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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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竹园镇云发煤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竹园镇云发煤矿

二0一七年三月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范,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突出矿井需要的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需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

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米。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进行实时监控;

(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

(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

第七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八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

进工作面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用以顺层钻孔预抽为主、上隅角采空区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

第九条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概况;

(2)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

(3)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

(4)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条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顺层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否则不得回采。

第十一条抽采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泵的能力满足要求;高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250mm,低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

第十三条每个抽采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抽采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采量、抽采时间及抽采系统图。

第十四条钻场抽采钻孔布置应均匀、合理。从岩石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300mm;从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岩石孔封孔长度不小于5米,煤层孔封孔长度不小于8米;当采用穿层孔抽采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4米;当采用顺层孔抽采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3m。

第十五条突出区抽采

1、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2米以上(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米)。钻孔必须穿透煤层顶(底)板0.5米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

2、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15米以上(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及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

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

第二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

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第十八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的终孔点作为相邻孔有效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也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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