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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川财资环〔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关于“要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找矿投入机制,经报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中央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40%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60%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与基础阶段找矿投入挂钩。

具体分享比例为:(一)省级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5%,市(州)、扩权县分享2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5%,市(州)、扩权县分享45%。

(二)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0%,市(州)、扩权县分享30%;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0%,市(州)、扩权县分享50%。

(三)市县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25%,市(州)、扩权县分享3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5%,市(州)、扩权县分享55%(详见附件)。

二、具体事项(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矿业权人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比例执行。

(二)部级、省级出让登记矿种。

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草拟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调查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出资意向,并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清单,印发市县并抄送四川省税务局。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自府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自府发〔2021〕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我市按照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682号)要求编制的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单位建议基准价(保有资源储量)市辖区两县1煤1/3焦煤元/吨5.55其他煤类元/吨3.802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元/吨0.75水泥用灰岩元/吨0.853砂岩陶瓷用砂岩、其他砂岩元/吨0.70建筑用砂岩元/立方米1.651.80水泥配料用砂岩元/吨0.754建筑用砂元/吨0.755页岩砖瓦用页岩元/吨0.650.706高岭土元/吨1.107陶瓷土元/吨0.658膨润土蒙脱石量>80%元/吨15.959粘土砖瓦用粘土元/吨0.8510矿盐(岩盐)矿盐(岩盐)元/吨0.30伴生气元/立方米0.0111矿泉水元/立方米2.65备注:各类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具体内涵如下:1.各矿种评估基准价所采用的资源储量应为经评审备案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储量年报)中的保有资源储量。

2.表中的各矿种资源储量是指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

3.矿泉水出让资源储量=采矿许可证中生产规模×出让年限。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LI Gang;LI Yong【摘要】自《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研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客观上也存在思想不统一、研究不充分、改革不平衡等问题.建议加快法律修订,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性质和功能,处理好企业投资收益、国家投资收益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三者的关系;坚持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所有者权益属性,鼓励探索多种收益实现形式;研究起草核定指南,规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益.【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9(028)001【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征收管理【作者】LI Gang;LI Yong【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自2017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例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存在争议[1-2],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3],征收范围扩大导致一部分企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4],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5]。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

1 改革进展和成效1.1 改革进展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自然资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价格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2023年8月25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30日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一.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调整系数。

“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规定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基准价单价: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

调整系数:为各调整系数(地区系数、综合利用系数等)之积。

地区调整系数:对序号1-15的矿种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其它矿种不设地区调整系数。

综合利用调整系数:专为饰面用石材类矿产设置,矿山综合利用荒料外资源,对荒料外资源按建筑及其它用矿产基准价×综合利用调整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基准价。

(二)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需分别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主矿种累计相加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建筑类矿产用于加工板材、碑石、雕刻、风景石的按饰面用途;用于加工条石、碎石的按建筑用途。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川国土资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申请在先(含优选)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缴纳矿业权价款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为基础,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储量估算基准日,并于2019年7月1日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探矿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完成有偿处置的,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探矿权不能转采矿权且批准注销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四条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或者变更为其他矿种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并在2017年7月1日前尚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为其他矿种的,视为增列矿种。

第五条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2号)要求,现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非税规〔2017〕24号)第七条修订如下:第七条、自治区配置的或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煤炭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对落实了转化项目的配置资源量,不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即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整体矿业权评估出让收益后,扣减转化项目的配置资源量对应的出让收益,剩余部分为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未落实转化项目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扣除已交费用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规定的2006年12月31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XX政办字〔XX〕79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XX国土资规〔XX〕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XX市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XX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小、乱、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产量及效益有较大提升。

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企业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全市基本形成规范、集约、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措施(一)实施采矿权联合踏勘、分头审核制度。

新设露天采矿权或现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前,应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联合踏勘。

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条件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是否予以设立采矿权的书面意见。

对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的,应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在征求安监、环保、林业、水利、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意见有效期一年。

凡没有县市区政府(管委)有效审核意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相关采矿登记申请。

(二)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

净采矿权是指涉及采矿权出让相关问题解决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场地、地面附着物及历史遗留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在组织采矿权出让前,应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权属认定,明确矿区及采矿活动影响的有关土地使用、地面附着物及被整合原采矿权人资产等补偿标准、额度和其他竞得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补偿方案及相关协议作为采矿权出让方案的附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审查同意后,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告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2006年10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渝规资规范〔2020〕14号)同时废止。

二、《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2月20日附件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表1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备注:1.本表中的固体矿产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2.矿石品位以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为准;3.主城都市区:包含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包含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包含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4.本表中未分品位的矿种按表中数值确定单位基准价;分品位的矿种,按矿区内矿石平均品位利用插入法确定单位基准价,低于最低品级下限品位的矿石单位基准价按矿种最低品级单位基准价确定。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一图看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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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3.制定《矿种目录》时对矿种范围有哪些考虑? 答:对法定的173个矿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参考各行业协会的 意见,将具有重要战略作用、勘查风险较高、对产业链影响较大的144个矿种纳入《矿种目录》,主要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包括所有的能源、金属、宝玉石、水气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对砂石土 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办法》实 施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按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和矿业权 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矿种目录》的范围。
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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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
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
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
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
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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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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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根据《x省财政厅x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综〔x〕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x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出台,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计算基数。

二、分成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自x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40%,市、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留市的60%部分中,30%返还所在镇乡街道,主要用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70%留市财政,专款专用。

x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已缴纳财政的,其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x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其分成比例执行新的规定。

三、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缴清。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首期缴纳不低于200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40%,剩余部分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一年内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亿元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1亿元及以上且年限较长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最后一期须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金额必须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分期缴纳的具体期数、期限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要求研究决定。

x年7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缴纳矿业权收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期缴纳部分不再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征缴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应将缴款通知书、矿业权出让合同、政策处理协议文本抄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对款项和建立台帐。

缴款人应及时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缴款,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款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矿业权证。

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非税收入结算帐户收缴,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转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政府收支科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x〕35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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