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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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2006]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签订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方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也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时,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决策管理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业主方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管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

1、组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2、提出建筑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组织评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4、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5、组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

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

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

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

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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