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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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方法全文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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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开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立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厂)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那么,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方案用水、节约用水。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根据城市开展需要,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建立污染水源设施和排放污染水体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渣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

对已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或迁出。

对造成损失的,应负有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开展规划及其年度建立方案进行。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当,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当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住宅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住宅市政直接供水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公共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专项验收等工作,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参考,属地供水企业应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图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统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第九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范围包括入户表前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行整改、建设,整改、建设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施工和验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按照约定程序征求所有二次供水业主的意见,其二次供水设施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5•【字号】中府[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0]7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7年9月5日颁发的《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汇集并公开全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逐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制度,并实行调费咨询听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设立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悬挂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场地的醒目位置。

收费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内容应包括收费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并注明收费责任人及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对收费公开进行社会监督,新闻传媒单位有权对收费公开进行舆论监督”。

二、增加一条作第八条“对收费公示牌、价目表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拖延或提前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三、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或村民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须实行收费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价目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中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6•【字号】中府办[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5〕5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供水一盘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 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为进一步推进区域供水进程,全面提高安全供水的保障能力,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的工作思路(一)总体目标。

以“统一建设实现统一规划”为手段,通过对全市供水设施资产的有效整合,推进城乡区域供水一体化进程,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投资多元化及经营市场化”,争取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供水一盘棋”工作,保障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谐发展。

逐步改变我市供水行业条块分割、投资主体复杂的现状,把全市的供水设施和资产整合成一个规模较大的供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供水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

(二)工作思路。

坚持政府推动,综合运用行政及经济手段,以合理价格为基础,兼顾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整合全市供水设施资产,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具体操作是全市各供水企业将其拥有的供水设施资产产权转让给市供水有限公司,由市供水有限公司对全市供水设施资产进行整合,并在相关镇区设立二级负责人制的供水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然后适时地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投资多元化及经营市场化。

(三)基本原则。

1、以资产现状为依据进行评估的原则。

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现有全市的供水设施进行资产评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中府〔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101号现将《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日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绩效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退库;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汽车每人200元,摩托车每人30元标准计征;(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对机动车检测站按汽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5元标准计征;(三)生猪屠宰加工服务,对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数量(乳猪除外)每头2元标准计征;(四)市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项目。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中价〔2011〕30号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1、整合供水价格。

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5〕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5〕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5〕1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内容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统一调整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三种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堤防
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调整为: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发包中介预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D。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中府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价格,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文号:中府办〔2017〕4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中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9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利节水、有利计量、方便管理”原则,科学设置农业取水计量点。

对于已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地区,在有条件的高效节水灌溉管道设置水表,实行计量供水,逐步实施信息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镇区)(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根据省水权试点工作经验,以镇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严格实行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分批推进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探索建立农业水权确权和转让机制。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0号【批准部门】8;819;81901;【批准日期】2016.12.01【发布部门】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7【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7日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科学规划,推动公共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中山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可节水20%

中山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可节水20%

中山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可节水20%中山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近年来在生活节水、工业节水方面迈出实质步伐,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

据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目前城区有14.6万户居民实施了“阶梯水价”,每年节水率20%以上。

明年年底前将在全市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工业用水管理,以更大力度推进节水型社会体系建设。

■城区“阶梯水价”节水20%2008年,中山市开始在城区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建立了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并制定了《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试行)》,推行至今已成为中山市节水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

今年是该项工作推行的第5年。

目前已有14.6万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了阶梯水价。

据悉,中山自6月1日实行阶梯水价以来,市民的保护水资源意识不断增强,据节水办不完全统计,实施阶梯水价后,每年节水率在20%左右。

“市里的阶梯水价施行后,我们全家特别注意节约用水,经常重复用水。

”家住竹苑小区的李姨说,用水越多,掏的钱也就越多,所以每个月要特别留意不要超过规定的水量基数。

据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科长梁剑喜认为,目前施行的阶梯水价,是最直接、有效的节水方法。

“其实节水就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的,如果每户人家都能把生活中节水的小细节坚持做下来,一定会达到节水的目的。

”他介绍,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到2015年年底前,中山市包括镇区在内,将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对洗水漂染等行业强制节水推进工业节水,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

中山市近年来注重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撑,抓好生活节水工业节水。

如对企业实行了年度用水计划,每年要下达计划,如企业超过用水计划,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同时开展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与企业水平衡测试,以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业节水,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指标。

截至目前,已完成6家企业的水平衡测试现场验收。

此外,水务部门正在加快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中山市企业用水准入条件的编制工作,拟对效益低、用水多的企业提高准入“门槛”。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且不超过综合平均水价1倍。

第三条城市供水逐步以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控制。

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计算供水利润。

(一)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动力耗费。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费用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不大的,可适当参照计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中府函〔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7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的请示》(中建请〔2016〕1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改造规划(2014-2020年)》(简称《规划》)按照安全供水、降低漏损的目标,拟定供水管网更新、连通及分区计量方案,借助供水管网模型模拟评估,确定管网改造方案,对中山市给水设施作进一步优化调整,科学合理制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有利于保障我市供水安全。

《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规划编制要求。

《规划》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其编制和实施对保障我市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原则同意《规划》。

二、《规划》是我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今后我市城市供水管网体系建设需符合《规划》有关要求。

你局要切实落实《规划》,会同市城乡规划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指导工作,把相关技术要求落实到各项目的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加强监管,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三、你局要在《规划》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规划》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5日。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0219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0219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2月19日以中建〔2014〕13号发布)第一条为落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住宅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住宅市政直接供水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公共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专项验收等工作,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参考,属地供水企业应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图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统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第九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范围包括入户表前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行整改、建设,整改、建设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施工和验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决定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199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的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批准收费和收取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单位应自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自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收费员必须佩挂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收费员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

”(五)第十五条删去“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其后各项顺延;原第(四)项修改为“逾期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增加一项作第(四)项“逾期不办理收费员上岗证注销手续的”。

(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无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第(四)项修改为“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粤价函[2001]17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粤价函[2001]17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粤价函[2001]175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函》(中府函[2001]26号)和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补充说明》收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047元调整为1.15元(含税,下同),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用水分类后的具体价格为:
(一)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8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含学校、机团和医疗用水)、趸售镇区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13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商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35元,其中建筑业用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
1.45元不变;
(四)特种经营用水(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55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创造条件,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

四、请你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函告我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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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价〔2011〕30号
点击:247次| 发布时间:2011-04-02 | 来源:中山物价信息网
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
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
1、整合供水价格。

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
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

具体如下:
1、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生活用水价格暂缓调整。

鉴于目前预期物价通胀的压力,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对我市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将选择适当时机再进行适度的调整。

2、统一调整和整合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东升镇、古镇镇、东凤镇、三乡镇、神湾镇、板芙镇、港口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趸售水的供水价格。

(1)非居民供水价格统一整合调整为1.80元/立方米,分三步实施。

详见下表:
4、自备水厂且独立法人的镇区供水公司的供水价格在原综合平均水价基础上调升0.10元/立方米。

5、对调价后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个别供水企业,我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另行考虑调整其售水价格。

(三)实施办法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调整按以上具体方案执行;
2、自备水厂和趸售用水镇区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各镇区供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调整
方案幅度内,按照供水价格改革后的水价分类,制定本镇的具体分类水价,经当地镇政府加具意见后报我
局审批。

(四)实施时间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按分类水价的调整幅度分步实施,第一步:从2011年3
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二步:从2011年9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三步:从2012年7月1日用水起实施。

2、其他各镇区供水企业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执行时间,我局将按上述要求另行发文。

二、增加对低收入群体水费的减免额度
考虑低收入群众承受能力,将低收入群体(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老人、低保户等)的减免定量水费由
每户每月4立方米增加至6立方米。

三、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工作
为确保价格调整和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供水企业做好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形
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并在实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后遇到情况及问题应及时向我
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注:1、污水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2、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及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2)大、中、小学校(不含教职员工生活用水、校办企业和非学历职业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3)家庭平均收入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4)、市政公共绿化用水;(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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