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摘要: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06•【分类】问答正文《“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日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1.记者:《实施方案》的编制背景是什么?答: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世界大势、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全球性重大国际经济合作倡议。
近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成为广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性产业,民航业统筹发挥独特优势,通过支撑对外互联互通、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十三五”以来,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基本实现了由运输大国向运输强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民航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编制印发《民航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行动计划(2016-2030年)》,明确了民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首个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行业指导性文件。
2017年6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卢森堡首相贝泰尔时,首次提出支持建设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
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设“空中丝绸之路”。
推进“空中丝绸之路”建设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是民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至2015年)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至2015年)全面落实《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实施枢纽战略,满足综合交通一体化需求。
加强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机场的功能互补,促进多机场体系的形成。
到2015年,全国运输机场总数达到2 30个以上,覆盖全国94%的经济总量、83%的人口和81%的县级行政单元。
北方机场群:将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新建北京新机场。
加快发展区域枢纽机场,发挥哈尔滨、沈阳、大连、天津机场分别在东北振兴和天津滨海新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培育哈尔滨机场面向远东地区、东北亚地区的门户功能。
发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等机场的骨干作用。
发展漠河、大庆、二连浩特等支线机场,新增抚远等支线机场。
华东机场群:培育上海浦东机场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
加快发展上海虹桥、杭州、南京、厦门、青岛等区域枢纽机场,满足长三角、上海浦东新区、海西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需要。
培育青岛机场面向日韩地区的门户功能。
发挥济南、福州、南昌、合肥等机场的骨干作用。
发展淮安等支线机场,新增九华山等支线机场。
中南机场群:培育广州机场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枢纽机场。
完善深圳、武汉、郑州、长沙、南宁、海口等机场区域枢纽功能,满足珠三角地区、中部崛起、北部湾地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等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区域合作战略需要。
增强三亚、桂林等旅游机场功能。
发展百色等支线机场,新增衡阳等支线机场。
西南机场群:强化成都、重庆、昆明机场的区域枢纽功能,加快培育昆明机场面向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门户功能,服务于云南桥头堡发展需要。
提升拉萨、贵阳等机场的骨干功能,满足国家加快发展藏区和偏远地区发展需要。
发展腾冲等支线机场,新增稻城等支线机场。
西北机场群:强化西安、乌鲁木齐机场区域枢纽功能,满足关中-天水经济区和新疆地区快速发展需要。
培育乌鲁木齐机场面向西亚、中亚地区的门户功能。
提升兰州、银川、西宁等机场的骨干功能。
(整理)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务院令第5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图文稿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前言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年。
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一)机场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3•【文号】发改基础〔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做好《规划》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
统筹东中西部机场协同发展,加强中西部地区机场建设,有效解决边远、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扩大航空运输服务的覆盖面。
实施繁忙机场扩能改造,提升服务保障能力,适应快速增长的航空需求。
二、协调发展。
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注重机场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一体化衔接,全面提升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输效率。
统筹考虑运输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推进军民航融合发展,注重系统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三、提升能力。
提高机场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保障能力,提升空管保障水平,促进民航运输机队发展,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加强配套能力建设,提高民航运输协调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有序推进。
加强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把握好建设节奏,具体建设项目在五年规划中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五、规划调整。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和航空运输发展需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适时对《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附件: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2月13日。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表确认版.doc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表(2020年)北方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广东、广西、海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西藏江既有机场北京首都、南苑、天津、石上海浦东、上海虹桥、南京、广州、深圳、珠海、梅州、重庆、万州、成都、九寨沟、西安、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兰(147个)家庄、秦皇岛、太原、运城、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汕头、湛江、南宁、桂林、攀枝花、西昌、宜宾、绵阳、州、敦煌、嘉峪关、庆阳、西宁、格大同、长治、呼和浩特、包南通、盐城、杭州、宁波、温北海、柳州、梧州、海口、南充、泸州、广元、达州、尔木、银川、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头、海拉尔、满洲里、锡林州、舟山、黄岩、义乌、衢州、三亚、郑州、洛阳、南阳、昆明、西双版纳、丽江、大库尔勒、阿勒泰、和田、阿克苏、库浩特、赤峰、通辽、乌兰浩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临武汉、宜昌、恩施、襄樊、理、芒市、迪庆、保山、临车、塔城、且末、那拉提、克拉玛依特、乌海、沈阳、大连、丹沂、潍坊、东营、合肥、黄山、长沙、张家界、常德、永州、沧、思茅、昭通、文山、贵东、锦州、朝阳、长春、延安庆、阜阳、南昌、赣州、井怀化阳、铜仁、兴义、安顺、黎吉、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冈山、九江、景德镇、福州、平、拉萨、昌都、林芝哈尔、佳木斯、黑河厦门、晋江、武夷山、连城既有30个既有37个既有25个既有31个既有24个新增机场北京第二机场、良乡、邯郸、淮安、苏中、丽水、济宁、九韶关、百色、河池、玉林、黔江、巫山、乐山、康定、壶口、宝鸡、商洛、天水、夏河、金(97个)衡水、承德、张家口、吕梁、华山、蚌埠、芜湖、宜春、赣东方、五指山、琼海、信阳、亚丁、马尔康、腾冲、红河、昌、陇南、张掖、武威、航天城、玉五台山、鄂尔多斯、阿尔山、东、三明、宁德、平潭商丘、神农架、衡阳、岳阳、怒江、会泽、勐腊、泸沽湖、树、花土沟、德令哈、果洛、青海湖、二连浩特、巴彦淖尔、达来武冈、邵东荔波、毕节、六盘水、遵义、固原、中卫、喀纳斯、吐鲁番、哈密、库布、霍林河、加格达齐、黄平、黔北、阿里、日喀则、博乐、奎屯、楼兰、富蕴、塔中、石长海、长白山、通化、白城、那曲河子漠河、大庆、鸡西、伊春、抚远新增24个新增12个新增14个新增21个新增26个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表(2020 年)区域“十二五”规划新增机场实际进展情况机场2015 年前建成2016~2020 年2020 年以后北方机场群北京第二机场、良良乡、邯郸(2007)、承德(2015)、张家北京第二机场(2019)、达来库布(2020 前)、衡水(“十四五”前建设完成)(北京、天乡、邯郸、衡水、承口(2013)、吕梁(2013)、五台山(2015)、津、河北、德、张家口、吕梁、鄂尔多斯(2012)、阿尔山(2011)、二连山西、内蒙五台山、鄂尔多斯、浩特(2009)、巴彦淖尔(2011)、霍林河古、辽宁、阿尔山、二连浩特、(2015)、加格达齐(2012)、长海(2008)、吉林、黑龙巴彦淖尔、达来库长白山(2008)、通化(2014)、白城(2015)、江)布、霍林河、加格达漠河(2008)、大庆(2009)、鸡西(2009)、齐、长海、长白山、伊春(2009)、抚远(2014)通化、白城、漠河、大庆、鸡西、伊春、抚远(24 个)华东机场群淮安、苏中、丽水、淮安(2010)、苏中(2012)、九华山(2013)、丽水(2020 前)、(2017)、芜湖(2020 前)、平潭(2020 后)(上海、江济宁、九华山、蚌埠、济宁(2015)、宜春(2013)、三明(2015)、赣东(抚州金溪机场2020 前)、苏、浙江、芜湖、宜春、赣东、宁德(2015)、山东、安徽、三明、宁德、平潭(12江西、福建)个)中南机场群韶关、百色、河池、百色(2007)、河池(2014)、神农架(2014)、韶关(2017)、玉林(2015~2020)、东方(2017)、( 广东、广衡阳(南岳机场2014)五指山(2020 前)、琼海(2017)、信阳(2017)、玉林、东方、五指山、西、海南、琼海、信阳、商丘、商丘(2020 前)、衡阳(大浦通用机场2016)、河南、湖北、神农架、衡阳、岳阳、岳阳(2020 前)、武冈(2016)、邵东(2020湖南) 武冈、邵东(14 个)前)西南机场群黔江、巫山、乐山、康定(2007)、亚丁(2013)、腾冲(2009)、马尔康(2019)、会泽(2020 前)、勐腊(2020 ( 重庆、四红河(2015)、怒江(2015)、泸沽湖(2015)、前)、黔北(2020 前)、那曲(2020 前)康定、亚丁、马尔康、川、云南、腾冲、红河、怒江、荔波(2007)、毕节(2013)、六盘水(2014)、贵州、西藏) 遵义(2012)、黄平(2013)、阿里(2010)、会泽、勐腊、泸沽湖、荔波、毕节、六盘水、日喀则(2010)遵义、黄平、黔北、阿里、日喀则、那曲(21 个)西北机场壶口、宝鸡、商洛、天水(2008)、夏河(2013)、金昌(2011)、壶口(2020 前)、宝鸡(2020 前)、商洛(2020 ( 陕西、甘张掖(2011)、玉树(2009)、花土沟(2014)、前)、陇南(2020 前)、武威(2020 前)、航天水、夏河、金昌、肃、青海、陇南、张掖、武威、德令哈(2014)、果洛(2015)、固原(2010)、天城(2020 前)、青海湖(2020 前)、奎屯(2020 宁夏、新疆) 中卫(2008)、喀纳斯(2007)、吐鲁番(2010)、前)、楼兰(2020 前)、塔中(2020 前)、航天城、玉树、花土沟、德令哈、果洛、哈密(2007、2013)、博乐(2010)、富蕴青海湖、固原、中卫、(2015)、石河子(2015)喀纳斯、吐鲁番、哈密、博乐、奎屯、楼兰、富蕴、塔中、石河子(26 个)。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解读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1《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解读交通运输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简称《规划》),提出完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机场群。
到2025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布局共370个,其中新增布局机场136个。
根据《规划》,到2020年,我国民用运输机场数量将达260个左右,北京新机场、成都新机场等一批重大项目将建成投产,枢纽机场设施能力进一步提升,一批支线机场投入使用。
到2025年,全国将建成覆盖广泛、分布合理、功能完善、集约环保的现代化机场体系,形成3大世界级机场群、10个国际枢纽、29个区域枢纽。
《规划》明确,要注重一体化衔接。
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注重机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构建以枢纽机场为核心节点的综合交通枢纽。
机场交通应尽可能接入城际铁路或市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同步建设高等级公路,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长途汽车站等换乘设施,延伸机场服务范围。
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采集、交换和便捷查询,提高机场智能化服务水平。
《规划》提出,支线机场是公益性较强的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以非债务性资金全额投入,中央与地方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
拓宽机场建设投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
据了解,2015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和飞机起降量分别达9.1亿人次、1409万吨和857万架次。
预计到2020年,我国机场旅客吞吐量将达到15亿人次,年均增长10.4%;2025年将达到22亿人次。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整理)。
全国机场布局规划和十三五建设规划的新思路
一、经济新常态下的机场规划建设新态势1、枢纽机场航空业务量增长和支线机场数量增长并存从“十二五”民航的发展态势来看,我国机场在运营规模和建设数量两方面呈现出“双增长”:一是跻身大型机场之列的机场数量强势增长,如2014年年旅客吞吐量达3000万人次以上机场数量已有7个,1000万以上有24个,这些机场的航空业务量大,航线辐射面广,以往的干线机场普遍提出了建设枢纽机场的发展战略,北京地区和成都地区更是正在建设成为继上海之后的“一市两场”机场体系;二是新增支线机场的数量持续增长,“十二五”期间我国机场的数量已经增加到204个,预计2015年将达到212个,这些新增的机场均为支线机场。
机场密度不断加大,已经达到0.25个/万平方公里。
随着机场数量不断增多,分布更为广泛,全国不少地域广袤的地级行政单元逐渐开始出现了多个支线机场,如云南保山地区拥有保山、腾冲、芒市三个机场;黑龙江佳木斯市拥有佳木斯、抚远东极两个机场;呼伦贝尔拥有海拉尔、满洲里和根河等机场,这些地区具有构成“支线机场群”的趋势。
2、大型机场地区直接影响到区域空间、区域经济及区域交通的发展大型机场尤其是超大城市的“一市两场”机场体系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定位,如东部沿海的上海、天津、广州以及长江沿线的武汉和重庆等城市都提出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城市发展定位,这些国际航运中心的规划建设实际上涵盖了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两种主要的国际运输方式。
京沪两个超大城市“一市两场”机场体系的航空旅客吞吐总量2015年预计将达到1亿人次左右,这极大支撑了北京国际航空中心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实现。
另外,随着城郊型综合交通枢纽、临空产业和航空城(简称“港、产、城”)的一体化发展,大型机场地区在区域空间结构、区域经济结构以及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加强,以至这些机场的发展定位除了需要确定国家或区域民用机场体系中的枢纽地位之外,还需要从三个维度予以考虑:一是如何成为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节点;二是如何促进临空经济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三是如何推动航空城成为践行新型城镇化的新路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2008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来源:中国民航局网站前言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
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一)机场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 个、东北地区12 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 6 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 个、18个、37 个、25 个、31 个和24 个,以每10 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 个、1.16 个、4.67 个、2.57 个、1.53 个和0.81 个。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发布时间:2019/3/20 19:10:03 来源: 互联网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