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中“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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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理解为对宗教思维方式的扬弃,以此强调对人的主体性的彰显;其二,从超越生物本能以及控制情感、意志等非理性活动层面来解读理性,从中试图彰显理智的作用;其三,在本体论或认识论意义上把理性理解为对感性、经验、现象的超越,进而强调其“本质探求”之要义;其四,认为理性更表现为实践理性,即伦理实践领域的意志自律和意志自由,旨在为道德奠定依据;其五,在马克思哲学视域中,理性则体现为在人的自由实现过程中开辟出科学路径的历史唯物主义智慧。全面呈现“理性”内涵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只有培育完整人性自觉进而塑造健全人格,才能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与真正进步;第二,应超越唯科学主义的育人理念而代之以通识教育理念;第三,要自觉意识到国家和民族的强大更体现在公民整体精神道德和制度建设层面;第四,在社会历史领域要时刻注重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摘自《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3期

中国宗教改革的基本内容

李向平《“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当代中国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改革路线图》指出,当下中国宗教管理体制存有如下三大矛盾:其一,宗教需求逐步增大与宗教活动场所严重不足、宗教界人士社会声望不断提高与宗教从业人员之认可度逐步下降之间的矛盾;其二,信教公民增加、宗教社会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宗教界政治化、行政化倾向过重,脱离信教公民,其公信力、号召力下降之间的矛盾;其三,宗教界人士服务信教公民的能力与信教公民要求之间的矛盾。当代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基本步骤,分阶段、分专题进行。第一步,变“行政管理”为“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即把目前强调的行政化宗教管理转变成为社会管理乃至社会治理,变宗教行政工作为宗教社会工作。第二步,变“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为“民主管理”,各个宗教信仰共同体能够实行团体自治,在宗教团体及法人概念的基础上自选宗教组织的管理者或场所的负责人,民主选举各个宗教团体的负责人。第三步,宗教民主与宗教自由,即在《宪法》的原则基础上落实宗教自由政策;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宗教相关公共事务的法制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实现信仰无限制而宗教行动有法制约束的宗教自治目标。

摘自《上海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社会建设中“社会”的概念

谢立中撰文《“社会建设”的含义与内容辨析》指出,“社会”这个概念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用法:1.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系统之外的那部分人类交往领域。2.作为一个与“共同体”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种与“共同体”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类型。3.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我们今天在讲“社会建设”时所说的“社会”,应该是指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社会”,即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的“社会”,包括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区、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等。按照对“社会”一词的这种理解,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上述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活动赖以进行的各种结合体当中今天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那些结合体本身进行“建设”。只有对“社会”一词的含义做这样的理解,我们才能对包括官方文件在内的当前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各种文献之中所述“社会建设”的内容,做出相对而言最符合逻辑的解释。

摘自《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立法建议

周叶中撰文《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指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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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2015.4·学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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