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选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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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选萃

一、说明部分

说明之一:

根据历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真题分析,《教育法规概论》占总分150分中的14分。其中,案例分析1题,8分;单项选择2题,2分;多项选择1题,2分;判断2题,2分。这样看来,案例分析应该是资格考试的重头戏,把握好了案例分析,教育法规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说明之二:

根据历年的教育法规命题经验以及教育法规的实体精神,《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主要集中在受教育者的权利保护这个焦点。具体牵涉到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尤其是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所以,

其一,老师们要对《教育法规概论》、《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学考试大纲》中也有1节内容与受教育者的社会地位、法律身份、权利保障有关)中的相关内容作特别关注。

其二,牵涉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敬请老师们关注以上法律当中与受教育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相关的条款。

说明之三:

以下案例是历年部分真题,意在为老师们备考、答题提供一种参考的方式。

二、案例选粹

案例一

某小学语文教师李某,一次在检查语文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氛之极,要求何某抄写作业10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该生抄写课文100遍作为处罚。

李老师的做法对吗?结合相关教育法规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

1、结论部分: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部分:(1)李老师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中的变相体罚。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包括直接体罚比如殴打学生,也包括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等。(2)无论何种体罚都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应此,李老师的行为违法上述法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3)从根本上说,李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

3、法律建议部分:(1)李老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2)学校应该对李老师以及其他教师加强教育和管理。

案例二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请从教育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

参考上题分析。

案例三

某市实验小学五年级王某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王某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王某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王某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结论部分: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

2、分析部分:(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2)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学生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学生本人所有。(3)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4)家长得观点也是错误的。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

3、法律建议部分:(1)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2)鉴于五年级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案例四

某项集资修建公共图书馆,要求每户都要按份额集资。由于进度缓慢,乡政府便向学校下了一道命令:凡缴纳了集资款的家庭的子女可以在学校正常上课,否则,一律要让学生停课回家催家长缴集资款。什么时候交了款才能上课。结果有个学校50多人的教学班只剩下10多名学生。教师无法正常上课,只好停课一周。

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之。

1、结论部分:乡政府、教师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2、分析部分:(1)乡政府作出的不缴集资款就不让其孩子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2)教师因为大部分学生没来学校,而停止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一小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属于违法行为。

3、法律建议部分:(1)乡政府不能用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方式催缴集资款,必须停止该侵权行为;(2)即使只有10多名学生在校,教师也应该照常上课,维护、保障、落实每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五

工人王某的儿子从小两腿瘫痪,需要借助手推车才能行走。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今年孩子已满7岁,父母决定送孩子上学。因附近没有专门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就到附近的一所普通小学申请就读。学校方面认为,学校本身是一所普通小学,不是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学校没有特殊班,没有为残疾儿童专门准备的设施,不宜接受残疾儿童入学。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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