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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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负责制实施办法

(HQB[晋001] —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造价、效益达到预期的目标,保障客户、公司、员工的利益,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单件性的特点,组成一次性项目施工小组,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实施全面、全员和全过程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是实现所承担的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目标,提高工程施工项目效益和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三条项目经理是企业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受企业法人的委托,指挥工程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施工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决定项目内部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处理有关的外部关系。项目经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图审机构等的监督,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按期汇总和提交有关施工活动的成品文件、过程文件和依据文件。

第四条公司实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项目经理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当。

第五条项目经理从信息跟踪、工程投标、合同谈判、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后期服务、工程验收等,实行工程设计及施工活动全过程一贯制负责。

项目经理为工程设计及施工活动全过程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设计和施工进度、设计和施工成本和工程造价负有第一行政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山西分公司。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任用与任期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符合任职资格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拔任用:

1、由公司上级领导委派;

2、自荐;

3、竟聘。

第八条项目经理任期,从接受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为止。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项目经理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履约。

工程项目的合同是规定施工人与发包人双方责、权、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是处理双方关系的主要依据,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合同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处理执行合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合同的实施、变更调整、违约处罚等,对执行合同负主要责任。

2、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原则、程序和方法。

为了做好项目的工作、达到预定的目标,项目经理需要事前制定周全而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计划,包括工作的目标、原则、程序和方法。使项目组全体成员围绕共同的目标、执行统一的原则、遵循规范的程序、按照科学的方法协调一致的工作,取得最好的效果。

3、组建项目小组,确定项目的组织原则和形式。

工程项目的管理涉及众多的部门、专业、人员和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完成好项目并提高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节省项目的管理费用,项目经理要组建项目小组,要进行良好的组织和分工。项目经理要确定项目的组织原则和形式,明确项目小组成员的岗位和职责,为项目小组成员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

4、协调外部与项目有关的各方关系。

工程项目设计的成功不仅依靠公司的工作,还需要业主、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以及地方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指导与支持。项目经理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合理和潜在的利益,建立良好的关系。项目经理是协调各方面关系使之相互紧密协作配合的桥梁与纽带。

5、负责对项目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公司效益实施控制。

对项目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效益的

重要因素,也是项目合同考核的主要指标。项目经理要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对项目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综合控制。

项目经理同时应努力使公司的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无形资产等)最大化。

项目经理应制定执行效果测量基准,进行进展情况分析,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经理是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控制的中心。

6、负责项目的提成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开支的确认。

7、认真贯彻国家、各级政府和公司颁布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公司颁布的、与项目的施工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等,是项目小组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经理应在整个项目施工活动中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项目经理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1、全面负责项目经营管理生产的指挥权。

2、对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的决定权。

3、对项目分包和劳务聘用具有决定权。

4、为实施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有效控制,有权决定或否决相关事项。

5、对项目小组的人、财、物资、设备具有使用调配权。

6、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并有权进行内部分配或奖惩。

7、在项目进行期间,有权调整项目小组成员的作息时间。

8、有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决定权。

9、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具有以下主要义务:

1、具有履行项目经理各项职责的义务。

2、具有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的义务。

3、具有为公司创造效益的义务。

4、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施工小组的组建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小组的组建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并应按照公司《项目小组组建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小组成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成员的数量应满足施工文件签署的最低层级要求;

2、成员应具有经公司认定的、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项目小组机构的设置应满足经营管理与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在项目的预备进场时,项目小组必须具备的成员有:

1、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

2、项目技术总监;

3、项目的设计方案或现场设计所涉及专业的专业技术总监及设计师;

4、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5、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库管员或安全员。

第五章项目经理与公司经理的关系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项目经营与生产的各项事务负责,并对公司及总经理(经理)等上级主管。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后,公司总经理(经理)的工作应转向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建设、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后,与项目有关的文书、技术文件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总经理应签署;其他由项目经理签署。

第六章项目管理资料备案

第二十二条下列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报公司存档备案:

(一)前期准备:

1、《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及变更、修改等)及履约记录、;

2、工程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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