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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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2.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3.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4.修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5.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法治需求。

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审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三、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2.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网上起诉等多种起诉方式,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完善了判决类型,尤其是增加了被告败诉类的判决,下面分两大类予以阐述:第一方面,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保护原告申请保护权利的判决、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判决和赔偿与补偿判决。

第一、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从而作出的使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及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有如下四种:其一、终止性的全部撤销;其二、“发回性”的全部撤销其三、终止性的部分撤销其四、“发回性”的部分撤销。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正确含义。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与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其中性的标准是同一内容,还是上述五项,不过全是相反的贬义表现而且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法院就可予以撤销,即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这五项条件是:(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或相对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合理的疑点。

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对主要证据不足的理解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其一,主要证据不足包含了“无事实根据”这一情形。

如实践中行政机关本应对甲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却对乙作出了行政行为,对后者而言,即为无任何事实根据。

理论上也有人称此种情形为行政行为的对象错误。

其二,主要证据是和次要证据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

对行政诉讼法34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中补充证据的正确理解是: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告补充次要证据,而不能补充主要证据。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文:宋雪佼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民告官”制度起步的重大标志。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政府的权力体制不断完善,人民的权利观念日渐增强,这部24年前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越来越难满足实践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从受案范围、管辖、立案到审判、监督、执行,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解决实践中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

一、扩大受案范围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决定》规定,条款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这就为扩大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方面的障碍,为本次修改及今后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打开了禁锢多年的“枷锁”。

其次,在受案范围的列举条款中增加了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多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将会大大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中公民立案无门只得屡屡上访的病态现象,同时,将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增加了一个“等”字,为今后扩大公民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做好了铺垫。

二、完善管辖制度本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完善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对县、市级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我国的现状,基层法院的财政来源等仍由政府管控,很难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决定》对此作出修改,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均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将大大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发生。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为扼杀地方保护主义又增加了一个方法和途径。

三、“施压”复议机关通过此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复议机关的责任将大大增加。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

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1.起诉期限的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

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摘要: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简介2.修正案的主要内容a.电子形式的法院命令、要求、指示、传唤、上诉等b.放宽行政案件专业法律援助的条件c.法院在准备行政案件审理时获取信息的途径3.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简介2023 年8 月4 日,《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修正案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对行政诉讼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电子形式的法院命令、要求、指示、传唤、上诉等修正后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规定,除司法文件外,法院的命令、要求、指示、传唤、上诉等均可以电子形式执行并发送给收件人。

这一修订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为当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便利。

2.放宽行政案件专业法律援助的条件修正案中规定,不涉及向当事人提供行政案件专业法律援助的行为(收取法院通知、司法文件复印件、执行文件,复印行政案件材料等)可由持有相关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完成,无论其是否具有律师资格、是否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律专业相关学位。

这一修订有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障。

3.法院在准备行政案件审理时获取信息的途径在准备行政案件审理时,法院有权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所必须的信息,包括通过国家和地方机关、组织及公民的电子信息系统。

这一修订有利于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为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修正案的意义和影响《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修正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法修正

行政诉讼法修正

行政诉讼法修正行政诉讼法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该法的主要修订点。

一、行政诉讼定位的重新明确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是行政监督制约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不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要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还增加了行政官司过错赔偿的制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的监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对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

二、行政诉讼适用范围的拓宽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行为的前后衍生效果和影响。

这个规定对于扩大公民维权门槛非常有利,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优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明确了诉讼适格人、诉讼程序、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在程序上更加体现了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特点,减少了行政诉讼的误判和冤错案。

四、行政诉讼的公开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公开的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内容、书面裁定的理由、判决和裁定的结果等信息,为公民和企业的监督行政机关提供了依据和工具,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行政。

总之,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了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优化了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增加了权力的制约性,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行政诉讼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这对于有利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规范行政、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修改后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修改后十大亮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扩大受案范围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扩大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应当登记立案(以前是审查立案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增加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完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主要考点考点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考点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考点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③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六)二十、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分析: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制定了《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各级政府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超越职权颁布实施一些与法不符的红头文件,损害了一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尽管发现了这些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却因为没有审查权,仍将其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造成司法不公。

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这两条新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这两条新规定意义重大,一些地方政府随意作出的限购、限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狭义上的概念,不包括规章。

审查的范围仅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修正目的2.修订条款3.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影响三、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历程四、国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发展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义和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行政诉讼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我国于2023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二、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修正目的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目的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修订条款在修正过程中,对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1)明确电子形式执行法院命令、要求、指示、传唤、上诉等文件的合法性;(2)简化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3)规定法院在准备行政案件审理时,有权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必要信息;(4)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3.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影响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2)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3)加强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法治观念。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历程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多次修订。

2023年的修正案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次重要完善,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

四、国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发展在国际范围内,各国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俄罗斯联邦于2023年8月4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修正案,也对行政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义和展望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

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

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

”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七)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二十五、明确不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摘要:I.引言-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性II.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修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追责III.修正案的影响和意义- 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IV.结语- 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的展望正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本次修正案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首先,修正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过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导致一些行政行为无法受到司法审查。

本次修正案对此进行了明确,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修正案延长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正案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原来的3 个月延长至6 个月。

这将使公民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三,修正案修改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过去,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相对繁琐,不利于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

本次修正案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修正案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追责。

本次修正案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追责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将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总之,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 年修订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一、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着很多重要变化和创新之处。

二、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对独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不再受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民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不用担心错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2. 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了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未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强化了审查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救济途径,加强了司法救助措施,同时也强化了审查程序。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分析如果说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行政诉讼法则是捍卫公民权、限制行政权、规范司法权的有力制度保证,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立足社会实际,迎合中国政治特点、切实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一、立法目的发生变化,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旧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用语“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这一词在新法中被删去,删去这一词很直观地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同时也符合行政诉讼是用“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一法理,行政诉讼旨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然行政机关已于之前做出行政行为,就应受得住司法权的审核,所以立法如果用维护这样的词语,是典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错位,司法权只应被动提起去审查行政权,而不应去维护行政机关做决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强势一方,如果司法权还去维护,那么公民面对权力的主体就会过于强大。

对应新法的立法目的,新法在判决形式方面也作出了调整,删去了维持判决,使得司法居中裁判的特点更加明显,准确界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告别“告官不见官”的历史在司法实务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最可怕的是老百姓鼓起勇气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居然拒不到庭,这不但是对原告的无视,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威的蔑视,新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样的规定既约束力对法治漠视的官员,也挽救了行政审判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的尴尬,而且立法用语为“应当”,更体现强制力。

但不足的是,该款又有一个但书,使得该法条又存在缺陷,第三条第三款后半句表述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样的但书会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流于形式,因为不能到庭是个弹性很强的规定,现实中行政首长们可假借开会、学习、调研等多种理由而不到庭;立法者在修订这一条时的确是作了努力,不过但书的存在又使得该法条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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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2014-03-15 | 投稿人:乔方| 浏览:19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

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

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

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

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相,修法迈出关键一步。

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1章75条,昨天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删除,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整体解读针对实际问题作出调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行政诉讼法》实施已逾20年,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逐渐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

近十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人民法院不断呼吁对现行行诉法进行修改。

姜明安表示,行诉法修正案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的法律渠道顺畅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整体上来说,《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订,是比较务实的,并没有拘泥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有什么现实的问题,就进行什么样的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介绍,该草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的现实需要,以及在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与制度方面的一些调整。

王锡锌介绍,行政诉讼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后执行难。

此次修订除了制度上的调整,也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再次强调原告的起诉权;强调被告方必须要应诉;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强调如果法院“关门”,对诉状不受理的话,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去投诉,或由上级法院对不受理法院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是应该到这样一个程度的:法院敞开大门,去回应行政纠纷的解决。

”王锡锌说,此次修订一考虑到有哪些需要,二考虑到有哪些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了法律制度的改进,未来还可以更多地推动司法人员的依法独立,如此法官也可以发挥更多的司法能动性,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对“小商贩遇上了城管暴力执法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下应该怎么办?”的具体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这个小商贩的第一选择,应该是向城管的主管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让他们处理自己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

如果本单位不予解决,他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现在司法界相比行政诉讼,更鼓励采取复议的手段,“行政复议是不要钱的,行政诉讼要是收诉讼费的。

”姜明安解释说。

依照现行法律,事件发生的60天内,可以申请复议,3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复议不成再行诉讼,时间上也来得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补充说,现在各地城管机关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未完全明确,有的省市的城管可以直接成为被告,如北京城管,但有的地方还不行。

小商贩如要针对城管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这个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为行政诉讼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如果城管暴力执法中存在一些不可撤销的行为,或者已经撤销,但行政相对人仍然希望追究其违法责任等情况,可以请求法院进行上述判决,如获得支持,可以据此要求补救措施和赔偿。

“审理难”也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一大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其中拟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红头文件”,无疑是一大突破。

一、分述亮点及其解读: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昨天提到,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合法的,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法院不可直接撤销红头文件姜明安介绍,修改稿里提到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红头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

为什么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裁定?对此,姜明安说,这是出于两个考虑,一是出于国家机关分工的考虑,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职权的范畴;二是出于政策的考虑,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建议红头文件应能单独被诉此次修改稿提出,对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起诉。

姜明安表示,这意味着对“红头文件”不能单独被诉。

姜明安说,有这样一个案例,行政机关发布一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

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按照修改稿,只有当商店购买商品后出售被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款时,商店方可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

但实际情况是,该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所有商店即不进使用这种包装箱的商品了,致使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大量商品积压在仓库,卖不出去,损失巨大。

但是该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无法维护自己权益。

他认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就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应该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以避免实际损害的发生。

二、亮点民事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根据实践中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做法,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一并审理的,当事人不得对该民事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三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三、亮点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信春鹰介绍,草案从五方面完善了证据制度: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为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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