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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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东泉镇某村,现住常德市鼎城区某小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逮捕,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审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和辩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0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某酒吧内因琐事与陈某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发生争执,当晚未能解决,次日(5月21日)下午,张某某乘车前往陈某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的住处,准备处理前晚发生的争执事宜,张某某手持钢管进入陈某某的房间内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使用钢管将陈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致使陈某某受伤后浑身鲜血,张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轻伤他人的行为系由于情绪激动未能控制而犯下,其有赔偿意愿和行动,系情节轻微,需要从轻处罚,故本院予以考虑,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250元。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辩护人为某某,公诉机关为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庭审中未发现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关联关系,合议庭由本院审判人员王某担任审判长, Fitzpatrick Fitzgerald、李某、刘某某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 [案号]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名称]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本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与辩护人 [辩护人姓名] 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充分审理,现向原审法院提出如下一审判决:一、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一]根据证人 [证人姓名] 的证言,其证言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构成了 [指控罪名] 的犯罪事实。

2. [案件事实二]根据物证 [物证名称] 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法庭认定该物证与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之行为有直接关联。

因此,法庭认定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承担了一定责任。

二、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依据的法律适用如下:1. [法律条款一]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一],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在案件中犯下了 [指控罪名] 的罪行,因此被认定为 [指控罪名] 罪犯。

2. [法律条款二]根据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二],法庭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刑罚情况进行判断。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并依据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犯有 [指控罪名] 罪,应依法惩处。

2. 依照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刑罚。

3. 对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所犯犯罪所得的追缴、扣押物品的处理,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4. 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有上诉权,并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苗俭中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苗俭中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苗俭中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苗俭中,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

2006年2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0年7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山西通信服务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5年4月10日,经中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研究决定,苗俭中被免去中国移动山西公司党组书记、董事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晋中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华、贺浩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公诉二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俭中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俭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5月23日、12月20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12月20日分别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2016年9月25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1、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时任北京天宇创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秦宏伟(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为获得时任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苗俭中对其公司业务的支持和关照,维持并拓展该公司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的业务,在苗俭中办公室送给苗俭中4万美元(按当时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56.6元,折合人民币30.264万元),被告人苗俭中明知对方意图,依然对上述款项予以收受,并将此款陆续用于支付女儿苗某2在英国留学的费用。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犯有(罪名),经过审理查明:(案件
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作为(职务),在(时间段)内,(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姓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对被告人(姓名)以(罪名)判处(刑罚),(缓刑年限)缓刑,具体执行时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二、对被告人(姓名)所犯的罪行,本院依法判处罚金(金额)。

三、被告人(姓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姓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被告人(姓名)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报到制度:每(时间段)内,被告人必须准时报到一次。

2.禁止出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开(居住地)。

3.表现考核:在缓刑期内,被告人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具备良
好的行为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4.其他(特殊规定)。

六、案件受理费(金额)由被告人(姓名)承担。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可以上诉。

如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

逾期不上诉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由审判长(姓名)主审、人民陪审员(姓名)参审,书记员
(姓名)书记,并当庭宣告。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23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23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20xx 刑事一审判决书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名称:XX盗窃案案号:(20xx)XX刑初XX号被告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3月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期间,先后在XX市XX区、XX区、XX区等多处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地,采用铁锤砸车窗、钥匙开锁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万元。

经审查,本案有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证明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2.证人证言,证明目击被告人盗窃行为的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5.书证,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前科等情况。

量刑情节:被告人XX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二、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XXX日期:20xx年6月9日书记员:XXX。

刑事案件法律判决书(3篇)

刑事案件法律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学文化,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工作矛盾,与同事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肺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王某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受伤。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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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XX)XX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辩护人:XXX
审判庭:XXX
审判员:XXX
执行员:XXX
审判程序:
一审开庭审理
本案公开审理,公诉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
应当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辩护意见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据等材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查明被告人XXX因XXX原因对XXX实施了XXX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应当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XXX的辩护意见,认为XXX是XXX原因所致,并请求将XXX减轻到XXX。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所犯的罪名成立,但经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犯罪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作出轻判。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XXX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X年;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已造成XXX损失,应赔偿XXX元;
三、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X所犯的罪行作出公告,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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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文化程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户籍地址],现住[现住址]。

因涉嫌[罪名],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被[采取强制措施机关]刑事拘留,于[被逮捕日期]被[执行逮捕机关]逮捕。

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公诉机关名称]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于[提起公诉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名称]指派检察员[检察员姓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及其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详细阐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详细叙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证据 1 名称],证明[证明内容]。

2. [证据 2 名称],证明[证明内容]。

3.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详细阐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辩护意见进行分析和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具体法条]、[具体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判处[具体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刑期起始日期]起至[刑期结束日期]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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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X)XX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XXXX年XX月以来,被告人XXX多次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房,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XXX、XXX等多人,共得赃款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XX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XXX就是贩卖毒品给XXX、XXX的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应当予以追缴。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篇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xx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完整版)刑事判决书及范文

(完整版)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么刑罚,如果附带民事就要写出原告的民事赔偿要求,具体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案号:___________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公诉机关: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_________审判长: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书记员: _________一、案情简介根据___________(案件来源),本案由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公诉。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时间)在___________(地点)犯下了以下行为:1. ___________(描述具体犯罪行为)2. ___________(如有多项罪行,请依次描述)被告人在指控期间,___________(描述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和表现)。

二、证据情况本案围绕以下证据进行审理:1. _________(证据种类1)- 具体信息:___________2. _________(证据种类2)- 具体信息:___________3. _________(如有更多证据,请继续列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验证实,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责明确,无异议。

三、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1. _________(适用法条和相关法律依据)2. _________(根据法条分析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处理。

同时,被告人适用的从重情节为___________(描述情节)。

综合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判处如下:四、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___________(姓名)犯___________罪,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刑期)年,刑期自___________(开始日期)起至___________(结束日期)。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1. 刑事判决书范文zhutianan你好****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状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么刑罚,假如附带民事就要写出被告的民事赔偿要求,详细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详写法院认定的现实、情节和证据。

假如控、辩双方对现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只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次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现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需坚决转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现实的详细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据查证失实的现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能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看法和理由,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内容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注释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⒈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国的国名,字体比注释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注释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留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范文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据和案情分析、定罪量刑等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刑事决定。

一份好的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需要准确、详实地反映案情,清晰地表述判决结果。

下面是一份第一审刑事裁定书范文:×××人民法院2019年×月×日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男,××岁,无业,户籍地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查获,现羁押于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年××月××日晚上在××某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所致,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存在。

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予严惩。

被告人××此次犯罪违法程度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年,剥夺其政治权利××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代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第一审刑事裁定书范文,经过对犯罪嫌疑人资料的调查和案情的梳理、分析,最后作出了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等罪行,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王某系厦门市某公司职工,案发时在该公司任财务主管。

二、2019年1月1日晚21时许,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经调查核实,该口角系因公司财务问题而引发。

双方争论愈发激烈,最终演变成了互相推搡的冲突。

三、事发当晚,王某持公司办公室内的一把小刀将李某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死者所受伤势属于致命性刺伤。

四、案发后,王某被当场控制,并对其作案经过供认不讳。

五、法庭查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在事发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作案过程中持刀将其刺伤致死,行为恶劣,后果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供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悔过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决如下:
一、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王某已被羁押一年零六个月,折抵刑期;
三、王某犯罪所得30000元及其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王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模板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首部: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刑事判决书(正中)(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如果是指定辩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案件由来)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40分)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

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发现: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

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

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

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

邹某当庭称没有砸那么多东西,但没有证据。

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23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2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某某某罪,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

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2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

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某某某某5100271某某某某)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2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2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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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

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
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

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起因上李某有过错,被告人张峰平时表现好,已对被害人赔偿,对被告人张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张峰理论并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

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

(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被告人张峰供述其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的事
实。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自己被张峰用西瓜刀砍伤的事
实。

3、证人赵某、钱某、孙某均证实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砍伤的事实。

4、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

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情
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峰
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刘学慧
审判员杨红宇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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