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按用地类型和地区分列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自己学习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1、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供地、供地方式、供地数量、供地位置、供地条件等。
2、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区别:农用地主要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具有生态利用性;建设用地利用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3、建设用地的主要类型:(1)按照利用方式的不同: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2)按照用途不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3)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4)按照附着物的性质不同: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
(5)按照用地规模大小不同: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6)按照使用期限: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7)按照用地状况: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4、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
5、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
(1)土地储备计划:我国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2)土地收购的程序:申请收购、权属核查、征询意见、费用测算、方案报批、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
(3)土地储备: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②收购的土地;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④已办理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不同类型土地的储备程序:①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③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中国2016年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统计(按城市分列)(一)
74 22.7 233 48.3 67.4 62.1 43.2 65 45 38.8 54.8 50 91 25.1 32.1 33.1 47.8 41.8 982.3 131.6 223.7 51.2 138.7 84.3 7.4 32.1 30.4 17.2 33.6 42.6 8.1 6.6 52.1 31.7 32.2 32.2 4.8 3.2 18.7 3066.4 580.6 68.1 380.7 93.6
84.8 149.8 107.9 140.5 92.5 78 60.5 56.7 94.3 51.4 52.6 96.9 69.8 69.8 76.4 87 44.4 84.5 54.1 23.1 57.9 65.5 57.4 63.4 70.1 54.1 1961.3 427.9 135.5 93.5 181.9
长治 潞城 晋城 高平 朔州 晋中 介休 运城 永济 河津 忻州 原平 临汾 侯马 霍州 吕梁 孝义 汾阳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包头 乌海 赤峰 通辽 霍林郭勒 鄂尔多斯 呼伦贝尔 满洲里 牙克石 扎兰屯 额尔古纳 根河 巴彦淖尔 乌兰察布 丰镇 乌兰浩特 阿尔山 二连浩特 锡源自浩特 辽宁 沈阳 新民 大连 瓦房店
334 630 2164 946 4107 1311 744 640 1221 593 1982 2571 1316 220 765 1339 946 1175 147096 2054 2965 1754 7076 3212 585 2884 1519 732 27590 16800 28000 19659 2354 420 2704 772 7409 4015 14592 68582 4928 3318 5463 3794
52761.3 1463.79 961.65 1944.93 265.55 14.83 13.69 223 25.61 41.75 131.43 171.4 34.5 93.54 15.73 16.7 180.18 33.61 12.8 20.58 16.47 100.44 66.77 73.16 20.03 47.24 35.9 19.52 67.76 17.51 19.11 75.37 19.93 28.02 42.8 1129.04 360 16.85 125.2 44.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年度试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四年四月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工作准备 (3)6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7 开发区评价类型划分 (5)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5)9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8)10 成果编制 (10)11 成果验收与公示 (11)12 成果应用与更新 (1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3)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9)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1)附录 E (规范性附录)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定义 (23)附录 F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5)附录G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6)附录H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 (39)附录I (规范性附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40)前言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引言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18:2017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按用地类型和省市分列)(九)
摘编自《Βιβλιοθήκη 中国2017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按用地类型和省市分列)(九)
地合计 普通商品住房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47.12 35.04 4.7
75.48
0.22 1356.78 448.96
524.09 8.03 47.38 50.75 215.33 8.94 53.31 88.86
4.13
单位:公顷
地区/类型 广安市 达州市 雅安市 巴中市 资阳市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凉山彝族自治州
贵州省 贵阳市 六盘水市 遵义市 安顺市 铜仁市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毕节市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昆明市 曲靖市 玉溪市 保山市 昭通市 丽江市 普洱市 临沧市 楚雄彝族自治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迪庆藏族自治州
住宅用地合计 普通商品住房
256.78 128.80 71.54 149.27 155.93 0.1 7.53 117.46 2917.78 647.64 64.38 601.04 75.83 241.77 193.8 382.22 212.62 498.48 1763.13 479.2 66.89 83.74 154.68 38.09 85.57 68.77 62.35 103.94 89.58 150.9 136.24 133.54 94.8 10.18 4.67
2.85 11.91
1.89
6.04 21.01
0.33
高档住宅 0.91
0.33 9.16 8.40
0.76
499.33 147.92 234.89 360.47 1249.87 484.18 670.9 328.70 7448.97 895.92 204.76 1363.58 414.95 944.65 864.37 923.98 973.5 863.26 9691.24 1217.82 640.09 330.46 1001.52 1238.02 415.5 754.98 72.03 761.39 595.70 960.36 624.76 797.58 275.98 1.39 3.66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G4
生态景观绿地
G41 景观游憩绿地
G42 生态保护绿地
G5
园林生产绿地
内容
集商业、金融、办公、服务、娱乐等内容为一体的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 旅游信息服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动物医 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 施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 安分局用地 以居住功能为主导,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混 合用地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功能为主导,兼容居住建筑的混合 用地
和非建设用地。 2.0.2 保护区 Historic Preservation Overlay Zone
被划为历史遗产保护的特定区域。 2.0.3 村庄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for Collective Owned
本标准中村庄建设用地是指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居住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
A32
地
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基础教育用地
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 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完整版)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用地审批情况(一)表号:国土资月统01表制表机关:国土资源部审核:制表:报出时间:年月日国土资月统01表用地审批情况(一)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84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发生的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情况(供地审批不包括在内)。
国务院数据来源于耕地保护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省级政府数据来源于地方上报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备案。
报送单位部耕地保护司。
批准建设用地合计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转用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和原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国务院批准是指依法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
省级政府批准是指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亦统计在内。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面积。
农用地转用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农用地面积。
耕地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未利用地面积。
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批准建设用地中,通过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用地审批情况(二)表号:国土资月统01表附表制表机关:国土资源部填报单位:200 年计量单位:公顷国土资月统01表附表用地审批情况(二)城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为实施该规划,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
商服用地是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它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是指工业、采矿、仓储用地。
其他(城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和特殊用地。
其中:公用设施用地是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自然资发〔2024〕146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公共优先、复合利用。
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
土地供应计划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3)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6)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7)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8)8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9)9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11)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1)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11)附录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2)附录2 提供编制供应计划有关资料的通知示范文本 (14)附录3 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表示范文本 (15)附录4 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7)附录5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示范文本 (18)附录6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示范文本 (20)附录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示范文本 (21)附录8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方法 (22)前言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面向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国土空间用地分类探索——以上海为例
上海位于地处长江入海口,是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 的一部分,地势低平。截至 2020 年底,建设用地规模约 0.30 万 km2,耕地面积约 0.17 万 km2;全市森林覆盖率为 18.5%,河湖水面率为 10.1%。总体上看,上海国土空间用 地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尤其是生态空间规模、品质有待 提升。
H0301机关团体用地、H0302新闻出版用地、H0303 教育用地、H0304科研设计用地、H0305文化用地、 H03公共设施用地 H0306体育用地、H0307医疗卫生用地、H0308社会 福利用地、H0309市政设施用地、H0399其他公共设 施用地
H建设 用地
H04工矿物流仓储 H0401工业用地、H0402采矿用地、H0403盐田*、
用地
H0404仓储用地、H0405物流用地
பைடு நூலகம்H05区域交通用地
Shanghai Land & Resources 上海国土资源
表1 上海国土空间用地分类 Table 1 Shanghai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一级类编 码与名称
二级类编码与名称
三级类编码与名称
N农地
N01耕地 N0101水田、N0102水浇地、N0103旱地
N02园地
L07其他林地
L0701疏林地、L0702未成林造林地、L0703苗圃地、 L0704迹地
S01活水
S0101天然河流、人工河流
S02静水
S0201天然湖面、S0202人工湖面、S0203水库水面、 S0204养殖坑塘、S0205其他坑塘
S03滩涂
S0301沿海滩涂、S0302内陆滩涂
S04海域
S0401海洋水面、S0402海礁*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征求意见稿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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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镇(乡)内的镇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2.0.11 2.0.12 2.0.13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 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2.0.14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 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单位为 m2/人。 2.0.15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 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为 m2/人。 2.0.16 人。 2.0.17 气候区 climate zone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乡)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 village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指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指城市、镇(乡)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宜居环境、避免功能冲突等原则,以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解读
内容提要
结构思维·智慧成就未来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 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土资发[2010]34号文),包含19条 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促进住房建设 用地有效供应、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开展房地 产用地突出问题检查等五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房地产可能涉及的各个 环节,对政府、开发商和银行的行为,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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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思维·智慧成就未来
2、政策主要内容
(4)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①公开住房供地计划。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 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 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 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②公开土地出让公告。 ③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 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 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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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思维·智慧成就未来
2、政策主要内容
(3)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②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 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 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 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页)。 ③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 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 依法查处。
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规划问题、征地问题、土地供应问题和违法用地问题等,这里重点讲讲土地供应问题。
(一)土地供应问题从土地例行督查发现土地供应存在问题:1.为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土地办理供地手续。
某市办理变更登记时,违规将国有农用地登记为"出让"土地,涉及土地10 宗,面积107.71公顷。
2.违法违规出让土地。
某市违规设置出让限制条件,影响公开、公平竞争,涉及6 个项目,面积44.5 公顷;两市在拆迁补偿未落实到位、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以"毛地"出让土地,涉及2 个项目,面积13.57公顷。
3.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
2012 年某市有53605.51 万元土地出让价款或土地划拨价款逾期尚未征收到位,某市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缴至非税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划转至国库; 某市本级未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足额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某市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1.6 亿元,涉及土地29 宗,面积72.56 公顷。
同时,上述土地使用权人某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商服、城镇住宅用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涉嫌规避招拍挂程序。
4.土地出让基础工作不规范。
某市涵超贸易有限公司等3公司在挂牌取得403 号地块用地时,尚未缴清此前取得的G(2012)2 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 某市 2 宗土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未填写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素; 20宗住宅用地项目没有约定住宅建设总套数等要素; 32 宗没有按规定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2 宗工业用地项目没有按规定约定投资强度; 1 宗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前没有进行地价评估,地价确定缺乏依据; 1 宗土地用途误填为住宅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中国2016年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统计(按省分列)
摘编自《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6》
人口和建设用地统计(按省分列)
建设用地面积 居住用地
16373.91 420.91 258.55 690.64 343.65 333.86 839.15 494.67 642.4 545.51 1307.34 750.66 619.23 457.22 381.88 1373.97 726.83 655.36 535.29 1573.23 388.37 110.46 370.9 769.88 255.23 377.72 60.02 266.18 216.87 76.99 125.51 405.43
面积计量单位:平方公顷;人口计量单位:万人
地区名称
全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市区面积
2154880 16410 11760 41695 28748 147096 68582 106595 199227 6341 67019 54573 39427 46501 39811 90263 46235 87016 48746 96641 66001 17397 43263 81942 29523 84279 31334 40082 87362 166332 22931 241749
Hale Waihona Puke 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6》
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7785.66 270.85 138.03 283.17 173.59 221.25 379.62 201.39 269.64 133.71 599.21 405.95 307.75 205.31 197.06 578.22 388.32 322.22 190.15 815.27 234.6 54.07 213.71 383.9 110.39 136.25 28.61 182 118.55 17.47 64.83 160.57 1998.63 31.71 26.47 70.54 81.89 37.7 64.65 57.93 63.04 212.86 132.5 77.82 60.61 51.45 46.48 151.35 99.1 78.87 87.87 153.43 53.49 13.61 33.1 74.43 25.28 33.06 12.25 39.12 41.37 6.75 14.52 65.3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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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5.39 379.86 288.34 7928 462.71 305.91
334.06 19.23 115.17 173.25 160.67 121.75 339.57
3.51 0.99 0.03 1.38
5735.72 772.91 3430.48 2969.51 1030.60 2005.11 2500.79
1755.93 113.63 447.02 431.83 194.20 53 133.46 1810.58 1342.14 506.06 1666.59 2750.22
①②③④⑤2009年开始采用新的土地分类 ①②③④⑤These indicators are using the new land use type after 2009.
467.31 651.96 952.42
19.91 18.17 7.79 22.47 1.22
0.46 35.22 54.91 132.79 47.06
0.02 172.62
211.94 154.68
2355.41 731.88 922.19 1359.49 268.01 1127.50 1056.80
2239.51 18135.89 1945.48 20258.82 2623.58 17004.19 1761.48 45613.76 2522.37 48795.49 2746.86 110887.88 2.31 102.93 163.54 8835.44 75.12 2795.33 78.63 1921.04 57.31 5058.93 152.61 11927.49 94.22 1702.19 60.83 4605.36 10.31 816.80 124.85 2737.88 55.91 4712.57 172.35 3750.79 82.46 5560.08 179.83 5541.20 141.92 4249.24 73.47 2960.41 99.86 2291.59 133.69 10749.02 19.73 1908.00 126.34 6039.85 24.58 457.24 7.03 3770.32 89.96 8186.02 52.62 2459.97
1394.29 3380.87 6121.69 2.88 211.71 219.42 533.86 184.83 111.73 93.59 123.62 3.28 584.29 42.89 424.39 43.30 383.48 145.59 197.08 118.76 372.34 49.45 232.39 17.46 108.50 315.71 337.44
after 2009.
其他用地Other Types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Land for Public Management and Public Services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交通运输 其他土地⑤ Land for Land for 用地③ Land for Water Special Land for Other Conservanc Uses Transport Uses y Facilities
云南 西藏 陕西 廿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Yunnan "Tibet Shaanxi Gansu Qinghai Ningxia Xinjiang
13834.50 1121.91 8540.50 9563.15 3142.93 6929.48 8492.12
2390.82 101.92 2852.42 4819.67 1412.07 2742.16 2466.15
Type and by Region
住宅用坶地 and for Resid—ential Uses 普通商品住房 Ordinary Commercial House 中低价位、 中小套型 Medium- 经济适用住 房 and Low廉租住房 高档住宅 Economical price, Cheap Rent High-grade ly MediumHouse Residence Affordable and SmallHouse sized Ordinary Commercial Houses 47975.55 59630.44 46362.43 69089.89 97887.90 103696.32 821.02 1337.91 5077.28 1652.65 4588.97 11129.31 2574.59 3868.06 888.43 10063.92 6076.82 3576.48 2623.07 2648.77 10510.30 5057.02 3458.45 3895.75 3928.19 1971.37 756.96 2218.69 3824.64 1796.77 5278.69 5084.85 5107.35 10343.01 13292.14 16238.19 93.90 485.38 487.27 406.05 564.01 1018.01 245.73 1056.33 249.18 1844.87 436.98 1363.84 88.46 521.02 1034.75 845.37 404.24 581.31 146.68 314.19 85.73 1012.75 1121.04 290.51 23.93 68.33 6.62 720.99 711.63 396.69 0.02 3.83 8.10 42.48 54892.41 62324.60 52704.51 111043.23 124406.10 232887.54 487.73 11214.31 4656.95 12755.22 8228.28 35071.17 5771.30 8658.03 1463.55 6494.11 9529.75 6291.85 7718.20 11899.69 8692.37 6648.73 4963.42 19013.30 4573.65 10910.85 882.10 10272.14 13731.67 4514.07
4934.41 6872.11 6503.50 19436.83 19490.72 39026.22 86.68 89.01 7993.09 431.46 13732.68 169.80 677.97 95.07 297.04 403.36 126.65 274.78 625.10 161.65 686.20 595.52 4504.50 394.25 2373.56 1.13 903.96 1363.70 903.91
306805.89 341973.95 234184.68 361648.75 432561.42 593284.57 2877.60 18058.65 20577.52 20551.62 26505.55 64938.78 14245.04 21015.53 4238.85 41755.38 27309.38 22398.15 19082.79 25883.33 43812.60 23024.27 21006.98 29786.40 16277.74 18215.96 2635.25 17833.58 28727.27 10901.75
12960.30 20749.97 32348.92 48.23 164.30 976.00 274.89 2252.15 3269.20 546.21 785.97 352.48 3452.34 3009.61 1253.90 1059.06 445.34 4968.20 1721.45 1101.08 361.56 779.09 490.24 301.06 506.55 739.63 1498.99
75.95 41.03 73.53 15.42 102.19 359.27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北京 Beijing 天津 Tianjin 河北 Hebei 山西 Shanxi 内蒙古 Inner Mongolia 辽宁 Liaoning 吉林 Jilin 黑龙江 Heilongjiang 上海 Shanghai 江苏 Jiangsu 浙江 Zhejiang 安徽 Anhui 福建 Fujian 江西 Jiangxi 山东 Shandong 河南 Henan 湖北 Hubei 湖南 Hunan 广东 Guangdong 广西 Guangxi 海南 Hainan 重庆 Chongqing 四川 SichuaIn 贵州 Guizhou
54.74
0.30 53.99 45.01 0.00 63.14 7.18 35.03 40.20 31.19 5.34 0.24
3595.34 108.84 1314.55 880.53 264.73 1082.13 2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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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按用地类型和地区分列 State-owned Land for Construction Use Supplied by Land-use Type and by Region 单位:公顷 Unit:hect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