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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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济源市高新区
1.3 发包模式:采用桥台、立柱、盖梁等钢筋、混凝土均由乙方施工。
1.4 本合同涉及内容:自有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桩头修补;桥台钢筋的制作、安装;立柱钢筋的制作、安装;立柱模板及支架的搭设与拆除;立柱混凝土浇筑、养护;盖梁钢筋的制作、安装;盖梁模板及支架的搭设与拆除;盖梁混凝土浇筑、养护。项目部负责提供吊车、挖掘机,其他施工所需的小型机具设备及小五金等辅助材料等均由乙方自备。
1.5 本合同施工区域:南环东延至东二环道路工程K2+366处
第二条工期期限
2.1 本工程完成期限满足甲方施工的需要。
第三条合同承包方式
3.1 综合单价承包:以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为内容的综合单价进行承包,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第四条工程承包合同价款
4.1 乙方完成第1.3条施工内容,综合单价为:
钢筋制作、安装430元/t;混凝土浇筑130元/m3;(按照设计图纸量表方量计算,含模板制作、安装定位、拆模整修、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费用。支架支搭、拆除10元/m3(按照支架空间体积计算,支架高度为支架底至立柱顶高度,支架的宽度与长
度按相关规范执行);
4.2.1 钢筋制作、安装费用等包括钢筋加工、运输的一切辅助费用,均包含在内,不再另行计价。
4.2.2 支架支搭拆除费用,包括支架搭设、落架、移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4.3 其他未列单价项目的单价,均包含在以上单价内,不另行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价款支付及缺陷责任期
5.1 工程押金条款:本工程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5.2 工程量的确定:1、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计算;2、立柱、盖梁、桥台各分项工程结束后结算。
5.3 甲方每月按业主、监理、甲方三方验收合格的本月完成工作量并经计划合同部实体计量确认后,根据本合同单价进行总价计算的70%作为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依据,业主工程进度款到位后7天内支付给乙方;本合同内所有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预留5%待整体工程质保期满后付清。乙方不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而起诉甲方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向甲方索取工程款。
5.4 乙方在结算前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5.5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第六条农民工管理
6.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6.2 凡参加乙方施工的人员,包括管理、临时聘请或雇佣的人员,与乙方是劳动关系,乙方负责其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上述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6.3 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特种工人必须执证上岗。无证上岗的乙方人员造成安全事故的均有乙方负责。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7.1.2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7.1.3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监理、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7.1.4 对乙方施工的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1.5 甲方要及时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现场配施工生产协调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施工放样和试验检测,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乙方施工人员应予以配合。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自行解决住宿和生活问题。
7.2.2 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甲方下发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对工程的复测、试验检测、工程量核算等工作,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7.2.3 乙方负责看管好甲方所移交的钢材、脚手架、模板、支架、螺栓、木支撑等材料。钢筋损耗率定为2%,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废钢筋头乙方应整理成堆后交归甲方所有;模板、螺栓、木支撑如发生数量丢失,应由乙方按市场价赔偿相关损失;支架的丢失、损坏、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2.4 当因乙方施工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达不到业主要求,而造成业主对甲方罚款的,罚款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因此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对乙方追加赔偿。
7.2.5 乙方应保证支架施工的起架和落架时间符合项目部的进度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支架租期的延长,乙方应按照甲方与租赁厂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照价承担延长期内的租赁费用。
7.2.6 乙方施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不得转让。乙方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十日内如不能支付乙方雇工工资及外债,甲方在下次结算款到位时有权直接支付给乙方所欠的雇工工资和外债;所付款项甲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2.7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和发生经济关系,乙方以甲方名义签订的任何协议和发生的经济关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7.2.8 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的要求对现场进行合理布置,各种材料、设备不得乱堆乱放,应达到文明工地要求。
7.2.9 乙方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返修,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质量要求
8.1 按国家及行业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确保甲方与业主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8.2 乙方施工的各类工程,经甲方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继续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九条安全施工
9.1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业主和甲方关系安全生产的法规,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注重施工现场作业安全,随时接受甲方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缓预案,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由于乙方防护不周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2 承台基坑开挖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基坑周围进行临边围护,在施工现场的其它重要危险部位,乙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因没有设立防护或设立防护不当、管理不严,给工程或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9.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购买,并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4 甲方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处罚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0.1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业主和甲方的环境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