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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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名称:地籍调查
项目编号:GLF-7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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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
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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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国土资源管理所。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标准:
1、经办人员审查申报界址变化情况是否准确。申报界址变化不准确的,不予受理;
本宗地已登记或已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不需四邻认界。经办人员在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经办人意见栏说明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复印原地籍调查成果。省略实地调查程序。
宗地界址有变化的,必须进行四邻签字盖章确认界线。
2、经办人员审查邻宗是否签字盖章确认界线和批准用地范围是否明确。
用地范围明确且邻宗签字盖章确认界线的,执行正常流程。
用地范围明确但邻宗存在不签字盖章情况的,启动非正常程序,按照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办理。
用地范围不明确但邻宗签字盖章确认界线的,启动非正常程序,按照现场指界程序办理。
用地范围不明确且邻宗不予签字盖章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
3、经办人员审查邻宗权利人判断是否准确、指界人是否合法。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查阅地籍数据库和宗地档案,审查邻宗权利人和指界人是否合法。邻宗已登记的,邻宗权利人为登记的权利人;邻宗未登记但有用地批准文件的,邻宗权利人为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权利人;既未登记又无用地批准文件的,由本宗地申请人按本宗地批准用地范围单方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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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宗为国有土地的,指界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邻宗为集体土地的,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审查指界人的合法性。查阅指界委托材料和签章,指界委托材料和签章不齐、不一致和错误等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4、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经办人员审查宗地分摊面积和分摊协议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不予受理。
5、经办人员审查地籍测绘成果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地籍测绘成果合格的标准为:
地籍测量、面积计算方法和结果正确;
地籍调查表填写和宗地草图的绘制合格;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符合要求;
测绘成果能够与地籍数据库中的成果无缝衔接。
本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管理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管理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国土资源管理所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管理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管理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调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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