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
完善机制 保障律师会见权
保障。
— —
犯 。 侦 查 机 关 之 所 以 敢 于 侵 犯
规 定律 师会 见 犯 罪嫌
律 师 的合 法权 利 ,原 因就 在 于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时 间 和 次 数 不
《 师法》 《 事 诉讼 法 》 只 律 和 刑 都 规定 了律 师 的权利 ,却 没 有规
定 律 师 的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后 的 救
理 ,侵 犯律 师合 法权 益应 受到
什 么样 的 处罚 ,同时 限定 处理 时 间 .以防止 有 关部 门拖 延推
诿。
目前 , 地 、 部 门 关 于 各 各 律 师 会 见 的规 定 五 花八 门 甚 至同一地 区、 同一 性 质 的 部 门
能够 增进 诉 讼 结构 和 律 师 会见
制 度 的相 对 合理性 。
更 新 观 念
师会 见 的安 排程 序 上 。一 些部
门 往 往 人 为 地 予 以 拖 延 和 阻
为会见权的实现提供科学指导
— —
碍 : 币 见犯 罪 嫌 疑人 、 告 律 会 被
人 时 , 侦 查 人 员 在 场 干 预 就 违 反 了法定程 序。
受限制 。
由于 法律 法 规 对律 师会见 的时 间和 次 数没 有作 出 明确规
的 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有效 的解决 方法 就
济程 序 ,也没 有 规定 侵犯 律 师 合法 权 益应 当受 到什 么样 的处
罚 。所 以 , 们 不 仅 要 关 注 立 法 我
是 统 一立 法 ,对 有 关律 师执业
三 方结 构 。律 师 参 与到 刑 事诉
■ RS 00 D 16 J21 .
律师会见管理制度
律师会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管理,保护当事人、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公正、有序地进行律师会见,特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会见的性质和范围1、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律援助对象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
2、律师会见可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三、律师会见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律师会见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平等原则:双方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互相尊重。
3、保密原则:律师会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4、安全原则:律师会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有序原则:律师会见应当有序进行,不得有损会见秩序的行为。
四、律师会见管理的规定1、律师会见申请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律援助对象需提出书面律师会见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律所)名称等相关信息,并由当事人或法律援助对象签字确认。
2、律师会见安排(1)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当根据律师的工作安排和案件进度合理安排。
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应当在工作日内进行,避免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安排。
(2)律师会见的地点应当选择在律所或者法院等法律机构的会见室内进行,保障会见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3、律师会见权限(1)未取得律师执照的人员不得进行律师会见。
(2)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依法进行律师会见。
4、律师会见的记录和保管律师会见时,应当由专门人员在场进行记录,并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记录资料由相关机关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提供。
5、律师会见中的纠纷处理如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五、律师会见管理的责任1、相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会见管理团队,为律师会见提供专门的指导和服务。
2、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会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依法开展律师会见工作。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为律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非法干预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律师阅卷。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收集证据权,不得无故拒绝律师收集证据的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不得无故限制律师的发言。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第十一条律师认为自己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律师协会寻求帮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收到律师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四、工作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和完善细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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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 障律 “ 见 仅" 意 义 师 会 的 和 宠善佃 的 建仪
李 延林
摘 要 现 代 法的精神 必须具有 人权 原则 , 即现代 法必 须维护人 的尊 严 、 重人 的价值 和保 障人 的权 利 。本 文通 过对 我 国 尊 新 《 师法》 律 中涉及 到律 师会见权 规 定的解读 , 阐述 了其规 定 所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保 障律 师会见权 的 几 最建议 。 关键 词 会 见权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 65 D 2.
了律师辩护职 能的发挥, 进而阻碍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 当诉讼权
利 的 实 现 , 时也 损 害 了社 会 公 众对 司法 机 关 的 信 赖 。 同
一
、
新 《 师法 》 律 师 会 见 权 的 完善 律 对
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 的规定, 散见于 《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
及 部 门 规章 之 中 。 刑 事诉 讼 法 》 九 十 六 条规 定 : 罪 嫌 疑人 在 被 侦 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 《 第 犯 这一规定加大 了对律师权利保 障力度 , 使 查 机 关第 一 次 讯 问后 或 者 采取 强制 措 施之 日起 , 以聘请 律 师 为其 提 可
及 时 安排 会 见 : 见 时 不 能谈 案 情 ; 见 时谈 话 受 到监 听 : 见 的时 间 会 大 常 委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审议 通 十
过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 并已于 2 0 , 0 8年 6月 1日施 行。新修改的 《 律师法》中专 门列 出了“ 律师 的业务和权利 、 义务” 一 章, 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 , 以更好地 改善律师的执业
律师会见制度
律师会见制度1. 律师会见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像病人需要和医生面对面交流一样,嫌疑人也需要和律师好好沟通呀!比如在某起案件中,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了关键细节,这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呢!2. 你想想,要是没有律师会见制度,那得多糟糕啊!就好比在黑暗中摸索,没有方向。
像有个案例,正是因为有了律师及时会见,才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呀!3. 律师会见制度,这可是保障公正的重要一环呢!可以说没有它,正义可能就会被蒙蔽。
就像在迷雾中航行,没有灯塔指引怎么行呢?比如那起著名的冤案,要是律师能早点会见,也许结果就不一样了!4. 律师会见制度真的不能小瞧啊!这就像是给嫌疑人打开了一扇希望之窗。
有个例子,嫌疑人在会见律师后,心里踏实多了,这对他们的心理状态影响多大呀!5. 哎呀呀,律师会见制度简直太关键啦!好比是一场战斗中的有力武器。
就像某起复杂案件中,律师通过会见获取的信息,成功扭转了局面!6. 律师会见制度,那可是有着非凡意义的呀!如同给溺水的人扔去了救生圈。
比如某嫌疑人在绝望中,因为律师的会见重新燃起了希望!7. 你说律师会见制度重要不重要?当然重要啦!这就像运动员的教练一样不可或缺。
瞧瞧那些因为律师会见而改变命运的例子,还不够说明问题吗?8. 律师会见制度,真的是太有必要啦!没有它,就像汽车没了轮子。
有个例子中,律师会见后发现了警方的失误,避免了错误的判决呢!9. 哇塞,律师会见制度可太神奇啦!就好像魔法一样能带来转机。
像有个当事人本来都觉得没希望了,律师会见后找到了关键证据!10. 律师会见制度,绝对是不能忽视的呀!这简直就是通往公正的桥梁。
想想看,如果没有这座桥,那会怎样?比如某起案件因为律师会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我的观点结论:律师会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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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
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为办理刑事案件,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办案中心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案中心负责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确保会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律师会见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办案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
第七条办案中心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本制度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本制度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中心应当提前通知被会见人。
三、律师会见的进行第九条律师会见应当在办案中心的会见室进行,必要时可以在特定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律师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但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时,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解答。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教唆、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时,不得干扰办案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会见的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中心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与律师会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会见;(三)律师会见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情况;(四)其他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的情形。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的规定
律师会见的规定律师会见是指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面对面讨论和交流,以便律师能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障律师会见的公平性和秩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律师会见的一些常见规定:1. 会见时间和地点:律师会见应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通常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或者相关法律机构的指定会议室进行。
会见时间应事先确认,并且会见地点应保证当事人和律师的安全和隐私。
2. 会见权限和范围:律师会见应该是保密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但是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策。
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或者中断会见。
3. 会见监控和限制:为了保障会见的公平和秩序,一些地方可能会对会见进行监控,并设立相关的限制。
例如,律师会见可能会被录像或录音,以备将来的参考和证据。
当然,在涉及敏感案件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能会对会见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
4. 会见监督和监管: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律师会见监督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律师会见的执行和质量。
这些机构通常由律师协会或政府机构负责,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进行监管。
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构投诉律师的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
5. 特殊当事人会见:对于一些特殊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弱势群体成员等,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指定特定的律师会见机构、指定特定的会见时间、增设监管人员等。
总的来说,律师会见的规定旨在保障律师会见的公平性、秩序性和保密性,以确保律师能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并为其提供合适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并维护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权益。
同时,也需要适时地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
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
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第一节会见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
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会见权规定
会见权规定会见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法治国家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法治措施之一。
会见权的规定可以保障被告与律师、家属等人进行会面沟通,以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参与自己的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会见权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会见权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被告在被侦查机关羁押期间有权会见他的亲属和辩护人,并且可以使用本人的财产支付律师费用。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被告能够与亲属和辩护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自己的案情,并进行合理的辩护。
其次,会见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被告的人身权利。
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压力,因此有权享受与亲属会见的权利,能够得到一定的安慰和支持。
同时,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会见权的规定也能够保证律师可以直接与被告交流,了解被告的意见和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再次,会见权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被告可以通过与律师和亲属的会见,向他们提供案件的相关信息,并帮助他们准确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证据。
这样一来,被告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提供更全面的辩护意见,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会见权的规定对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
会见权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表明司法机关尊重人权,关心被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维护司法权威。
只有保障被告的会见权,才能让被告和其家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增加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完善。
总之,会见权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规定被告的会见权,可以保证被告能够与辩护人和亲属的会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会见权的规定,加强对被告权益的保护,在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中不断做好刑事诉讼工作。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活动。
对于律师会见嫌疑时,不能违反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一起来学习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
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
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
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lao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律师会见的保障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我国刑诉法和其他重要部门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师会见的规则和会见谈话的风险
师会见的规则和会见谈话的风险
师会见是指律师与被告或被告家属进行会面交流的活动,其规则和风险如下:
规则:
1. 预约,通常需要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律师和被告或被告家属需要提前安排好时间和地点。
2. 会见地点,通常在监狱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有时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见。
3. 会见监管,会见过程中可能会有监狱工作人员在旁监视,以确保会见安全和秩序。
4. 会见内容,在会见中,律师和被告可以自由交流,律师可以向被告传达法律建议和案件进展情况。
风险:
1. 法律限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法律限制律师和被告之间的会见,比如涉及特定案件或被告的行为限制。
2. 信息泄露,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有信息泄露的风险,律师需要谨慎处理敏感信息,以免被他人获取。
3. 安全风险,有时候会见可能会存在安全风险,特别是在监狱环境中,需要注意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
4. 沟通障碍,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会见可能会受到沟通障碍的影响,律师和被告需要克服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
总的来说,师会见是律师与被告或被告家属进行法律咨询和沟通的重要环节,但在进行会见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并注意潜在的风险,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安全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被告人等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活动,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与技巧对于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及技巧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1.《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从事职业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对律师的会见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期间有权会见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被告人,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和面谈,以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并提供建议和法律援助。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辩护人会见,会见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并由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利。
3.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会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律师会见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这些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规定》等,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律师会见的技巧1.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律师会见中,律师应注意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主动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持耐心和耐心地解答当事人的问题。
同时,律师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律师的意思。
2.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在律师会见中,当事人可能会存在紧张、焦虑和不信任的情绪。
律师应该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帮助当事人排解情绪,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律师应该注重提问的技巧,启发当事人逐步透露关键信息。
3.保持客观和中立律师在会见中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要带有主观偏见或预先判断。
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真实陈述,不要过于主动干预当事人的讲述过程,以免影响当事人的表达。
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一、引言律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他们承担着维护法律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常常受到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制约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至关重要。
二、确保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政府和司法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任何形式的干扰、阻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律师执业的监管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体系,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建立律师执业维权机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侵权时,应有畅通的维权渠道。
应建立律师执业维权机制,包括设立维权机构、完善维权程序等,以便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使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和能力律师的执业素质和能力是保障其执业权利的重要基础。
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
七、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和规范管理,建立行业自治机制,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八、建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通过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措施,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确保其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
九、加强律师行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和理解对于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至关重要。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律师会见是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会见的顺利进行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保密性:律师会见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因此保密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和当事人应当在会见开始时明确保密协议,并确保会议室内没有任何第三方。
2.准备文件:在会见之前,当事人应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材料,以便律师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细节。
律师也应进行相关的案件调研和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与当事人交流。
3.时间安排:律师会见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双方应提前安排好会见时间,并确保在会见期间不会有其他打扰或紧急事务的干扰。
4.尊重和理解:律师和当事人应彼此尊重和理解,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和需求。
律师应以专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建议。
5.提供详尽的信息: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时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包括相关的事实、证据、证人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等。
这些信息对于律师理解案件并为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6.遵守法律规定:律师和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适的行为和语言等方面的建议。
7.记录和沟通:会见结束后,律师应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案件细节。
双方也应在会见之后继续保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法律建议。
8.费用和付款:律师会见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应在会见之前明确费用和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9.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他们在会见中的权利,包括选择律师的权利、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等。
当事人也应理解他们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向律师提出相关要求。
总之,在律师会见过程中,保密、准备、时间安排、尊重和理解、提供详尽的信息、遵守法律规定、记录和沟通、费用和付款、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就诊记录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非常重要。
双方应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律师会见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成功处理。
律师会见室管理制度
律师会见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正常行使,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客观、公正、保密的沟通环境,依法规范律师会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会见室设置1. 律师会见室应当设置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办公区域内,并符合相关安全、保密、视频监控要求。
2. 律师会见室应当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保证会见室的正常使用。
3. 律师会见室应当配置有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所需的桌椅、视频通话设备等。
三、会见预约1. 律师会见需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地点应当提前确认并登记,以便会见管理人员及时安排。
2. 律师会见前,律师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确保律师身份真实合法。
3. 律师会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会见。
四、会见程序1. 律师进入会见室前需出示个人证件进行登记,会见室管理人员核对后方可进入。
2. 律师会见期间,不得进行私自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确保会见内容的保密性。
3. 当事人有权接受律师会见,有权拒绝律师会见,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
五、会见安全1. 律师会见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恐吓行为。
2. 律师会见室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确保律师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3. 律师会见期间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律师应当配合会见室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疏导措施。
六、会见纪律1. 律师应当遵守会见纪律,不得进行与会见无关的言行举止,不得对会见室内设施进行毁坏。
2.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会见内容,确保会见信息的保密性。
3. 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会见,不得擅自延长会见时间,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会见制度的律师,会见室管理人员有权中止或终止会见,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对于妨碍律师会见、干扰会见秩序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会见室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3. 对于律师会见室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追究。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渝公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精神,市公安局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精神,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律师会见流程(一)及时转递信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给办案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记录在案;对于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交驻站值班律师或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除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看守所应当将信件及时传递给辩护律师,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二)规范会见凭证。
看守所安排会见除核验下列证明文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会见保证书
律师会见保证书尊敬的法院/看守所:本人(姓名),作为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特此向贵单位提交律师会见保证书,以保障我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同时,律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作为律师,我深知会见的重要性,特此承诺如下:一、保证依法会见1. 在会见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律师权利。
2. 我将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必要的证件,以便顺利进行会见。
3. 在会见过程中,我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其隐私,不进行任何有损其名誉的行为。
二、保证会见内容合法合规1. 我将在会见中了解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其行使合法权益。
2. 我将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不得编造、歪曲事实,不得虚构证据。
3. 我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使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为其作出明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三、保证会见过程的顺利进行1. 我将积极配合贵单位的工作,遵守会见场所的规章制度,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进行。
2. 我将提前预约会见时间,按时到达会见场所,不无故延迟或取消会见。
3. 在会见过程中,我将遵守纪律,不擅自离开会见场所,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
四、保证信息安全1. 我将妥善保管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 我将依法使用案件信息,不得用于任何违法活动。
3. 在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我将不得将案件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会见工作的重要性,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有效。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律师:(签名)执业证号:(填写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填写日期)注: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律师和法院/看守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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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7, 5(2), 28-34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7 in Hans. /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17.52005文章引用: 周莳文, 邓钰玮.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J]. 法学, 2017, 5(2): 28-34.The Protection and Specification of Lawyers’ Interview RightShiwen Zhou, Yuwei DengFaculty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Received: Apr. 10th , 2017; accepted: Apr. 27th , 2017; published: Apr. 30th, 2017Abstract The right of interview is the derivative right of the right of defense, and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ve witnessed the progress of criminal legal civilization. It is the key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the defendant, but the one-sided empha-sis on the right of priority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objective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lawyer’s interview right should be carried out around the two centers of security and standar-dization. In practice, i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lawyer,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the legality of the lawyer’s interview behavior, and there is still a “legitimate” confus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right to interview and re-gulate the lawyer’s right to interview, and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meeting of lawyer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the right to right to interview lawyers. KeywordsLawyers’ Interview Right,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周莳文,邓钰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收稿日期:2017年4月10日;录用日期:2017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17年4月30日摘 要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其产生与发展见证着刑事法律文明的进程。
保障律师会见权是维护犯罪嫌周莳文,邓钰玮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但片面的强调会见权优先不符合案件侦破的客观规律。
律师会见权制度的设置,应当围绕保障与规范两个中心来进行。
实践当中“会见难”的难题一直在困扰着广大职业律师,另一方面,对于律师会见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管,律师会见仍然存在一些是否“正当”的困惑。
为此,有必要厘清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的法律意义,立足律师会见的现状与问题,完善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机制,合理地规范律师会见权。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保障,规范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律师会见权是指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会见权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基础,是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理念的本质要求。
保障与规范会见权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监督司法机关执法的合法性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关系着案件侦破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开展,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见权的保障:只要律师出示有效的法律证明,即可要求会见。
会见应当及时安排,并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只需凭“三证”,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律师辩护权的尊重与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泄露案件信息罪,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等条款,均强调了律师在内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定趋于严谨,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包括会见权在内的律师权利,同时也有效约束侦查权力,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 律师会见权的现状与问题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许多障碍,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
如果会见权被忽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处于精神崩溃的状态,律师辩护权之行使容易陷于困境。
而对于律师会见当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中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案件的顺利侦破受到违法会见行为的阻碍。
调查与分析各地律师会见的情况,总结我国律师会见权现状中还存在下列问题:第一、会见的环境是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客观条件,部分看守所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室的私密性不足,影响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看守所未设置安全等级标准,没有针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形进行安全等级的防范,安全保障有待改进。
第二、会见资源配置不当,在会见高峰期会见的人数超出看守所接待的能力范围,造成会见的低效率。
第三、在受贿案件以及监视居住案件中仍存在会见难的情况,即使辩护律师送达了律师公函,看守所仍会以诸如“案情重大”的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例如“王林案”。
拒绝会见的标准不明,随意性大直接导致了会见难。
第四、驻所检察室获取律师会见的信息不全且滞后,难于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个别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在正义与私利冲突之间可能做出妨害司法公正的不法行为。
第六、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与律师的辩护职能存在严重对立,侦查机关要侦破案件保证破案率,律师只有完成委托事项才能收取服务报酬,获得行业评价,双方在职责履行上存周莳文,邓钰玮在控方的部门利益与辩方职业利益冲突。
3. 保障与规范律师会见权的理论基础3.1. 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强大的公权力是为了侦查活动的开展,为使利益达到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外部力量。
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对被告人的会见权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被告人不仅有权获得会见律师的时间上的便利,即有充分的时间与辩护律师联络并为辩护做准备,而且还有权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这样的权利不会因为被告人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异[1]。
首先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2]一方面,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防止权益的天平失衡,需要赋予弱势的一方自我保护的途径。
另一方面,从公权力的作用对象来说,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即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衍生,其发展历程也是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的进程。
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中,“法官的全部艺术在于取得被告人的供述”[3]。
审判者并非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也充当了侦查机关的角色,被追诉人成为了诉讼当中的工具。
随着启蒙运动的开展,刑事法律制度受到了民主、人权、理性等盛行思想的怀疑与批判,终于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现代辩护制度开始产生。
早在“制宪会议”时,法国法律就规定,被告人有权从供述或对质之时起聘请律师。
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明确:被告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
二战后,人权愈加受到关注,受此影响,作为“被告人大宪章”的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细化、充实律师的辩护权。
俄罗斯1993年的宪法体现了这一趋势,该法规定:获得律师的辩护是公民的权利,而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权利[4]。
由此可见,法律为了实现保护被告人的目的,需要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当中,以律师的专业背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第二,从法律公正的角度来说,刑事案件要求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过程公开正当,也要求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体现公平正义。
前者是程序公正,后者是实体公正,两者共同组成了法律公正的基本内容。
法彦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相比实体公正判定的量化难度大,程序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可行之路,程序公正可以做为在实践中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5]。
只有在公正的程序中,诉讼参与人得到权利的主张机会才是公正的,案件结果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在我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仍然存在,对程序正义的践行尚有不足,不利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
律师会见权作为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只有切实保障才有实现司法正义的可能。
因此,在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公权力力量更为强大的刑事诉讼领域,应该充分地保障律师会见权。
第三,从刑事诉讼构造看,英美法系侧重控诉双方的在案件当中的对抗性,双方应当在“平等武装”下追求各自的诉讼目的,这样平等的对抗在审判前就已经形成,贯穿于案件始终,律师应当尽早地介入案件当中帮助犯罪嫌疑人收集对己方有力的证据。
而大陆法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侦查人员应当客观收集有利或不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追究有罪者责任,避免无罪者受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