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合同成立与生效--以附款延期生效合同为中心(高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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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成立与生效

再论合同成立与生效

再论合同成立与生效内容提要: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合同的依法成立不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暗含该合同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拘束力,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参见《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以合同的依法成立为前提,以附款的满足为生效的临界点。

附款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以前具有期待效力,当事人具有期待权。

期待权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效力,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充分地加以实现。

关键词: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期待权自19世纪意思自由主义滥觞以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

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

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

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

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契约法中的合同生效与失效的法定原则

契约法中的合同生效与失效的法定原则

契约法中的合同生效与失效的法定原则契约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在契约法中,合同的生效与失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契约法中的合同生效与失效。

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成立条件已经满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效力。

根据契约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定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将无效。

2. 自愿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存在强迫、欺诈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

例如,一方以暴力威胁另一方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3. 完整性原则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齐全,即合同必须包含必要的要素。

例如,买卖合同必须包含标的物、数量、价格等要素,否则合同将无效。

以上是合同生效的法定原则,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了房屋钥匙给乙方,并开始履行合同。

然而,乙方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居住。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契约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法性、自愿性和完整性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即租赁房屋。

合同的签订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违反自愿原则。

然而,合同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当提供安全的房屋给乙方居住,但事实上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居住。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二、合同的失效合同的失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消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契约法中规定了一些法定原则,导致合同失效。

1. 违法原则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将失效。

论合同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成立与生效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形式,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进行交易活动的基本依据。

合同有法律的约束力和效力,对交易的成立和履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合同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合同法律约束力和效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对各方都产生法律约束。

在合同法理论中,法律约束力是合同制度的核心特征。

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从本质上讲是自愿的,各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律约束力是基于各方自愿订立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合同是在欺诈、威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强迫订立的,则其法律约束力就不存在。

合同的平等性合同法律约束力要求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平等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是在对等的地位上,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强制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违反了社会利益,那么该合同的约束力就会受到损害,法律将不予保护。

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同也要求各方所订立的条款必须是完整和一致的。

一份完整的合同应该包含所有的条款,缺乏必要的条款会降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并且各方之间的合同条款也要保持一致性,避免引起互相矛盾的情况。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法律约束力和效力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只有当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各方才能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交易活动。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是指合同各方达成共识的过程。

共识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协商、信件、电报、传真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证明合同的内容和过程,建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在共识达成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还需要完成合同的签字、盖章等形式手续。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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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效力努力是一种常态,像一日三餐吃饭睡觉。

知识也不是一蹴而就,是一天一天扎实练习。

以下是中华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事实判断,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形式合同生效:为使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价值判断,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实质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中不再要求“合法性”。

3.附条件和附期限
(1)判定标准
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

(2)成立与生效(或失效)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或失效)
4.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自承诺时合同成立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给付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探讨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备法律强制力。

二、合同的有效性1. 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效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形式、备案等)。

2. 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有效性还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况而无效。

3. 法律能力合同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能力,即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无效。

三、合同的无效性1. 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违法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 缺乏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

- 表意不清:合同条款模糊或不明,导致无法理解意图。

2. 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通常不影响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例如,若合同中的财产已转让给第三方,他们对财产的权益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3. 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恢复债务的性质,返还给对方所获得的利益。

四、合同有效性与无效性的判断标准1. 法律标准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判断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证据标准合同的效力需要依据合同文本、双方的意思表示、履行情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 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判断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虽形式存在,但实际履行时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效。

五、结论了解合同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对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及条款,确保满足法律规定,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通过合法、合理的方法,打造良好的民事交易环境。

---以上探讨希望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合同签订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力的参考与指导。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影响重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大。

能否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效。

确把握和正确判断,对确认合同各方书,签订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对确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系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性质、分清各方责任至关重要。

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的前提和起点。

(1)合同有效是当而,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深入浅出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意义匪浅。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经常会让人 2.关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们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合同在成立的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时候已经生效,其实不然。

合同的成力。

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依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合同约定,当事人必须适当、完全履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同时要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有时也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人,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的标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再比较

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再比较

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再比较作者:虞锋发布时间:2003-09-01 16:44:49一般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

随着《合同法》的出台及我国民法学界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深入探讨,应当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学界的共识。

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的存在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但衡诸各主要民法典,鲜见对之进行严格区分者;我国学者的论述亦多从区分无效与不成立的意义着手来立论,对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约等问题探讨较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主要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因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这种拘束性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doc

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doc

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 -四、合同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上之力,是因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

通过对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的满足,这种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就毫无疑问是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并与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因为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范畴,“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9] 故合同的效力必定是法律上之力,而非道德上之力,系为法律效力。

有鉴于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该条宣告了法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对合同神圣的信仰。

它把个人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高度,将合同的效力推向了巅峰。

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取得了相当于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人面前树起了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形象。

这种精神和产生的效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需又是欠缺的。

现实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在极力提倡中又不断遭受来自各方的蹂躏,违约者不以违约为耻,受害者也似乎忘却法律的追究。

故将合同的效力视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树立契约神圣,弘扬诚信原则,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效力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然此种评价的依据就是看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只肯承认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订立中的弱者予以保护,受害者予以救济,违约者进行制裁,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合意的干预和渗透,从而使发生效力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及其追求的价值,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已成立的合同,根据其生效要件满足程度的不同,将合同的效力分成以下类型:①合同有效。

如果已成立的合同完全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在生效时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效力。

②合同无效。

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

合同的生效与效果

合同的生效与效果

合同的生效与效果一、合同生效1. 本合同自完成签署手续之日起生效,各方于此确认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2. 合同的生效以签署双方交换合同副本并达成一致之日为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效果1.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订立时所确定的利益平衡。

2. 合同一旦生效,各方应按照相应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合作,保证合同的落实和执行。

3. 合同的效果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适用。

如发生合同效果无法实现的情况,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发生纠纷。

4. 合同效果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履行义务: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付款、提供服务、交付商品等。

(2)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3)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效果无法实现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争议解决: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效果的终止1. 合同效果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合同期满:合同有效期届满,合同效果终止。

(2)协商一致: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效果。

(3)重大违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导致合同效果无法继续履行。

(4)法律变更: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合同效果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通知对方,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署,经双方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合同的忠实履行以及各方的权益,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效果一旦生效,将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并成为各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各方应诚信守约,共同维护合同的效力和实施。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王鑫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了解合同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明确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解释合同法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安全发展有重大的作用。

先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定理过程的完结。

合同定理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

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虽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法律则利用依靠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后天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

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2年第04期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合同法》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认定大量的合同为无效。

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要符合订立合同的主体要件;②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③对主要条款必须协商一致。

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的主要条件之一。

三、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统一规定合同的有效条件。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有效合同的共同特征,如: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三个条件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

同时,再结合《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具备有效性的主要条件。

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2.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则视为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浅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浅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湖北 函授 大 学 学报 (0 1 第 2 第 1 2 1 ) 4卷 期
浅 议 合 同 的成 立 与 生效
孙 冬梅
( 丘 职 业 技术 学 院 , 南 商 丘 46 0 ) 商 河70 0
【 要J从合 同成立与生效 的内涵 、 摘 要件和性质及所 处的阶段和各 自的法律评价 机制 、 后果 来看 , 二者是有很 多区别 的, 两个不同的概念。 是 通过对二者的 区分 能够建立完整的合 同效 力评价体 系, 实现 商业合 同法鼓励交 易的 价值 , 同时能够有效兼顾法律对个人 自由和 交易安全的维护 , 利于确立判断合 同效力的基本思维方式 , 有 明确 商业 合 同成立和生效制度 中意思 自治和 国家干预 的具体作用 范围。

我 国合 同法 没 有 规 定 合 同 的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 是 我 国 《 但 民 法 通 则 》第 5 规 定 了 民事 法律 行 为 应 当 具备 下列 条 件 ,即 5条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 示真 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由于 我 国 《 ” 民法 通 则 》 民事 法律 行为 确 定 为 把 合 法 行 为 ( 5 ) 具 备 上述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条 件 就 应 当 成 第 4条 , 立 并 生 效 , 此 , 里 实 际上 是对 其 生 效 要件 的规 定 。 合 同 乃 因 这 民事 行 为 的 下位 概 念 , 其 生 效 与 否 的判 断 , 对 自然 应 当 遵循 该
要 求 并考 虑 合 同 的 自身 特 点 , 其 是 合 同法 的 相 关规 定 来加 以 尤 确定。 因此 , 应当把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 为 能 力解 释 为生 效 要 件 。 据 此 , 们 认 为 , 同的 一般 生效 要 我 合

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法律责任的性质

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法律责任的性质

理 批准 、 登记等义务 的一方 , 应 当依照法 律规定 履 行 自己的义务 , 对于附条件 的合 同 , 当事 人不得 恶
意促成或阻碍条件成 就 , 对于附期 限合同 , 在期 限 到来之前 ,当事人负有等待期 限到来 的消极 义务。 ( 二) 法律拘束力 的性质 合 同成立后生效前 , 此 阶段 的法律 约束力性 质 上属 于何种 权利 呢?每 一种权 利 的成 立都要 具备 数种要件 ,以是 否具备 全部要 件为标准 , 权利被分 为完整权与期待权两类 。 前 者是指 已经具备全部生 效要件 的权利 , 此 时合 同缺乏 生效要 件 ,因此不属 于完整权 。权利之成立 ,需要具备数项要件 , 而这
具有某种 “ 先期效力 ”以拘束 当事人 , 此种权利被 称为期待权 。 ‘ 在合 同成立后生效 前 ,其合 同效力 虽未发生 , 但其具 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享 有一定 的期 待利益 , 而且这种期待 已经具有财产法
上 的价值 ,应当给予期待权保护 , 以维护 当事人
收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2 0 1 7 — 0 3 . 1 9 作者简介 :张春龙 ( 1 9 8 9 一) ,男 ,安徽宿州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0 1 4级硕士研究生 , 研 究方向: 民法总论 、合 同法 以及法 学方法论。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识 码 :A

合 同成立 后生效前的效力 ( 一) 法律约束 力

稳定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 二,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等所产生 的义 务。对负有办
我国《 合 同法 》 第 8条规定 了依法成立 的合 同 具有法律上 的约束力 , 而在 该法第i章合 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无效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概念: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无效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概念: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者的关系:合同成立并非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生效,反之,合同的成立又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将无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要件只要求:(1)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有合同内容;(3)有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可。

而合同生效要件有五个:(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确实和可能,无标的合同无法履行,虽有标的,但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这类合同也无法履行,故不发生合同效力;(5)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合同只有在成立时,即具有成立的要件,又同时具备合同生效要件,才能称之为“依法成立”。

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

(一)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8条及第44条至第51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1)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2)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或合同的效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即当事人的合同要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后国家才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3)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法定条件成就是是否有约束力的一个临界点,生效以前的合同不对当事人进行约束,生效以后自然就产生合同有效的结果,从而约束合同双方的合同行为,发生法律拘束力。

最高院案例: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裁判规则梳理(31则)

最高院案例: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裁判规则梳理(31则)

最高院案例: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裁判规则梳理(31则)目录1、非本人签名但加盖私章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2、印章真实能否认定协议内容真实?3、在涉及多方主体且合同约定“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时,仅部分主体签字盖章,合同是否成立且生效?4、合同内容包括须经批准生效的内容和其他内容的,未获得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约定部分是否影响其他约定的生效?5、以欺骗手段借用他人印章并加盖能否对抗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6、夫妻一方转让共有股权而另一方未签字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7、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持有的合同附件的效力?8、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9、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应如何认定?10、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11、以拟成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12、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13、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14、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15、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内容应如何认定?16、合同的形式瑕疵对于合同效力有何影响?17、合同约定以政府机关审批或批准作为生效条件,是否影响合同的生效?18、彩票合同的成立的生效要件有哪些?19、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划拨转让合同是否生效?20、经营管理权的转让应具备哪些生效要件?2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2、约定数个生效条件的合同应如何认定合同生效与否?23、主合同的效力能否决定补充合同的效力?24、如何认定当事人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合同效力?25、如何认定经事后补正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26、如何认定企业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27、如何区别与认定公司负责人的无权代理与自己代理?28、如何认定新设企业与注销企业之间承继关系以及新设企业对注销企业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效力?29、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30、如何认定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31、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具体内容如下:1、非本人签名但加盖私章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裁判规则】合同是否成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个人签名被证实非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私章为个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合同知晓法中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知晓法中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知晓法中的成立和效力一、引言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双方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合同知晓法中的成立和效力进行探讨,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在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下达成共识,并经过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意思表示:各方在明确表示其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

2. 定义对象:合同必须约定具体的权益对象,即约定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3. 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自由意思:各方在无任何外力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实现真实、自愿地达成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约束力,对各方具备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生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即刻生效,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 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具有约束力:合同对各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性和明晰性。

4. 可强制执行: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效力中的法律风险合同的效力虽然具有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或规定某些特殊情形下的效力。

2.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避免由于模糊、含糊的约定而引发争议。

3. 证据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合同的效力还需要依赖充分的证据支持,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合同解释:合同的效力还需要依赖合同解释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原则,以防止不同解释导致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五、合同效力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以保证具体合同的有效实施:1.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法明确了合同解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合理解释等,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杨树明张平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杨树明张平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杨树明张平上传时间:2003-8-25【内容提要】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确认其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制度已经能够涵盖合同生效制度的内容,现行合同法将其一分为二有不妥之处,建议立法上予以修改。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效力一、前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存在着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

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注:杜万华:《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也是目前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意义所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比如,《合同法》第135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此条规定,出卖人有两项义务:一是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此两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第一个合同有效 第二个合同无效

第一个合同有效 第二个合同无效

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合同无效
程永顺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1989(000)002
【摘要】本刊收到霍世忠同志的来稿《哪个合同有效》之后,就文内案件涉及的问题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程永顺同志谈谈个人看法。

本刊欢迎广大读者来稿发表看法.有关案情的发展情况,本刊将进行跟踪报道.
【总页数】2页(P45)
【作者】程永顺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依照越南法律的规定民事合同有效和无效条件的部分问题 [J], Le Dinh Nghi;米良
2.合同有效与无效的认定 [J], 王文利;明丽;杨新
3.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谈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 [J], 张冬梅
4.准确地把握和区别合同有效和无效的界限是施工企业依法经营的关键 [J], 郭成琨;鲁延贺;高扬;龚平
5.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之差异 [J], 柴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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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成立与生效--以附款延期生效合同为中心高润恒上传时间:2001-8-7内容提要: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合同的依法成立不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暗含该合同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拘束力,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参见《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以合同的依法成立为前提,以附款的满足为生效的临界点。

附款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以前具有期待效力,当事人具有期待权。

期待权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效力,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充分地加以实现。

关键词: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期待权自19世纪意思自由主义滥觞以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

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

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

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

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探讨较为特殊的延期生效合同以前,首先应当认识一般的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在该类合同中,除非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合同自成立时即生合同的效力。

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除了上述几种情形以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合同的效力,对内包括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有力,违反合同内容的规定即产生违约责任。

这时成立的合同才是法律所认可并给予保护的合同,即《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所称的“依法成立的合同”。

在这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为同一进程的不同侧面而同时存在。

借用台湾学者林诚二在论述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时所用的比喻,即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为:合同的生效为皮,合同的成立为肉,去之皮,肉不存。

也就是说,不能生效的合同,即使徒具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而我国有学者在论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对二者作绝对片面的区分,在讨论合同效力的时候出现了“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无效系指此意”的提法,从而导致了理论上不必要的复杂和混乱。

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就是可以强制执行合同内容的法律上的力;合同的生效可以有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的区别,但是合同效力的产生只能是单一的、完整的和一次性的,要么有效(含可撤销)要么无效;《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属于强制性规定,法律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与是否有违第52条(即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成立的合同要依法有效才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所以“依法成立的合同”这一提法中已经包含了对合同已具备一般生效要件的认可,即不存在合同法认为无效的情形。

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必须是意思表示一致且满足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延期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已如上述。

往昔,罗马法设有“同时成立之原则”(Prinzipder simultanitot,Simultane entstehung)法律行为之成立必须与其效力同时为之。

故当时权利发生原因之事实,非要件全部具备,不发生法律之效果。

惟及后由于罗马法之发达,从此原则产生许多例外,经德国法继受后,此一原则贻已失其原意。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可以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其典型形式如《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

其中第一类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是以法律的强行规定为前提;第二类合同则是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将来一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合同最终生效的条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附款合同。

乍看起来,这两类延期生效合同由于成立与生效的不同步性而与上述的即时生效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1)需批准方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进行审批时,因为发现合同违反规定而未被批准,同时还发现该合同亦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列的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合同无效的原因究竟是那一个,还是两者皆有。

(2)附款合同在成立后至生效以前这段期间内的法律地位如何。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延期生效合同只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它必须首先完全符合即时生效合同的要求,然后才能经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发生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不论延期生效合同最终能否生效,它在成立时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笔者注)而不存在合同法上所禁止的无效情形。

简言之,如果该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话,它原本应该在成立当时就马上生效。

这也应该是《合同法》第8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立法原意,也就是说依法(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笔者注)成立的合同虽然没有立即生效,而须等待法定或约定的特殊要件的满足始能生效,但由于它毕竟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因此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至于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则涉及到第二个问题,笔者以下详述。

三、附款合同的实质此处所指的附款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指的两类合同。

条件期限,谓法律行为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以确定该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Nebenbestimmung),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受有限制,而使法律行为惟发生不完全之效力此点与直接依法律之规定而不生效力,或得撤销者不同。

所谓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附款。

所谓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附款。

附款合同在成立之时即已经具备了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另外附加条件或期限的目的仅在于把合同效力的发生与将来发生的事实联系起来,比如买卖双方约定“本合同自买方申请取得进口许可证后一个月生效”。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对当事人的该种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并把它视作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该要件满足后始生合同效力。

毋庸质疑的是,合同中所附的条件或期限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与合同中其他意思表示一样也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一般生效要件。

如果所附的条件或期限有违法律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达到当事人对该合同效力予以限制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讲,附款合同就是一般生效要件已经满足(合同成立时即已经得到了满足----笔者注)特殊生效要件尚待满足而未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而该特殊生效要件来源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意思表示的承认,并赋之以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

四、附款合同生效前的效力上文已述及,附款合同要等特殊生效要件(条件或期限)满足时才生合同上的效力,但该合同自其成立(也即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之时即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否则只应被视为单纯的形式上的成立,而无法律上的意义),当事人要取得合同上的权利也只需等待将来事实的发生。

虽然发生与否的可能性大小不一,但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对将来极有可能取得的权利寄以必要的期望,法律也理所当然的应该保护当事人这种即将取得权利的地位。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本旨就在于保护这种依法成立后尚待生效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依据合同法一般生效要件成立的合同,即使没有生合同的效力(即第一款所指的即时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笔者注)也应该受到保护。

而法律保护的根源就在于当事人已经对合同权利的取得享有合理的期待。

如果不赋予附款合同中的一般生效要件以相应的效力而任由他人妨碍(如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将造成当事人合理期望的受挫进而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而一般生效要件的这种效力又决不等同于合同的效力,即其并不具有完全的合同约束力,其原因有二:首先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约束力)尚未发生;其次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仅为大小不同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该种效力只是一种独特的效力类型,是依据一般生效要件的满足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参见《合同法》第8条第二款),笔者称此效力为期待效力。

由此可见,附款合同在附款得到满足以前有期待效力,在附款得到满足以后始生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依据这种期待效力所享有的权利就相应的成为期待权(Anwartschaft)。

五、期待权的性质及意义“期待权”一语系德国学说所创设,然何种法律地位,始足构成期待权近年来学者间虽有若干共同之基本认识,但细节方面。

仍多争论。

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具备了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虽然学者对期待权的范围究竟包括多少类型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基于附条件或期限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地位为期待权的一种基本类型。

期待权,系属权利,然其性质如何,对此学者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自19世纪以来,学者常用形象之语言描述期待权,有的称为权利之胚胎,其后则多称为处于发展中之权利、将来之权利、权利之发展阶段。

不过,通说认为期待权的性质应依其将来可以取得的完全权利来确定,因此附款合同期待权的性质也就为债权。

附款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依法成立而开始其取得合同权利的进程,在该进程中,该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为他在这一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即随着当事人约定条件的逐渐满足而可以取得特定的权利,从而使其指向特定权利的选择和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和意志。

法律对当事人这种利益的保护就是授予其期待权,同时克以对方以期待义务。

此种因合同依法成立而产生的期待权虽然与其所期待的合同权利有区别,但是它毕竟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存在,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通过该权利的利用和行使来发挥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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