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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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一创投的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天一创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天一创投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天一创投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天一创投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天一创投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各子集团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天一创投为对外投资主体。各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天一创投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总裁审批,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按情况)、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天一创投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天一创投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天一创投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天一创投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战略投资中心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天一创投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谈判小组由天一创投战略投资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法务审计中心、综合运营中心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包括子集团相关部门人员;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天一创投董事会审查批准后,天一创投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十五条天一创投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天一创投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实施处置前,天一创投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天一创投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天一创投董事会审批;

(四)天一创投战略投资中心按照天一创投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天一创投战略投资中心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天一创投备案。

第十九条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天一创投自身或授权各子集团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天一创投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天一创投或各子集团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天一创投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天一创投相关职能中心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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