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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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

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

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

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

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
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

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

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三、唐律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
《唐律·名例》除规定五刑、十恶和八议外,还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适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这些原则有以下几项: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公罪与私罪的区分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七十以上、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等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

第三等为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唐律规定残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废疾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者,笃疾除重大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朝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沿袭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而且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

但唐律同时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

”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自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

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

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是对前代同类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使得自首减负刑罚的原则更加完备。

共犯区分首从
按唐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

但对于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之类的严重犯罪,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不贷。

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称累犯为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与数并罚的情况不同。

因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店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要加重处罚。

如累犯盗罪,"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类推原则
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无而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其中"出罪"是指减轻或免除刑罚,"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适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明重"。

规定使得法律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

唐律的类推原则已经相当完善和严密,
说明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很高水平。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唐代国际交往频繁,境内有大量的外国人。

唐律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

第一类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

第二类是"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唐律的这一原则既给予外国法律以应有的尊重,又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数罪并罚的原则
唐律对一人犯数罪,并同时被官府查知审判的,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如果数罪同时被发现审理,以重罪处罚;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

如果一罪先发,已经判决执行后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并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即为应判的刑期。

唐律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但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

除上述主要刑法适用原则以外,在其它各篇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同罪异罚等等。

所有这些原则都是历代统治者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结晶,是唐律打击各类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唐律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唐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朝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所谓“一断于律”。

几种法律形式的并用,构成唐朝法律的多样性,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五、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

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

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
重要的示范作用。

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

)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的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而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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