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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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三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草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含各开发区分局)、县建设局:为加强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自建住房规划审批管理,规范自建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条例》,制定了以下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拆迁补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22]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一、村民申请宅基地的范围和条件本规定所称村民宅基地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

村民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条件应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

二、村民申请自建房屋,应当依法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3、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及相邻住户的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宅基地范围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划拨宅基地批准文件原件1份);6、建筑设计方案图;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根据我市村民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标准。

村民一般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5平方米,两层,屋顶到地面的高度不到10米。

四、村民自建住宅建房应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规划审批许可手续。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向村民委员提出申请,持宅基地使用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区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区规划分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1、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2、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3.利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改造,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对危房进行评估,也未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4、占压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控制范围的;5、没有村庄规划的。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30【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级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2.29【实施日期】1984.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三章村镇建房用地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

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陕建发[2012]341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2]3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0日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房屋建设行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经济适用、安全美观、体现特色、依法审批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发放“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对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负责审核“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开工查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下文是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陕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12.10

陕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12.10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交通方便、村落密集的,可以由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至三千人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

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构成应当照顾村落情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支部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和村民意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宅基地概念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为建设农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留用的用地,即为家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而保留的土地。

宅基地不属于农田范围,是留出成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或家庭。

陕西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地区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一般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宅基地的宗地面积等标准。

二、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 使用权面积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标准,一般为农村户口的家庭,每户可获得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而对于未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地区,原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公顷。

在农村宅基地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规划和用地的需要,适当扩大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支持。

2. 建设用地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宅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一般包括住房建筑用地、附属建筑用地等。

在陕西省,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作出了一些规定,确保农民建设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合理用地。

3. 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宅基地的宗地面积是指宅基地所在土地的总面积,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

在陕西省,各地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宅基地的宗地面积进行了规定,一般确保宅基地宗地面积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过分扩大宅基地占地面积的情况。

三、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陕西省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土地流转、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1. 宅基地的流转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流转,但对于因病、因学、因工、回城务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流转的,可以向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流转,但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 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制定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并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修正)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修正)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8.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年度用地控制指标,计划部门综合平衡,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周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周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周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源:作者:日期:09-12—2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周至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城镇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区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和住宅楼面积审查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至县县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住宅基地占用农用土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㈡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㈢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的原则;㈣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㈤坚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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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
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
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
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
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
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
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
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
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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