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本文将就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探讨,并对其重要性进行阐述。

一、起诉程序在法庭审理之前,起诉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提出、受理和传唤被告等环节。

起诉状应当明确指出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并由原告亲笔签名。

法庭在受理起诉状后,会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知被告出庭,确保双方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二、庭前准备和调解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这有助于明确争议的焦点、界定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

法庭还可以在此时推动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寻求和解方案。

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避免争议进一步恶化。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开庭前,法庭会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开庭时,法庭将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辩护人、证人以及法庭人员等参与审理。

审理期间,双方将发表开庭陈述,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等。

四、证据的采信和鉴定在法庭审理中,证据的采信和鉴定非常重要。

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某些证据存在争议或需要专业知识辅助判断时,法庭还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辩论和结案在证据审查完毕后,法庭将进行公正的辩论环节。

在辩论中,双方将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质询、驳斥和辩论。

法庭也会对双方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的听取与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法律判断。

六、判决和裁定法庭审理的最终结果是判决或裁定。

在审理结束后,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并会在一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宣判。

判决是最终的决定,而裁定则是针对程序性问题的决定。

七、上诉和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满意,他们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再审。

在上诉程序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事实和证据,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

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诉讼法以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按照审理的过程,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督查、评查、归档诸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的控制、指挥、协调及组织实施。

其他审判庭、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各庭、室及审判、执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不执行规则或违反规则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岗位目标管理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庭、室按照本规则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立案第七条凡本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申请执行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本庭辖区内受理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立案审查另行规定。

第八条立案庭按下列要求办理立案中的登记、审查工作:(一)收到民事、行政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于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收到刑事自诉人自诉状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移送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二)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三)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转审监庭审查。

审监庭自收到申诉状、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的次日立案。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检察机关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五)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裁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到立案庭登记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2004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

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

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

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审判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审判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审判部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部门的工作,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审判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审判部门所有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审判部门是法院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

第四条审判部门领导班子应当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审判部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六条审判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制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审判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司法程序和判决、裁定质量负责。

第八条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审判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审判工作无误。

第十条审判部门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严谨地审理案件。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审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十二条审判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审判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审判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工作。

第十五条审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渠道,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法院形象,不得损害法院利益。

第十八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信息。

第十九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决定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放假。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者,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停职留职、开除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审判部门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 (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

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流程管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等环节,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案件受理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起始环节。

受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反馈。

其次,立案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求法院要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完整,对于不完整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工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审理。

接下来是审理环节。

审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审理。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调解工作要求法院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

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执行环节。

执行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督导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审判程序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规范,用于处理法律纠纷并最终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在司法系统中,审判程序流程至关重要,它保障了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概述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帮助读者对司法程序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审判程序的第一步。

当有人提交起诉书或申请书时,法院会开展立案程序。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或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纠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生成案件号码和相关文件。

二、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审判程序中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院会依法指定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传票、要求文件和询问等方式,法院收集证据以支持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在调查阶段,法院还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

三、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做出的准备工作。

在此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商议和确定庭审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同时,法院还会指定辩护人,确认证人,准备相关证据,以备庭审之用。

四、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阶段。

在庭审中,法院会邀请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

同时,法官也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辩论。

庭审过后,法院会宣布休庭,以便法官及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评审。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审判程序中做出裁决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官会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作出决定。

法官会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书或裁定书会详细说明法院对纠纷的裁决和理由。

法院还会对判决或裁定书进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方。

六、上诉阶段上诉阶段是在一审法院裁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而提起上诉的阶段。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马永顺律师推荐委托人可以通过本文了解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法院执行的程序。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执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马永顺律师推荐。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三条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由不同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事项举行听证。

第二章执行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法院设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分别负责裁决、异议审查、综合、实施等事项。

第六条综合科的职责是:(一)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1、提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2、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3、审查处理异议;4、其他;(二)决定并办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三)负责院长接待日院长交办回复工作;(四)区、院、局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实施科的职责是:(一)负责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以物抵债、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实施综合裁决组作出的裁决;(五)其他执行实施行为;(六)院、局、庭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对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第四章执行第一节执行准备第九条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二)审查执行依据;(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其他。

审判管理制度 ppt

审判管理制度 ppt

审判管理制度 ppt1. 什么是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制度是法院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和规范制度。

它主要包括审判工作流程、审判管理规则、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监督等内容。

2. 审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审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3. 审判管理制度的内容审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工作流程、审判管理规则、审判人员管理、审判质量监督等内容。

这些内容是审判管理制度的核心要素,是保障法院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二部分:审判管理制度的组成要素1. 审判工作流程审判工作流程是指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所需经过的程序和步骤。

它包括案件受理、立案登记、送达文书、开庭审理、裁判文书等环节。

审判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

2. 审判管理规则审判管理规则是指法院内部制定的关于审判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审判工作制度、审判行为规范、审判办案流程等内容。

审判管理规则的制定可以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司法效率。

3. 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管理是指对法院内部的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它包括审判人员职权职责、审判人员素质要求、审判人员考核评价等内容。

审判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可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4. 审判质量监督审判质量监督是指对法院内部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它包括审判活动监督、裁判文书质量检查、审判服务满意度评价等环节。

审判质量监督的开展可以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部分:审判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1. 审判管理制度的建设建设审判管理制度需要法院进行规范的文件制定、流程设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通过建设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运转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2. 审判管理制度的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法院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制度规定,及时调整流程,加强人员培训。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概述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

本制度旨在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环境。

一、案件登记流程1.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案件登记员应向其提供案件登记表。

2.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案件登记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案件登记员完成登记表的录入工作,并生成案件编号。

5.案件登记员将案件登记表、相关材料和案件编号归档,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法庭信息。

二、案件分配流程1.案件登记员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负荷将案件进行分类。

2.案件管理员根据案件分类和人员负荷状况进行案件分配。

3.案件管理员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并通知办案人员案件的相关信息。

4.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应及时查看案件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

三、审理流程1.办案人员在收案后进行案件审查和准备工作。

2.办案人员将审查结果提交给审判长,并提出审理建议。

3.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性安排庭审日期。

4.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被充分听取,并确保质证和辩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5.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审判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发和送达。

四、执行流程1.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符合执行条件,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

2.被执行人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3.执行法官应及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查,并记录执行的相关情况。

4.执行完成后,执行法官应做好执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案件结案流程1.审判长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结案的判决或裁定,并填写结案报告。

2.结案报告应经相关人员审核,并送交上级法院审批。

3.审批通过后,结案报告应进行归档,并通知当事人案件的结案结果和相关信息。

案件审理流程

案件审理流程

案件审理流程案件审理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判的过程,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案件审理的流程。

首先,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受理、审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并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受理是指法院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决定是否立案的过程。

审查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最后是判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过程。

其次,案件审理的流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的程序安排。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侦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理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安排。

再次,案件审理流程中,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审理。

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辩论,有权利申请证据,有权利提出抗辩和申诉等。

法院会依法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核实,确保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法院会依法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尽快审结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案件审理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判的过程,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依法进行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审理,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案件审理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判的过程,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审理,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法庭审理程序制度

法庭审理程序制度

法庭审理程序制度引言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指在司法领域内,为了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它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庭审理程序制度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具体流程等多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当中。

一、定义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尊重人权及法律程序而建立和完善的一整套手续和规范。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审判的公正、合法和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功能法庭审理程序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审理程序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和基础,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

它规定了当事人的告知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请证人出庭权等各项权利,有效避免了司法程序的任意性和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2. 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体现,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中的各项规则,确保了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正,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只有在遵循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审判,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3. 实现审判的高效和快速法庭审理程序制度对审判活动的时间和效率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安排,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合理的时间安排、简化的程序、案件分流等方式,使审理工作更加高效和快速,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的司法救济。

三、基本原则法庭审理程序制度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利出庭旁听。

公开审判不仅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一个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和违背法律原则。

2. 口头审理原则法庭审理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主审法官或庭审人员应当通过口述和发问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表达和保护。

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规则

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规则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规则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加强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和监督,提高立案庭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遵循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本院管理原则。

第二条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坚持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三条立案庭工作流程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做好本庭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立案庭确定一名工作流程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的流程管理:(一)各类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核、登记、移转的管理工作;(二)各类上诉案件的登记、移转的管理工作;(三)各类鉴定案件的登记、移转管理工作;(四)速裁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五)诉前保全案件、支付令的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立案审查的重点内容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立案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在接收起诉材料的当日审查决定立案,需要合议庭合议决定的案件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需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或需请示上级法院的可以延长审查日期,但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且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应在7日内出具;经请示或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应在决定后3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第七条立案审查人员应在立案后次日将案件移交庭长审批。

庭长应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并交由案件输入员登记输入电脑。

案件输入员应在2日内完成登记和输入工作并通知各庭内勤领取案件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减、免、缓诉讼费的,立案庭庭长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司法救助,需由主管院长决定的应在一周内决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

第九条速裁案件应在立案当日最迟次日移交速裁组。

速裁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后当日,最迟三日内通知被告领取起诉书副本、确定审理日期,进行调解。

速裁案件应在一月内审结。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立案前进行调解的案件,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法院诉讼程序规定

法院诉讼程序规定

法院诉讼程序规定一、案件受理程序案件受理是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审理前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案件受理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1. 受理申请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受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描述、证据材料等。

2. 材料审查法院对受理申请书进行材料审查,包括检查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

如发现申请书存在严重缺陷或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将提出补正通知。

3. 受理决定在完成材料审查后,法院将作出受理决定。

如果受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正式受理该案件;如果不符合规定,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其他适用的司法救济措施。

4. 受理通知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具体日期、地点等信息。

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二、诉讼参与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参与人和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下面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阐述。

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提供证据,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他们也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调解、调查、庭审等程序要求积极参与诉讼过程,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服从法院的判决。

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员,他们有权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

代理人还有义务勤勉尽责,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

三、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并担负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通过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明。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被诉讼时有权进行辩护,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来源:泸水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点击:1050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0年1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第一条立案庭负责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第二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三条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

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对民商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不作为的证据等。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条对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后,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当日移交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被告人是否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否齐全,赃款、赃物、物证是否随案移送,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情况抄送立案庭、院办公室,将提押送票交法警队,立案庭发出排期公告表。

第五条立案庭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

收案的时间,以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立案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审判庭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或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不予以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

第七条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八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制作,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第九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登记立案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指定管辖的案件由审查立案人员决定立案,其余案件由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

已经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十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和审理依照相关诉讼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经审查如原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可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下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不予立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将案卷调齐,登记、编号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移送审监庭的时间为审限开始的时间,审监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排期开庭。

第十三条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或领导交办的案件,要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时间从补充收齐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以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三)申请的执行属于本院管辖;(四)申请执行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财物;(五)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申请,立案庭将案件立卷、编号后三日内移送执行工作局执行;执行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执行所需的规范手续和材料,经立案庭登记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七条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依照我院制订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二、速裁第十八条下列民事案件经立案庭审查后,可直接进行调解(一)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案件。

(二)法律关系明晰,责任承担者、权利享有者一目了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案件。

(四)立案庭认为可调解的其他案件。

三、收费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诉讼费专户交费,如不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告要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审核后,报庭长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审判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应当收取勘验、公告、翻译等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收取反诉费用的,在核算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交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超过期限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虽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结算按我院制定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四、证据交换第二十三条审判庭根据案情自行确定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决定举证期限。

根据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的告知事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审判庭应向当事人发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审判庭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准许的应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和裁定书,并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不符合保全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

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庭经审查应向当事人作出《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审判庭经审查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

审判庭收到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工作,证据交换应由书记员制作证据交换笔录,笔录由组织交换的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签名。

五、排期第二十四条立案庭收案后,应对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排期开庭。

立案庭排期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庭,由审判庭负责人决定适用审判程序和承办人员,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二十五条案件排期后,立案庭在移送案件时,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庭长。

第二十六条立案庭对案件进行排期后,应按照案件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按我院民一、民二庭审理案件分类,分别移送民一、民二庭庭长签收,由民一、民二庭庭长将案件排到人,交具体承办人员;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申请强制执行审查的案件移送行政庭庭长签收,由行政庭庭长将案件交由案件承办人。

六、送达第二十七条送达采用司法特快专递邮件的送达方式和派员送达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视案件情况确定。

立案阶段的送达由立案庭负责,审理阶段的送达由各审判庭与立案庭协助配合的方式开展。

外地法院委托我院送达的,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按立案、审理不同阶段由相应庭室办理。

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在三日内完成。

七、简易程序第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工作可在遵循立审执监分立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简化,合理采用速裁机制,巡回审理中即收审的案件,须在结案后五日内补办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对在本地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用书面、电话通知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

第三十条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审判员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时应尽量当庭审判,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第三十一条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或审判员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由审判庭和立案庭协商排期开庭。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或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格式法律文书。

在巡回审理中所收取的诉讼费,可先由巡回审理的法官代收,开具编号的诉讼费收据,在巡回审理结束后二日内转交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

八、庭审与宣判第三十三条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有关审判庭对案件是否由本庭审理有异议的,可与立案庭研究,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各审判庭应当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开庭日期的,应于开庭前七日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经批准决定延期审理的,再次开庭的排期由审判庭负责,在确定再次开庭排期前应与立案庭联系,以免案件排期相互冲突。

第三十五条各类案件交审判庭后,由各审判庭的庭长对案件的分配、审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保管,由记录该案的书记员负责装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