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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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价款的理解、解释和调整等方面。

以下是对EPC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争议的分析: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价款,且价款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改变的合同。

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中,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意味着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完成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

二、合同价款的解释在EPC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解释是关键。

一般来说,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并应包括所有的工程费用、风险费用、利润等。

如果合同中的价款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价款争议的产生。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虽然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某些特定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合同价款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价款存在明显的错误或遗漏,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四、价款争议的处理当出现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条件。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足以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处理价款争议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考虑和约定,并在出现争议时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五、预防价款争议的措施为了避免EPC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款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明确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应详细明确合同价款,包括各项费用、税率、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对价款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

2.详尽描述工程范围:合同应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以便在出现变更时能够准确判断其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质量保证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明确、详细,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等内容。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 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结算价款是指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款。

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是工程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1. 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计量的原则是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2. 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预付款的支付百分比法是一种常见的预付款支付方式,即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

3. 工程价款调整: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 人员报酬 、材料 款等 实际支 出 的费 用 ,不 包 括 承 包 人 因发 包 人 违 约所 造 成 的 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 限为 6 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 日或者建 设工程合 同约 定 的竣工之 日起计算 。 、 五 本批复第 l 条至第 3 条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 四条 自 布之 日起 6个月 公 严重 , 由于经济全球 化 、 一体化 , 不可避免 对我 国
及 其 思考
对于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的性质 的争论
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息过 , 主要 观 点有 三种 : 留置 权 说 、 定抵押权说 、 先权说 。 法 优
留置权说认 为建设 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 的承 揽合 同 ,所 以承包人像承揽人一样对定作物享有 留置权 。 但此学说最站不住脚 , 我国法律 至今没有
受偿权制度 ,但 由于现实 中工程款拖欠 问题 的复 杂性 ,各地法 院在司法实践 中对条文 的理解不统 具体造 作 中也 出现一系列 有待解决 的问题 。 20 02年 6月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1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偿 权 的 性 质 争 议
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必须采取灵活审慎 的宏观经 济政策 ,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 当前要实行积极 的财政政 策和适度宽松 的货币政策 ,出台更加有 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 。为 了拉动 国民经济朝好 的方向发 展 ,国务 院近 日作 出决定 ,加快 民生工
加快基本建设 的力度和步伐 。国家用 4个亿资金
力撬 内需 , 这是一个 千载难逢 的好时机 , 筑路 、 架
桥、 铺轨 、 建房等是 大显身手 的时候 , 历史 呼唤项
目经 理 走 到 台前 , 分 展 现 自我 。 充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对于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组成及划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1. 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 进度款:进度款是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 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4. 质保金:质保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左右,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金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退还。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划分1. 固定价款: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发生,否则工程价款不再调整。

2. 变动价款:变动价款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金额。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事项和程序对变动价款进行调整。

3. 成本加酬金:成本加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利润和奖金),构成工程价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复杂、施工周期长、风险较大的情况。

4.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款。

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完整,如有缺陷或变更,应及时修正和调整。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部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通常基于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来确定。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双方应共同审核确认工程量清单,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同总价。

二、支付条件和流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的条件和流程。

例如,可以设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个阶段的完成标准和对应的支付比例应当清晰界定。

预付款的比例和条件也应在合同中注明,以保障乙方有足够的资金启动项目。

对于材料费、人工费等变动性较大的费用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方式。

三、价款调整机制由于建筑工程周期较长,可能会遇到原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情况,因此合同中应包含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价款调整、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后的价款如何确定。

四、违约责任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

若甲方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赔偿;反之,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或质量要求,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比如通过协商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六、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合同还应包括工程保修、保险、安全等相关事宜的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全面性和安全性。

一个详尽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范本,应当涵盖价款的确定、支付条件和流程、价款调整机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因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与调整导语:随着我国的经济开展,根本建立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开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开展的顺利进展。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表达风险共担的原那么。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详细调整方法可按下述原那么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历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工程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那么,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工程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管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置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合同价款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工程项目的总价款。

这通常是根据招投标文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确定的,并在合同中以固定金额的形式出现。

例如:“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

”合同价款规定需要对付款方式和时间做出具体约定。

一般来说,工程款项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个阶段的付款比例和时间节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例如:“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随后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每完成25%工程量支付一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合同价款规定还应当包含价格调整机制。

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可能会遇到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因此在合同中预留价格调整的条款是必要的。

例如:“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还应明确结算方式和期限。

结算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的最终支付。

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剩余价款。

”违约责任也是合同价款规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违反价款支付约定时的责任和后果。

例如:“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应按未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延误工程进度导致成本增加,应由乙方自行承担额外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价款规定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文。

通过明确的合同价款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款,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施工合同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我们要了解工程价款包含的内容。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利润与风险等几个部分。

直接费用主要指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则包括管理费、规费等;而利润与风险则是企业预期的收益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一种补偿。

在具体确定工程价款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设计图纸明确且施工条件稳定的项目。

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

2.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长或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项目。

在合同中会设定一个基础价格,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总价,以适应未来可能的价格波动。

3.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将工程成本和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分开计算。

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要求高、无法准确预估成本的情况。

4. 单价合同:即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来计算总价。

适用于施工图尚未完全确定或工程量变动较大的项目。

5. 综合单价合同:结合了固定总价和单价合同的特点,既确定了单价,又对可能发生变更的部分预留了调整空间。

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详细审查工程量清单和计价依据,确保所有的费用都被考虑在内。

- 明确变更订单的处理方式,一旦出现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应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 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动,特别是对于采用可调总价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应定期进行成本审核和价格调整。

- 确保合同中有关于付款方式和时间的具体条款,以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建议在签订合同前聘请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

这不仅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客观的参考依据,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续的经济纠纷。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索赔的价格鉴定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索赔的价格鉴定

有 一个 清 晰 的概念 ,索 赔是 工 程
某施 工 总承 包单 位将 所 承接 的金 承 包合 同履行 中 ,当事 人一 方 由 属 结构 工程 中的冷轧 车 间钢 结构 于另一 方 未履行 合 同规 定 的义 务
工程分 包给 另一施 工企业 ,并 签订 而 遭受 损 失时 ,向另一 方提 出赔
台 ,从 钢柱 存 放场 地 将 Z 0 、 A 3
完成 了造 价鉴 定 , 在 长达 8 但 2页 的签证单鉴定过程 中, 我们碰 到 了
方利 益 的体 现 。
Z0 A 4下 节 及 上 节 共计 6 . 42吨二
( ) 二 索赔 鉴定 的 意义 。索 赔 次倒 运至 吊装 现场 。” 此签证 单 中
焊 接在 柱底板 上 ,我公 司投人 人
工 8 ,氧 气 2瓶 , 2 个 J 6焊 条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索 赔 鉴 发 生 的第一类 费用 作为 标准 进行 4
4K 。” 0 G 这张签证单中事实表述 定 ,价 格鉴 定人 员必须 清楚 了解 计算, 人工 、 燃料等第二类费用因 得不够清楚准确 , 依据不充分 , 无 索赔费用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 在 停 工不 发生 而不予 计取 ;人 员工
常 由于索 赔争 议无 法 达成 妥协 而 这 类 有 缺 陷 证 据 的 案件 鉴 定 时 , 诉 至 法 院 ,在 工程 索赔 价款 鉴 定
我们 一 贯主 张解 决 问题 而不 是激
我 中心 在 工 作 中 曾 经 受 理 过 程 中 ,价 格鉴 定人 员 头脑 中要 过 这 样一 起 工 程 价 格 鉴 定 案 件 :
利提 出索赔 要求 ; 其次 , 赔 的性 模 糊 ,无 法确 定索 赔事 件 的真 实 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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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摘要: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

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1.合同价款的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

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建设工程合同价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工程的质量、工程款的支付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定义、确定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包括工程本身的造价、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施工难度费等多个方面。

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1. 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方式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工程量、工程单价、人力成本、材料价格、施工难度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款。

在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明确、工程周期短、工程变更少的情况。

2. 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综合单价,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款。

如果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量或者工程单价发生变化,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如果超出约定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工程变更较多的情况。

3. 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方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可以根据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单价的变化、工程周期的时间等因素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不确定、工程周期长、工程变更频繁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1.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如果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 工程量增减如果工程量发生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3. 工程单价变化如果工程单价发生变化,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一、合同价款的组成工程合同价款通常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风险费用四部分组成。

具体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等间接费用;以及企业预期的利润和对潜在风险的费用预估。

二、价款的计算方法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后期除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2. 计量合同: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价款,常用于工程量难以预先确定的项目。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成本实报实销,另加固定的或按比例计算的酬金作为利润。

4. 单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价款。

5. 混合型合同:结合以上几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三、价款的支付方式1. 预付款:在工程开始前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以支持工程启动。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需依据明确的进度标准进行验收。

3. 竣工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大部分款项。

4. 保修款:保留一部分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

四、价款的调整机制由于工程项目周期长,可能会受到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合同中应预设价款调整机制。

例如,若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百分比,则可按相应规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发生价款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途径。

六、其他相关条款合同还应包括价款支付的具体时间点、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等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执行的严谨性。

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

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

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处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认定

处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认定

处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认定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在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时,如何正确认定工程合同价款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首先,要明确工程合同价款的定义。

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所应支付的金额。

它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

在处罚中,正确认定工程合同价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关注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等方式确定。

不同的确定方式对于价款的计算和调整有不同的规定。

在处罚中,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避免出现滥用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情况。

再次,要考虑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问题。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

在处罚中,要对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和变更金额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变更合法、合理,防止出现滥用变更权、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此外,在处罚中还要关注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在处罚中,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支付和结算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延迟支付等问题。

最后,在处罚中要充分考虑工程合同价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工程合同价款的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

在处罚中,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处罚中的工程合同价款认定问题上,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2022-2023年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

2022-2023年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

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导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在许多环节的工作都会与最终价款产生直接关系,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对这些状况进行认定的?今日,结合实践阅历,为大家总结常见的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方式。

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商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商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无代理权的除外。

四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商定的除外。

五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缘由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把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商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商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工程承包合同如何确认价款

工程承包合同如何确认价款

工程承包合同如何确认价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甲方)与承包商(乙方)之间就完成某项工程建设项目所达成的协议。

其中,合同价款的确认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成本和投资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确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完成:一、明确工程范围和内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乙方的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内外装饰、给排水、采暖、强弱电、消防等。

同时,对于暂未有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待施工图纸确定后,双方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价款。

二、约定合同价款形式合同价款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如固定总价、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等。

在合同中应明确选择哪种价款形式,并说明选择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业主的投资风险。

三、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对于已有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可以执行一口价。

在合同中明确各项工程的预算价格,并将其作为合同价款。

2. 对于暂未有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待施工图纸确定后,双方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价款。

3. 对于工程承包范围中未提及的工程内容,也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价款。

四、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机制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约定调整价款的情形,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

因此,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价款调整机制,包括调整的条件、程序、方法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的成本,防止因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投资失控。

五、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关键。

合同双方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和调整规则。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处理合同规定允许调整工程价款部分,及时增补合同值,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

总之,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确认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通过明确工程范围、约定合同价款形式、确定合同价款、约定价款调整机制和加强合同管理等步骤,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的成本,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2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2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逐条分析之第22条【按固定价格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解读】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

所有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实践】1.关于工程造价构成和确定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费用,即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

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

从另一个角度看,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综合造价和建设项目总造价;从阶段划分,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价、初步设计的概算造价、施工图设计的预算造价、合同实施的结算造价、竣工验收的决策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的约定,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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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我们作为项目工程承包方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时,我们又处于部分工程发包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乙方,还是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作为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焦点多集中在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环节。

一、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

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

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价鉴定。

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

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若在价格面前有“暂定”字样或者按实结算等内容,应认定为开口价。

第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若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据此,问题在于⑴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因素即市场调节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⑵价格上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约定进行核实结算。

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审价。

审价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或者对施工过程中往来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

第一,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如果合同和施工图纸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与他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资料。

如果在合同和施工图中未约定此项工程内容,而承包人或分包人主张其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如果承包人或分包人无书面证据,但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结果等证明,亦可以确认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文件,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虽然在诉讼程序中我们经常抗辩称这些文件的签字者并非我们员工或者未得到授权,因而不应认可其效力。

然而在判决结果中,我们经常看到法院往往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对方能证明这些文件是我们的施工负责人、现场经理、现场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因此平时注重对这些人群的法律证据风险意识、对公司责任意识忠诚意识的教育及宣传必不可少。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为建筑工程,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因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方式,那么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应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另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3款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否则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区分了建设工程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上述规定是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分别两种情形予以处理:(1)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该工程系由发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工程经修复后验收扔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当事人均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中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实、按质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则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却因各种原因迟迟不予答复,亦不支付工程款。

为此,承包人便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中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当事人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第二,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文件,不能是口头形式;第三,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记录,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0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接收的,不得视为已接收,因而承包人要求按照其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一般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价款的付款主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这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形中,如果是合法分包,其分包合同有效,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是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其转包和分包合同无效,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其理由是:第一,在许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将工程予以转包或非法分包是明知的,其并未表示反对,甚至还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其对于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在实践中,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往往只关心其本身是否得到转包和分包利益如管理费,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工程款并不十分关心,因而并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又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后果便是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有时甚至会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严重后果。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应当弱化,在程序上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在实体上判令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建设工程发包人与他人联合开发该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其将该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则承包人能否要求该工程项目的联营方或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一种观点认为,该建设工程系施工方施工劳动的成果,既然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取得了该工程项目的利益,那么承包人便有权向其主张工程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而承包人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其为取得该工程项目支付了相应对价,因而承包人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那么此种情形下,承包人的利益如何获得保护和救济呢,《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8款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垫资作为工程价款的认定目前的施工市场始终是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处于劣势地位,承包人为了承接到建设项目,不惜向发包人承诺作出各种让步,垫资便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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