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合集下载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本经营单位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察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理证明。

不从无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按照上述规定查检食品及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确保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不经营以下食品: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3.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围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5.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6.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7.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二、严格执行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建立食品购销台账。

(一)进货台账按照食品品种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批次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内容;(二)销售台帐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销售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并按规定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三)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不得伪造,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购销台账记录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

食品经营者自律标准

食品经营者自律标准

1.食品经营者自律标准(三条线标准)(一)预包装食品条线自律标准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制度同时,要保持预包装食品名称、送货凭证和供货商主体资质对应“一条线”,做到以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据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食品购销凭据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食品购销凭据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6、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散(裸)装食品条线自律标准散(裸)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标牌公示”制度同时,要保持散(裸)装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和公示标牌“一条线”,做到以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据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食品购销凭据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据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对散(裸)装食品进行标牌公示,食品来源、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数据要与食品合格证完全一致。

6、食品购销凭据、公示标牌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7、防蝇防尘设施有效,从业人员服装整洁。

8、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全过程。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原料采购与管理4. 食品原料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优质、新鲜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

5. 食品原料进货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建立进货记录。

6. 食品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等,确保原料质量。

7. 食品原料使用前,应当进行查验、清洗、消毒等处理,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循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安全。

9. 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设备清洁卫生。

10.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或者其他食品。

四、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11.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12.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13.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变质的食品或者其他食品。

1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提供的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保留期限不得少于48小时。

五、食品标识与包装15. 食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准确,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6. 食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六、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1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各自的食品安全职责,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运输管理,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变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售后服务管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与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的社会沟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问题。

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中包括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

制度内容1.不购买、不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也不得购买不合格的食品。

2.不提供虚假信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包括食品的成分、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

3.不夸大食品的医疗保健功能;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不得夸大食品的保健功能、医疗功能。

4.不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5.不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明确的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

6.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原料制造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

7.不搞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涂改食品价格或者抬高食品价格。

8.不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9.不销售伪劣、假冒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来源,不得销售伪劣、假冒食品。

10.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当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免产品使用不当带来危害。

结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食品经营者从事业务的规范,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必要手段。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自律制度,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顾客忠诚度,同时也保证了整个食品消费市场的规范化。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

2018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标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标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标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或者标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账。

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浙工商消[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08〕12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省工商局推行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各地工商机关认真指导经营者自觉践行规范指引,大胆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推进经营者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推进经营者自律经营的重要意义推进经营者自律,既是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的需要,同时也是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迫切要求。

实践证明,经营者自律意识强,规范经营到位,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到事半功倍成效。

各地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围绕《规范指引》,逐步逐项抓落实,努力把经营者自律工作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重点推进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三项自律经营制度各地要根据《规范指引》的要求,结合不同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其开展自律规范经营。

年内重点推行以下三项自律经营制度:一是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从而实现退出流通环节的制度。

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优势,督促经营者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一级批发商或配送的龙头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的快速发现、准确定性、及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将退市销毁制度内化成经营者自觉的质量管理需求,逐步建立起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协议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二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有效防控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食品经营”)安全风险,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疆食品经营者主要自律制度.一、食品进货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地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一)进货查验1.食品查验:供货商已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随货同行、并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批次、数量一致的“机打一单通”;尚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供货商为食品生产者的,要查验并索取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2。

食品添加剂查验索取: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权查验并索取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的通关证明.4.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索取并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

**加盟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或“机打一单通",并建档保存.7.对“总经销”、“总代理"、“连锁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上述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是指食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一种制度。

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等到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程序、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加强原料采购和验收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原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

验收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使用。

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的含量,防止食品污染。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测内容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生产过程卫生状况,产品储存、运输条件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个体户规章制度表

个体户规章制度表

个体户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户应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金。

第五条个体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个体户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违规经营。

第八条个体户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经营。

第九条个体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消费者满意。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依法申报经营信息,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个体户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参与价格垄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个体户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个体户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个体户应当制定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科学合理安排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个体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个体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九条个体户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产品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个体户应当关注市场动态,灵活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吸引客户。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应当建立信誉体系,提高客户口碑,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七项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3、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4、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合格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1、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2、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要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个体户管理规章制度

个体户管理规章制度

个体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的经营行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个体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承担经济、法律、道德责任。

第四条个体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五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请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相关资料,接受相关部门审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按照登记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第八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登记资料进行更新,及时申报变更情况。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不得逃避税收。

第十一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十二条个体户经营者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传销、欺诈、传播非法信息等行为。

第十三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雇佣童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不得使用过期、损坏设备。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合法获取环保相关许可,建立环境管理制度,遵守环保法规。

第十八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节约资源,减排污染,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十九条个体户经营者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六章失信责任第二十条个体户经营者不得违反合同履约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经营者不得违法经营,一经查实,将被列入经济失信黑名单,受到相应的惩罚。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一、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牛羊肉质量安全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牛羊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牛羊养殖基地和养殖户,必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实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违禁兽药和其它非法添加物。

三、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该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措施》,严格把好检疫、检验关,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

严禁在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四、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依法取得正当有效主体资格,严禁采购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羊肉。

五、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需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验验收制度,严禁掺杂使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混合肉、复合肉、经营进口走私肉。

六、牛羊肉及其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必需到有资质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并索取和查验“两证两章”(检疫、检验证实和肉品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严禁采购、销售手续不全和起源不明牛羊肉。

七、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牛羊肉,必需严格遵守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严禁采购、使用起源不明牛羊肉及其制品。

八、清真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取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确保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要求,严禁以“擅打清真”、“假冒清真”等方法生产经营牛羊肉。

九、采购、经营外埠清真牛羊肉,必需索取检疫、检验证实,同时索取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相关证实,严禁经销检疫、检验证实不全、没有清真食品相关证实及起源不明牛羊肉。

十、采购、经营进口牛羊肉,必需要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严禁经销走私及手续不全进口牛羊肉。

关于市场整改方案范文(8篇)

关于市场整改方案范文(8篇)

关于市场整改方案范文(8篇)市场整改方案篇1顺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趋势,让消费者“来得开心,看得舒心,买得放心”。

实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一致起来,在此基础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使之成为南宁农贸市场的样板,全国农贸市场的一面旗帜!农贸市场除参照当地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外,还应该有所创新,实现管理的“四统一”,即统一理念、融合互动,统一规划、分类布置,统一形象、规范识别,统一规章、民主监督。

一、市场管理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市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划行归市,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不得售卖经营证照规定外的商品。

蔬菜摊严禁出售干货如木耳、油面筋、花生米等4、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在场内外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者载货的车辆务必在当日早晨七点钟前将货卸玩并立即退出场外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管理者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

市场管理方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确定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店前应统一悬挂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有关部门许可证照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市房剩余租金不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3.票据记录。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6.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7.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8.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销售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停止销售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