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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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价〔2011〕30号

点击:247次| 发布时间:2011-04-02 | 来源:中山物价信息网

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

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

1、整合供水价格。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

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具体如下:

1、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生活用水价格暂缓调整。鉴于目前预期物价通胀的压力,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对我市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将选择适当时机再进行适度的调整。

2、统一调整和整合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东升镇、古镇镇、东凤镇、三乡镇、神湾镇、板芙镇、港口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趸售水的供水价格。

(1)非居民供水价格统一整合调整为1.80元/立方米,分三步实施。详见下表:

4、自备水厂且独立法人的镇区供水公司的供水价格在原综合平均水价基础上调升0.10元/立方米。

5、对调价后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个别供水企业,我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另行考虑调整其售水价格。

(三)实施办法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调整按以上具体方案执行;

2、自备水厂和趸售用水镇区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各镇区供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调整

方案幅度内,按照供水价格改革后的水价分类,制定本镇的具体分类水价,经当地镇政府加具意见后报我

局审批。

(四)实施时间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按分类水价的调整幅度分步实施,第一步:从2011年3

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二步:从2011年9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三步:从2012年7月1日用水起实施。

2、其他各镇区供水企业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执行时间,我局将按上述要求另行发文。

二、增加对低收入群体水费的减免额度

考虑低收入群众承受能力,将低收入群体(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老人、低保户等)的减免定量水费由

每户每月4立方米增加至6立方米。

三、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工作

为确保价格调整和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供水企业做好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形

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并在实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后遇到情况及问题应及时向我

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注:1、污水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2、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及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2)大、中、小学校(不含教职员工生活用水、校办企业和非学历职业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3)家庭平均收入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4)、市政公共绿化用水;(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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