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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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列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删除商业秘密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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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或者依据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应当立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
人的申诉 " 控告等途径发现 " 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材料 $ 检举材料 " 申诉材料 " 控告材料 "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 "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 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 以下简称局长 ! 含副 告等 % ! 局长 ! 下同 % 批准 ! 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 五 条 第十六条 立 案 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 集"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 不得少于两人 # 办案人员 调取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在调查取证时 ! 应当出示办 案 人 员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及 县 级 以 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调查 " 取证的 ! 必须出 具 书 面 委 托 证 明 !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十八条 据& 一% 书证 ’ $ 二% 物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以下证
第二章
第 四条 除外 % 第五条


行政处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下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 区" 市! 地$ 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封面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1、正卷目录表;2、立案审批表;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

[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说明

1、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说明

五、简易程序网页操作
2、点击流转,文书 流转给代生华。
1、点击保存
其他文书也是一样,参考案例模板填写。只需保存即可, 无需流转。
六、简易程序证据标准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一份——要求当事人签名,盖公章,按手印,并对所列内 容填写“情况属实”; 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当场处罚决定书-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相符,签名,盖公章,签署日期,按手印;
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 说明
航城街道安监办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特别说明:如果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的,只能作为公民处罚,也就是说对个体工商户的简易处罚只能处五十以 下。
6、责令整改指令书。 7、整改复查意见书ຫໍສະໝຸດ 。四、简易程序系统操作
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9、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简易程序网页操作
系统网址:http://202.104.126.45:8081/ytsafe/login/szba/login.html;用巡查账号登录,初始密码为“12345678”,请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以确保安全。
执法系统移动终端版(APP)名称为“深圳安全执法”,点击打开后显示登录界面,登录账号、密码与网页版系统一致。 1、进入系统点击计划内执法; 2、搜索并选择该企业; 3、编辑相关文书(红色框框未每个案件的必备文书)。
四、简易程序系统操作
4、现场检查方案;
需流转呈批,所以建议在 网页上编辑该文书

工商公示系统企业操作说明

工商公示系统企业操作说明

重庆市工商局公示系统操作说明书目录重庆市工商局公示系统 ----------------------------------------------------------------------------------------- 1操作说明书 --------------------------------------------------------------------------------------------------------- 11.搜索信息------------------------------------------------------------------------------------------------ 22.注册联络员--------------------------------------------------------------------------------------------- 42.1内资、个体、农专注册 ------------------------------------------------------------------------ 42.2外资企业注册------------------------------------------------------------------------------------- 73.年报登录----------------------------------------------------------------------------------------------- 113.1公司性质年报信息------------------------------------------------------------------------------ 123.2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报 -------------------------------------------------------------------------- 203.3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年报----------------------------------------------------------- 273.4个体年报信息------------------------------------------------------------------------------------ 323.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 -------------------------------------------------------------------------- 373.6私营性质公司性质年报信息 ----------------------------------------------------------------- 433.7私营性质非公司企业法人年报-------------------------------------------------------------- 523.8私营性质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年报 ---------------------------------------------- 584.其他自行公示信息 ---------------------------------------------------------------------------------- 644.1行政许可信息------------------------------------------------------------------------------------ 654.2股东及股权信息--------------------------------------------------------------------------------- 664.3股权变更信息------------------------------------------------------------------------------------ 674.4知识产权出登记信息 -------------------------------------------------------------------------- 684.5行政处罚信息------------------------------------------------------------------------------------ 695.联络员变更-------------------------------------------------------------------------------------------- 705.1 内资企业联络员变更-------------------------------------------------------------------------- 705.2 外资企业联络员变更-------------------------------------------------------------------------- 736.重置密码----------------------------------------------------------------------------------------------- 75注:该系统使用流程为:先注册、后登录、再填写年报,查看年报1. 搜索信息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访问地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主界面,如图:在搜索框内输入需要搜索的企业名称或者完整的注册号后点击搜索,如图:点击搜索后,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的对话框,需要输入验证码,输入计算结果(如下图应输入2)后,点击界面上的搜索验证码输入后,会出现如下图所示根据输入信息搜索的结果:搜索的结果可能有多个,点击需要查看的企业名称,如点击第一笔,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界面:默认显示为工商公示信息,可以查看该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还可点击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等选项卡查看相关信息,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即可查看该企业的企业公示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2013年年度报告查看该企业的2013年的年报,也可以点击红色方框内的选项卡,查看企业公示的其他信息;2. 注册联络员2.1内资、个体、农专注册进入系统,如图所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图所示:在弹出的窗口点击联络员注册按钮,如图所示:点击联络员注册后会弹出注册的窗口,如实填写自己的信息,如图所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即可注册成功。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法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

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

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

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被吊销企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被吊销企业的恢复工作,确保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准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局及分局实施恢复被吊销企业工作,均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局及分局遇下列情况可以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一)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者操作人员误操作致使企业进入吊销库的;(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且复议或判决已经生效;(三)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恢复的。

第四条:凡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有关部门将相关料送法制处(科),法制处(科)在计算机上予以恢复。

市局法制处负责恢复被市局吊销的企业,分局法制科负责恢复被分局吊销的企业。

第五条:对经过审查确实需要对被吊销企业进行恢复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的:l、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处(科),有复议决定书或者生效判决书的,一并报送;2、法制处(科)对《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审核同意后,负责在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3、《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由有关承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二)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1、有关承办部门填写《恢复被吊销企业审批表》并草拟撤销处罚决定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2、主管局长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有关部门将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送法制处(料)一份,法制处(科)收到材料后3日内在计算机上对企业予以恢复;4、企业恢复后,由承办部门将《恢复吊销企业审批表》、撤销处罚决定书、送达证明同原案件材料一并归档,并同时将撤销处罚决定书抄送登记部门及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在归档的同时,对企业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部分进行相应处理;5、对已将被吊销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在企业被恢复后告知有关部门。

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

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

**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相关配套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及工商部门对其履职信息。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单位登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企业住所在**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示由市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局成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系统信息公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

第六条市局建立内部联动响应的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由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联席会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全市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通报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研究解决信用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督办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落实。

第二章公示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局相关科室、单位(部门,下同)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

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审、公示相关信息内容,并负责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工作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率稳步提升;(二)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三)指导和协调全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全市工商部门履职信息公示工作;(五)负责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的推送工作;(六)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调研;(七)收集、整理和报送对外省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八)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辽工商发[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工商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

第三条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

第四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应立即或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应予以撤销。

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

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局领导研究解决,并要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评查的组织和方式第五条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办案机构对口组织实施。

集中、综合性的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第六条省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各市、县(分)局负责本系统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开展案件评查时,要根据评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种类和数量,抽取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照顾一般,点面结合。

2014年新疆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指南

2014年新疆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指南目录一、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信息操作指引 (1)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操作指引 (7)三、企业更正公示信息操作指引 (16)一、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信息操作指引(一)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二)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三)年度报告报送流程(四)具体操作说明步骤一:登录公示系统1.企业登录新疆工商行政管理网(网址:/),点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图标,进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图标。

2.选择企业、农专(CA)用户登录,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确认证书有效,输入数字证书口令即可登录。

步骤二:选择填报方式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选择年报年度,进入年度报告网上填报页面。

也可先选择“年度报告书下载”,通过下载的年报文书了解填报事项后再进行在线填报。

步骤三:填入年度报告内容在年度报告申报页面依次填入年度报告各项信息。

填报时,必须完整填写后,方可“保存并下一步”操作。

已经填入的年报信息,可以点击“保存并关闭”进行暂存,待下次登录后再继续填报,此时系统会提示用户该操作只是保存当前页面信息,需填完年报所有信息后才能提交。

步骤四:提交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填写完毕后,可在“预览并公示”页面查看全部填报内容,确认所填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系统弹出提示框供用户再次确认是否确定提交,用户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若提示提交成功,则完成此次年报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条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

第五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合理确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办案职责范围。

第六条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般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草拟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

重大、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办案组负责查办工作。

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环节及相关信息的过程控制,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统一使用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商行政处罚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第九条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二、工商所的处罚权限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等处罚。

前述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宁波市工商企业查询

宁波市工商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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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企业查询宁波工商局主办,宁波工商局企业查询系统使用相关说明: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1、查询范围:本系统免费提供在宁波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查询,注册号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

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收起三、信息说明1、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工商企业查询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5年6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

1、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

2、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

工商企业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

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封面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1、正卷目录表;2、立案审批表;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

[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四、副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五、副卷材料1、副卷目录表;2、案件来源登记表[有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附后];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指定管辖通知书;5、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7、行政处罚建议书;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涉嫌犯罪移送审批];1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强制措施延期审批];1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强制审批];1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建议审批];1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期结案审批];14、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17、案件核审表;1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9、听证报告20、检查建议书21、协助调查函22、其他有关材料23、行政处理告知记录五、页码编写1、正副卷序号分别从1开始;正副卷页号相连;2、文书正反面有文字的反面应该编写页码,反面无文字的不编号;3、正副卷隔页纸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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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系统操作说明流程概述:操作步骤一、立案: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第一步:办案人员添加线索(非必须步骤)(第一步“线索录入”在立案时非必需项。

办案人员也可不录入线索而直接进行第二步“申请立案”)。

点击个人线索管理:直接点击确定查询以前全部线索(输入线索名称,可查询以前线索进行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

点击增加线索:录入线索信息并保存后,即可在立案时使用此线索(自动提取该线索信息)。

第二步:办案人员申请立案展开左边菜单树,点击“立案审批”,然后点击立案申请(发起一个新的立案申请)。

若以前已有未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申请”继续操作。

点击申请立案后,出现如下界面。

可点击添加附件,上传照片,扫描的文件等证据材料。

(在整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均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下面不在重复说明)。

主要的操作是:点击下面的“案件文书”按钮,进行录入案件信息及文书。

然后在此界面下填写案件信息(填写每页信息后注意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下方“关闭窗口”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右上方的浏览器关闭按钮),关闭案件文书界面,则申请界面自动刷新出刚才填写的基本信息:注意:立案类型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案件流程无法正确流转):市局、县局机关办案人员选择“直接立案”。

工商所人员选择“需县级机关审批”直属分局办案人员选择“需市级机关审批”填写案情及立案理由(对应立案审批表)后可“提交申请”。

第三步:承办机构审批(科、所长审批)办案人员提交立案申请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工商所案件由所长审批)。

进入系统后,系统将提示有待处理业务:点击可直接进入:点击相关业务,进入审批界面:点击“案件文书”,可查看、修改填写的案件信息。

根据查看结果,若有问题可点击“退回”将案件退给办案人员。

若没有问题,填写意见后可点击“审批完成”。

第四步:法制机构核审该步骤由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操作。

若立案类型选择“报上级机关审批”,此步将上报至上级(市局或县局)法制科人员审批。

若立案类型选择“直接立案”,由工商所法制员进行核审。

进入系统后提示待办业务,点击进入审批界面如下:该步骤主要有法制部门填写立案编号,此立案编号没有强制规则,也不自动生成,由法制部门掌握。

建议规则立案编号370000 000 2005 000001。

登记机关+工商所+年度+六位编码完成后点击“审批完成”。

第五步:局长审批此步骤由局长做审批操作,但对工商所“直接立案”的案件,还将由所长进行审批。

各步骤与第二步“承办机构审批”相同。

第六步:打印审批结果可点开案件文书打印相关文书(此处主要可打印立案审批表)。

完成后,案件将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不需要走流程):立案流程完成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后,根据有关事项审批的情况连同案卷交给办案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申请或进行销案申请。

需要填写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委托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鉴定委托书、调查终结报告、送达回证(需要填写)、抽样取证记录。

(各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系统或作为附件上传)步骤如下:进入系统,点击左边菜单“调查取证”,可输入案件名称,点击确定查询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或案件名称不填,则查出所有可以“调查取证”的案件。

(若某案件的立案流程没有走完,或已经调查取证过,则此处查询不到该案件)查询出案件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点开“案件文书”,录入相关信息(此处可打印立案审批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可将案件转入“处罚建议审批”,或转入“销案审批”:点击“移送处罚建议审批”,则案件转入下一流程。

三、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申请、承办机构审批、法制科核审、局长审批、承办人告知):(各流程申请、审批操作方法与立案流程基本相同,以下不再做图例)承办人根据调查取证结果(调查终结报告)等内容草拟行政处罚草拟,填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处(科)长签署意见,然后提交给法制机构进行核审,法制机构受理、核审完成后,报局长签署意见(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最后由承办人填写相应告知书,进行送达。

申请:查看案情,案件终结报告等,填写“行政处罚草拟稿”,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承办机构审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办案机构意见法制机构受理:填写“案件核审表”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核审机构意见局长审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局领导意见。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要告知的类型(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承办人告知:根据要求填写相应的告知书、送达回证。

承办人根据实际选择是否进行听证。

需要听证选择“移送听证主持人审批”。

否则选择“移送行政处罚签发审批”,进行处罚审批。

四、听证主持人审批(若不需要听证,则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签发审批)如果行政处罚建议告知当事人后需要进行听证,首先工商局内部要确定听证主持人。

需要填写的文书:听证主持人有关事项审批表。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

听证主持人审批完成后直接提交听证审批的申请。

五、听证审批需要填写的文书: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听证授权委托书听证通知听证有关事项审批表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需要补充打印的文书:送达回证注释:对听证结果有疑问的案件,可以直接在调查取证继续走流程。

决定下一步流程是否进行调查取证或最后签发六、行政处罚签发审批该流程使用的时机:听证或行政建议审批告知完成之后。

需要的文书:对处罚决定书拟搞进行审批(又名:处罚决定文件头)该文书套打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七、有关事项审批以下流程需要局长审批,一共13个流程:以下流程在立案后就可以同时发起审批,并且相互无联系。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财物清单)2.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附财物清单)3.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附财物清单)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5.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附财物清单)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7.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8.协查通知书9.搜查建议书10.违法案件终止处理通知书以下流程在行政处罚签发之后发起,审批后结束。

其中分期和延期后只能发起一次。

11)物品处理记录12)分期缴纳审批13)延期缴纳审批生成审批表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流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菜单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协查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搜查建议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物品处理记录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需要补充打印的文书:送达回证。

八、销案审批该流程适用的时机:调查取证、听证之后。

需要填写的文书:销案审批表。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九、结案结案需求:结案不需要走流程,将刚刚完成销案或行政处罚签发审批完成的案件进行结案,授权给立案的承办人进行结案。

结案内容的补充,除了将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外,还要填写案件的违反法规、查获物品、查货入库情况、案件协查、案件回查信息、办案投入、归档补充材料、暴力抗拒执法情况等。

需要补充的内容有:罚没款及单据号码。

十、文书的生成与修改在办案流程中,大部分文书(如处罚决定书文号、各类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文书号不需要(也不允许)办案人员填写,而是在局长审批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若文书号确实需要修改,可在个人案件管理中修改,下面以修改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例:点击“个人案件管理”,根据案件名称等信息查询出要修改的案件。

点击“案件文书”,在案件填写中点开“处罚决定书”。

在“处罚决定书”页面中,可点击选择对文书进行修改。

点击选择,出现如下界面:在此界面,系统将说明目前已经使用的最大文号,例如是0050号。

那么可以点击“自动生成”,系统将生成0051号文号,点击“选择确定”。

将使用0051这个文号。

若不想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文号,可输入文号数字,例如:0030(必须是四位数字,且改四位数字只能小于第一行文字说明的系统已经使用的最大文号),然后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该文号是否已经使用,若没有使用,可点击“选择确定”,将使用0030这个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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