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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30号令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加快发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2009]23号)和《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XXXX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专职总支、支部书记)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特殊情况需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另行处理。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三、按照企业的经营业务状况和类型,实行分类考核及薪酬管理。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为加强对绩效考核的管理,XXXX建立考核小组,由XXXX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基薪标准的确定以及绩效年薪的考核认定工作。

考核小组每季度将对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研究、督促,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企业经营者与XXXX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13
•【字号】川财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金〔2021〕48号各省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切实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促进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现将《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35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35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企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企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准确、客观反映所属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所属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和省XX集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成员、监事会负责人和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原则。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以效益为中心,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激励约束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公正公平原则。

按照企业不同类型、不同盈利能力和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贡献,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水平。

(四)科学发展原则。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1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

依据国w 院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和集团企业现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供电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土地整理企业(附件1)。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各类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党风廉洁建设目标责任书、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目标责任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在集团公司与各企业签订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来源:综合局发布时间:2013-02-01 【大中小】《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12-12-29【生效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根据省委授权,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考核与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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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2.5% ,加 0.5 分,最多加 4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2.5% ,扣 0.5 分,最多扣 4 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28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5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 个百分点,扣0.5 分,最多扣 5 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 12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 30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3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 3 分,良好级加 1.5 分,较低级扣 1.5 分,较差级扣 3 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 7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7 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 ,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 ,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 3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 3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 个百分点,加 0.2 分,最多加 1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 个百分点,扣0.2 分,最多扣 1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 1 分,良好级加 0.5 分,较低级扣0.5 分、较差级扣 1 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20 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 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

分类指标得分= 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 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五)综合评议指标满分 10 分。

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对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附件 4 )。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 5 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见附件 3)。

四、考核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 A 、 B、 C、 D 、 E 5 个级别。

附件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4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 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28 分 , 每高于目标值0.5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5 分 ;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 (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 个百分点,扣 0.5 分,最多扣 3 分;低于 100% (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 个百分点,扣 1 分,最多扣 5 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 12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 0.5 分,最多加 3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 个百分点,扣0.5 分,最多扣 3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 3 分,良好级加 1.5 分,较低级扣 1.5 分,较差级扣 3 分。

(二)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 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 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 14 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14 分 ,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 个百分点,加 0.8 分,最多加 3 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0.8分,最多扣 3 分;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 6 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 5 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 30 个百分点,加 0.25 分,最多加 1 分 ;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 30 个百分点,扣 0.25 分,最多扣 1 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 分,良好级加 0.5 分,较低级扣 0.5 分,较差级扣 1 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 分。

达到目标值时得 10 分 ,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加0.5 分,最多加 2 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 1 个百分点,扣0.5 分,最多扣 2 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 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

任期分类指标得分= 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 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

(五)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 分。

根据企业负责人 3 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 A 级的得 8 分;每得一次 B 级的得 7 分;每得一次C 级的得 6 分;每得一次 D 级的得 5 分;每得一次 E 级的得 4 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3 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 5 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 3 )。

四、考核分级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 A 、 B、 C、 D 、 E 5 个级别。

附件 3:经营难度系数指标Z资产总额(亿)Y营业(销售)收入(亿)L利润总额(亿)N1 职工平均人数 (千)N2 离退休职工平均人数 (千) 经营难度系数计算权重 (%)档次系数f(x)档次系数f(x)档次系数f(x)档次系数f(x)档次系数f(x) 30% Z ≥ 100 1.2 100>Z ≥ 50 1.15 50>Z≥ 20 1.1 20>Z ≥ 5 1.05 5>Z 1 20% Y ≥ 100 1.2 100>Y ≥ 10 1.15 10>Y ≥ 5 1.1 5>Y ≥ 1 1.05 1>Y 1 20% L ≥1 1.2 1>L ≥ 0.5 1.15 0.5>L ≥ 0.1 1.1 0.1>L ≥ 0.05 1.05 0.05>L 1 15% N1 ≥ 10 1.2 10>N1 ≥ 2 1.15 2>N1 ≥ 1.2 1.1 1.2>N1 ≥ 0.5 1.05 0.5>N1 1 15% N2 ≥ 10 1.2 10>N2 ≥ 1 1.15 1>N2 ≥ 0.8 1.1 0.8>N2 ≥ 0.5 1.05 0.5>N2 1 经营难度系数 =f(Z)*30%+f(Y)*20%+f(L)*20%+f(N1)*15%+f(N2)*15%7附件 4: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一、评议指标及分值(一)三项制度改革( 0 分-1 .5 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文化建设( 0 分-1 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以开拓创新、拼博进取、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等要素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形成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内部环境,提高企业凝聚力及竞争力。

(三)维护企业稳定( 0 分-1 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职工的实际问题,按政策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问题;及时分析和掌握企业不稳定因素,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企业各种矛盾,维护企业稳定。

(四)企业战略管理( 0 分-1.5 分)适应加入 WTO 后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推进企业战略管理,制定、实施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开发、重组等经营策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推进技术创新( 0 分-1 分)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用现代先进技术改进技术装备和服务环境,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0 分 -1 分)实施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建立发现、培养、使用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强化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适应发展需要,加强关键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强科技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企业基础管理( 0 分-2 分)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健全生产、物资、销售、财务、设备等基础管理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客户管理和货款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在国际国内经贸活动中的正当权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八)社会贡献(0 分 -1 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国家税收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遵守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维护企业声誉;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建立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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