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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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推荐办法(草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村党组织班子职数
经大河乡党委批准,本村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

二、资格条件
本村党委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
(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四)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有处理农村复杂问题和驾驭全村工作的能力,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思想解放,开拓进取,有文化、懂经济、会管理,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六)连任村党委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

新任村党委委员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年龄截止时间为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选举日),其中新任村党委书记文化程度原则上在初中毕业及以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候选人:
1.近三年以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受到刑罚处理或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2.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未满3年的。

三、推荐产生程序
1.推荐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

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通过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两种方式产生:(1)党内推荐。

村党委召开党员大会,先由村党委作届期述职报告,然后由全体党员按候选人人数推荐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当场计票,公布推荐结果,并根据推荐得票多少和按应选职数1:3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2)群众推荐。

在村党务公开栏内公开村党委届期述职报告。

设立集中投票点和秘密写票处,以户为单位,全村每户一票按候选人数推荐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当场计票,公布推荐结果,并根据推荐得票多少和按应选职数1:3的比例确定最初人选。

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时,超过应推人数的为无效票。

若按比例确定时,末位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时,可一并作为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

2.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在乡党委的指导下,村党委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和推荐情况,从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
中,按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数确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没有列入群众推荐最初人选或群众推荐票比较低的党员,一般不能作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得票名次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党内推荐的得票名次确定人选。

若按以上办法未能取足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村党委应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从余下的委员候选人最初人选中,按不足的初步人选名额数进行再次推荐,根据推荐得票数多少确定余下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3.考察公示。

资格审查小组对民主推荐产生的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进行联审。

然后,组织人员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公示。

4.竞职承诺。

考察公示后,村党委应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撰写和签订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政承诺和辞职承诺《四项承诺书》。

四项承诺内容应经村党委审核,并在村党务公开栏内公开。

5.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召开乡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考察公示情况,采取差额票决,产生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数确定。

乡党委与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个别约谈或集体谈话。

6.确定委员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村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同意后,成为村党委委员正式候选人。

注意事项
第一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等于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有效。

第五条: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经联系本人确实无法回乡参加选举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
转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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