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及噪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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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及噪声管理制度
1 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废”及噪声控制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组织实施公司“三废”及噪声控制的责任部门是安环部。
2.2 组织实施公司“三废”及噪声控制的协助部门是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目的
坚持循环经济理念,优化生产工艺装置,稳步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清洁生产和可持续性发展。
3.2 总则及要求
3.2.1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安环部组织各事业部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环境因素和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因素制定管理方案。
3.2.2 任何事业部不得随意增加新的排污点,因生产需要确需新增废水、废气排放点的,须报生产管理部、安环部审批。
3.2.3 由各事业部负责建立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排放控制点台帐并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排放量、排放指标以及编号。
3.2.4 由各事业部负责建立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异常情况下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凡因意外、突发事件而导致危险物料泄漏的,应按分类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其中应重点控制有害物对人体及厂区周边环境的危害,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若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3.2.5 各种涉及“三废”异常排放的检修作业必须制定环保治理方案,并向安环部申报。
3.2.6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要求,环保设施变更情况须报生产管理部、安环部审批。
3.2.7 超过噪声标准的装置,各事业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主要是安装各种消声及吸声装置和隔音室)。
3.3 废水控制
3.3.1 控制对象。生产厂区内20条主要排水沟。
3.3.2 监控分析。原则上每周二、周四上午8:30前,由安环部片区对口负责人对所属排水沟进行取样,送往分化中心进行监测分析,其余时间不定期进行抽查。下午16:00前将分析结果以日报表的形式经分化中心主任审核、安环部部长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发放至各事业部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发现超标排放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每月对合格率进行统计分析,月平均合格率=(合格项次数÷取样总项数)×100%(一个指标为一个项次)。
3.3.3 操作控制
3.3.3.1由各事业部负责绘制本部门内的污水管道及排污沟(口)平面图,报安环部备案;每月定期对污水管道及各排污沟(口)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畅通。
3.3.3.2排水沟出现异常(取样分析不合格或污水中带油、带物料、颜色不正常等)时,由环保卫士进行调查并将原因及责任人报告公司环保主管。
3.3.3.3油分离器的排污必须先集中回收后排放(废油优先满足各事业部使用,剩余部分由企管部进行废品销售处理)。
3.3.3.4严禁用水直接冲洗地面煤灰、油污(煤灰归堆、油污回收)。
3.3.3.5严禁在生产区用水冲洗汽车。
3.3.3.6严禁在公司内清洗盛装过污染物的包装物品或其它易造成水污染的物品。3.3.3.7废油、废铜氨液、废硫残液、废化学品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应妥善收集、存放至专门容器中,由企管部联系相应的回收方回收;分析样品(如硫酸、磷酸、盐酸等)必须分类回收至相应酸槽,严禁随意倾倒或乱存乱放。
3.3.3.8凡因故障检修和其它生产系统置换引起的异常情况下的临时排放,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报告,得到安环部批准后方可排放。
3.3.3.9 安环部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事故调查、环保设施试运行阶段和竣工的验收,分化中心环保监测人员对水质进行分析监测。
3.3.3.10由安环部负责联系上级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及对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年检监测工作。
3.4 废气控制
3.4.1 管理对象。生产厂区内主要的10个烟囱和放空管。
3.4.2 监控分析。安环部对口片区安全员每周对热电燃煤锅炉烟囱、三气锅炉烟囱的烟尘黑度、主要生产岗位、生产厂区相关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检测数据经环保主管审核、部长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及时发放至各事业部及相关的职能部
门。
3.4.3 操作控制
3.4.3.1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各事业部应充分利用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大气;条件不具备时须上报安环部备案。
3.4.3.2各岗位应避免因超温、超压而导致放空现象的发生,确保工艺尾气达标排放。
3.4.3.3各事业部制定的开、停车方案中必须含环保方案或措施,在开、停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的方案或措施,避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3.4.3.4各事业部必须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3.4.3.5易挥发化学品作业场所因通风不良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生产装置异常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时,事业部必须立即按环保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以短信形式向安环部报告,然后再以报表的形式补报安环部(报表中要详细说明原因)。
3.4.3.6不准在厂区焚烧、熔融橡胶、塑料、油毡、沥清以及其它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焚烧或熔融的,必须制定方案并报安环部审批,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3.4.3.7由安环部负责联系上级环保部门对生产装置中烟道废气排放的各项指标进行年检监测。
3.5 废渣控制
3.5.1管理对象。主要是指锅炉炉渣)、造气炉渣、造气沉渣、水池煤、7#锅炉尾灰、废填料及生产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3.5.2 操作控制
3.5.2.1各事业部按月对本部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渣实施台帐控制(台帐内容包括工业废渣种类、数量及去向等);废渣堆存场所由各事业部实行专人管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弃物扩散、流失。
3.5.2.2造气炉渣、污水煤、水池煤、锅炉炉渣、锅炉粉煤灰等废渣,由企管部副产品销售中心负责对外销售,并加强其运输过程中的环保管理。
3.5.2.3其他能够对外销售的废旧物资(如废油、废旧钢材、填料、废触媒、废油桶、油漆桶、化学试剂包装物等),由责任部门和企管部共同确定临时废物回收场所,由企管部负责定期(定量)进行收集、对外销售,并加强其运输过程中的环保管理。3.5.2.4在各种设备内进行砂磨除锈时,必须采取隔离密闭措施,降低粉尘的影响。
3.6 噪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