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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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业务原则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原则;3. 风险控制原则;4.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3. 设有风险控制措施;4. 具备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

第五条投资者资格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3.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合计划设立程序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集合计划方案;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 宣传推广;4. 收集投资者资金;5. 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6. 将资金交由托管机构托管。

第七条集合计划投资范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产品:1. 股票;2. 债券;3. 基金;4. 信托产品;5.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集合计划管理费用证券公司应按照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合理、公开,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2.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3.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4.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5.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100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 4000万元B. 2000万元C. 3000万元D. 5000万元2.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可至()。

A. 30%B. 10%C. 40%D. 20%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B.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C.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D.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原则包括()。

A. 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B. 贯彻从简原则C.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D. 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前准入审批,改为事后备案B. 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级和有条件转让C. 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 集合计划存续期,允许证券公司在遵守合同约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6.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分为()等。

A.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B.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C. 限定性集合计划D.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7.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过程中体现“强化监管,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主要内容有()。

A.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后续监管B. 加强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C.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D. 充实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三、判断题8.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的相关要求,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计划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是指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需求,通过集合资产管理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约定的资产组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金融产品。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的合规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计划产品与投资者适当性第五条计划产品分为以下几类:(一)固定收益类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预期收益稳定。

(二)混合类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适中。

(三)股票类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大。

(四)另类投资类计划:投资于非传统资产,如房地产、私募股权、大宗商品等,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将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类:(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固定收益类计划。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投资期限适中,偏好混合类计划。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投资期限适中,偏好股票类计划。

(四)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投资期限较长,偏好另类投资类计划。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产品。

第三章计划设立与运作第八条管理人设立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二)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三)具备合理的投资组合结构,分散风险;(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订解读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历程、现状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一法两则”修订解读三、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变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借助于券商公司的整体研发平台,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贴身理财服务。

该业务具有客户范围广、投资品种多、投资策略个性化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深入了解客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可细分为:限定性:主要是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权益品种,低风险,客户准入门槛低,5万元;非限定:只要合法即可,与客户约定标的。

客户投资金额起点10万元)(按客户准入门槛、投资者的人数、计划的规模上限划分为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限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规模小于50亿,客户准入资产100万以上,人数在200人以下,单笔金额在300万以上的不受人数限制。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该经常与客户交流。

(特殊性;客户,投资对象)前期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将集合计划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了效率根据:稳妥原则,符合投资者适当要求的原则“双10%限制”是指,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这一限制证监会已经于2012年10月20日发文取消。

指数化产品本身已经较好地分散化了集合计划管得较好,收益较好,可是投资者有落袋为安的心里,会大量赎回。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8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5号)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
请 人
转换类型:
填 写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栏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经办人签名 审核资料:
联系电话或地址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 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 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
—5—
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
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 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 结


名: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8—
附件 2: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操作流程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已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权限的,可使用证券账户 号/网上用户名、密码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办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无需再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四)有符合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诚实守信、审慎尽责;(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二)投资目标、策略和范围;(三)收益分配方式;(四)费用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五)风险揭示和责任承担;(六)合同期限、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并确保账户独立、透明。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以下要求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投资目标明确,投资策略合理;(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四)定期向客户报告资产状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一)风险评估制度;(二)风险预警制度;(三)风险处置制度;(四)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二)内部控制流程;(三)内部控制措施;(四)内部控制监督。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委托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按照我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行业发展实践,我们于2011年初着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3年12月18日,《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生效实施。

总体而言,《试行办法》基本适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对保障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为此,我会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实践,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试行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试行办法》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

本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调整,以适应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将监管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则。

(二)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公平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等前提下,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减少相关限制,以此支持推动证券公司从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出发,发挥综合业务优势,实施特色经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三)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考虑目前已经确定且正在推进的取消集合计划审批改事前备案的改革,调整相关审批条款,为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条件和客户需求及时有效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条件。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负责及时公布和更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的是()。

A.中国证监会B.证券登记结算公司C.证券交易所D.中国证券业协会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A.股票、商业票据B.股票、公司债券C.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D.股票、政府债券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进行执业注册。

A.中国证券业协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D.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06年7月1日B.2008年7月1日C.2008年6月1日D.2006年8月1日5.某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接受()的资产。

A.客户A现金100万元人民币B.客户C货币资金50万元人民币C.客户B股票和债券市值1000万元人民币D.客户D现金80万元人民、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00万元人民币二、组合型选择题6.甲为证券投资顾问,乙为证券分析师,丙为保荐代表人,丁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其中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是()。

Ⅰ.甲Ⅱ.乙Ⅲ.丙Ⅳ.丁A.Ⅰ、Ⅱ、ⅢB.Ⅰ、ⅡC.Ⅱ、ⅢD.Ⅰ、Ⅲ、Ⅳ7.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的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Ⅰ.《证券法》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A.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Ⅱ、Ⅲ、Ⅳ8.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

Ⅰ.合同Ⅱ.交易记录Ⅲ.会计账册Ⅳ.协议A.Ⅱ、Ⅲ、ⅣB.Ⅰ、ⅣC.Ⅱ、ⅢD.Ⅰ、Ⅱ、Ⅲ、Ⅳ9.保荐代表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机遇、定位与路径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机遇、定位与路径分析


、( ) 一 资产 管理 业 务投 资 范 围 的扩 展 使理 财 产 品设计 更 趋 多样 化 、 个性 化 , 为理财 产 品创 新 打开 了 更 大空 间 。从 两个 《 细则 》 , 合 和定 向资 产管 理业 务 投资 范 围都从 基础 金融 产 品扩 展至衍 生 金融 产 看 集 品, 从资 本市 场延 伸至货 币市 场 , 合 资产管 理 业务 投资 范 围还从 境 内金 融产 品延 伸 至境外 金融 产 品 , 集 这将 为资产 管理业 务 和产 品创 新提 供更 大 的空 间 。随着 股指 期货 、 兑权 证 、 备 结构 型 产 品的陆续 推 出 , 以及券 商理 财产 品直接 投 资银行 问市 场管制 政 策 的放 松 , 商可 以开发 匹配各 类 客户需 求 的特色 理 券 财产 品 , 更好 地体 现理 财产 品 的保 值 以及增 值 功能 , 高理 财产 品 和服 务 的针 对性 和有 效性 。不过 , 提 投 资范 围 的扩 展也 给券 商投资 能力 提 出了更 高要 求 , 给理 财 产品 开发 带来 更大 挑 战 , 宽投 资视 野 、 握 放 把 多类 市场 的投资 机遇 、 创新 理财产 品设 计将 是券 商面 临 的重 要 任务 。 ( ) 二 客户委 托 资产范 围 的扩 展使 资产 管 理业 务推 广 、 运作 更 为灵 活 。《 细则 》 次规 定券 商定 向资 首 产 管理业 务不 仅可 以接 受 现金 资产 委 托 , 可 以接受 各类 非 现 金金 融 资产 委托 , 将促 使 券商 更 加重 还 这 视特 定资 产组合 的优 化配 置能 力 , 好地 满 足优 质 客户 的特定 理 财需求 。委托 资产 范 围的扩 展辅 以专 更 用账 户 和普通账 户 的互转 制度也 提 高 了券 商 客户 开发 和服 务 的灵 活性 , 降低 了客户 参与 定 向资产 管理 服 务的进 入 和退 出壁 垒 , 为盘活 经纪 业 务存量 客 户提供 了有效 手段 。对 专用 帐 户转 托管 或转 指定 禁止 的规 定也 在一 定程 度上增 加 了对非 现金 资产 委托 客户 的 锁定 , 但专 用 账户 的设立 以及账 户互 转 制度有 可 能提 高优 质 客户 的 流动 性 , 而加 剧券 商 之 间对 于现 金 资产 委托 客 户 的争夺 , 商 将 面 临巩 固和扩 从 券 大 优质 客户群 的挑 战 。 此外 , 商现有 资产 管理业 务仍 局 限于集 合理 财 和集 中投 资运 作 , 向定 向理财 券 而 领 域拓展 就需 要券 商在标 准化 和个 性化投 资 组合管 理能 力上 协调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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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02-20 来源:(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

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七条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客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第二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三十条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

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三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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