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知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次:主要介绍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知识(半天3个小时)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起源(30分钟)

国土资源部成立于1998年,有土地管理局、地质部、地矿部、测绘局、海洋局等部门组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1999年开始筹备运着,2000正式向部分试点省市下达任务,从此土地开发整理就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了,经过几年在工作实践中的逐步摸索,结合其他相关行业项目管理的经验,部先后下发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几个重要通知,逐步确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并于2001年举办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培训班,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成熟,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越来越大,国土资源部的压力越来越大,人员极端缺乏,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于2006年12月份正式下达各省市自行申报审查项目的,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省市上缴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返还给各省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具体指标由各省市自行确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抽查。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来源:从86年深圳开展土地有偿出让以来,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在全国迅速推广并逐渐完善,从80年代到现在国家积累了大量土地出让金,这笔资金大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的转移支付,从“三农”问题提出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以后,国土资源部着手将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援“三农”建设,关于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6年以前以通过规划设计审查的项目为依据,2006年以后直接向各省市下达资金总额,由省市自行安排,国土资源部检查监督。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和分类(20分钟)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现阶段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用地结构;二是平整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三是道路、沟渠、林网等综合建设;四是归并农村居民点;五是恢复利用废弃土地;六是划定地界,确定权属;七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内容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可分成三种类型: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

(一)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根据土地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可将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1.农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量,提高农用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具体内容包括农用地面积、位置的变动、性质的置换、低效农用地的改造以及地块规整重划,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配套和零星农宅的迁出或合并。

农用地整理可根据整理后的主导用途分为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整理等。

(1)耕地整理。耕地整理指的是对农田进行的整理。耕地整理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如农田防护林工程、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2)园地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

(3)林地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

(4)牧草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放牧草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

(5)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

2.建设用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城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

(1)村镇用地整理。村镇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的撤并、撤迁和就地改扩建。

(2)城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主要指城镇建成区内的存量土地的挖潜利用、旧城改造、用途调整和零星闲散地的利用。

(3)独立工矿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主要指就地开采、现场作业的工矿企业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区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和发展用地选择,一般不包括大规模废弃地复垦。

(4)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农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线、裁弯取直、疏挖和厂站的配置、堤坝的调整,也包括少量废弃的路基、沟渠等的恢复利用。

(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而废弃的土地,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包括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在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也包括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损毁、荒芜、闲置的农田和其他成片土地。

按造成废弃的原因不同,可将土地复垦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是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第二类是因道路改线、建筑物废止、村庄搬迁以及垃圾压占等遗弃废弃坑、塘、洼地的废弃土地复坑;第四类是各种工业污染引起的污染土地复垦;第五类是水灾、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灾后土地复垦。

(三)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过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对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改造为可供利用的土地。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特别是开发成农用地,同时又规定,无论开发成建设用地还是开发成农用地,都必须依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经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全过程(从项目申报到后期管护的全

过程讲述)(110分钟)

(一)项目申报与可行性研究(25分钟)

第一阶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阶段。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是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文)明确规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等组织项目申报,并规定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200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就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3年3月,国土资源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求各地提高对《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规划》,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尽快组织完成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凡没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巡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