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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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

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三、唐律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

《唐律·名例》除规定五刑、十恶和八议外,还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适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这些原则有以下几项: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公罪与私罪的区分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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