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

合集下载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简述预告登记制度。

一、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是旨在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登记制度,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债务人有可能恶意处分不动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预告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买卖期房、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不动产。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就无法再处分该不动产,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处分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办理预告登记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局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等。

在申请过程中,房产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

六、预告登记的期限和解除预告登记具有期限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办理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预告登记也可以随之解除。

在解除预告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手续。

七、结语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了解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民法典预告登记讲解

民法典预告登记讲解

民法典预告登记讲解
民法典预告登记是指将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转让等行为在交易之前进行登记的制度,旨在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误解。

预告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在交易之前告知第三者相关权利状况,确保交易安全、顺利完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登记来取得,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转让交易前,必须进行预告登记,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预告登记包括房屋预告登记、土地预告登记等,其中房屋预告登记最为常见。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必须在交易之前完成登记程序,这样可以让交易双方更加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房屋的权益状况,避免出现争议或误解。

如果发现所购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问题,交易方就可以在交易完成前及时调整或取消交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预告登记还具有优先权的作用,当不同双方对同一不动产提出要求时,先完成登记的一方可以得到优先考虑。

总之,民法典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房产买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解读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解读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解读
高学良;王自贵
【期刊名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19)003
【摘要】由于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我国制定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从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性质、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并对中国与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总页数】3页(P35-37)
【作者】高学良;王自贵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北碚,400716;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重庆市,40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评析 [J], 张义华
2.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J], 夏路
3.试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20条 [J], 汪世虎;
孙杨
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J], 程玮
5.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探析 [J], 许淑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购房 款一 倍 的 赔 偿 责 任 : 第 3款 ) 意 隐 瞒所 售 ( 故 房 屋 已经 出卖 给第 三 人 或 者 为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房屋 的事 实 。来 进行 维权 。如 该 房 屋 卖 价 1 ” O万元 , 且
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 、
用途 特定 的房屋 对被 拆迁 人 予 以补偿 安 置 , 如果 拆 迁人将该补偿 安 置房 屋 另行 出卖 给 第 三人 , 被拆 迁
收 稿 日期 :05—1 20 2—1 9
பைடு நூலகம்
作者简 介:. 1 陈正华(97一 , 布依族 , 17 ) 男, 贵州关岭人 , 民族大 学经济 学院 20 级博 士研 究生; 中央 04
2 徐 静(98 )女, . 17 一 , 贵州遵义人,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职员, 民商法硕士。
量 县堂 堂 : 州 , 筮 堕 担兰曼 !■
善意第三人 已经付清, 则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返还 已付购房款 1 万元及利息、 O 赔偿损失 , 另外可 以请
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 应予支持。 ( ” 以下 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一倍 的赔偿责任 , 简称 “ 7条” 然 而 , 7条 的规定 有可 能在 某些情 即不超 过 1 元 的赔 偿 责 任 。这 时 , 第 ) 第 O万 被拆 迁 人 和 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交易 安全 , 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现举例说明如下 : 拆迁人 与被拆 迁 人 已 订立拆 迁 补偿 安 置 协议 ,
No 1 .
F b2 o e .o6
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迂补偿安置房屋
预告登记制度
● 陈正华 徐 静 ,
( 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 北京 108 ; 0 0 1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 , 贵州 贵 阳 50 0 ) 5 03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一篇: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浅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十分活跃,为了规范不动产交易,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避免了“一物二卖”等社会现象的出现,对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意义重大,同时也弥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空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

然而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虽有《物权法》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文章通过对预告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社会意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对预告登记的范围、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等方面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展起到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物权法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motion of urban housing reform, China's property market is very active, in order to regulat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issued in 2007, “Property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particular the notice of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Notice of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to avoid the “One Thing sell” and other social phenomena, on the preservation of real property for the creditor to creditor claims the subject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also make up a system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bank,is China's Real Estate Register a great progress i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lthough the “Property Law” provision, but there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to be perfected.Based on the notice of registration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our notice of the status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registration of the notice of the scope of the force of law,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and other aspects of some of the views and opinions in the hope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play a role.Keywords: Registration of Caution;Real estate;Property law一、绪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在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中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也依托这一制度,建立了自己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地介绍。

1.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之前,对待交易的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声明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登记手续,用于显示该不动产权利将要发生转移。

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交易各方可以清楚地了解不动产权利的情况,避免因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非常重要。

它能够提供交易前的信息透明,让交易各方对不动产的权益有充分的了解。

它可以防止非法抵押和借款行为,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它还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a.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有效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b. 登记申请:申请人需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c. 权利人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不动产权属情况,并通知权利人进行确认。

d. 审核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 发布公告:经审核无误后,登记中心会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公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f. 拨款权利人确认:在公示期内,权利人需要到登记中心确认拨款等事宜。

g. 预告登记证明领取: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 对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的观点和理解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相较于其他地区的登记流程更为完善和规范。

其明确的申请材料和手续要求,有效避免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过程中的纠纷及违法行为。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时候进行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时候进行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时候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的成立前,不动产权利人及有关人员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依法予以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相关事项的一种登记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通常是在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或转移之前进行的,因此对于不动产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等前,权利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由此可见,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进行的。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目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不动产权利在转移过程中受到侵犯或损失。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使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有所把握,避免权利争议的发生,并促进不动产的流通和交易。

此外,不动产预告登记还能够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包括: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确定;2、不动产权利的成立条件已经具备;3、申请人已经取得权利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4、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确认该权利的真实性。

此外,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包括: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2、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核实不动产的权属状况;3、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相关事项,并予以公告;4、公告期满后,不动产预告登记生效。

202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完善建议范文2

202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完善建议范文2

202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完善建议范文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 对于预告登记的概念,我国学者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以王利明教授①和孙宪忠教授②的观点为代表。

笔者认为:预告登记的本质是对请求权的提前登记,主要是指为了确保现在尚未发生,但将要发生的物权变动能够顺利推进为本登记,而对某种债权请求权进行的提前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该债权请求权必定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一)具有临时性 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其最终要么被注销,要么转化为本登记,其并不是始终存在的。

(二)兼具债权性和物权性 其债权性体现在:(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对作为标的物的不动产并不享有支配权,既无权对该不动产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也无权进行法律上的支配;[1](2)预告登记担保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或物权请求权。

其物权性体现在:(1)任何会损害或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处分归于无效;(2)如果该请求权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当对抗债务人的破产和被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对抗权;(3)当债权请求权受到他人侵害或妨害而无法实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立即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

[2] (三)具有从属性 由于预告登记以担保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因此其具有从属性。

预告登记的效力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与该请求权在法律上是紧密相连的。

这不仅体现在预告登记的成立上,也体现在预告登记的转让与消灭中。

《物权法》第 20条第 2 款就是对这一点完美阐释。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效力,即预告登记制度本身具有的直接作用,它是我们立法、运用以及进行其他相关研究时都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

具体来说,预告登记的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权利效力 保全权利的效力是指保障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将来肯定会发生预期物权效果的一种法律效力。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 要。我 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土地二级 的请 求权 ; ( )关 于不 动产 物权变 更 3 4 权 ,由请求权人 向登记机关 申请而进行 交易市场及房 地产交易 市场蓬勃 兴起 , 的请求权; (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
王 的预先登记 ,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 作为不动产 登记制度 之一的预 告登记 , 动产物权 请求 权 。 利 明先 生将 预 告 登记制度。
3 6
引进与咨询 20 06年第4期
法与思考
同时 ,也完善 了本登记 的效力 ,由预告
以登记为前提要件 ,故无 预告 登记 的必 的行使 有侵 害之虞 。 要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是 一种 不 动 产物 、 权 ,其变动 以登记 为要 件 ,故而可以进

申请 预告登记 的依据 主要 有两 种。 登记所保全 的权利 的顺 位可以在 日后 的
期普鲁 士法 的异 议登 记 制 度。 我 国 等, 从 采纳的是形式主义登记,登记对不 势地位 ,限制开发商搞 “ 一房多卖” 现行法来看 ,虽然不动产登记 的法律规 动产物权变更 的行为只是有确认或者证 以损害买房人合法权益。
定已有不少 , 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 明的效 力 ,即 不动 产变 更 只需 要 “ 合 草案 ( 第四稿)第 2 条规定:“当事 质登记 主义 的德 国、我国而言就 出现一 1
我们 以为 ,建 筑工 程 承包 人 的 优 而买房人则处于 记。 止等 事项 非经 登 记 不得 生 效 ,这 就 是 商通 常处于优势地位 ,
说, 不动产变动必须经 “ 意 + 合 登记 ” 劣势地位 。物权法设 立预告登记制度的 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不
维普资讯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不动产预告登记,简称“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交易或者其他需要保护利益的法律行为中,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权利人、债权人、担保人等相关信息的一种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要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在这期间,未办理正式登记的第三人不得以自己对不动产的权利为基础,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债权人进行抵押、转让、执行等行为。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1.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不动产交易或其他需要保护利益的法律行为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第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登记机构所登记的权利人、债权人和担保人进行侵害。

其次,预告登记制度可以保障权利人的优先权,避免权利被其他第三人抢先占有。

2.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通过对预告登记的办理,可以避免因为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发生。

同时,预告登记的办理也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

3.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通过预先登记权利人、债权人、担保人等相关信息,可以为后续的正式登记准备充足的材料,从而加速正式登记的办理速度。

同时,预告登记制度还可以减少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局限性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有着很多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不动产预告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不动产预告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不动产预告登记有时间限制吗不动产预告登记有时间限制吗?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为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其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分为一般预告登记和即期预告登记,其中即期预告登记不受时间限制,而一般预告登记则有时间限制。

一、一般预告登记的时间限制一般预告登记的时间限制是指预告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般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二年。

即预告登记证明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如果过了这个时间,预告登记证明书将自动失效。

二、失效后如何办理如果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后仍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利人需要重新申请预告登记,并重新提交材料。

如果再次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仍为二年。

三、即期预告登记的优势即期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其权利,登记机构会在两小时内予以审核并发放即期预告登记证明书。

即期预告登记具有以下优势:1.办理速度快:即期预告登记可以在两小时内办理完毕,不需要等待。

2.有效期长:即期预告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三年,比一般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多一年。

3.不受时间限制:即期预告登记证明书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四、如何选择预告登记方式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预告登记方式。

如果时间比较紧迫,需要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以选择即期预告登记;如果时间比较宽裕,可以选择一般预告登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即期预告登记时,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如权利人必须为个人且已实名认证等。

五、案例分析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由于时间比较紧迫,他选择了即期预告登记的方式。

两小时后,他顺利拿到了即期预告登记证明书。

三年后,小明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如果他选择了一般预告登记的方式,就需要等待两年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间较为拖延。

六、结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具有重要作用。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权益,并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然而,当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进行浅析。

1.机构设置不完善。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通常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由于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不够合理,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够充分,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登记成本高。

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系统建设等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开支也随之增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费用相对于手续简化程度不够划算。

3.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高。

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充分的验证,但是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因人员短缺和工作压力问题,无法做出充分的验证和核实,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够高。

1.机构合并优化。

一些地区可以将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合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降低登记成本。

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时,可减少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提交量,有效降低登记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3.优化工作程序。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从起草合同、办理贷款到支付税金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验证和核实,这个工作仍然比较耗时,需要优化工作程序,以减少等待时间和范围。

针对以上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可以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现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从我国实定法上说起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从我国实定法上说起

收稿 日期 :0 51—3 2 0 —22
作者简介: 杨雪飞(98)女 , 17一, 云南开远人 , 博士生
维普资讯
兰 州交通 大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第 2 卷 5
义 的物权变 动模式 , 而德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采用了形 式主义
不动产物权 取得 登记 , 即本登记 , 而后 由于房地 产市场 价格
的上涨 , 甲某受利益 的驱动 , 又将该 房屋再 次转 卖于第 三人
们经常能够听到的房地产市场的不诫信行为, 即房地产开发
商 的“ 一房二 卖” 为。( 上海 曾经 发生 的“ 天花 园” 行 在 天 事 件 ,7 套商 品房产 被开 发商卖 了 60多 次 , 29 0 一套 房产竟 重
10 8 t.云南省送变 电工程公 司。 0082 云南 昆明
摘 要: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度, I 预告登记起源于中 } 0 世纪之普鲁士法, 旨 其 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 目的的债
权请求权 , 予该请 求权物权 的排他 效 力。本文试 图 以我 国现有 法律制 度 为起 点, 面揭 示预 告登 记的 范 囤、 赋 全 性 质 、 力及构成要件等 问题 , 效 并就此提 出构建我 国预 告登记制度 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 告登记 ; 预 不动 产 ; 物权 中围分类号 :3 2 1 3 9 文献标识码 : A
复卖 了 7 。 终 能得 到 房 子 的买 受人 最 多 不会 超 过 2 9 家 最 7
丙( 当然也包括为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 的情况 )并在 条件成 , 熟后 , 先为丙某办理 了产权登记 ( 不动产物 权登 记)那 么按 , 照我 国实定法上 的规定 , 物权的取得 、 移转 、 、 变更 消灭 , 以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 记为生效 条件 的规定 , 房屋 将 由丙 某 取得 , 此时的前一买受人 仅享有 要求 甲某 承担 违约责 任 的债权请 求权 , 不难看出 , 的结 果显失公 平 。那 么我们 如何 保护 这样 前 以买受人 的利 益呢?这是 我们应 该认 真思 考的 问题 。 目 前 , 现代 各国的法律规 制来看 , 源 于中世 纪 , 就 起 为德 国 、 瑞 士、 日本及 我国台湾地 区所采用 的“ 预告登记” 制度 能够有效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1.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你可不能小瞧它呀!这就好比是房子的一个“预保护罩”。

比如说我打算买一套期房,我付了首付,可房子还没建好呢。

这时候开发商要是出了啥问题,有别的债主来打房子的主意,那我的权益咋保障?这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就发挥作用啦,它就像一个卫士,站出来说:“这房子可是和人家买家有约定的,你们不能随便动!”2.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是啥?简单来说,就是给未来的抵押权上一道保险。

想象一下,你是一个租客,租了一个房子,你当然希望能安心住下去。

同样的,对于那些买了还没拿到手的房子,并且在房子上设置了抵押权的人来说,这个制度就是他们的安心丸。

我朋友小张,他买的房子还在建设中,他办理了这个预告登记。

后来建筑商说资金周转有点问题,可能房子要被抵押给别人一部分。

小张就不慌啊,因为他有这个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罩着呢,就像孙悟空给唐僧画的圈,妖魔鬼怪进不来。

3. 嘿,你知道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吗?这可关系到好多人的钱袋子呢!就像是给你的财产权益打了一针预防针。

我邻居老李,他儿子要结婚,买了套新房,贷款还没还清,房子还没完全属于自己。

有一天,突然听说开发商要把小区里没卖出去的房子拿去抵押换钱。

老李一家急得不行,好在他们办了这个预告登记。

这就像在战场上给自己的阵地插了一面旗帜,宣告这是我的地盘,别人不能随便侵占。

4.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它就像是你在房地产这个大棋盘上的一个关键棋子。

我有个同事小王,他买了期房,在房子还没到手之前就想通过抵押房子来做点小生意的资金周转。

他先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这就等于在他和银行之间架起了一座信任的桥梁。

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银行怎么敢轻易把钱借给他呢?就像你把东西借给别人,你总得有个保障才放心吧。

5. 哇塞,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这简直是购房者的福音啊!你想啊,假如你买了一套房子,你已经在规划未来的美好生活了,可是突然有人告诉你,这房子可能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不属于你了,你得多绝望啊。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自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以来,预告登记制度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尚未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权利拟定预告登记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不动产市场逐渐成熟,预告登记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1. 预告登记不具法律强制力预告登记只具有备案的性质,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依靠对方的自觉遵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 预告登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预告登记只是对尚未发生的权利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无法验证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这就存在着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一旦涉及到多个矛盾的预告登记内容时,就会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

3. 预告登记申请过于便捷预告登记制度并未对办理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预告登记申请的提交条件,缺乏严格的审查措施。

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申请等手段,达到欺骗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预告登记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议将预告登记列入《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的披露效力。

2. 加强预告登记的核查为遏制虚假预告登记的发生,应加强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核查他们的身份和资料真实性。

此外,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培养,提高其核查能力。

3. 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详细为避免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问题,应该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

将预告登记中出现的基础信息、内容、法律适用、备案机关等内容全部详细地列出,并在登记证明中标明。

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情况,减少争议发生。

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预告登记的缺陷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创设了预告登记制度;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和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对《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从而使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最终成型。

审视这三部法律(法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位、适用范围、效力以及失效这几个方面。

综合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参考成熟制度的形成过程及体系,可发现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预告登记制度内容本身,预告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制度或规定的冲突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登记错误、登记审查、登记更改、登记撤销等问题没有涉及,尤其是制度本身的完善亟待解决。

一项法律制度在创设之初就应该构建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这对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很明显预告登记制度在其本身所要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性问题的配套规定迟迟没有出台。

从横向方面看,目前预告登记制度它缺乏制度形成链条上的基本原则、保障性措施以及登记的程序(尤其是转让和消灭程序)等规定性措施,一旦制度内部各个机制出现问题,由于制度内部出现断层,它的持续性发展也就缺乏基本的动力。

从纵向方面看,预告登记制度在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及消灭等核心性问题方面的操作性不强,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条件不合理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发生的条件是“按照约定”即债务人书面同意后,其有协助权利人登记的义务。

对于开发商而言,他们显然不愿意进行预告登记,如果没有预告登记,他们可以选择房价最高的时候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预交房款但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买方则可以将其房款退还,这些人可能考虑到时间、精力、费用和胜诉的可能性等因素而放弃与经济实力强大的开发商进行一场赔偿诉讼。

所以如果出现债务人不同意或不协助的情况时,由于没有救济途径则不能进行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通过该项制度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那么预告登记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浅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及补足

浅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及补足

浅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及补足前言:我国城市住房政策从福利房转化为商品房后,商品房交易日渐火爆。

其中预售房销售普遍存在,但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法规建设跟不上,使得商品房交易中违规、违法现象和买卖纠纷层出不穷。

近几年,我国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对预防和制止这些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尚不系统、不完备,设计上更偏重于行政管理功能,行政色彩较强,致使其对预购人权益保护的功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通过预告登记,预购人的权利受到了很好的保护,预售人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第三人可以通过公示了解商品房的现状,从而决定是否从事交易。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效力一、商品房预售与预告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一般被认为是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于1954年所首创。

所谓商品房预售,一般意义上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预购人),购房者支付定金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在未来确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支付全部款项的一种房屋买卖行为。

它的出现,加快了商品房的销售和开发商资金的周转,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创了新的融资渠道,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地发展。

因此,在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首先是深圳引入了这种销售方式,然后在全国各地迅速流行开来。

当今,它己经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主流方式。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均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了90%以上。

(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Vormerkung )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

预告登记是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其所登记的不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是现实的物权变动,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从我国实定法上说起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从我国实定法上说起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从我国实定法上说起
杨雪飞;申敏
【期刊名称】《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25)002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本文试图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起点,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总页数】6页(P49-54)
【作者】杨雪飞;申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云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云南,昆
明,650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我国实定法上的警察含义——兼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修改 [J], 师维
2.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兼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J], 邓乐
3.创设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探讨 [J], 刘伟军;刘宝宇
4.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J], 李俐蒽
5.试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J], 于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关系百姓自身利益的民法制度,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其性质是债权物权化,赋予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以保护特定债权的实现,从而平衡物权变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动因、性质、适用X围、效力,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借鉴实践经验,指出了预告登记应该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预告登记;特征;性质;适用X围;效力目录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动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2(一)概念2(二)从属性2四、预告登记的适用X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预告登记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全债权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保全顺位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警示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破产保护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预告登记应明确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预售人的权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失效和注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重复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审查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发生基础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11参考文献11引言预告登记制度完成了债权的物权化,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在一起,对于民法制度是一个重要补充和完善。

因此,自该项制度创立以来,迅速遍及世界各国的立法领域,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德国民法中有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日本有假登记与预登记;瑞士则有债权的预登记、处分权限制和暂时登记。

前两种的作用等同于德国民法的预告登记,暂时登记等同于于德国民法的异议登记。

债权请求权的准备登记就是预告登记。

其作用是保全和警示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先买权、买回权、购买权、用益和使用权、使用租赁权等债权均可预登记,登记顺位也可预先保留。

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了债权及物权请求权。

在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权利人具有要求不动产物权人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只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缺乏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假如原不动产物权人不按规定兑现约定,又将物权给予第三者并且做了登记,那么就造成了同一物权上债权和物权并存的情况,按规定物权是优于债权的法律原理,那么后来登记的第三者就具备了物权权力。

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原约定的物权义务。

然而,如果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那么不动产物权人的违约行为,若妨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违约行为即为无效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请求权因为有了预先登记而得到了真正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本来应该登记却没有进行登记的,并且时间超过了3个月,那么预告登记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这是来自《物权法》的新规定,也就是所说的预告登记制度。

该项制度对预告登记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如应用X围、适用条件、法律效率的发生与消失等等。

一、中国预告登记制度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所谓预告登记制度就是提前登记关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的制度,和其他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有区别的。

它不是现实的物权变动,而是针对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杜绝了出卖人“一物二卖”的情况,保护了买受人的合理权益,实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向债权转变的债权请求权。

(二)从属性预告登记的从属性指的是对债权请求权具有依附性,请求权的所属关系发生改变,预先登记也会出现变动;请求权转给别人了让或者是没有了,预告登记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最终形成的是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导致预告登记制度无效,如履行权、免除、债权合同无效等等原因而消失时;第二种情况就是不动产因法院的的判决、政府的征收而办理了新的登记时,预告登记也就失效了。

不过,预告登记失效了,请求权并没有失效。

(三)预告登记的性质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预告登记的性质。

在中国,法律界人士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点:预告登记同时具备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性质,因此不能给预告登记的性质做出实质的规定,只能在土地登记册上公示,这样就能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预告登记制度就具有一些物权的效力。

这一观点的主要用意是为了保全请求权,预告登记具备了形式意义上的性质和实质意义上的性质,这一观点只是提到了预告登记形式意义上的性质,不能体现实质意义,所以比较片面,不能全面代表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

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债权,同时又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准物权。

这种说法是指权利人在今后某种条件下能够获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权利。

目前尚未有法律对准物权进行规定,以不确定的事物去定性另一不确定的事物,是逻辑上的错误,并无实意。

目前我国法律界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预告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化的债权。

为此有关人士做了以下分析:物权能够对抗第三者,可以说它是绝对权;物权的变动能够成立和对抗第三者的前提条件是公示,公之于众,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通过登记来公示的。

债权仅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备约束力,可以称其为相对权,无法约束第三人。

预告登记使的债权法具备了物权法的规则要求,并且使债权法的请求权有了可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预先登记过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就通过了公示,有了对抗的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预先登记制度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

所以,从实质上来看,因为有了预告登记,那么债权请求就具备了物权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债权具备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那么国外的法律界人士是怎样看待预告登记的性质的呢?“预告登记不是物权权利,它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使与不动产有物的固定联系的应当保护的债权请求权被赋予物权的效力”。

这是德国学者Kuntz和Herrmann的观点。

Manfred 教授也认为,“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担保手段。

”本文更赞同于德国学者对预告登记的定性,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性担保方式,分析如下:①在我国法律界的传统民法理论中,债的担保从大体上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两种情况。

一般担保是以债务人的财产(责任财产)来担保债权的完成,可以称为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说是目前我国规定的一般担保的两种常见方式。

特殊担保可以说是更为具体的债的担保,传统的担保方式种类很多,比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

根据担保债权的信用基础的差异,这些常见的担保手段又可分为三类:以人的信用、物的信用和钱的信用。

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基础的保证我们常称之为人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信用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又可称为钱保;而剩下的其他事物为基础的担保方式都可归为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这就意味着,尚未完工建成的建筑物是可以作为抵押来做担保的。

比如,期房是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期房是可以作为担保的。

售房人和购房人在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预告登记这一程序中就充满着风险。

怎样保护售房人的利益,通过担保,担保这一方式就保障了售房人的债权关系的实现。

②预告登记是一种担保手段,归属于物权效力X围内,它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从请求权和物权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合作抵押有相同的作用。

和抵押一样,预告登记有被担保的债权,和抵押一样,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发生了改变,预告登记也随之转让。

预告登记和抵押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抵押权是在被担保资金债权之外产生的,属于变价权。

预告登记呢?有了第三人预告登记之后取得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再者,物权法规定的实现物权法的原则,虽然会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但这排除不了司法自治原则对物权法的规X。

担保权有更强的“自治”作用,而且对担保物权特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立法上又承认不具对抗效力的(即没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抵押权亦为“担保物权”,那么当事人经由合同约定仅在其相互之间有约束力的担保物权种类就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法律没有强行禁止的理由。

综上所述,预告登记就是经当事人预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因为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约定预告登记事项,其实就是设定了一个担保,而已在担保物权上设立担保权的债权人欲取得优先于其他权利人的效力,须将其担保权公示。

登记是担保权的主要公示方法之一,采用的是公示生效主义。

二、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缺陷综合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国内外立法例,可以发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下列缺陷:(一)立法用语不够明确,易产生歧义对《物权法》第20条中“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一句应当如何理解?法律条文本意是概况性地规定预告登记的适用X围,但是行文时不够通顺而且易产生歧义一一“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还是“签订买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这点应进一步明确。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X围有待进一步细化《物权法》第20条概况地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X围一一签订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但是未能进一步明确列举《物权法》中的权利体系内部哪些权利可以适用预告登记,而且该不动产物权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缺乏明确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了四种预告登记一一期房转让预告登记、期房抵押预告登记、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和现房抵押预告登记,但是过于狭窄。

究竟哪些不动产(房产及地产)之上的物权变动请求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这些请求权可否附条件或期限?这些都有深入探讨之必要。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缺漏对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缺乏具体性的规定,效力的具体内容以及效力的适用X围还待澄清一一无效、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相对无效还是绝对无效?这不利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以及民法制度的体系化。

此外对于顺位保全效力、破产保护效力,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

(四)预告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在程序性规定方面,《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的发生有所涉及,但从现实看,这样的规定不具备操作性;《房屋登记办法》第69条、70—73条分别规定了预告登记的发生程序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但是对预告登记的转让和消灭程序,我国法律未任何规定。

三、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缺陷的补足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有些是可以通过法解释技术的运用予以克服,如立法含义的明确;有些是可以通过司法操作不断完善,如预告登记适用X围的类型化;有些则必须通过相应立法进行补充,如预告登记某些效力的缺漏和相关程序的阙如等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