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小企业政策比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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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美日两国之所以重视小企业发展是因为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不可替代作用和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灵活的运营机制。文章通过与美国、日本的小企业政策进行比较,试图对我国的小企业政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应当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政府应当制定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小企业支持应重点着眼于提升产业层次,发展高科技产业和清洁技术上,这主要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发展风险投资,拓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等等。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人才环境和****环境。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地位小企业政策

美日对小企业的定义

在美国小企业的定义由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规定:制造业雇员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在8万美元以下。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SBA的统计数据,1990年,美国小企业创造了39%的国民生产总值和52%的企业销售收入。小企业的就业人数体现了美国小企业的重要地位。1993年,小企业的数量为2150万个,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54%。从1981年至1988年间,小企业创造了45%的新增加就业。但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指标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1958年至1977年间,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从占全部企业的52%下降至47%。同一期间,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从占全部企业的52%猛降至29%。销售收入则从1958年的57%下降至1982年的50%,到1990年才恢复到52%。

与美国不同,日本小企业有明确的定义,通产省(MITI)规定雇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并且根据雇员人数和资本额明确了在各个行业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在战后的日本,小企业同样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MITI1995的统计数据,在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企业的52%,增加值的57%;在流通领域,小企业占全部批发额的60%,零售额的78%。并且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日本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80%。在所有产业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小企业就业人数占行业就业人数比例最高,而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就业人数的绝对额最多,1994年,这两个行业的小企业提供了2300万个就业机会,占全部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56%。进入90年代后,由于面临自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以及日圆的升值和不动产价值的下降,造成了日本国内需求增长的停滞,小企业的就业人数有所下降。如在制造业,在1991年至1994年期间,小企业就业人数出现了自70年代以来的首次下降,但在1994年小企业仍创造了4100万个就业机会。

尽管美国和日本的小企业定义不尽相同,但美国小企业的就业人数远低于日本,美国的小企业就业人数为60%,而日本为80%。在制造业中,两国的就业人数比例差距很大,日本在该领域的小企业提供近70%的就业机会,在美国则为40%,并且销售收入的差距更大,日本为52%,而美国仅为18%。

美日小企业政策

美国小企业政策概述

美国对小企业的鼓励政策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形成阶段,时间大约从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末,该阶段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反垄断。

但在50年代末,美国小企业政策进入了第二阶段,该阶段小企业的主要政策目标是维护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

进入80年代末,美国小企业政策发展到第三阶段,这个时期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和发展小企业创新。在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面对来自日本和欧洲的强大竞争,美国的

传统产业日薄西山,长期不重视经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力图通过技术领先保持美国的产业竞争力。同时,长期的实践证明,小企业所体现的企业家精神和技术创新能力超过大企业,美国小企业政策的重点在于激发和维持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使小企业成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力军之一。实施这个政策的主要措施是财政鼓励加快技术向小企业的转移和资助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美国政府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政策性补助。美国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此外,《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还规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

政策性贷款。即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可以应中小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总金额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的政策性贷款。

贷款担保。美国《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局作为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人,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

税收优惠。美国对中小企业的R&D投资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90年代,克林顿政府宣布对企业的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将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

政府采购。美国联邦采购局专门设有小企业采购代表处,专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向中小企业的商品采购。美国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23%必须给中小企业。

发展风险投资。早在1958年,美国政府就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该计划允许某些私营投资公司可以向中小企业管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资产的款项,并享受低息及税收优惠,从而进行风险投资。截至1995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所属的500多家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向近7万个中小企业投入了约110亿美元的风险资金。

实施科技支持计划,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主要是通过实施专门的科技支持计划来实现的。目前主要有:“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这是一项竞争性极强的科技计划,其宗旨是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形成。它是根据美国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而制定和实施的。该法规定,凡是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拨出法定的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分为启动阶段、研发阶段、商业化阶段,不同阶段资助数额和期限均各不相同。“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参与,1982~1996年间,该计划共从中小企业征集到26万多个项目,其中4万多个获得资助,资金总额达65亿美元。据资料分析,大约20%的项目在第二期经费支持4年后,其研究成果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其宗旨是加强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性研究机构(大学、非赢利科研组织和联邦实验室)之间的合作,促进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的实施也分为启动阶段、研发阶段、商业化阶段,不同阶段资助数额与期限也各不相同。目前,“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每年的资助额约为6000万美元。

日本小企业政策概述

日本把小企业政策调整为提高日本产业竞争力,推动和鼓励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分包商,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促进小企业之间发展的横向合作。1957年颁布了《小企业协会组织法》,通过税收优惠和金融资助等措施推动建立带有卡特尔性质的小企业合作组织,加强小企业之间协调和信息交流。自此,大量小企业的产业合作组织和协会应运而生,这些组织对日本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小企业政策的基石,提供了协调所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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