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造成船舶不适当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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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造成船舶不适当滞留怎么办?
一、港口国控制制度概述
港口国控制(Port Sta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检查,是指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一种控制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船员配备和操作符合适用的国际规范。通过港口国控制,对船旗国海事当局的管理进行制约和补充,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上所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海事界普遍认为,港口国控制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
PSC 检查是由1978 年“AMOCO CADIZ”号轮触礁事故而引起的。在本次事故中,由于该轮搁浅,导致22.3吨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在欧洲公
众和政界引起极大的震动。通过这次事故,国际航运界认为,有些船旗国公司的主管机关在保证所管辖的船舶符合国际公约的标准方面没有尽到责任。1980年,13个欧洲国家联合欧洲共同体以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巴黎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采取措施限制进而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船舶的航行。1982年,召开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巴黎谅解备忘录》(Paris MOU)。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IMO发现此做法非常有效,故在1991年,IMO要求在全球各地区建立PSC备忘录组织,通过相互合作,以减少直到消除低标准船舶的运营。目前PSC检查已经覆盖全球,主要包括全球9个备忘录组织。
二、导致船舶滞留的原因
(一)船舶滞留概述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A.787(19)决议《港口国控制程序》(经A.882(21)决议修订)第1.63条规定,所谓滞留(detention),是指当船舶或船员存在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要求,即存在缺陷(deficiency)时,港口国为保证船舶只有在不会对
船舶或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不会对海上环境造成损坏威胁时方可开航所采取的
干涉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否影响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
据中国船级社统计,导致中国船舶滞留的主要缺陷包括救生设备缺陷,消防安全设备缺陷,总体安全(稳性、结构和相关设备)缺陷,航行安全缺陷,载重线缺陷,MARPOL附则I缺陷(包括与MARPOL附则I相关的船舶操作缺陷),推进和辅助机械缺陷,ILO方面缺陷,船员培训、值班公约缺陷,船舶操作缺陷,无线电通讯缺陷,ISM规则缺陷,ISPS规则缺陷等。
(二)PSC检查的程序
PSC检查主要依据《经A.882(21)决议修订的A.787(19)决议(港口国控制程序)》以及各区域性PSC组织制定的《ISM规则的港口国控制指南》进行ISM方面的检查(《港口国控制程序》第1.3.3条)。
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PSCO可根据适用公约(港口国控制程序》第1.2.1条)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开展检查,检查可基于:
(1)港口国的意愿;
(2)另一港口国的要求或提供的有关船舶的信息;
(3)根据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任何其他对船舶海上安全、其船员和旅客或海上环境保护有益的机构提供的消息(港口国控制程序》第2.1.2条)。第二,如果PSCO有明显理由认为船舶的设备或其船员在相当程度上不满足公约要求,可根据第3章进行更详细的检查。
第三,如果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和操纵安全性等事实上低于相关公约要求的标准,或其船员不符合安全配员证明的要求,则该船将被视为低标准。
第四,一旦发现缺陷明显对安全或环境有危害,PSCO应当采取相应的行动,包括滞留或正式禁止船舶继续某项操作,以保证船舶在开航前将危害消除(《港口国控制程序》第4.7.2条)。“应尽所有可能避免不适当地滞留或延误船舶。如一船舶被不适当地滞留或延误,应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损坏。”(《港口国控制程序》第2.1.4条)
第五,港口国PSC机构应确保在对检查作出结论的同时,向船长提供一份包括检查的结果、PSCO所采取行动的细节、要求船长和/或公司采取的纠正行动等的报告(《港口国控制程序》第5.1.1条)。当发生滞留时,应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样,在适当情况下,也应通知船旗国签发相关证书的认可组织。此外,还应向IMO提交报告。当收到滞留报告,船旗国应尽快通知IMO与滞留有关的补救行动。
由于船舶滞留是涉及许多方面的严重事件,《港口国控制程序》建议PSCO与其他利益方一起采取行动。例如,PSCO可要求船东代表提出纠正缺陷的建议,PSCO也可以考虑寻求船旗国主管当局代表或签发有关证书的认可机构的合作,并征求他们是否接受船东的建议及他们可能的附加要求的意见。在不限制PSCO 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其他方的介入应能促进船舶更加安全、避免就滞留问题产生辩论和有利于对有关的“不适当延误”提出诉讼(《港口国控制程序》第2.6.8条)。
一旦发生滞留,船方有权对港口国主管机关的滞留进行申诉,但这种申诉不应暂停目前的滞留。PSCO应该正当地通知船长其享有的申诉权利(《港口国控制程序》第2.6.11条)。在现有制度下,可能导致大量滞留,并且时间较长。当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时,PSCO应进行分析评估。如果这些评估的“任何”结果是否
定的,考虑了所有发现的缺陷,应“积极考虑滞留”该船。一组“不很严重的”缺陷,也可能导致船舶滞留。当船舶开航被认为是不安全时,船舶将被其第一检查港滞留,而“不会考虑船舶滞留的时间”。(《港口国控制程序》附录1“船舶滞留导则”第1.3条)
三、船舶不当滞留的救济
(一)不适当滞留概述
所谓不适当滞留,是指港口国官员(PSCO)无“明显依据”(clearground)证明所查船舶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的要求而导致船舶事实上的滞留。造成不适当滞留的因素很多,首先,PSC的法律依据是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相关法律,但地区性PSC协议组织之间及同一备忘录成员国之间在检查依据及执行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另外,由于公约内容不断修正更新,一些PSCO较难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导致PSCO对适用公约的理解不同。其次,有些PSCO对中国船持有偏见,有些不发达国家官员腐败,以权谋私,或者PSCO与代理、供货商等人相互串通,也是构成不适当滞留的重要原因。再次,港口国的商业性倾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在西北欧地区,著名的港口相对集中,如果某一当局PSC严格,可能会使租家、货主或船舶所有人选择附近其他国家的港口,这使得该地区的PSCO相对宽松一些。而像澳大利亚,PSC相当严格,因为那些港口之间没有激烈的竞争,船舶经营人别无选择。同样,由于美国港口是世界最重要的市场之一,PSC再严格也不会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另外,有些租家、货主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别有用心,要求PSCO对船舶进行检查而导致人为的不适当的滞留。把责任推卸到船舶所有人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违约或要求索赔,而租家本身既不违约,又能避免风险。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不适当滞留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一些法律不健全地区更是如此,船方有必要了解相关规则,避免风险和损失,并且在遭受不适当滞留后,也可以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救济。
(二)不适当滞留责任之法律基础
PSC过失造成不适当滞留或延误,船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相关的公约条文、备忘录规定如下。
SOLAS 1974第1.19(f)款规定,根据本公约执行规定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对船舶作出不适当的扣留和延误。如船舶被不适当地扣留和延误,应有权对其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赔偿。
MARPOL73/78第7条规定,在执行本公约第4条至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尽一切努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和延误。在执行本公约第4条至第6
条规定的情况下,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和延误,该船对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