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21章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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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用益物权制度概述

1.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法律含义

用益物权是因所有权人意志或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形成的对他人之物的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他物权或定限物权特征。是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用益物权构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或负担。

②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

③有期限性。

④用益物权具有物权效力。

(3)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

用益物权虽然产生于债权,但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即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4)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

传统大陆法上的用益物权实质上可以被分为三类:

2.地役权

(1)地役权及其功能

地役权,是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2)地役权的种类

①根据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放牧地役、取土(沙石)地役等。可以说现实中有多少便利性途径需求,就会有多少种地役权。

②根据民法传统,从权利内容角度地役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役使他人土地为内容,如通行地役、排水地役、采光地役、眺望地役等;另一类以从他人土地获取某种收益为内容,如放牧地役、取土地役、采集地役、采矿权、捕鱼权、狩猎权等。

③根据地役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地役分为法定地役和约定地役。法定地役是因自然地理

位置,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约定地役则是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和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

(3)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①地役权非以占有为内容;

②地役权是附属于土地的一种权利;

③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物权;

④地役权的内容须限于便利所需。

3.人役权

(1)人役权及其功能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而设定的对他人物使用或用益的权利。人役权通常分为三种: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用益权即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包括不改变物的经济用途)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居住权是使用权的特例,仅限于房屋。

(2)人役权的基本特征:以用益权为例

用益权是人役权的典型,用益权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方面:

①用益权为纯受益性权利;

②用益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或以生命为限的物权;

③用益权为不可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④用益权为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安排,具有身份性;

⑤用益权产生的主要方式是合同和遗嘱。

4.永佃权和地上权

(1)永佃权和地上权概述

永佃权和地上权制度的建立,使原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共同分享同一块土地的利益。所有权人丧失对客体物的占有使用权,但可凭所有权享有收取一定报酬的权利(地租等)。

(2)永佃权

永佃权为永久租种他人土地而产生的一种他物权。

永佃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永佃权是在所有权人与土地占用人之间互益的一种安排。

②永佃权是以耕作和牧畜为目的之物权。

③永佃权具有永续存在性和可转让性。

(3)地上权

地上权人是他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地上权人对建筑物进行实物上或法律上的处分。

②地上权人有权对其权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设置法律上的负担。

③地上权人有权设立地役权。

地上权是赋予地上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他人土地上建筑并以所有权人身份享用建筑的一种权利。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

(1)物权法对用益物权规定概述

①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共五章,第十章一般规定,相当于总则,除了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原

则外还规定许多针对土地资源设定的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第十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

(2)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权是我国不动产的基础性概念

特有的土地权属体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创设土地使用权,使土地达到分散利用目的,并使之成为可流转的财产,土地使用权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特有的土地使用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针对农业用地(农用地)一类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在物权法上即表现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海域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

对水面(即特定面积的水域)的排他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

④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用益物权

(3)资源利用权与地役权

随着水资源、矿产等与土地的分离,水资源、矿产也可以单独设立权利。自然资源不仅有财产性,而且具有生态和环境价值。

对于资源的利用权利单独规范成为一种趋势,用于规范对土地上各种资源的取得和利用。

2.关于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问题

(1)人役权

人役权是为特定个人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它赋予用益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特定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2)典权

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的特征主要有:

①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②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

③典权取得须支付对价——典价。

(3)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地利用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用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使用权

②家庭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

我国的土地承包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契约式承包。

家庭承包就具有某种身份性。体现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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