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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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系统操作说明

流程概述:

操作步骤

一、立案: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第一步:办案人员添加线索(非必须步骤)

(第一步“线索录入”在立案时非必需项。办案人员也可不录入线索而直接进行第二步“申请立案”)。

点击个人线索管理:

直接点击确定查询以前全部线索(输入线索名称,可查询以前线索进行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

点击增加线索:

录入线索信息并保存后,即可在立案时使用此线索(自动提取该线索信息)。

第二步:办案人员申请立案

展开左边菜单树,点击“立案审批”,然后点击立案申请(发起一个新的立案申请)。若以前已有未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申请”继续操作。

点击申请立案后,出现如下界面。可点击添加附件,上传照片,扫描的文件等证据材料。(在整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均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下面不在重复说明)。

主要的操作是:点击下面的“案件文书”按钮,进行录入案件信息及文书。

然后在此界面下填写案件信息(填写每页信息后注意点击“保存”按钮保存):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下方“关闭窗口”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右上方的浏览器关闭按钮),关闭案件文书界面,则申请界面自动刷新出刚才填写的基本信息:

注意:立案类型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案件流程无法正确流转):

市局、县局机关办案人员选择“直接立案”。

工商所人员选择“需县级机关审批”

直属分局办案人员选择“需市级机关审批”

填写案情及立案理由(对应立案审批表)后可“提交申请”。

第三步:承办机构审批(科、所长审批)

办案人员提交立案申请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工商所案件由所长审批)。进入系统后,系统将提示有待处理业务:

点击可直接进入:

点击相关业务,进入审批界面:

点击“案件文书”,可查看、修改填写的案件信息。根据查看结果,若有问题可点击“退回”将案件退给办案人员。若没有问题,填写意见后可点击“审批完成”。

第四步:法制机构核审

该步骤由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操作。若立案类型选择“报上级机关审批”,此步将上报至上级(市局或县局)法制科人员审批。若立案类型选择“直接立案”,由工商所法制员进行核审。进入系统后提示待办业务,点击进入审批界面如下:

该步骤主要有法制部门填写立案编号,此立案编号没有强制规则,也不自动生成,由法制部门掌握。

建议规则立案编号370000 000 2005 000001。登记机关+工商所+年度+六位编码

完成后点击“审批完成”。

第五步:局长审批

此步骤由局长做审批操作,但对工商所“直接立案”的案件,还将由所长进行审批。

各步骤与第二步“承办机构审批”相同。

第六步:打印审批结果

可点开案件文书打印相关文书(此处主要可打印立案审批表)。

完成后,案件将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不需要走流程):

立案流程完成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后,根据有关事项审批的情况连同案卷交给办案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申请或进行销案申请。

需要填写的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委托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鉴定委托书、调查终结报告、送达回证(需要填写)、抽样取证记录。(各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系统或作为附件上传)

步骤如下:

进入系统,点击左边菜单“调查取证”,可输入案件名称,点击确定查询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或案件名称不填,则查出所有可以“调查取证”的案件。(若某案件的立案流程没有走完,或已经调查取证过,则此处查询不到该案件)

查询出案件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点开“案件文书”,录入相关信息(此处可打印立案审批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可将案件转入“处罚建议审批”,或转入“销案审批”:

点击“移送处罚建议审批”,则案件转入下一流程。

三、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申请、承办机构审批、法制科核审、局长审批、承办人告知):

(各流程申请、审批操作方法与立案流程基本相同,以下不再做图例)

承办人根据调查取证结果(调查终结报告)等内容草拟行政处罚草拟,填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处(科)长签署意见,然后提交给法制机构进行核审,法制机构受理、核审完成后,报局长签署意见(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最后由承办人填写相应告知书,进行送达。

申请:

查看案情,案件终结报告等,填写“行政处罚草拟稿”,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承办机构审批: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办案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受理:

填写“案件核审表”

法制机构核审:

填写“案件核审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核审机构意见

局长审批: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局领导意见。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要告知的类型(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承办人告知:

根据要求填写相应的告知书、送达回证。

承办人根据实际选择是否进行听证。需要听证选择“移送听证主持人审批”。否则选择“移送行政处罚签发审批”,进行处罚审批。

四、听证主持人审批

(若不需要听证,则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签发审批)

如果行政处罚建议告知当事人后需要进行听证,首先工商局内部要确定听证主持人。

需要填写的文书:听证主持人有关事项审批表。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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