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缴纳种类有哪些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在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都是常见的投资工具。
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的销售方式和适用对象。
私募基金一般针对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士,而公募基金则面向广大投资者开放。
然而,在税收政策上,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也存在一些差异。
1.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一些特殊的优惠。
私募基金的收益往往以资本收益的形式出现,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资本收益税率相对较低。
私募基金中的合伙人通常以个人名义投资,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计算和缴纳税款。
私募基金在投资方面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然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和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风险也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投资决策,并且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2.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要更加简单和透明。
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通常以利息、股息和债券利息等形式产生,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些收益需要按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多种投资品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在一些特定的公募基金产品中,投资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投资者在企业债券型基金时,可以在投资所得收益中享受财产转让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公募基金在投资方面也更加便捷和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途径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总结回顾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需要考虑到税收因素。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对于合伙人来说,往往更加个性化和灵活,但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更加简单和透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期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有哪些私募基金近几年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但其实有很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者对它的税收问题还不是特别了解,私募基金涉及的税比较复杂,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可以让您有所收获。
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
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私募基金税率表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基金分配收入 增值税 不需缴纳 无 所得税 免征 6% 无 汇算清缴 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企业投资者 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增值税 6% 所得税 汇算清缴企业投资 股权转让所得 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基金分配收入 增值税 应当不缴纳 6% 所得税 免征 汇算清缴
管理人 个人投资者 管理收入 增值税 6% 所得税 汇算清缴 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增值税 免征 20%自行缴纳 所得税 免征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增值税 免征 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20% 股息、红利所得 增值税 非征收范围 所得税 汇算清缴 企业投资者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股权转让所得 增值税 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 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
基金产品 应税主体 产品类型 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 增值税 浮动类(二级为主) 契约式基金 固收类(非标业务) 非应税主体 所得税 非应税主体暂不 征收
合伙企业 应税主体 产品类型 生产经营所得 增值税 浮动类(一级为主) 合伙型基金 固收类(名股实债) 6% 6% 先分后税 所得税
公司 应税主体 产品类型 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收入 增值税 浮动类(以BRK.A为例) 公司型基金 固收类(国内暂时没有) 所得税
基金产品 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增值税 非应税主体 所得税 非应税主体暂不 征收 增值税 3%简易缴纳 差价收益 所得税 暂不征收
管理人
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增值税 免征 先分后税 6% 非征收范围 5-35% 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 增值税 所得税
公司 个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增值税 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 增值税 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1.资本利得税:私募股权基金出售投资股权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现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
为20%。
2.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企业参与投资股权,其所取
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 公用事
业调节基金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12%。
3.个人所得税: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投资者所得收入的高低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
到其它税收问题,比如增值税、印花税等,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了解和处理。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所得税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私募基金投资者所得税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1法人投资者A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B权益性投资所得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2自然人投资者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1来源于基金的所得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怎么理解先分后税A法人投资者“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纳税地点”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在地方层面,湖北省鄂地税发〔2009〕4号、天津市津地税所〔2007〕17号税务机关明确规定法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B自然人投资者“ 税率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其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所适用税率是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适用20%的固定税率,存在不同层面的规定.实践中,地方层面的政策更能得到适用.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文,国家层面的政策为: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固定税率,其余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国家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地方层面的政策存在差别,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上海、重庆.——部分地方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统一适用20%的固定税率,而不区分是否为普通合伙人亦或有限合伙人,例如北京、新疆.——部分地方按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对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则作进一步区分,对于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例如天津.“ 纳税地点”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向合伙型基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基金份额转让的所得基金份额转让所得涉税事宜与上述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相同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对于法人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所得,适用上文已述规则.就增值税而言,由于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是私募基金投资者,故需要区分从私募基金取得收入的性质是管理费还是投资所得,对于管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对于投资所得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页眉可删)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1.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3.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种常见的基金的类型,另外,私募基金也是有很多分类的,我们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注意做好区分。
那么,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呢?不同组织形式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会教大家如何对它们进行区分和判断。
一、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等四种。
其中,1、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3、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4、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二、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一)公司型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
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一公司制基金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 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 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 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 此外, 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二有限合伙制基金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 LP 违约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对于LP 而言, 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 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2 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 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 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 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LP是主要投资人,不参与管理.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从投资决策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3 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GP 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10%到30%.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GP 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 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4 投资回收便捷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转让,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的资金、退伙.对于LP而言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5 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GP 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 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 GP 的债务承担责任.三信托制基金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为方便论述, 仅讨论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1 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管理报酬上, 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GP 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GP 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2 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 第21 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 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 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管理.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3 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 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 因此信托资金规模相对稳定.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4 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根据信托法第37 条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在信托制基金中只有在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对资金亏损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的亏损无需承担责任.5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信托制基金要求委托人的资金根据募集文件的规定一次到位,在基金清算之前没有资本金返还的问题,因此, 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能随意赎回.通常信托计划也约定封闭期内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信托计划,甚至约定在信托计划设立满一定期限后,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转让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与有限合伙的退伙相比流动性较差.6 IPO 退出存在潜在的障碍根据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反馈, 证监会在发行审核时的态度是“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予允许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 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 因此, 信托制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 IPO 审核中存在潜在的障碍.实务中, 部分企业在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对股东的资格也可能有特定要求信托制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二、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比较如上所述,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从税收政策详细对比三种私募组织形式的优劣:一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 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如果投资者是企业,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 免交所得税.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制基金的股权而退出基金的,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应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1、在基金层面,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收入包括两类: 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合伙制基金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若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是企业, 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确定的原则, 业投资者取得的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制基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 ,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否能够免税目前存在理解和实务操作上的不一致之处.根据避免重复征税和合伙企业所得性质上传的原则,企业投资者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当是比较合适的.从实务来看, 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该类收入企业投资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北京、深圳地区.三信托制基金的税收政策由于对私募基金尚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而且信托方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通常理解,投资人为企业的,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按照25%的税率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规范; 但有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为吸引私募基金的投资,已经相继出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理解当地政府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操作时, 还应向当地政府部门落实.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不管是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政策的立法权限都在中央,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给予私募基金国家层面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公司或股份**,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有限合伙、公司制与契约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区别和联系(龚华飞2015-10-28)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三种比较分析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 (2)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发展 (3)〔一〕公司制的基金组织形式 (3)〔二)外商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国内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公司制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5)〔一〕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5)〔二〕法人资格不同 (5)〔三〕增资与减资 (5)〔四〕所有项目的投资风险1对1 (6)〔五〕有限合伙公司专款专用 (6)〔六〕税收的比较分析 (6)四、契约性基金与公司制基金 (14)〔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 (14)〔二〕契约性基金的优点 (16)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但其治理机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压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基金投资人缺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但他们却控制着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权,本应由基金管理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降低了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合作收益;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压抑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本应由普通合伙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从而降低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作收益。
这种造成收益降低的情形就是合作“租值消散”。
这种合作租值的消散蔓延到整个行业,就会抑制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就是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相对优越的税收条件,详细分析在后文阐述。
有限合伙制以其对普通合伙人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促进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汇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汇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因基金类型、投资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政策汇总:
•增值税:根据“140号文”的新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契约型
私募基金来说,其本身不缴税,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缴纳
增值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则由其背后
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在开立账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营业税。
•契税: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代扣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几个税款主要由合伙制企业缴纳,私募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税务机构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
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周悦【摘要】私募基金作为近年来在我国逐步发展的新生事物,其本身的有关运作、监管规则尚不成熟完善,其税收有关规则更是存在许多空白和盲区.文章通过对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和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融资企业等有关主体分析,从纳税主体、应税事项、适用规则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2)002【总页数】3页(P96-98)【关键词】私募基金;税务;处理【作者】周悦【作者单位】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安徽合肥 2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所谓投资基金,是指一个专项资金,其由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供资金设立,用于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与之相对应,公募投资基金则是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分类1.按组织结构划分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设立基金采用的组织结构分为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公司,投资者认购基金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基金公司以公司资金进行投资。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以契约的方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金进行投资。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作为无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合伙资金进行投资。
2.按投资标的划分私募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标的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债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以认购或受让股权的形式投入融资企业,通过股权退出和股权收益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投资于证券并获得收益。
私募债权投资基金指基金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于融资企业并获得收益[1]。
(二)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法律灰色地带到逐步合法化并广泛发展的过程。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的管理和处理。
私募基金是由一组投资者集资组成的投资基金,通常用于购买和持有私有资产。
私募基金的会计流程包括从基金募集到投资、收益和分配的全过程。
私募基金会计需要处理大量的交易记录和汇总数据,确保准确、及时地记录所有交易流程并生成相应的财务报表。
另外,私募基金的税务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私募基金在境外投资的税务和监管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处理。
私募基金的税收结构很多,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等,税务筹划和遵守税法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处理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时,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私募基金的资产安全和运作稳定。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务政策简析PPT课件
将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 的股东,公司成立后, 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 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 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 公司《公司章程》的 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 息、红利的分配。
市公司股权转让依照金融商品买卖,按
股权转让
照差额6%缴纳增值税;通过新三板系统 进行买卖交易的无明确规定,目前实际
25%
执行倾向于不交税。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
其他所得
6%或3%
25%
代扣代缴义务15源自(三)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各层面税收政策
股东、投资人层面税收:
收入类型
股息、红利
无
增值税:
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上市公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依照金融商品买
股权转让
司股权转让依照金融商品买卖,按照差额6% 缴纳增值税;通过新三板系统进行买卖交易
无
卖,按照差额6%缴纳增值税;通过 新三板系统进行买卖交易的无明确
的无明确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倾向于不交税。
20%)
13
(三)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结构
管理人 (股东)
投资人 (股东)
投资人 (股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标的公司A
标的公司B
标的公司C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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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各层面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
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文/陈诗贵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目前,尽管私募基金发展创新迅猛,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涵盖其所有类型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税负不同、契约型基金主体纳税问题等。
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以对当前私募基金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税收制度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截止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7085家,已备案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39704只,认缴规模8.03万亿元、实缴规模6.43万亿元,从业人员28.2万人。
私募基金的发展丰富了资本市场层次,对于“新常态”经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希望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的分类根据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成为股东,基金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主要特点包括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
(二)合伙型基金合伙型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一般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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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缴纳种类有哪些在实践中,公司制私募基金和其他公司一样也需要依法交税。
由于私募基金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相比较其他税务问题复杂,而且在其中有关于私募基金税务的政策模糊,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主要有哪些。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问题。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问题1、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
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
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
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
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2、所得税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
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
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4、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
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
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5、税收优惠1)税收返还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
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
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
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问题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其中有增值税、所得税等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其中关于涉及到的所得税比较复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的交税问题,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
还有就是有一些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公司经营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电话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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