准则较旧制度而言,内容相当地全面,从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后续计量、转换、处置等,都做出详尽地规定。
4.信息披露不同。
“解答”中,仅简单规定了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租房地产的成本、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新准则要求披露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1.准则规范的对象不同2.公允模式的应用条件不同3.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标准4.禁止将公允模式转为成本模式5.转化的处理不同。
6.信息披露不同。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中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简洁。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如下内容:(1)成本模式与公允模式共同适用的内容除按照租赁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外,企业还应披露:企业制定的有关区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持有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的标准;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房地产的标准;(在财务报表中计量或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独立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包括在收益表中的金额有:来自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在当期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在当期不产生租金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直接经营费用;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或存在对收益和处置收入汇回的限制的情况与相应金额;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购置、建造或开发、修理、维护或保养等内容在内的重要合同义务。
(2)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如果企业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还需要披露:分别披露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处置;公允价值调整所产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它变化。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还应该披露: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
对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企业处置了不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事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销售时的账面金额;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3)如果是成本模式,在第(1)项内容基础上,还应披露:使用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或使用的折旧率;当期期初和期末的账面价值和累计折旧(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当期期初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的调节,表明下列内容(不要求可比信息): 由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和由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导致的增值;采用企业合并方式购置所导致的增值;处置;折旧;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的金额以及转回的减值损失的金额;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所产生的净汇兑差额;转换成存货和自用房地产或由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而来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它变化;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还应披露: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明;对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的解释;如果可能,公允价值很可能处于的估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