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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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实施方案

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实施方案

天坛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七年一月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检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零超限”、“零事故”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预防瓦斯超限,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为保证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及相关科(队)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科,主任由通风助理xxx担任。

三、工作目标1、通过开展瓦斯“零超限”、“零事故”工作,深化瓦斯治理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实现全年无任何瓦斯事故。

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形成通风网络简单、通风设备匹配、通风设施可靠、通风风量富足的通风系统。

3、提升瓦斯抽采水平,完成瓦斯抽采540万立方米,利用瓦斯360万立方米。

4、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全面完善瓦斯治理“示范工程”,提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

5、改进工作环境,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坚决遏制煤尘燃烧、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

6、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零事故”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四、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以践行“八项规定”为抓手,以夯实“一通三防”基础为重点,以遏制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为目标,抓住重点,突出关键,深化整治,持续攻坚,着力提升“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毫不懈怠抓好我矿安全生产,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行。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表号:XMGF23-004龙家山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实际得分: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检查情况标准分得分一、理念先进100 931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公司总工程师为党委委员、行政第一副职;公司及煤矿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设专职地质副总工;公司和煤矿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瓦斯≥15人,地质≥15人)。

总工不是第一副职扣2分;副总工缺一个扣2分;非专职的扣1分;瓦斯、地质机构少一个扣1分,人员不足扣2分10 102 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采面<8m3/t、掘进头<3m3/min下采掘;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否则公司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找超限矿矿长、书记警示谈话;公司、矿每周剖析一个矿瓦斯治理工作,公司每月专题会,会上被剖析单位述职。

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建立专业化地质预测预报专业队伍。

采面未实测或达标扣3分;超限未分析或未警示谈话各扣3分;专题会未剖析或未述职均扣3分。

会议、剖析和谈话必须有记录20 203 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做效果考察和有效范围确定;有可能的,必须做试验考察。

地点上:开采层、邻近层、被保护层、采空区、层间裂隙带都应抽采;范围上:高密度、孔距小于抽采直径,钻孔控制设计的全部范围,无盲区;时间上:采前预抽、边采边抽、采后抽;浓度上:高浓抽、低浓抽;高压预抽,二次封孔增压或增透预抽瓦斯;方式上:穿层抽、顺层抽。

可保未保扣3分,开采了未考察,扣2分;应抽地点未抽一处扣1分。

10 104 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抽采作为治理瓦斯主要措施,区域抽采先行、达标有效后采掘;防突是关键目的,消突是目的;监控系统完善、运行正常,控制有效。

通风、抽采、防突、监控每项不完善扣2分;管理不善每项扣1分。

10 105 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安全投入≥35元/吨,其中瓦斯治理占50%,且满足需要,科技经费占公司销售收入的1~3%;防突、瓦检、安监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员工平均水平,井下职工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的3倍;井下职工以技术毕业生为主,公司组建打钻、岩巷施工专业化队伍,煤矿组建防突、抽采、通风、揭煤、监控专业化队伍;班队长年轻化、专业化,“一通三防”班队长由职业高中、大学毕业生担任;公司和煤矿选拔“技术拔尖人才”、“技术工人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操作者的操作行为,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强技术、严管理。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瓦斯事故频发。

瓦斯是煤矿中最常见的危险气体之一,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一、概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用于评估煤矿企业在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控制以及抑制瓦斯爆炸危害的能力。

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二、评估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1)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及规范的要求;(2)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包括了安全管理所需的各个环节、流程和责任等;(3)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能否独立完成对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

2. 安全设施设备(1)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如通风系统,仪表设备,开采机械和透水、排水系统等;(2)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能够满足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3)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情况如何,是否易损失,是否存在失效的现象。

3. 卫生与环保措施(1)是否开展了系统的卫生与环保工作;(2)瓦斯排放来源是否加强控制;(3)矿区周围环境是否对地下工作造成了干扰;(4)是否存在大量污染物释放情况,是否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三、评估程序1. 收集资料:收集各项评估内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

2. 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结合收集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深入挖掘潜在的瓦斯危险,分析已有工作的风险性,以及未来的风险趋势,并提出可行的防治措施。

3. 瓦斯防治性能评估:评估已有的防治措施执行效果,包括对已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置和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 编写评估报告:将上述三项工作的结果综合起来,并提出评估结果和建议,并汇总成评估报告。

四、结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评估程序主要有收集资料、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瓦斯防治性能评估和编写评估报告四个步骤。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文(4篇)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文(4篇)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治理技术的管理和考核,提高瓦斯治理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两个层次。

第四条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矿井瓦斯治理人员、奖金发放、职务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年度考核第六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以下部分:(一)瓦斯治理技术工作考核。

包括瓦斯抽放、瓦斯爆炸预测、瓦斯动态监测等技术工作的实施情况、煤矿瓦斯浓度的控制情况等。

(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考核。

包括瓦斯治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违规情况,违规责任的认定等。

(三)事故处理能力考核。

包括对瓦斯事故、意外情况的处理能力,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防范措施的提出等。

(四)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考核。

包括与其他部门、班组的协调配合情况,与上级、下级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七条年度考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是上半年和下半年。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权重按照瓦斯治理技术工作考核50%,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考核30%,事故处理能力考核10%,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考核10%的比例进行权重安排。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评分标准由矿井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并告知考核人员。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合格、需要改进和不合格。

第三章季度考核第十一条季度考核内容包括以下部分:(一)瓦斯抽放效果考核。

包括瓦斯抽放工作的实施情况,瓦斯抽放效果的达标情况等。

(二)瓦斯检测工作考核。

包括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瓦斯浓度的监测结果等。

(三)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考核。

包括瓦斯治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违规情况,违规责任的认定等。

(四)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考核。

包括个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表现情况,危险源的识别和汇报情况等。

第十二条季度考核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和四季度。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附件7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时间:2012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1、2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和盘煤通字[2012]14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各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成员: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时间:2012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 (1)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2)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5)附表1、2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 (7)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和盘煤通字[2012]14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各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成员: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在编制年、季、月采掘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本(2篇)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本(2篇)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本1.引言瓦斯是矿井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要危险源,对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产生着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有效可行,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制定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范本,为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2.考核指标2.1 瓦斯治理技术方案设计和实施能力: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设计和实施能力进行评估,例如是否能有效降低矿井的瓦斯浓度,是否能有效防止瓦斯爆炸等。

2.2 瓦斯监测技术应用能力:对矿井的瓦斯监测技术应用能力进行评估,例如是否能准确监测矿井的瓦斯浓度,是否能及时预警瓦斯超限情况等。

2.3 瓦斯抽采技术操作能力:对矿井的瓦斯抽采技术操作能力进行评估,例如是否能准确抽采矿井的瓦斯,是否能合理利用瓦斯资源等。

2.4 瓦斯隔离技术措施完善程度:对矿井的瓦斯隔离技术措施完善程度进行评估,例如是否存在未隔离的瓦斯区,是否存在瓦斯逸出等问题。

2.5 瓦斯灭火技术应急响应能力:对矿井的瓦斯灭火技术应急响应能力进行评估,例如是否能迅速应对瓦斯爆炸事故,是否能有效扑灭瓦斯火灾等。

3.考核流程3.1 考核计划制定: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计划。

考核计划应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等。

3.2 考核组成员确定:确定考核组成员,包括矿领导、矿治理、矿维修、矿监测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3 考核准备工作: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技术进行全面调研和了解,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文献,为实地考核做好充分准备。

3.4 考核实施:根据考核计划,组织考核组成员进行实地考核。

考核过程中,应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技术进行详细记录和评估。

3.5 考核结果分析:根据考核记录和评估结果,对矿井的瓦斯治理技术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形成考核报告。

3.6 考核报告审批和发布:考核报告应提交给矿领导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矿井全体员工发布,以便各部门及时改进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一、采掘布署第一条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

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

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

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第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六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第八条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九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

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第十一条矿井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各用风地点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高阻矿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安全费用中。

第十三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就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瓦斯等级管理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时,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严格管理;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监管监察,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煤矿瓦斯监控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定期调校、测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10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无违反《防突规定》第19条的有关情形。
11
实施开采保护层(单一煤层除外)及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2
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每个采掘防突工作面均编制防突措施。
13
建立防突动态大样图,防突报告单按程序审批。
14
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图件。
10
1项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扣5分。扣完小项为止。
6
按规定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0
同上
7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8
按规定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和维护,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误差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小计
100

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0分
1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
同上
4
各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可靠。
5
同上
5
按规定测定、计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5
同上
6
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5
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小项为止。
小计
50
没有防突专业队伍扣10分,防突工缺1人扣分10分,扣完小项为止。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废止或失效理由清理结果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冀安〔2007〕8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验收及“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安〔2008〕12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办〔2007〕12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5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冀安办〔2007〕34号)应负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冀安委办〔2012〕49号)煤炭生产运行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7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4〕7号)监管一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8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特种设备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委办〔2014〕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9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煤矿实现“三零”目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50号)煤炭安全管理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2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3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7〕8号)监管三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1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1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7〕17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及标志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38号)监管三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07〕77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80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1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07〕127号)监管一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2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129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评估评审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冀安监管办〔2008〕13号)规划科技处适用期已过失效2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8〕2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分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9〕61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2010〕1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设区市、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19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63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危害检测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6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7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安健〔2010〕81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07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等三个申请书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24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42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7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1号)煤炭规划发展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4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22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箱包制鞋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19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9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3〕58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77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10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4〕4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倒逼压减过剩钢铁产能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四〔2014〕94号)监管四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7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考核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14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5〕16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55《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6〕21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修订理由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09〕1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2〕115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3〕148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14〕5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4〕148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备注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0〕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1〕8号)政策法规处保留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政策法规处保留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4〕11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保留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委〔2015〕4号)监管二处(协调处)《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延用。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细则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细则

附件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细则序号分值相关规定评分方法评分规定得分一基本标准15(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查阅企业慨况中关于煤炭上传年限的说明和瓦斯等级鉴定批复复印件。

多过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煤炭生产年限可不作要求煤矿企业注册之日起,所属最早投产的矿井正式生产5年以上,或所属最早投产的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正式生产3年(以瓦斯等级鉴定批复结果为准)以上的,符合煤炭生产年限要求。

煤炭生产年限计算说明: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按最早投产的矿井计算生产年限。

非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首次进行煤炭行业组建新的煤矿企业,从兼并重组之日起计算煤炭生产年限,可着为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连续计算。

2011年12月26日前,已有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的煤矿企业和已有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核准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鉴于此类企业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或建设,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2011年12月26日后开始从事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序号基本标准分值相关规定评分方法评分规定得分(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查阅管理人员工作具体以下情形之一管理经历为符合要求: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经历说明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工作简历。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总经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作经历都应符合要求。

①在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②在有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③在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和有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累计5年以上;煤矿企业任一层级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红兴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红兴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红兴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1. 引言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红兴煤矿来说,评估其瓦斯防治能力的水平对于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预防矿井瓦斯突出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红兴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为其提供改进措施和建议。

2. 方法2.1 资料收集:通过煤矿现场考察、工作人员访谈、文件和记录资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方式,收集有关红兴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及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2.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重点分析瓦斯抽放、通风系统、传感器监测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情况,评估红兴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

2.3 问题识别: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确定红兴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问题识别。

2.4 建议和改进措施:针对问题识别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提升红兴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

3. 数据分析与评估结果根据对红兴煤矿的资料分析和考察,得出以下评估结果:3.1 瓦斯抽放红兴煤矿的瓦斯抽放效果较好,抽放管道布局合理,抽放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但是在一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区域,缺乏相应的抽放设备,需要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配备和布置,以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3.2 通风系统红兴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行正常,通风矿井的流量满足需求。

但是,在一些分支矿井和可能存在瓦斯积聚的区域,通风不畅的情况较为明显,需要加强通风系统的布置和管理,以提高通风效果。

3.3 传感器监测红兴煤矿的瓦斯传感器监测覆盖范围较广,传感器设备正常运行,能够及时检测到瓦斯浓度异常。

但是一些传感器设备老化,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以保障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应急预案红兴煤矿的应急预案健全完备,能够及时处置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但是在应急演练和训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执行和应急机制的建立,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4. 改进措施和建议基于对红兴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结果,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4.1 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布置和完善,特别是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区域,要设置相应的抽放设备,以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
瓦斯防治规划与目标
3
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计划
3
年度目标与抽采率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等匹配,瓦斯抽采率达标
4
岗位责任制
2
建立明确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5
方案、设计、措施审批
3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分级审批
6
考核与问责
4
对瓦斯防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罚和问责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一、从业经历(15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
必备
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生产年限
2
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
必备
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工作经历
3
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4
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机构和人员(20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企业职能部门设置
3
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等工作
2
通风系统独立完整
8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规定
3
瓦斯抽采系统建立
必备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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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竹园镇云发煤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竹园镇云发煤矿
二0一七年三月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范,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突出矿井需要的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需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

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
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米。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进行实时监控;
(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
(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

第七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八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
进工作面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用以顺层钻孔预抽为主、上隅角采空区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

第九条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概况;
(2)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
(3)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
(4)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条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顺层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否则不得回采。

第十一条抽采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泵的能力满足要求;高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250mm,低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

第十三条每个抽采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抽采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采量、抽采时间及抽采系统图。

第十四条钻场抽采钻孔布置应均匀、合理。

从岩石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300mm;从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岩石孔封孔长度不小于5米,煤层孔封孔长度不小于8米;当采用穿层孔抽采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4米;当采用顺层孔抽采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3m。

第十五条突出区抽采
1、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2米以上(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米)。

钻孔必须穿透煤层顶(底)板0.5米以上。

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

2、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15米以上(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及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

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

第二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
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

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第十八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的终孔点作为相邻孔有效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也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

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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