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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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
要求和试验方法》
•一、新修订座椅标准的背景及原则
•二、关于标准制修订依据的说明
•三、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四、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五、新颁布的座椅强制性标准与原座椅标准
及现行头枕标准的区别
李强
2007.04.04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07-04-04
一、新修订座椅标准的背景及原则
•任务来源:《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是经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审核,列入全国汽标委车身分标委“2002年标准制订计划”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由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起草。
•编制目的和意义:汽车座椅系统是车辆乘员的乘坐工具,其不但应能承受人体重量,同时还应能承受车辆起步、加速、制动等重复动作和碰撞事故中的冲击,是汽车上保护车内乘员安全的重要安全部件之一。因此,国内外对汽车座椅系统安全标准的制定也都非常重视。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旧的1994 年制定的汽车座椅标准(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其部分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已无法满足当前国家对整车被动安全性能的总体要求,并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现行的汽车座椅标准也有很大差距。因此,经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审核全国汽标委批准,对旧的汽车座椅国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从而使该标准更加适应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
•编制原则:
•1、采用国际先进的汽车座椅系统技术法规和安全标准;
•2、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3、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主机厂和座椅生产企业等有关座椅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标准制修订依据的说明:
•从1995年开始,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并参照欧洲ECE/EC汽车法规建立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本标准即为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中关于汽车被动安全方面的重要标准之一,其修订主要以欧洲ECE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其中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ECE R17法规(第三版修订4:2000年版)《机动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而对该法规中有关座椅类型和车型认证方面的内容未与采用。并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1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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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 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并代替GB15083-1994版《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和试验方
法》。
• 2.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2001中M
类、N类汽车的
1
座椅及其固定装置(不论座椅是否有头枕)以及 M
类车防
1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也适用于GB13057-2003未涉及的其它M2类、M3类汽车座椅。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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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技术内容的说明:
•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共计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7个。并明确说明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0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6487-1980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
2)在术语和定义方面:
共定义了13个名词和术语。即“车辆型式、座椅、长条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在调节装置定义中又明确了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位移三个概念)、座椅移位折叠装置、锁止装置、横向平面、纵向平面、头枕(在头枕定义中又明确了整体式头枕、可拆式头枕、分体式头枕三个概念)、R点、基准线、隔离装置”,比原标准在术语和定义方面更加严谨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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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技术要求方面:
a.一般技术要求:
首先标准中与原标准修订前一致,强调了座椅调节装置和移位装置方面的要求,但比原标准规定的更具体和更有操作性。对M1类和M2、M3和N类汽车座椅分别进行技术要求方面的详细说明。并对座椅背面部件按区域
规定了具体要求;对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座椅和部件的情况作了具体解释说明。即“不适用于: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位于通过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以及“柔性金属网”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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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标准增加了对座椅头枕的表面曲率以及“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吸能性试验,则认为满足要求。如果上述所述头枕和其支承件部分的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度,本条中除对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的要求。更详细的明确了对座椅头枕各部分的技术要求,对头枕的固定方式也作了必要的限制。
•强度要求
•汽车座椅固定强度
a. 安装在车底板上的座椅总成,通过座椅质心,分别承受水平
向前和向后各施加的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和车身本体不得分离。对于可调试座椅,其调节装置在试验中应能使座椅保持原调节位置,但试验后调节装置允许失去调节功能。在座椅背面有防止座椅后退的结构件时,对座椅可进行向前加载。
b. 对于向前座椅,当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在座椅上时,要求
在对座椅施加20倍座椅总成重量负荷的同时,还要按国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中的有关规定在加13500±200N的负荷, 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带固定点受到的负荷也同时加到座椅固定点上,此时对座椅的要求仍与a中规定一致。
c. 对铰链式可翻转座椅,通过座椅质心,沿水平方向只向前施
加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与车身本体不得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