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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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饮食卫生,防止学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对以下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经当地卫生部门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责任人。
一、餐具、饮具未消毒及保洁的,造成交叉污染,引起学生食物中毒的。
二、采购食品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食品,造成学生的中毒的。
三、管理措施不严、玩忽职守,内部混乱造成学生中毒的。
四、严禁把隔夜、剩余的食品供给学生,违反规定,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五、食堂工作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自不遵守的,发生交叉感染的。
六、在食品加工中,里生外熟造成学生中毒的。
七、管理措施不严,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造成学生中毒。
八、在洗涤、切配砧板不干净,引起交叉污染,使学生中毒的。
九、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未按规定做的,造成食物污染,引起中毒的。
十、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松山中学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