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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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峨眉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世界遗产”)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指不包括乐山大佛景区的峨眉山景区。

本条例所称峨眉山世界遗产指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峨眉山部分,不包括乐山大佛和大庙飞来殿。

峨眉山世界遗产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地域重合。

第三条【基本定义】峨眉山是中国佛教名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第四条【基本原则】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原则。

第五条【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及协调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划分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包括金顶、洗象池、万年寺、清音阁、神水阁、报国寺、四季坪景区,其他区域为非核心景区。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外围分区域设置不同的协调区,协调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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