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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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根据《x省财政厅x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综〔x〕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x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出台,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计算基数。
二、分成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自x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40%,市、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留市的60%部分中,30%返还所在镇乡街道,主要用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70%留市财政,专款专用。
x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已缴纳财政的,其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x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其分成比例执行新的规定。
三、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首期缴纳不低于200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40%,剩余部分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一年内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亿元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1亿元及以上且年限较长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最后一期须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金额必须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分期缴纳的具体期数、期限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要求研究决定。
x年7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缴纳矿业权收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期缴纳部分不再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征缴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应将缴款通知书、矿业权出让合同、政策处理协议文本抄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对款项和建立台帐。缴款人应及时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缴款,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款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矿业权证。
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非税收入结算帐户收缴,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转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政府收支科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x〕35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