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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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值得多方关注和研究。

文章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控申工作;对策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修改,将深刻影响检察权的运用。

就控申检察部门而言,在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对控申举报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案范围的扩大,增强了监督职能,对控申检察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以做好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认真学习刑诉法,在未来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

此次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这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浅析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影响

浅析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对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影响

2 . 1 基层 检 察机关 控 申业 务量将 大 幅增加 ,化 解息 诉难 度进 一步 加 大 ,维 护稳 定 的任 务更加 艰 巨
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 ,控申业 务量的大 幅增长 ,刑事 申诉工作职能和办案程 序的调整都给基层控申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也 都衍 生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控 申工作人员不足 。控 申 业务量增加 ,势必使现有的控 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一 步增加 ,而刑 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也使得刑事 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更加 复杂 ,需要更 多的人员来安排部署 ,同时办理不服人 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 申诉案件 庭 抗诉又需要具有公诉工作经历 ,具有 庭工作经验 的办案人员 , 多种压力使得基层检察 院控 申部 门的人员不足问题 日益凸显。 而且这些工作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 ,此前很少接触 ,这 就要求控 申部 门人员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等相 关业务 ,还要熟悉诉讼法律 、证据制度 等方面 的知识 ,对控 申部 门人 员的专业 素质提 m了更高的要求 ,也是基层检察院控 申工作面临的一 大挑战。 3 做好今后基层检 察机 关控 申工作 的建议 ( 一) 加强学习 ,提升素质 , 不断提高做好控 申T作的能力。面 对新刑 诉法提 出的新挑战 ,基层检察 院控 申干警首先 要加强 自身学 习 ,不断提高执 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同时,加强 岗位练兵 ,通过 观摩庭审等方式 ,提高实践能力 。只有这样 ,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 , 才能在更加复杂的局势下 , 处理更多的信访案件。 ( 二 ) 上级检察院加大对控 申干警 的培训力度 。面对基层检察 院 控 申干警在T作能力和方 法上存在 的问题 ,上级检察 院应进一步加大 培训力度 ,开办专项T作 的培训班 ,以讲授 和研讨相结合的方式 ,进 行专门培训和业务指导。 ( 三) 加强与其他业务科室沟通协调。新刑诉法 实施后 ,控 申部 门与侦查监督部 门、 公诉 部门的联系将更加紧密 ,为此 ,要积极加强 沟通协调 ,争取其他业务科室对控 申T作的支持 , 使 得控 申丁作开展 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 ,由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 申 诉 案件 出庭抗诉需要具有公诉 工作经历 ,具有 出庭T作经验 的办案人 员, 使得控 申 与 公诉联系愈加紧密 , 通过沟通协调 ,也会 为做好今后 的控 申T作提供有力支持 。 ( 四) 加强宣传力度,提 高群众 的法律意识。刑诉法 的修改有很 多进步 的地方 ,社会反响也很好 , 但是群众 的法律意识却还未能与之 同步。加 大法律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当务 之急 。为 此 ,基层控申部 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宣传责任 ,应该树立 “ 一次 执法就是一次普法” 的意识 ,在执法 中普法 ,让规范的执法行为和成 功的释法说理成为有效 的普法途径 。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8篇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8篇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8篇篇1本报告旨在总结我院控申部门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本次总结,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完成控申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背景与目标控申工作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监督和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过去一段时间,我院控申部门在控申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次总结的目标是对过去的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控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控申工作开展情况1. 案件受理与办理情况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院控申部门共受理各类控申案件XX件,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有XX件,民事案件的有XX件,行政案件的有XX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目前,已办结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的有XX件,基本满意的有XX件,不满意的有X件。

2. 监督与指导情况我院控申部门在开展控申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监督和指导原则。

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检查和业务指导等活动,我们对本院及下级检察院的控申工作进行了全面监督和指导。

同时,我们还积极配合上级检察院的督导工作,确保控申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案件办理质量有待提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未能完全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存在一定程度的申诉情况。

这主要源于我们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部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偏差。

2. 监督指导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我院控申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有部分下级检察院的控申工作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

这主要源于我们在监督指导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力度和手段,未能对下级检察院形成有效的压力和动力。

3. 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控申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来支撑。

新刑事诉讼规则下如何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

新刑事诉讼规则下如何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

新刑事诉讼规则下如何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生效实施,修改后的《规则》具体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一些新的职能,吸收了近几年控申检察工作创新内容,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专门强调和完善,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控告检察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适应新的《规则》变化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院刑事诉讼检测工作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范和范围的增扩(一)规范了执法工作,扩展受案范围《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了控告检察部门是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负责分流、答复等,促进了受理分流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

一是《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明确了七日的分流时间与相应的分流原则,赋予控告检察部门必要地调查核实权。

二是《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对文书提出具体要求,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也便于答复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答复反馈工作,统一出口,明确责任。

《规则》多项条款规定,对控告、举报或申诉事项应当书面答复,并明确了具体答复期限和内容。

(二)明确了举报初核范围,细化了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性保障由于侦查部门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对一些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不能及时办理,导致举报人反映强烈。

举报中心对这些线索进行初核,既便于弄清问题,减少线索积压,为侦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也便于缓解侦查部门人手紧的压力,及时反馈举报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专门明确了初核范围。

为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制约监督,修改后《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将侦查机关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了不立案审查的效力和期限。

(三)赋予控告申诉部门对妨碍诉讼与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控告的审查办理职责《规则》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明确了控告申诉部门是妨碍诉讼的办理部门,确定了妨碍诉讼的范围;规定了控告申诉部门的办理期限、审查调查权和通知纠正权等。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是修改后 的刑诉 法对证据 的要求更 加严格 , 司法机 关对证 此 可能把 尖锐 的矛盾 指 向检察机 关 。
据 的 审查趋 严, 信 访人 普遍存 在 “ 证据 意识” 、 “ 程 序意 识” 单薄 的
二 是社会 上存在 着 “ 信访 不信 法” 的不 良风气 。许 多人认 为
问题 , 难 以理 解“ 证 据不 足” 的 内涵 。 新刑 诉法确 立 了非法 证据排 闹一 闹, 政 府职 能部 门就会 出来安 抚 , 对于 无理 取 闹的当事人 从 除制度 , 更加 注重 刑事诉 讼证据 的合 法性 和程序 的规 范性 。 这就 轻处理 , 甚至 不处 理 , 对稍微 有 点道理 的当事 人 , 就给予 慰 问、 补 要 求检 察机 关办案 人员 对证据 审查 要认真严 格 , 尤其是 批捕 、 起 偿 、 赔 偿, 使 得“ 大 闹大 解决 、 小 闹小解 决 、 不闹不解 决 ” 的手 段在 诉 两个阶 段 , 当检 察机关 因证据不 足对嫌疑 人做 出不捕 决定或在 实践 中屡试不 爽 , 引发 了当事 人上 访 的欲望 , 并 为许 多信访 人所 提 起 公诉 的案件 中 出现指控 犯罪 的主 要证 据属 非法 证据而 予 以 效仿 , 希望通 过多 头缠 、 闹访 的形式得 到法 外从轻 。 排除, 导 致案件 不起诉 的情 况时 , 由于被 害人缺乏 专业 知识 ,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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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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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基层控 申
检察工作 的影 响和对策
张倩晴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实施以来控 申工作有 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 , 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进一步探索刑事 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给控申工作带来的影响, 积极采取措施, 有利于控申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推动控 申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控申 对策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_检察院工作总结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_检察院工作总结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_检察院工作总结经过一个季度的工作,我在检察院的控申工作中有一定的经验和感悟,特将我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有力。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充分调查取证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确定事实真相。

对于涉及关键证据的案件,我会与团队成员进行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并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合理运用法律理论,确保控申工作的合法性。

在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我会结合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确保控申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进行检察工作时,我也会注意法律的适用性,避免出现过度执法或误导性判断等情况。

三、做好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确保案件的有序进行。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会积极主动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案件的有序进行。

我也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获取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以便做好案件的后续工作。

四、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与其进行沟通与协调,以便了解当事人的态度和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策,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也会主动向当事人解释案件的相关情况和法律规定,以便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五、积极参与团队建设,提升控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团队中,我会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与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和分享,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控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也会不断学习和更新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时代控申工作的需要。

通过这个季度的控申工作,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加深了对控申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我也意识到自己在控申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提高,为控申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最新篇)

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最新篇)

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在检察机关来讲,控告申诉工作具有窗口、源头和法律监督作用,承担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信访接待和举报宣传等工作重任,它与其它检察工作一道,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体系。

因此,控申举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和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现我就怎样做好控申工作有以几点体会:一、思想解放、领导重视,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前提任何工作要取得好的成绩,与领导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控申举报工作也不例外。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

领导干部重视这项工作,思想解放,真抓实干,干警心中就有主心骨,精神就会受到鼓舞,力量就会有了源泉。

反之,干警在工作中就会失去方向,没有信心,干劲就会不足。

领导重视,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要认识到位。

控申举报工作内容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控申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具有与其它检察业务同等重要的作用;二是支持到位。

要从人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从人力上说,要配备办案经验较丰富、文化程度较高、办事能力较强的干警,“老中青”三结合,人员得以合理搭配。

从财力上说,要多向控申部门倾斜,改善办公和办案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办案环境;三是关心到位。

鼓励支持干警多办案、办“特案”,排除其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和困难,经常问寒问暧,关心其个人和家庭生活。

领导重视,思想解放,做好控申工作就有了重要前提。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基础控申科干警直接面对群众,经常接触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泛。

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人才技能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新事物新情况的不断涌现。

因此,这就要求控申部门的干警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高,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集体力量的最大化。

提高干警素质,必须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努力采取不同的方法让其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带来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带来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带来的几点思考新修改实施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对检察监督权的运用具有深刻的影响。

控申工作也发生了由“转”到“办”的重大转变,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增强,控申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从思想、认识、工作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刑诉法修改后对控申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归纳起来,新刑诉法直接涉及控申工作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首次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作者:周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新刑诉法对审判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及修改,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本文拟对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审判监督;贯彻建议作者简介:周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1-02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体现了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上一次大修改中,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典。

但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却显得较为原则、粗糙。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监督作了相关规定及修改,强化了审判监督职能。

本文拟对其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关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建议。

一、关于对庭前审判监督的修改及贯彻建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庭前程序”事实上可以一定程度填补庭审前审判监督的真空地带,为拓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范围和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新刑诉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对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等情况有一定预期,进行相关了解,并能从中提前感知案件的问题,有利于在庭审中尽早发现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根据新刑诉法第54、55、56条等条款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一“庭前程序”也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业务实践青海鞭察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信访接待和举报宣传等重任,与其他检察工作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体系.控申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和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检察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f一)认识上的片面性.认为控申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是”打杂”科,接待来访群众收转信件,谁都能干.办赔偿案是检察机关跟自己过不去,纠正错案,办理赔偿案件,有损检察机关信誉和形象.(二)控申干部年龄老化.控申干部年龄偏大,队伍老化.据调查,西宁市基层检察院(四区三县)中,共有控申干警19人,年龄50岁以上的9人,40岁以上的9人,40岁以下的只有1人,队伍整体年龄结构不合理.(三)机构设置不合理.基层院的控申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基本上都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配备干警2至3人.人员少,力量弱,任务杂,严重制约了控申工作的开展.(四)初查的案件数量少,质量不高.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控申部门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但2006年以来,各基层院实际受理的举报线索逐年下降,控申部门分流到的线索极少.由于上级机关在业务考评时十分注重初查案件数量,基层控申部门不得不突破业务管辖范围初查案件,甚至搞”技术处理”,提高办案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五)接待来访形式单一.基层院控申部门习惯于等案上门,下访巡访少,被动接受举报,很少主动搜集案件线索,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反腐败工《青海检察》2010年第1期青海艟察业务实践作需要.(六)举报线索管理不完善.基层院其他业务部门办案中发现的举报线索,许多都未及时到举报中心登记,待初查立案后才到举报中心登记,造成举报线索台账不能准确上报.二,加强控申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为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纽带作用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控申工作.(一)领导高度重视,是抓好控申工作的关键.控申工作做得好与坏,文明接待室创建工作能否取得成效,领导重视是关键.一是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抓好控申工作.分管控申举报工作的检察长要带头具体抓好控申举报工作,检察长要常关心,常了解,常指导控申举报工作,既要给他们提要求,加压力,发现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解决,又要给予干警关心和鼓劲,有针对性地组织控申干警到先进基层院学习,开阔视野, 拓宽思路,为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不断提高控申举报工作科技含量,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接待条件.接待室基础设施建设是文明接待室验收合格的标准之一,要改善接待环境,让来访群众满意.同时,要积极完善举报奖励基金设立方式及兑现方法, 使奖励举报人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控申举报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配备合理的队伍.控申干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保密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 处理问题细心,耐心的干警,以应对不同群众的来访申诉.(三)努力拓宽信访渠道.除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控申部门要安排下访活动,根据不同信访特点,主动出击,确定重点,深入到重点行业,重点部门挖掘情报信息,获取重要线索.(四)努力提高举报宣传的实效性.要提高宣传的时效性,除采取设点宣传,散发材料,摆放宣传挂图, 群发举报信息等宣传形式外,一是向群众讲解法律法规和举报方式,使其掌握举报的知识和技巧;二是通过答复实名举报人,告知其如何了解掌握被举报人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同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提供咨询; 三是积极开展下访巡访,深入社区,村镇,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意掌握了解热点信息.(五)推进线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一是线索的统管和分流.举报中心应专人负责统一登记, 分流和统计.(1)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检察长及各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呈批, 然后根据业务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在工作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应在2日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最长不得超过5Ft,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暂时不宜移送的,必须由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未经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2)线索由举报中心负责人统一呈报检察长审批,由举报中心分流落实到位,整个过程必须在受理线索后的七日内分流完毕.线索受理分流后,应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设置举报线索管理登记薄,随时掌握线索办理情况和动向,对每件举报线索应设置三函:举报线索处理反馈答复函,转办线索回复函,转办线索督促催办函.线索统计做到有报表,有分析,有总结等, 同时将线索的查处情况统一对外反馈,转至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由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反馈给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对外答复举报人.二是线索分类与管辖.(1)级别分类管理.按举报内容的情节和来源,划分举报线索并分类处理.如将案情重大,紧急的线索,上级检察院和检察长交办的线索定为一类,优先办理;将举报的贪污贿赂等线索以及举证明确,事实较清楚,成案率较高的线索定为二类,及时办理;将举证不明,事实不清,性质不明,成案率较低的线索定为三类,由举报中心报批后,待后查处或存档缓查.(2)密级分类管理.根据密级的有关规定和举报内容及情节等轻重缓急,将举报线索划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档,以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3) 管辖分类管理.将线索分为控告类,申诉类,举报类的基础上,按管辖职能划分为本院管辖类线索和非本院管辖类线索,提高线索统计的科学性.★{-t海检察》2010年第1期。

新刑诉法视角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

新刑诉法视角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
新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对控告 申诉 检察 工作 的影响 ( 一) 对 公 安机 关的控 申检 察监督 力度 加 大 , 信访 量将 上升 , 处 置难度 将加 大 新 刑事 诉讼 法赋 予检 察机 关对 侦查 阶段 各种 违法 行 为的投 诉 处理 权 , 并将 以往 大量 原属 于公 安机 关、 人 民法院 自行 处理 的 事 项调 整为 检察 机关 受理 、 办理 , 必将 加大 信访 工作 量和 调处化 解 的难 度 。 比如 , 新刑 诉法 第 4 7 条规 定 : “ 辩护人 、 诉 讼代 理人认
监督
・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5 0 - 0 2 的刑 事案 件 , 一 方面是 因 为办理 涉及 公安 机关这 些信访 案件 , 等 于 是纠正他 们在 执法 中的瑕疵 甚或违 法行为 , 在 目前 公安机 关强 势 地位 的司法 环 境下 , 恐 怕其配 合度 不高 , 影响信 访事 项的 有效 协 调和 处理 ; 另一 方面 , 则是控 申检 察部 门的监 督历 来缺 乏 “ 刚 性” , 即监 督手段 有 限 、 监 督 力度不 够 , 监督 效果 不明显 。相 对于 反贪、 反 渎部 门 的侦查权 , 控 申检察 部 门的调 查权显 得更 为 “ 柔 性” 。笔者认 为 , 在控 申队伍整 体业 务素质 与业 务技 能未 能得 到
好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将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从新刑诉法规定对控告 申诉 检 察 工作 的影响 为 出发 点 ,继而提 出对检 察机 关控 告 申诉检 察部 门如何 加 强对公 安机 关侦 查过程 中违 法行 为监 督 的一 些
看法 。
关键 词 新 刑诉 法 控告 申诉 侦查 违法行 为 作 者简 介 : 陈永 胜 , 增 城 市人 民检 察 院。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的“亲和力”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的“亲和力”
2 01 3年 第 8期
政 治 与社会
浅谈控 申检 察工作 的“ 亲和力 ’ ’
白艺 宛
( 福 建 厦 门海 沧 区人 民检 察 院 ,福 建 厦门 3 6 1 0 2 6 )
摘 要 :习近平 总书记提 出 “ 提 高政 法工作亲和 力和公信 力” ,何为亲和 力,检察机 关的控 申部 门作 为对外的 “ 窗 口”应如何体现 检察机 关执 法亲和 力,又应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的执 法亲和力。 关键词 :检察控 申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 2 0 . 1 执 法亲和力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9 0 8 2( 2 0 1 3 )0 8 — 0 1 4 1 一 O 1
能手 。 2 . 文明执法 ,改进 执法作风
所谓 “ 亲 和力 ” ,指 能使 关 系亲 密融 洽 的作用 力 。检察 机 关 执法 亲 和力 ,是 指检察 机关 在办案 执法过 程 中 ,检 察机 关加 强对 民众 的服务意识 ,使 民众对 检察 机关 的行 为产生 热情 回应 的动 力 ,也 即检 察 机关 在 行使 监 督 检 察权 过 程 中体 现 出来 热 情 、责 任 、合 法 、高效 、公开 等外在 特征 。提升 检察机 关 亲和 力 的核 心是构 建服务 型检察 机关 ,树立 “ 以人 为本 ”理 念 ,检 察 机关对 社会 公众 和当事 人的尊 重程度 加强 ,增强 检察 工作 的 公正 性 和透 明度 ,从 而使检 察工作 得到 大多数 民众 的认 同和 支 持 ,达 到 “ 执 法为 民”的 目的 ,因此 ,亲 和力 是体 现 “ 立 检 为 公 、执法 为 民”的本质 特征 。随着 我 国经 济社 会发 展和社 会 主 义 民主法 治建设 的加 快推进 ,全社 会 民主意识 、权 利意识 和法 治意 识 明显 增强 ,人 民群众维 护 自身权益 的愿 望更 加强烈 ,检 察机 关只有 通过 提升执 法亲 和力 ,改善检 群关 系 ,才能有 效化 解社 会矛盾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突出两大特征:一是将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法全程;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给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和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控申检察;建议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申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第一,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增加以及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请求将大大增加,这些诉求大部分将会以控告、举报、申诉或群众信访的形式通过控申部门表达或启动。

这必将导致控申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大幅上升。

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规定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贯彻实施,难免会出现很多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第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的控告申诉案件或信访案件,将很难化解息诉。

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将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涉及强制措施和财物的事项,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同时也相应地压缩了控告、申诉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空间,使检察机关成为控告申诉人救济诉讼权利的最后渠道和希望。

这些事项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处理,新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控告人、申诉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后,检察机关应该进行审查,审查不同于调查核实,加上办理案件本身固有的隐蔽性,事后审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问题,很难通过审查材料发现问题,也就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作者:李洪波侯林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一、进一步提高对控申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要进一步认识加强控申举报工作是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控申举报工作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要的执法工作。

通过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发现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侦查、批捕、起诉等诸多环节中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执法工作中得以纠正。

从这一点看,控申部门在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控申举报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群众为什么上访告状,公民为什么申诉控告,主要原因是群众的某种利益受到了损害。

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控申举报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公平处理,通过控申举报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纠错防漏,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因此,我们说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三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控申举报工作,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从多年的反腐败查办案件的实践工作看,侦结的很多案件来自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为反腐败查办案件拓宽了案源,为反腐败斗争奠定了群众基础。

因此,可以说控申举报检察部门是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直接关系到反腐败的成败。

四要进一步认识到抓好上访老户息诉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振兴的需要。

从当前群众上访情况看,有的地方越级访的人数不断增多,上访活动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有的言辞激烈,有的行为过激,有的无理纠缠,有的串联上访,有的冲击国家机关,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安定团结,也不利于经济发展。

因此,上访老户息诉工作十分重要,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同时我们必须站在“三个代表”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上访老户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责任意识。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 0 1 2年 3月 l 4日,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五 次会 议通 过 《 关 于修 哪 些应 由公安 、 法 院等单 位 自行处 理 , 切 实防止 大量 信访 案件 向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的 决定》 , 加 强检 察机 关对刑 事 检 察机 关汇集 。 诉 讼 的监督 是本 次刑诉 法修 改的一 大特征 , 在赋 予检 察机关 更全 面 监 督权 的 同时 , 也 给检 察机 关执 法 办案提 出更 高 的要求 。 控申 的实施 将给 控 申工 作带 来巨 大影 响及挑 战 。
( 一) 要 加 强学 习 , 不 断提 高执 法办 案和释 法说 理 能力
l , m , J 6l 叙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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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2 ( 下)
◆ 学 术 前 沿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宗 振 国
摘 要 修 改后 的刑 事 诉讼 法强化 了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督 职能 , 在赋 予检 察机 关更 全面 、 更 有力 的监督 权 的 同时 。 也 对检 察 机 关执 法水 平提 出 了更 高 的要 求。控 申检 察部 门应 积极 采取措 施 , 调 整工作 思路 , 更 新执 法理念 , 提 高执 法 水平 , 全 面履 行 控 申检察 职 能 , 促进 新刑 事 诉讼 法的 正确 实施 。
压 力 和挑 战 。
面对 申诉案件 受理 范围扩大 的趋势 , 控 申部 门要 做好充 分的
准备:
面对监 督类 信访案件 数 量可 能大 幅上 升 的严 峻形 势 , 检察机
关 必 须未 雨绸 缪 , 高度重 视 , 及 早谋 划 :
首先, 需要加 强控 申办案力 量 。 针对信 访 案件 数量上 升 的新 形势, 及 时调整 控 申人 员 , 可 以抽调 多年 公诉 经验 的干警 充实控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控申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关键词】控申检察;挑战;对策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社会矛盾化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控告申诉检查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控申工作有了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创控申工作的新局面值得我们思考。

当前控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即涉检信访案件。

具体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是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线索的管理;三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四是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

一、新形势下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窗口,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控申举报部门反映时,控申举报部门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查漏纠错,打击犯罪,维护无辜群众的利益。

所以说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其次。

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环节中出现的,以及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得以发现,并最终得以纠正。

可以看出,控申部门在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做好控申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振兴经济发展的重要阵地。

目前,上访活动的形式日趋形式复杂多样。

一些上访人情绪过激,言辞激烈,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更有的长期无理纠缠,串联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控申部门如何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和缓和上访情绪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新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新的进程,意义重大,不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也给控申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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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法律的实施,
都有可能对公民、执法者以及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执法理念带来影响和冲击。

基于此,结合司法实践,新《刑事诉讼法》在短期内可能对控申工作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关键词]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控告申诉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二次重大修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

控申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办案风险加大,容易引起更多的涉检信访案件
处理信访案件是控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表现之一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而形成的信访,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往往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而不断信访。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其他关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执行的新规定,如果当事人不理解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这些进步的立法也都可能会成为信访的源头,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控申部门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一些新规定出台,要求控申工作人员具备更高的执法办案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创制了许多新的程序和机制,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根据这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成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关,可以受理和审查辩护人以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为由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

面对这种全新的控告申诉案件类型,值得控申部门思考的是:今后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将以何种方式审查从而做到既能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能防止辩护人利用此程序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有效运行,如何公正高效、不偏不倚地认定证据、
把握尺度等等,这些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新程序和新机制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

三、新规定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控申工作更新执法办案理念
我国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兼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有时是侦查者,有时是控方,同时又对整个刑事程序进行诉讼监督,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要求履行检察机关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能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做了许多新的规定。

比如,在引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又如,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控申部门作为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将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更新执法办案理念,从而适应这一新的挑战也非常值得深思。

四、新规定带来更大的工作量,要求控申工作要讲究质量和效率
新《刑事诉讼法》会大大增加控申部门的案件量和工作量。

新《刑事诉讼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创新工作——检调对接做了立法,以后的检调对接工作将更加的常态化、规范化。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这些新的程序和机制的建立,肯定会给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控申部门带来很多新的工作任务,加大控申工作量。

控申部门将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以适应面更广、量更大的控申工作,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另一重大挑战。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控申检察工作必然面临更多的问题,更大的工作量,控申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减少涉检信访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很多进步的地方,社会反响也很好,但是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且参差不齐。

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同时通过宣传让广大民众能够认识和接受新刑事诉讼法,使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立法精神和法律程序有根植的土壤,从而使新刑事诉讼法更加顺利地实施,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案件。

控申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宣传责任,此外,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控申部门,应该树立“一次执法就是一次普法”的意识,在执法中普法,让规范的执法行为和成功的释法说理成为有效的普法途径。

(二)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挑战,控申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新程序、新机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着重寻找解决问题之道。

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才能在更加复杂局势下,妥善处理好更多的信访案件。

(三)转变理念,准确定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控申部门
应该转变理念,准确定位,在监督检察机关自身诉讼行为时,与监督其他司法机关一样,坚定自己处于监督者的位置,公平公正办理不服法院判决特别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存在执法办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坚决做好责任倒查追究工作。

在受理线索、执法办案、处理信访案件时,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的原则,平衡好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坚持监督制约原则,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

(四)科学配置人员,尽早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
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制度的科学性是基础,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

一方面,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加强控申干警力量,合理配置办案人员。

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控申部门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尽快在忠实于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控申工作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下一步司法解释的制定献言献策,从而细化程序,使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有操作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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