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
“明股实债”案例
“明股实债”案例“明股实债”案例整理“明股实债”指的是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典型的结构设计是投资方在投资初期与融资方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融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溢价回购其股份,或约定定期定额分红,体现的都是债券的固定收益回报。
一、主要原因明股实债作为一种融资途径,主要原因在于:(1)满足资本金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但同时很多企业有资本金融资需求,则明股实债可以间接为企业提供资本金融资;(2)调整资产负债率:房地产、基建等行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而国企及其下属公司又有资产负债率考核要求,因此都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需要。
通过明股实债可以在避免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实现上述调整。
二、主要风险(1)破产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的退出,主要是依靠标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可能灭失,此外标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还是要劣后于债权受偿。
(2)收益风险明股实债业务由于既能规避一定的政策限制又能满足融资方的特定需求,因此其融资成本显着高于一般债权融资。
但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了回购退出和固定回报条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如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则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也就无法实现。
(3)管理风险在明股实债业务中,投资方要求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和监管,这会导致股东权利的落空。
三、案例整理(1)案例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融资方: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盛运”)、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盛运”)、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盛运”)投资方: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并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控股”)约定内容:2015年4月,盛运环保与华融控股签订三份《增资扩股协议》,由华融控股以人民币共计3亿元分别对招远盛运、拉萨盛运和凯里盛运进行增资,其中:对招远盛运增资5000万元、拉萨盛运增资1亿元、凯里盛运增资1.5元,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子公司在其后三个年度内每年以固定收益率向华融控股支付股息,并在三个年度后由上述子公司回购所有股权,该增资款实质为本金3亿元的长期借款。
股权转让与税(十三)明股实债(上)
股权转让与税(十三)明股实债(上)老王与老李、老张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
老王是工薪阶层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所以风险意识格外强。
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一年后无论经营的好与坏,都应以高于投资金额10%的价格回购自己手中的股权。
老李、老张办公司急需资金,便同意了老王的要求。
一年后甲公司按协议回购了老王手中的股权。
老王认为,自己与甲公司的股权回购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按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用交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老王与甲公司的股权回购表面上看是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属于明股实债。
对什么是名股实债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中对“名股实债”的定义,具体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
按《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从该规定来看,看到底是不是明股实债关键有两个节点,一个是否保本,也就是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本金是否全部收回;另一个是否保息。
即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如果既保本又保息,那就是典型的明股实债。
老王向甲公司的投资所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既保本又保息。
所以是一个名古实债的协议。
因此是一种贷款服务,其股权回购10%的增值属于贷款利息,应按贷款服务3%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上,虽然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两个税收体系,但是应该考虑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既然在增值税上认定为贷款服务,那么在个人所得税上就不应该认为是一种股权转让,否则税务机关的执法就会出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这样的一个尴尬情况。
案例研究“明股实债”案例分析及认定标准!
案例研究“明股实债”案例分析及认定标准!法盛金融投资来源:小兵研究转自:大象IPO1明股实债的概念及涉及的法律法规1明股实债的概念从“明股实债”的字面上,明股实债可以简单理解为披着股权投资外衣的债权投资。
具体表现是投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模式进入被投企业,但是附加了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由被投企业原股东或其关联方收购前述股权。
对于投资人来说,其收回投资款及溢价的方式,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依靠被投企业的权益分配,而是依靠债权回款。
“明股实债”之所以出现并被大规模应用(主要是房地产投资领域),实是有其绝妙的优势:对于融资方来说,明股实债可以解决公司因为资产负债率较高或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而且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表”“入表”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明股实债可以规避目前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放贷资质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同时,从事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地产基金等)也因此扩大了业务范围。
2明股实债涉及的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回购模式下“明股实债”财税问题探讨
第三方回购模式下 明股实债 财税问题探讨万慧敏1㊀史小洁2(1.武汉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14;2.云梦县畅达图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北孝感432500)摘㊀要: 明股实债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各方对其界定存在争议㊂结合现有司法实践㊁税务规定㊁会计准则不同定义,本文在介绍 明股实债 交易性质的基础上,归纳了两种典型模式,重点分析了第三方回购模式下的 明股实债 的财税问题,结合案例分析其财税处理,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助力解决 明股实债 的税会差异问题㊂关键词:第三方;回购模;财税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521㊀ 明股实债 发展现状实务中, 明股实债 并非专业法律术语,属于金融市场通俗理解而发展的词汇,通常被认为是从形式要件上看为股权投资,但经济实质体现为一种借贷关系的创新型融资方式㊂1.1㊀融资交易性质存在争议股权交易性质㊂若根据投资协议,投资方在市场上以公允价值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后,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甚至委派董事参与被投资方的重大事项决策,司法通常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进一步认定为 股权转让+回购 形式的股权投资㊂借贷交易性质㊂自2019年出台来,聚焦最新最热点的民事审判实务的经验,体现了政策监管风向性的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将 明股实债 被界定为借款+担保(以股权为标的)债权债务关系㊂根据固定收益㊁回购条款,名义股东等投资协议条款,提升了监管主体将 明股实债 界定为 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为借贷 的概率㊂1.2㊀不同监管主体定义不同2017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控制房地产融资风险,发布严苛的资管4号文,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明确界定 明股实债 为债权投资性质㊂认为明股实债是投资收益与被投资方经营成果不相关,实施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同时规定被投资方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固定金额的回报或者费用,达到约定条件后,被投资方实施赎回㊁支付本息的行为,实际操作中通常存在自身或者第三方回购㊁对赌协议㊁定期分红等关键条款的应用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明股实债 是指投资双方的约定被投资方需在未来以溢价回购股权的融资方式㊂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 国税41号公告 ),主要针对是混合性投资问题, 明股实债 作为具备权益和债权双重性质的业务,五项条件全部符合后才能判定为债务性质,投资方将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将支付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㊂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阐述了 明股实债 的两个逻辑,交易逻辑是投资方以合理对价获得被投资股权后,约定期满后,被投资方或第三方远期回购,并偿还投资方本金和收益㊂法律逻辑是签订股权转让和回购合同,且不存在主债权合同㊂明股实债的出现主要是规避监管,增强表内融资能力,降低财务杠杆,因此被大量应用㊂2㊀ 明股实债 主要模式在实务操作中, 明股实债 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自身复杂的嵌套设计和随着经济业务发展越来越多样化的交易模式㊂但剥离层层嵌套, 明股实债 模式主要可以总结归纳分为被投资方回购和第三方回购两类㊂2.1㊀模式I:被投资方回购该模式下,投资方增资被投资方,双方投资前明确本金和一定的溢价比例计算回购价格,并约定未来某一时点回购股权㊂被投资方自身承担偿付本息/回购义务,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㊂2.2㊀模式II:第三方回购(被投资方股东回购)第三方,即被投资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承担偿付本息/回购义务,被投资方不再承担该义务㊂模式II属于目前主流的 明股实债 模式,应用中更普遍,交易结构也更复杂㊂所以本文重点剖析分析该模式的财税处理㊂3㊀财税处理分析3.1㊀会计处理依据明股实债 中主要涉及4个文件: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AS22)㊁第37号(CAS37)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列报㊁2021年‘会计监管指引1号“㊁2022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在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给出了界定为金融负债的三个原则:原则一不存在无条件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原则二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原则三运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衍生工具㊂对于附回售条件的股权投资,证监会在‘会计监管指引1号“指出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享有普通股股东同等权利的基础上,还可以行使一定比率收益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的回售权㊂因㊃451㊃此,根据不同投资比例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投资方可以将其投资作为长期投资或者金融资产(FVTOCI)会计处理,被投资方按照CAS37原则一应该作为金融负债处理㊂3.2㊀税务处理依据国税41号是税务监管部门2013年针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出台的, 明股实债 作为具备权益和债权双重性质的业务,使用条件过于严格,必须五项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债权性投资,5项条件主要从是否约定了固定利率,是否定期付息,期满后是否支付本息或者赎回股权,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包括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权㊁经营管理权㊁选举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以下简称 36号公告 将 明股实债 投资从是否支付固定利息角度出发,认为凡是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投资方式,投资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税率缴纳增值税,转让的差价征收增值税㊂3.3㊀股权性质下的财税处理根据形式要件以名义股权界定为股权投资性质,尽管投资方不承担被投资方亏损风险,但从被投资方获取的回报仍以被投资方盈亏为限,金额不固定㊂只是获取固定回报是由被投资方大股东兜底㊂因此,被投资方根据形式要件,以名义股权处理,其股利分配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被投资方股东在回购环节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作为减资处理㊂当被投资方经营效率好,盈利能力强,实际分红远远超过投资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的固定收益率时,扣除按照股权比例的分红后,被投资方股东获得的超额分红应作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经营不善持续亏损,无法分红时,完全无法履行投资方要求的固定投资收益率义务,此时,被投资方股东履行的补足义务作为投资损失处理㊂明股实债 之模式Ⅱ不能同时满足41号公告5个条件,且对于第三方回购,41号公告规定存在空白点,因此模式Ⅱ将不能按债权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很可能会被认为是股权业务㊂对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㊂3.4㊀债务性质下的财税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界定为金融负债债务性质㊂投资方股利分配按照借款费用处理,被投资方股东承担还本付息/回购义务㊂从集团整体来看,仍是一项对外负债,因此被投资方的股东将其作为对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与被投资方收到的投资款进行往来挂账处理㊂投资方一方面需将收到的利息收入按36号公告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税率缴纳增值税,转让的差价征收增值税,另一方面将收回的投资本息按41号公告规定对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问题㊂被投资方的股东的还本付息/回购义务,却因为不符合41号公告不得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㊂4㊀案例分析集团公司A公司投资成立了C公司,C公司为全资子公司㊂曾成立2年后,C公司引进了机构投债者B公司㊂三方协议约定B公司对C公司出资5亿元,C公司对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参与经营管理㊂B公司每年获取固定回报率5%;5年后,B公司所持股权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格=5000∗(1+5%∗5)-C公司实际从B 公司获得的分红款);C公司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A公司㊁B公司㊂被投资方C公司仍然将其实际实现的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公司和B公司,B公司从C公司取得的利润分配以约定5%的固定回报为限,如超过5%,则超出部分归A公司,如不足则由A公司补足差额㊂4.1㊀会计分析该案例属于模式II拓展升级,由被投资方股东支付直接承担还本付息/回购义务,升级为还本付息/回购义务由AC公司共同承担,C公司承担分红义务,同时A公司存在补足分红义务㊂投资方B公司,在增资时应将其视为 交易性金融工具 进行会计处理㊂此处参考证监会‘监管类1号“文,考虑特殊股权投资附带的回售权,会导致投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风险与普通股股东有显著差异,投资方应将投资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分类为FVTOCI㊂A公司作为C公司的股东处理更复杂㊂A公司认为该笔业务为 明股实债 ,从A公司和C公司整体来看,是支付5%的固定利息,但是B收到固定回报的形式上为一部分是C公司以分红形式给出,另一部分A公司补足㊂A公司的补足义务为一项需用现金支付的潜在的合同承诺义务,A公司承担的回购B公司股权的义务实质上为A公司向B公司签出的一项看跌期权,在A 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按照该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具体如表1㊂表1㊀模式II拓展升级案例的数据投资方B被投资方C被投资方股东A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即使其为非交易目的持有,管理层指定也不能指定为FVO-CI,建议分类为FVTCL接受投资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支付分红款时: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A银行存款-C2)补足回报率合同义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借:交易性金融负债贷:银行存款3)回购股份义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贷:衍生工具(期权价格)㊀㊀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由于集团整体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当将B公司的增资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㊂则抵消后的分录应为:借:所有者权益贷:长期应付款㊃551㊃作者简介:付鹏(1989-),男,满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本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财务科科员,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㊁财务管理㊂4.2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析关于增值税,税务更倾向于认定为交易实质为A 公司向B 公司借款5000万,然后增资C 公司,最终由A 公司回购㊂B 公司名义上为投资产生的收益,但实质上构成借款利息收入㊂根据财税 2016 36号㊁财税 2016 140号,B 公司按照贷款服务对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C 公司正常分红,但是A 公司补足部分是否作为税前列支存在争议㊂本案例不满足国税务2013年第41公告5项条件,一方面,国税41号公告本身存在缺陷,适用条件未包含第三方赎回;另一方面,A 公司不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因此税务上更倾向于不认同A 公司的补足义务为债务性质的利息(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并计算纳税㊂5㊀建议在资本市场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尽管 明股实债 自身嵌套设计复杂性和备受财税争议,但不可否认其确实能有效缓解资产负债率高的融资困境,切实解决筹资需求,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针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投资主体视角,对于 明股实债 的风险问题,投资方㊁被投资方㊁第三方等交易主体应当通过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设计来规避相关风险,为 明股实债 业务选择出合适的财税处理方法㊂同时,加强投资主体与监管部门㊁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财税处理符合监管要求,促进 明股实债 的投融资方式在资源配置中的正向作用㊂(2)监管主体视角,建议健全 明股实债 交易业务中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做好衔接,避免同一业务不同税种出现 双标 的判断㊂一是扩大41号公告的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㊂明股实债交易模式随着经济业务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为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41号公告应该放松5条限制,比如针对明股实债交易更加精细化㊁个性化的税务处理规定㊂二是扩大增值税中保本保息的定义范围㊂实际操作中,明股实债业务协议不会将保本承诺条款明确说明,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济实质是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所以仍要缴纳增值税㊂参考文献[1]杨勇,喻春. 明股实债 投融资模式的财务处理及问题分析[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05):92-95.[2]王晶晶,胡丽萍.对我国明股实债税务争议的探讨[J ].财会月刊,2018,(19):130-133.[3]付进才.浅析 明股实债 业务财税处理问题[J ].财会学习,2017,(20):152.[4]卢珊珊. 明股实债 在企业财税处理中的争议[J ].财经界,2023,(02):159-161.[5]张春平,阮茹峰,李晗,等. 明股实债 在企业财税处理中的争议[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13):148-149.[6]v 郭昌盛.明股实债的税法规制[J ].税收经济研究,2017,22(03):52-62.[7]贺甜甜. 明股实债 的涉税处理研究[D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提升医院财务管理的效力探究付㊀鹏(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广东佛山528318)摘㊀要:本文在业界观点回顾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影响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将医联体运维纳入了医院主业发展的范畴㊂在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对破解影响因素作出了以下思考,即对于打通业财信息壁垒㊁对于形成资产有序购置㊁对于优化财务内控环境㊁对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思考㊂基于上述思考,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措施为:以项目制打通业财融合中的信息壁垒㊁根据主业战略规划细分资产技术关联㊁在医联体组织架构中建立专家委员会㊁以发展基金项目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㊂关键词:财务战略思维;财务管理;效力;提升;医院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53㊀㊀本文在医联体建设背景下,探究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效力的实施措施㊂在社会网格化管理的今天,医联体建设将助于发挥核心医院的医疗诊治优势,以增强社区医疗工作的开展实力㊂为了不断增强医联体的社会服务能力,当前需在财务战略思维导向下提升核心医院的财务管理效力㊂核心医院在医联体中发挥着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供给职责,唯有提供具有区域植根性的医疗服务,才能使核心医院在医联体中起到业务指导㊁医疗资源输出的作用㊂就 财务战略 可理解为,组织为谋求资金均衡有效的流动,以及实现组织的整体战略,而对组织资金流动进行全局性㊁长期性与创造性的谋划,并确保其执行的过程㊂由此,在思维中秉持财务战略所蕴含㊃651㊃。
一文读懂明股实债的七大实务操作模式
⼀⽂读懂明股实债的七⼤实务操作模式明股实债的模式就是实现明股实债业务操作的表现形式,以便能够达到明股实债保本保息的⽬的。
本节我们主要介绍刚才说的这7种模式,基本上概括了当前市场上的常见形式啦,这⾥⾯的部分业务模式已经明确被监管叫停了,⽐如结构化资管产品模式、多层嵌套模式,但是我们这⾥仍然梳理⼀下做个交流,以便能够更清晰的知道什么样的明股实债是监管禁⽌的明股实债,⽽什么样的明股实债可能还是有机会的。
在分享明股实债的这7个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的了解⼀下明股实债业务作为融资⼯具的操作环节。
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投资⼊股、退出增信这三个环节,委托代理就是投资⼈认购这类融资⼯具产品,产⽣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对投资资产的运营管理在很⼤程度上连同资⾦⼀并信托给了专业资管机构,代理⼈的投资管理能⼒和道德风险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因为通常同⼀个融资项⽬可以由不同融资⼯具和专业管理机构凭借各⾃的资⾦优势、产品优势或产业项⽬优势进⾏组合来形成。
投资者⾃愿与专业机构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信托原则,除了基于底层项⽬的质量之外,还需要考量融资⼯具的监管要求、代理⼈的服务质量和声誉等。
随着泛资管竞争格局的演变,委托代理链条趋于压缩。
投资⼊股就是在法律程序上完成对底层资产的价值评估以及⽀付相应的价格获取对应的股份⽐例;从投资⼈的⾓度来说,明股实债交易结构中即便存在回购退出的机制,也有必要关注投资⼊股环节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受托管理的机构应该为投资者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甚⾄具有折价保护的交易对价,因为这样可以减轻投资⽅在项⽬存续期间跟踪监测管理的压⼒,也有助于降低回购退出的操作风险。
关于明股实债的各种法律风险我们会在后⾯单独通过⼀节来分享交流。
在投资⼊股这个环节应当重点关注项⽬标的的资产评估和⼊股作价的公允性,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另外关于项⽬本⾝的经营持续性、周期性,以及资⾦需求特性是否与融资⼯具资⾦来源特点相匹配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明股实债案例
明股实债案例
在金融领域中,明股实债是一个常见的概念。
它指的是企业以股票和债券的形
式进行融资,以实现企业发展和经营需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明股实债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于是决定进行明股实债。
首先,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这意味着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从而为公司提供资金。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券是一种企业或政府筹集
资金的工具,投资者购买债券相当于向发行方借款,发行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债务。
通过发行债券,公司可以获得一笔相对稳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成功筹集到了所需的资金,为企业未
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股票和债券两种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实现企业和投资者的双赢。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和债券获得了投资回报,而公司也得到了资金支持,实现了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明股实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资金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对明股实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明股实债的操作流程
明股实债的操作流程引言概述:明股实债是指投资者以实际股权作为抵押,从而获得借款的一种金融操作方式。
它在金融市场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收益,因此操作流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明股实债的操作流程,包括明股实债的定义、操作流程的五个大点以及总结。
正文内容:1.明股实债的定义1.1 明股实债的概念明股实债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抵押,从而获得借款的一种金融操作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投资者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可以减轻投资者的风险压力。
1.2 明股实债的特点明股实债的特点包括:投资者以实际股权作为抵押物,借款方根据股权的价值给予借款;投资者在借款期限内享有股权的收益和权益;借款方在投资者无法偿还借款时,有权处置抵押的股权。
2.明股实债的操作流程2.1 申请明股实债2.1.1 抵押物评估投资者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然后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抵押物评估。
评估结果将决定借款方给予的借款额度。
2.1.2 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押物评估完成后,投资者与借款方将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中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详细信息。
2.2 借款发放2.2.1 股权过户借款方在借款发放前,要求投资者将抵押的股权过户给借款方。
这样可以确保在投资者无法偿还借款时,借款方有权处置股权。
2.2.2 借款发放借款方在收到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将借款发放给投资者。
借款金额通常根据股权的市值和评估结果来确定。
2.3 借款偿还2.3.1 还款方式投资者在借款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偿还。
还款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等。
2.3.2 借款利息在还款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支付借款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借款金额和利率来确定。
2.4 股权回收2.4.1 还款完成当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后,借款方将归还抵押的股权给投资者。
2.4.2 违约处理如果投资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借款,借款方有权处置抵押的股权,以偿还借款。
金融证券丨厘清明股实债、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三者之间的概念与法律风险
金融证券丨厘清明股实债、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三者之间的概念与法律风险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资本市场中企业融资经常会用到明股实债、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这三种方式,但是当事人可能不太清楚采用这三种方式的优劣,以及可能要承担的风险与法律后果。
由于这三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被频繁应用,所以在《九民纪要》中也对对赌协议与让与担保做了详细的规定。
虽然明股实债因为一些原因监管等原因没有具体提到,但是因为和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另外两个概念非常类似,所以今天我们就从《九民纪要》的规定出发,厘清三者之间的边界。
期望通过本文,指引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在具体交易中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和编写相关合同条款。
一、明股实债、让与担保与对赌协议的概念1、明股实债《九民会纪要》并未全面规定明股实债,明股实债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此为在资本市场一般做法流行之后的简称。
简单说它的交易逻辑是:投资者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并签署远期受让协议,约定投资期满,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赎回股权,以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
2、让与担保《九民会纪要》中对让与担保的解释如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让与担保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担保设定之初是否将担保物所有权进行转移又可分为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根据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约定需要对担保物进行清算估价程序,广义的让与担保又可以分为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和清算型让与担保。
此为后话,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再对让与担保做详细辨析。
(本文所指股权型让与担保,就是标的物是股权时的让与担保。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2016-11-20 21:45:12)转载▼标签:内外有别m明股实债信托借款投资担保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1]案情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
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3]结果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警示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
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
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
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
“明股实债”风险探析
“明股实债”风险探析作者:沈娉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01期一、“明股实债”的背景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
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
二、“明股实债”的案例目前,“明股实债”亦成为私募基金运作较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但这种模式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现通过对比分析:案例一: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件背景: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及其两个股东签订《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的增信措施为港城置业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另外两名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其中一名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新华信托对港城置业享有的是股权还是债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和外部关系,对内部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明股实债;而对外部上不适用内部约定,第三人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约束,而是对外的公示为信赖依据。
港城置业所有债权人实际均系第三人,对港城置业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即新华信托为持有港城置业80%股份的股东身份,第三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2016-11-20 21:45:12)转载▼标签:内外有别m明股实债信托借款投资担保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1]案情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
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3]结果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警示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
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
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
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
矿产公司明股实债操作流程
矿产公司明股实债操作流程
明股实债是指矿产公司将其持有的矿权或矿产资源作为抵押物,进行债务融资的一种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矿产公司确定融资需求:矿产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确定进行明股实债操作的计划。
2. 矿权评估和定价:矿产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持有的矿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与债权方协商确定明股实债的总额。
3. 尽调和风险评估:债权方对矿产公司进行尽调,了解其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等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安全。
4. 筹集债务资金:矿产公司向债权方提供矿权或矿产资源作为抵押物,并向债权方申请债务融资。
债权方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决定是否批准借款,并确定借款的额度和利率等条件。
5. 签订合同和公告:矿产公司与债权方签订明股实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矿产公司还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示其明股实债的具体细节和风险提示等信息。
6. 履行债务和风险防范: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向债权方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在债务期限内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矿产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状况,积极
防范风险,确保借款的安全。
7. 撤销抵押和解除债务:当矿产公司偿还完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债权方将解除抵押物和债务,矿产公司重新获得对该矿权或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公司在进行明股实债操作时,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开采期限延长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
因此,在明股实债操作中,矿产公司需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理性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障债务的安全和自身利益。
#小兵研究#“明股实债”业务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风险
#⼩兵研究#“明股实债”业务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风险明股实债业务,即在形式上或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权融资,⽽在权利义务和承担的风险上更接近于债权融资的⼀种融资⽅式。
由于其结合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优点,近年来受到特定⾏业,尤其是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热烈追捧。
⽽近期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的破产债权纠纷案,⼜暴露出了明股实债业务诸多风险。
本⽂从明股实债的业务模式、市场需求出发分析了该业务的特点和风险。
⼀、明股实债业务的主要模式⽬前市场上常见的明股实债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增资/转让股权模式增资/转让股权模式较为直观,在融资环节,投资⼈以增资或受让原有股权的形式为融资⼈提供融资,签署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与真实股权融资的⼿续⼀致。
最⼤的不同在于退出环节和收益分配环节,主要体现在由股东或实际控制⼈溢价回购股权实现退出,并向投资⼈定期⽀付收益。
(⼆)永续债/类永续债模式永续债/类永续债模式,主要是利⽤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的规定,在债务融资的基础上,通过设定不特定的到期⽇和还本付息义务触发条款,在会计处理上计⼊融资⼈权益类科⽬。
永续债是⼀种标准化的产品,以在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永续票据为代表,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的⽆固定到期期限的债务融资⼯具。
计⼊权益的主要条件为:该永续票据不包括交付现⾦或其他⾦融资产给其他⽅,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交换⾦融资产或⾦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对应⾄发⾏条款,主要为⽆到期⽇及可递延⽀付利息。
类永续债是⼀种⾮标准化产品,在融资形式上与⼀般的⾮标债权融资类似,主要区别也是体现在⽆到期⽇及可递延⽀付利息,投资⼈主要通过利率跳升条款来迫使融资⼈主动提前还本付息,从⽽实现退出。
早在2013年,恒⼤集团就开始采⽤类永续债模式融资,实现资产负债率⼤幅下降。
⼆、明股实债业务的主要需求企业采取明股实债⽅式融资,主要是基于以下需求:(⼀)资本⾦需求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对于不同⾏业固定资产投资都需满⾜⼀定的最低资本⾦要求,⽽我国的企业融资以债权⽅式为主,股权市场并不发达,因此在项⽬投资上普遍存在资本⾦不⾜问题,⽽另⼀⽅⾯,商业银⾏由于不能直接从事股权投资,通过明股实债业务也可以间接为企业提供资本⾦融资。
【最新分享】股权与债权:从三个典型案例看“名股实债”的认定与预防
【最新分享】股权与债权:从三个典型案例看“名股实债”的认定与预防一导读当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以后,公司就变成这些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失去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仅按出资额大小享有股权,换言之,股权,即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融资的角度分析,股权经过一定程序的分割与转让,就形成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工具—股票。
因此,股权作为融资工具之一,最本质的特征是股东之间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但与合伙人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股东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工具,其实就是借贷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保本保息”,即债务到期时,债务人需要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债权人。
正因为债务风险较低,因此,相比较与股权投资动辄上千倍的回报,债权投资的收益率(利息)也较低。
本来债权“保本保息”的特征与股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特征有着明显的区别,但面对着日益庞大的资金需求,再加上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股权与债权之间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
特别是在“名股实债”的情形下,不经仔细甄别,根本无法区分二者。
所谓“名股实债”,即在形式上或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权融资,而在权利义务和承担的风险上其实质乃债权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由于其结合了股权和债权融资的优点,近年来受到特定行业,尤其是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人的热烈追捧。
据统计,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规模已达万亿级,而且还在快速增长。
本文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在梳理法院裁判思路的基础上,对“名股实债”的认定、法律风险及预防等展开分析。
案例一:新华信托与湖州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来源:吴兴区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2011年6月,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及其股东纪某、丁某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信托财产溢价受让纪某、丁某持有的港城置业股权,股权转让款及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均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融资期限为1.5年、2年、2.5年,港城置业应向新华信托偿还信托资金,以及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保管费用、包干费用等。
矿产公司明股实债操作流程
矿产公司明股实债操作流程矿产公司明股实债操作流程是指矿产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明股实债操作流程的步骤和流程,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1. 制定明股实债计划首先,矿产公司需要制定明股实债计划,明确筹资的目的、金额和时间等关键要素。
计划应基于矿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项目需求,并考虑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
2. 筹备材料准备在进行明股实债操作前,矿产公司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筹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和法律文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规划和商业计划书•风险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书•投资者沟通材料这些材料将用于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进行申报和披露。
3. 内部决策与审批矿产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决策与审批程序,确保明股实债计划符合公司战略和治理要求。
决策与审批程序可能涉及董事会、高层管理层和股东大会等机构。
4. 选择承销商和律师团队矿产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律师团队,他们将提供专业的投行和法律服务,协助矿产公司完成明股实债操作。
选择承销商和律师团队时,矿产公司应考虑其专业素质、经验和声誉等因素。
5. 准备招股书和发行文件矿产公司与律师团队合作,准备招股书和发行文件。
招股书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和明股实债计划的重要文件,发行文件包括股票认购书和债券发行文件等。
6. 监管机构审批矿产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招股书和发行文件,并接受其审查和批准。
监管机构可能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部门。
审批过程中,矿产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应监管机构的要求。
7. 公司路演和投资者沟通在明股实债操作前,矿产公司需要组织公司路演和投资者沟通活动。
公司路演是向投资者展示公司发展前景和明股实债计划的重要环节,投资者沟通活动则是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解释明股实债计划的细节。
8. 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矿产公司可以正式发行股票和债券。
发行过程中,矿产公司需要与承销商合作,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等关键要素。
明股实债简介
明股实债简介2013 年以来,建行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向国资委部下各个投资公司鼎力推介明股实债金融产品,交投公司财务资本部已与建行就该产品的可行性进行了多次商讨,联合优化交工公司财产构造,降低财产欠债率指标,拟打算在不影响我公司经运营作的前提下,利用我公司平台与建前进行合作。
下边我就明股实债产品向各位领导作简单介绍。
一、明股实债基本观点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式的投资方式,依据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本质上是债权投资。
”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差别在于这类投资方式固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公司,但本质上却拥有刚性兑付的保本商定。
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宽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二、明股实债操作模式针对我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的特征,如存心向接受明股实债投资的话,其详细操作模式大概为:1、第一,公司与交投公司层面要研究接受该产品能否会对我公司平时经运营作产生影响;2、其次,要获得国资委的赞同,并保证股权构造变化后,不影响交投公司对我公司银行授信的担保;3、最后,建行、交投公司与交工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投资款到位,扩大交工公司注册资本。
协议主要商定事项为:产品到期后(一般为 3-5 年)由交投公司回购建行增资部分的股权;建行不参与我公司的详细经营管理,不向我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余人员,并将所拥有的我公司的股权拜托给交投公司进行管理。
三、明股实债的优势1、既能够解决公司的资本问题,同时在解决资本的同时又能够优化公司报表的财产欠债率指标。
公司 2013 年终总财产为亿元、欠债总数为亿元、净财产为亿元,财产欠债率为 %。
如公司以借钱形式融入 3 亿元资本的话,则总财产增添至亿元、欠债总数增添至亿元,净财产保持不变,财产欠债率上涨至 %;如公司以明股实债形式融入3亿元资本的话,则总财产增添至亿元、净财产增添至亿元,欠债总数保持不变,财产欠债率降落至 %。
2、明股实债产品有较长的融资限期,一般为3 -5 年,能够解决公司的中长久资本需求,对比流动资本贷款需要逐年转贷、转贷资本压力较大,明股实债产品也拥有较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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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中伟新材:明股实债的基本逻辑和操作细节评析1.明股实债问题在企业的投资行为中还是非常见的,情形也各不一样,简单来说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①明股实债一般在企业的前期阶段比较常见,这时候企业的经营还并不是那么稳定更没有明确的IPO目标,有些投资可能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
②明股实债在一些国有的投资平台也比较常见,他们有些是为了满足政府的对外投资要求,有的就是为了资产保值,至于资产是否能实现大幅增值并不是重点。
2.关于明股实债的操作方式,也主要有两种模式:①一种是直接进行正常的股权投资和工商登记,有出资价格和决策程序,只是还会约定回购的时间和成本。
②一种是也签署投资协议,但是全部的出资全部进入资本公积并不在实收资本体现,也不做相应的股权的工商变更。
3.当然,还有一种操作方式,那就是投资机构先是将资金借给企业,约定一个时间点,投资机构有固定收益收回投资的权利也有在这个时间点按照以前约定的价格转成股份的权利。
这样的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也是合法有效的投资协议,但是这样的操作并不是今天我们讲的明股实债的情形,也不是最常规的股权投资行为。
4.企业的投资和融资行为,是最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
而民事诉讼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那就是只要这个约定双方能够认可没有意见,而这样的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一般都会被认可且不受第三方的干预。
5.明股实债问题我们都很熟悉,那么其中涉及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以及规则,小兵这里借着这个案例为大家做一个整体的总结,仅供参考: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17年2月发布)有有关于明股实债的定义。
②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关于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有效之规定,“明股实债”协议不因企业之间借贷而无效。
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债务人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之规定,“明股实债”协议不因“让与担保”而无效。
④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投资发行人,并在投资退出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⑤基于法人财产独立性原则,发行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投资合同的安排并未将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投资款排除在发行人合法财产之外,不会损害发行人法人财产独立性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大龙汇源、梵投集团选择通过中伟集团或邓伟明回购股权退出时,不会导致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减少;选择通过减资退出时发行人将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届时有权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会损害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⑥参考《九民纪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达成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大龙汇源将其持有的中伟新材料股权转让给中伟集团事项与“明股实债”相关投资协议约定一致,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大龙汇源与公司签署的《投资合同》约定,大龙汇源在投资期限内按照约定标准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根据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
大龙汇源投资发行人属于债务融资,具有“明股实债”的性质。
2018年12月23日,大龙汇源将其持有的中伟新材料2,142.8571万元股权转让给中伟集团。
(一)大龙汇源“明股实债”投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退出方式约定情况,相关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大龙汇源将其持有的中伟新材料股权转让给中伟集团事项与“明股实债”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1、大龙汇源“明股实债”投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退出方式约定情况2016年1月,大龙汇源与中伟集团、发行人、邓伟明签署《投资合同》,2016年10月,大龙汇源与中伟集团、邓伟明及发行人签署《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就大龙汇源向发行人投资1.2亿元(以下简称“大龙汇源第一笔投资”)事宜进行了约定。
除大龙汇源第一笔投资外,报告期内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曾用名“贵州省铜仁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另存在两笔类似投资:(1)2017年8月,因发行人业务发展较快,为加快项目建设需要发展资金,大龙汇源与发行人其余股东中伟集团、邓伟明协商一致同意,基于中伟集团、邓伟明的出资情况,大龙汇源向发行人追加投资1亿元(以下简称“大龙汇源第二笔投资”),全部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大龙汇源与中伟集团、邓伟明及发行人就追加投资事宜签署了《投资合同》。
按照大龙汇源第二笔投资合同的约定,大龙汇源追加投资1亿元全部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各方无需就本次投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1月,经协商一致,大龙汇源与发行人、中伟集团及邓伟明签署《投资合同之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大龙汇源第二笔投资合同,发行人退还大龙汇源已支付的1亿元,并按年化利率10%向大龙汇源支付资金占用费。
(2)2017年8月,因发行人作为铜仁市规模企业,发展前景较大,同时为加快项目建设需要发展资金,梵投集团为支持当地企业发展,向发行人投资2.5亿元(以下简称“梵投集团投资”),投资完成后持有发行人26.8817%股权,梵投集团与中伟集团、邓伟明、发行人及大龙汇源签署《投资合同》。
梵投集团投资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在每个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发行人应收回并销毁以前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并向各股东出具资本变更后的出资证明书。
合同签署后,梵投集团向发行人缴付了1.1亿元投资款,剩余1.4亿元未缴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各方未就本次投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2月31日,经协商一致,梵投集团与中伟集团、邓伟明、发行人签署《投资合同之终止协议》,约定终止梵投集团投资合同,发行人退还梵投集团1.1亿元投资本金以及按8%每年的收益率向梵投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
2、相关约定是否合法有效(1)大龙汇源、梵投集团的投资具有“明股实债”的性质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2017年2月发布)关于明股实债的定义:“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从前述投资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固定的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不与发行人的经营业挂钩,中伟集团、邓伟明和发行人向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提供了保本保收益承诺,并约定在投资期限结束后大龙汇源、梵投集团通过发行人减资或中伟集团、邓伟明回购的方式退出,符合前述“明股实债”的定义;此外,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投入的资金对发行人而言是需在未来按固定期限以固定利率偿还的一项现时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财务报表上将其认定为负债并在长期应付款披露。
因此,大龙汇源、梵投集团对发行人的投资具有“明股实债”的性质。
(2)相关约定合法有效①协议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投资合同以及大龙汇源、梵投集团、中伟集团、邓伟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投资合同由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允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签署了书面法律文件,符合各方商业安排,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投资合同为各方合意的结果,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违反《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关于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有效之规定,“明股实债”协议不因企业之间借贷而无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债务人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之规定,“明股实债”协议不因“让与担保”而无效。
因此,相关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投资发行人,并在投资退出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大龙汇源第一笔投资经大龙汇源唯一股东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股东决定以及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铜府函〔2015〕295号)审批同意,大龙汇源第二笔投资经中共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梵投集团投资经中共铜仁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④没有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基于法人财产独立性原则,发行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投资合同的安排并未将大龙汇源、梵投集团投资款排除在发行人合法财产之外,不会损害发行人法人财产独立性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大龙汇源、梵投集团选择通过中伟集团或邓伟明回购股权退出时,不会导致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减少;选择通过减资退出时发行人将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届时有权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会损害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同时,参考《九民纪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达成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大龙汇源、梵投集团与中伟集团、邓伟明及发行人的投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相关约定合法有效。
3、大龙汇源将其持有的中伟新材料股权转让给中伟集团事项与“明股实债”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1)与“明股实债”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是否一致①大龙汇源第一笔投资2016年1月各方签署的《投资合同》第五条“投资回收”约定: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大龙汇源有权要求中伟集团或邓伟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大龙汇源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也有权通过由发行人减资的方式收回大龙汇源对发行人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