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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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产权交易运作流程

江苏农村产权交易运作流程

江苏农村产权交易运作流程一、前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产。

而土地的产权交易作为农村产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也日渐成熟。

本文将以江苏省的农村产权交易为例,对其运作流程进行介绍。

二、农村产权交易概述1.农村产权交易基本概念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在农村地区通过买卖土地、农村宅基地、林木、水面、山、牧草地等土地资源,以建立交易市场的方式,从而实现土地资源产权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草原权、水面权、养殖权等各种土地资源的产权交易。

2.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概况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农村产权交易也日益成熟。

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多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的集中化管理。

通过土地流转,有效地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了资源的有序配置,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江苏农村产权交易运作流程1.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第一步是信息发布,也是交易的前期准备。

信息发布是指土地资源供应者和需求者将他们的土地资源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或网上发布。

这些信息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

交易中心通过公示板、官方网站、报纸等渠道向市场发布土地交易的详细信息。

此外,也可以通过农村地方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交易信息。

2.交易需求登记土地资源需求者收到土地信息后,就可以到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需求登记。

需求者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购地用途、购地支付能力等相关信息。

登记后,产权交易中心将其需求信息录入到系统进行备案,以备土地资源供应者查询。

3.土地资源挂牌土地资源供应者可以到当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土地资源挂牌,将自己的土地资源信息在交易中心进行发布。

土地资源供应者向交易中心提供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土地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相关信息。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

农村产权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允许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买卖、转让、抵押等形式,依法划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个人的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合法、有序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合法合规的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章产权交易主体第五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

(二)农户、个人:指在农村生活和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其他合法主体: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能力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法律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产权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产权交易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产权流转管理第九条农村产权的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自愿决定产权的流转行为。

(二)严格依法履行产权流转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三)保障产权流转的公平竞争,防止恶意炒作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流转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被流转的产权应当依法登记,确保新的产权人能够依法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产权流转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产权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监测体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指导市场发展。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操作流程(试行)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特制定此操作流程:(一)拟定方案实施交易前,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立项申请》并拟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提出申请,《方案》应包括资产资源基本情况、招租发包对象基本条件、行业要求、交易要求、租金收缴办法、租赁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立项预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申请进行立项预审,决定是否进入交易中心。

(三)民主表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公示。

(四)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提出交易申请,并到各乡镇(街道)网点进行立项录入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审核。

(五)材料审核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小组对各村(社区)提交的交易相关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交易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交易事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资料齐备的交易申请,应予以审核通过;对资料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或通过系统告知所缺材料,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审核通过,写明驳回意见。

(六)信息发布对于以通过的交易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同时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布。

信息发布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涉及权属变更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间,未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法合规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或通过系统提出申请。

(七)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企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告要求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接受资格审查:1、意向受让申请表;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征信证明;4、其他要求的相关资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范围:(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五)农业类知识产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各行政村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和报送。

第七条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是本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本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同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权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交易管理。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其他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和承担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登记;(二)交易公告;(三)交易申请;(四)资格审查;(五)交易竞价;(六)签订合同;(七)产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产权登记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权利范围、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交易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竞价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价格、履行方式等。

第十四条交易完成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2024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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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 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省已经部署实施改 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或省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的相关其他行为。
第六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鉴 证及工本费、社会化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与鉴证及工本费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公示。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 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 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和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经县农交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 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 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 续。
,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方法步骤

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方法步骤

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处、管理区财政所(经管站):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下统称资产)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切实发挥好产权交易中心职责,确保交易的实效性及规范性。

现将农村资产产权交易操作程序如下:一、农村资产产权交易的项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添置和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地”及其他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拍卖等交易。

二、农村资产交易操作的方法步骤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操作,现就产权交易的每步操作方法举例如下:(一)村委会拟定方案由村委会拿出需承包、流转、处置集体资产的项目名称、拟定方案,所形成的方案要经过民主程序召开村两委会通过(会议照片)。

1、村两委会会议记录例1:关于拍卖XXX荒山的会议记录会议时间:2012年3月5日会议地址:XXX村委会会议室主要议题:关于拍卖XXX荒山的会议主持人: XXX 记录人:XXX参会人员:参会的村两委会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一、主持人介绍基本情况:XXX:为发展壮大我村集体经济,经XXX单位或XXX个人与村联系,购买位于XXX处荒山30亩发展生态林建设,期限30年,具体的亩数以实际丈量为准,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公开拍卖,通过拍卖的资金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和修建饮水渠以便于村民生产生活的饮水灌溉等。

今天专题召开村委会班子成员并邀请了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通过民主程序和大家一起商讨此事是否可行。

二、个人发言:XXX:同意拍卖该处荒山,但所拍卖资金要求一次性付清,拍卖标价我们要有个初步底数,报财政所进行评估。

XXX:关于该处荒山的相关事宜还需要向乡镇汇报请示。

具体的标准每亩不低于7000元,资金一次性交清,我们自己需要先起草一份协议书,经过大家协商一致后在执行。

XXX:该荒山一直闲置,要有单位或个人开发是好事,能给集体带来收入,集体有了收入就能给村民办好事,我们支持。

三、会议表决:经过大家讨论后,举手表决一致通过。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产权交易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包括耕地、宅基地、林权、渔权等所有的农村产权交易。

三、产权交易主体:1.交易主体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产权合作组织等组织单位,或者是合法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

2.产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进行交易。

四、交易程序:1.交易方案的制定: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制定交易方案,明确交易的标的、价格、条件等内容,并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2.交易公告: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交易的有关信息。

3.交易协议签订:产权交易主体应当根据交易方案,签订交易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4.交易过户登记:产权交易主体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将产权过户手续提交给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交易激励措施:为鼓励农村产权交易,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减免交易手续费:对于交易额较小的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适当减免交易手续费。

2.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交易咨询服务,帮助产权交易主体解决问题。

3.宣传推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举办交易展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农村产权交易的好处和成果。

4.设立产权交易基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产权交易基金,用于支持和保障农村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交易行为,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第二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产权交易应当经过交易主体达成协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履行产权过户程序。

第七条协议中应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交易价格、物权转移等情况,在书面协议中签字确认。

第八条产权交易主体应当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事项,对于违反交易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是农村产权交易常见的一种方式,招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相关手续进行,确保信息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条协商是产权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坚持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竞价确定后,交易主体应当确认交易,并依法进行产权过户。

第四章维权救济第十二条受到产权侵犯的一方,可以向法律部门申请维权救济。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产权交易中的纠纷,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业部门负责。

1、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是民法的基础,包括所有权、用权和担保权等。

招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完整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完整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范围

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范围

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范围乡亲们!今天咱们来好好讲讲农村产权交易的流程范围,把这事儿弄个明明白白。

咱得知道农村产权交易都包括啥。

简单来说,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那可广啦,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还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这些都属于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

那交易的流程又是咋样的呢?第一步,得提出交易申请。

如果您有产权要交易,比如您家有一块闲置的土地想流转出去,那您就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啦。

在申请的时候,您得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比如产权证明、身份证明这些东西,就跟咱出门办事得带齐证件一样。

申请提交上去之后,接下来就是审核环节啦。

交易机构会对您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仔细审核,看看您的产权是不是清晰合法,交易的意向是不是真实有效。

这一步很重要,得确保咱这交易是合规的、合理的,不能有啥猫腻。

审核通过了,那就该进入信息发布阶段。

交易机构会通过各种渠道,像网站、公告栏、新媒体平台这些,把您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出去,让更多有意愿的人能看到。

比如说,您那块土地要流转的信息,就会被广而告之,吸引那些想种地的人来关注。

信息发布出去了,有兴趣的人就会来报名参与交易。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者提交相关的材料和保证金,就可以参与交易啦。

然后就是交易的方式啦,常见的有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等。

比如说,要是有好几个人都想租您那块地,那可能就会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谁出的条件好、价格高,这产权就归谁。

要是只有一个人报名,那可能就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完成交易。

交易完成后,可还没完事儿呢,还得签订合同。

这个合同非常重要,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的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都写得清清楚楚,这样双方心里都有底,以后也不容易产生纠纷。

最后,就是交易鉴证和资金结算啦。

交易机构会给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证明这个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程及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程及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程及要求我给你说啊,这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啊,可真是个事儿。

就好比一群老少爷们儿聚在一起,商量着咋把家里值钱的东西给捣腾出去,但又得捣腾得规规矩矩的。

我就记得有一回,我去村里看这产权交易。

那村头的老槐树底下啊,乌压压围了一堆人。

村长站在中间,那脸啊,黑红黑红的,就像被晒透了的老地瓜,眼睛瞪得老大,透着一股认真劲儿。

他手里捏着几张纸,抖得哗啦哗啦响,扯着嗓子喊:“咱今儿个可是正儿八经搞这个产权交易,都给我把耳朵竖起来听好了啊!”这交易的流程啊,首先得把要交易的东西搞清楚喽。

这就像是咱要卖家里的老黄牛,得知道这牛是公是母,多大岁数,干活儿咋样,这些都得明明白白的写出来。

村里那些个要交易的集体产权,不管是那片肥沃的土地,还是村里闲置的厂房,都得细细盘点。

我就瞅见负责登记的会计,戴着个老花镜,镜片厚得像瓶底儿似的,眯着眼在那本子上一笔一划地写着,嘴里还嘟囔着:“这可不能写错喽,错一个字儿都不行。

”然后啊,就得找个地儿把这消息给放出去,就像在集市上吆喝自己的货物一样。

村里就把这消息贴在村部的大墙上,那墙啊,斑驳陆离的,像个长满了皱纹的老人。

白纸黑字贴在上面,特别显眼。

过往的村民都围上去看,有个年轻的后生看了就大声说:“哟,这地儿要卖啦?能卖多少钱呢?”旁边的一个老大爷就敲敲他的脑袋说:“你个娃子,这不是卖,是产权交易,要走流程的。

”那后生挠挠头,脸涨得通红,不吭声了。

再就是有感兴趣的人或者单位过来打听了。

这时候啊,村里负责对接的人就得像个掌柜的一样,把东西的好坏都给人家说清楚。

我看到有个城里来的老板,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皮鞋擦得锃亮,在那片要交易的土地边儿上走来走去,眼睛里透着精明。

他一会儿蹲下捏捏土,一会儿又抬头看看周围的环境,嘴里还不停地问着村里的人:“这地儿水源咋样啊?交通方便不?”村里的人就陪着笑,一五一十地回答着。

要是双方都觉得差不多了,那就得坐下来谈价钱,签合同啥的。

这谈判啊,就像是两个武林高手过招,都想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一、交易准备
1.申请资格确认
(1)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
(2)检查产权是否符合交易条件
2.产权调查
(1)对产权进行调查核实
(2)确定产权的权属和限制
二、交易申请
1.填写申请表
(1)获取产权交易申请表
(2)填写详细的产权信息
2.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填好的申请表
(2)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三、交易审核
1.初审
(1)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确认交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资格审查
(1)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
(2)确认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四、交易过程
1.交易撮合
(1)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撮合
(2)确定合适的交易方进行洽谈
2.交易达成
(1)达成产权交易协议
(2)签署交易合同
五、交易登记
1.缴纳费用
(1)缴纳交易手续费
(2)缴纳相关税费
2.登记备案
(1)交易双方到登记机构进行产权过户登记(2)确认产权交易完成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 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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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转通知书》。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详见附件三),本所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章程;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6.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8.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资信证明材料;
4.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受理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六条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出
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本所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格式详见附件六)。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取得本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

第七条确定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交易方式由本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转出方确定。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由双方协商成交并签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竞价组织交易。

第八条组织交易
本所实行转出方确认项目交易规则制度。

交易方式确定后,本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出方确认(格式详见附件七),由本所组织实施。

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并于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开始前向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八)。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委托底价时,交易暂停,在获得转出方同意后继续交易程序。

成功受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拍卖会、竞价会等)结束后,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格式详见附件九)。

第九条成交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的主持下,交易双方应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交易合同。

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提交一份本所备案。

第十条交易交割
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本所资金结算监管帐户,本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本所按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转出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本所出具收款凭证。

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所按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其它交割事项,由交易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成交公示
本所对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将交易情况通过本所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成交公示(格式详见附件十)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

第十二条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十一)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出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出标的评估结果、转出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1、受让方依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
2、本所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3、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

成交公示期间,如有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交易凭
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交易收费
本所按照《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本所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执行时间
本规程自印发xx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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