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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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业的监管,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政策法规。

第二章处罚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1、法定性原则:处罚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公正性原则:处罚要公正、公平、公开;3、稳定性原则: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4、动静相济原则:对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5、设限性原则: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力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适用程序原则:处罚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砍伐林木;2、非法采伐野生动植物资源;3、擅自占用国有林地或非法侵占林地;4、非法捕捞渔业资源;5、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利用木材和竹材;6、违法种植转基因生物等。

第四章处罚的法定依据及措施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林木种子管理办法》;5、《国有林区划定与管理办法》等。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记录相关情况;2、确定违法事实:经过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3、召开听证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4、处罚决定: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5、发布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诉途径;6、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定履行处罚;7、申诉程序: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进行复核。

第六章处罚措施及范围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5、限制或禁止从事相关林业经营活动;6、刑事追究等。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1. 简介2. 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公园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为行政部门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处罚的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情况:未经批准采伐、毁坏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砍伐、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非法盗伐、转让、运输、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滥伐滥砍滥放火,破坏森林资源;擅自建设、开发林区等。

4. 处罚的程序林业行政处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立案调查:林业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将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开展听证: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与调查的机构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

3. 制定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处罚决定文书,明确处罚事实和依据。

4. 送达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在x天内是否接受处罚。

5. 处罚执行:如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接受处罚,应按照处罚决定进行整改和按时缴纳罚款。

如果不接受处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处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督促其整改。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3. 查封、扣押:对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以防止进一步损害。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处罚的效力和申诉途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业处罚行政规定

林业处罚行政规定

林业处罚行政规定林业处罚行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处罚行政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公民。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妥善、及时原则,追求责任明确、处罚适当、法律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三)未经许可进行采伐、运输林木或者其他林业活动的行为;(四)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林木等行为;(五)其他危害林业秩序、损害林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或者停业;(五)行政拘留;(六)吊销许可证;(七)撤消资质;(八)限制或者禁止与林业活动相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三)行政处罚决定;(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听证的原则;(二)听证的程序;(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四)处罚决定的送达与公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由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林业法》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5、《林业行政处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具体处罚决定。

2、林木:指陆地上生长的树木、竹木和其他草本木本植物。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引言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林业行政管理是指政府对林业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活动。

在进行林业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公正和公平,各级林业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 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其适用范围包括林木采伐、砍伐、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林业活动。

3.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必要性制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

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责任、权力和程序保障,使行政处罚活动更加规范化。

4.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要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4.1 程序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

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之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会。

4.2 权力性要素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权的行使、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合法性等。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并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4.3 责任性要素包括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责任、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责任等。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承办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相关工作,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申辩和申诉权利。

5.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5.1 立项和调研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研,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5.2 草案起草草案起草部门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草案。

5.3 内部审查和意见征集草案完成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
及时整改,避免再次违法。

2.罚款: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而定,通常以违法获利或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或
个人,可以暂时或永久地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林
地批准证等。

4.查封或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非法经营、销售林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进行查封或没收,使其无法再进行违法经营。

5.暂停相关活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砍伐大面积林地或非法
捕捞野生动物等,可以暂时禁止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以
防止继续造成损害或影响。

6.补植或恢复原貌:对于破坏林地、砍伐毁林以及未经批准占用、使
用林地等行为,可以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补植、恢复原貌的责任,使受损的林地得到恢复和保护。

7.吊销资质认证等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可以取消其林业经营资质认证等级,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的林业经营
活动。

8.行政拘留:对于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进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上述罚则仅为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具体的处罚可以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此外,不同
地区的行政处罚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规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引言林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之一,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林木资源的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维护国家林木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处理活动。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由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举报或发现的非法行为,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制定调查计划。

2. 调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等。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4. 处罚告知:行政执法机构对被处罚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辩权利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或单位根据处罚决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执行,如支付罚款、整改复查等。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特点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有一些重要的特点值得关注:1. 程序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套程序进行的,包括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处罚告知和处罚执行等环节,保障了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公正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被处罚人或单位享有申辩权利,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程序法律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处罚、依法保护,对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行使做出了详细规定,避免了滥用执法权力。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践中,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如调查不到位、处罚决定不当等。

为此,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加强调查力度: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环节要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力度,收集更多的证据,以确保处罚决定的依据充分且具有说服力。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林业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采伐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迅速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具体行政处罚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审批、执行、复核等制度,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通知书等环节,下面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立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林业违法行为的报案、举报、检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调查取证: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第九条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听证会记录。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及听证环节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处罚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途径。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处罚通知书范本3. 申请复核表格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及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办法的法律。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家、地方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文。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构成林业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1. 违法采伐、砍伐、毁坏森林资源;2. 违法运输、贮存、购销林木产品;3. 违法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森林环境行为;4. 违法养殖、狩猎、捕捞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5.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规定;6. 违法妨碍或阻挠林业执法行为;7. 其他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林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违法所得;4. 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资质;5. 暂扣、封存或者没收违法产物、工具;6. 恢复原状;7.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8. 吊销林木采伐许可证;9.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林业违法行为后,立即组织调查取证;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3.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利;4. 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业违法行为:指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其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

第二章处罚的合用与范围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于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规定,伤害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二)违反规定从事砍伐、采伐、移栽、搬运、销售林木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林地、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等,并导致严重后果;(三)冒用、盗用、转让、出租、出借、贩卖林业行政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象,骗取林业行政许可、补贴、奖励等;(五)对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威胁、吓唬、侮辱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六)故意损毁林业基础设施、林业防火设施、植树造林成果和其他与林业密切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处罚对象、违法次数等方面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数额和幅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一)立案阶段;(二)调查取证阶段;(三)听证阶段;(四)作出处罚决定阶段;(五)执行阶段。

第九条立案:(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检举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经过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赋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

第十条调查取证:(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调查、勘验、检查、抽样、鉴定和问询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情况。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林业资源破坏行为(一)故意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重要森林生态功能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林业防治害虫病行为(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导致虫害扩散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虫害病情,拒不配合林业部门防治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传播虫害,致使林区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林业种植管理行为(一)未按照森林法规定进行合理疏伐、更新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病虫害防治,导致病虫害扩散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履行林木抚育管理责任,导致林木生长不良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林木采伐运输行为(一)采伐林木未依法取得采伐批准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采伐标准进行采伐的,一般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运输规定,擅自运输采伐的林木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恶意破坏林业资源、防治害虫病、种植管理、采伐运输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冲突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处理和裁决的活动。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是规范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

本文将对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1.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林业领域各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2)林业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条例》等。

(3)林业地方性法规: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林业地方性法规。

(4)林业规章:如林业部、各省林业厅(局)制定的林业规章。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行政处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如《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如《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

(2)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规定:如《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规定》。

(3)林业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如《林业行政案件审理规定》。

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1.立案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2)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3)符合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办法的规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1)询问当事人、证人;(2)现场勘验、检查;(3)收集、查阅有关证据材料;(4)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

3.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引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制裁,旨在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中,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分析其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加深对林业行政处罚制度的理解。

正文内容:一、行政警告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警告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等。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行政警告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警告的原因和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 行政警告处罚的效力: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二、罚款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罚款处罚适用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影响相对较小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非法狩猎、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

定:“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违法代码、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3. 罚款处罚的作用:罚款处罚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经济处罚,还可以达到震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的目的,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权威。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如进行非法砍伐、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依据,通知违法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影响:该处罚能够剥夺违法行为者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责令停产停业处罚1. 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法排污、非法驱赶或破坏动植物栖息地等。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一、背景介绍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是在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的。

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项:《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的保护与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植被覆盖度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植被覆盖度的调查和监测,以及违规采伐植被行为的处罚。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林业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行政警告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警告,警告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责任等内容,目的是对违法者进行警示。

2.罚款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通常会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非法获利等因素进行计算。

3.违法行为的停工停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违法者,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停工或者停产处理。

停工停产的时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目的是让违法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一定的惩罚。

4.扣押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采伐、贩卖林木和野生动物等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违法所得的扣押或者没收。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提高违法成本,起到儆效作用。

5.吊销许可证对于持有林业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许可证规定和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林业行政处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主管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违法者。

3. 违法者可以提出申辩,对主管部门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解。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

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

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为。

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

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

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

否则,该处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一、案由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林业秩序,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案由,本文将对这些常见案由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常见案由1. 擅自采伐森林案件擅自采伐森林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采伐单位拥有、管理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四级以上保护的林木除外);(二)擅自采伐供燃料、造纸等特殊用途的林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森林的许可证、采伐计划等许可证照。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2. 滥伐树木案件滥伐树木是指未经批准滥伐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滥伐树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砍伐有林地上树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获得的树木,责令返还,可以处非法砍伐树木的价款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案件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是指未取得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林木转让、出售、收购或运输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其目的是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林业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罚款数额。

3.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或者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4. 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林业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整顿重新组织等措施进行惩罚。

5. 吊销或撤销许可证、执照等资格证书: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严重影响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秩序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或撤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林业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立案调查申请。

2. 事实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事实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3. 聆听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听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听证。

4.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事实调查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一、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局或地方林业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林业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的基础知识。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规定了对破坏森林资源、侵犯林权和采伐非法林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林业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该法规定了对破坏草原资源、非法放牧和采挖非法植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林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处罚对违反林业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林业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改正错误,并限期整改。

2. 罚款处罚对于违反林业法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3. 暂扣或吊销执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执照,限制其从事相关林业经营活动。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破坏林业资源、非法采伐林木等严重犯罪行为,林业行政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林业行政部门根据举报或巡查发现,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2. 事先告知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权利义务等。

3. 聆听陈述和申辩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4. 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五、附件清单: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 处罚决定书范本3. 监督检查记录表4. 违法线索登记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林业资源:指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

2. 林权:指在林业法规许可范围内,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的林木使用权。

3. 非法林木:指在未经许可或登记注册的情况下,采伐、运输、收购或出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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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的见证人私有关的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有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章护林员职责护林员的职责:1、宣传贯彻《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绿春县造林地禁牧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2、巡逻护林、防范、制止盗伐、滥伐及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剥树皮、采脂、采种、毁坏林业标志等破坏。

第六章基本常识无林业部门开出的采伐许可证,一律按无证采伐给予处罚。

一、无证采伐有盗伐、滥伐两种: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持有林木采伐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采伐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自留山上或者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必需盗伐林木行为。

2、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采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越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照滥伐林木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非未能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法律适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故意收购的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重要特征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中的“明知”,是一种故意行为,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依据《森林法》。

三、违法开垦林地案法律适用:违法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违法开垦林地行为造成后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另一种是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针对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也应该不同。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法律适用: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五、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法律适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这里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地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林业部门未予同意;二是用地单位根本就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此行为也视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予以处理。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非法运输木材案法律适用:1、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木材运输证件或者虽取得木材运输证件,但未按照规定运输木材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行为。

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无证运输,即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二是超范围运输,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另一种是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是假证运输,即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以上三种形式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其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非法运输木材的货主。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七、违反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法规案法律适用:运输、携带原木、锯材、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和自有旧房料、木竹制成品,未办理规定运输证明的。

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38条。

八、违反林地管理规章行为案法律适用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林地,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

2、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

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九、林地破坏、林地权属管理规章案法律适用:1、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

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

十、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法律适用:1、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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