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运河、内河、湖荡、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无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城建、规划、水利、交通、工商、卫生、渔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学计划。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长江江阴段、太湖无锡辖区水域为重点保护水源。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养殖业;(二)排放污染物;(三)排放鱼塘淤泥和人、畜、禽粪便;(四)在滩地内设置有害有毒化学品仓库、堆栈,堆放、弃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锡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4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日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形成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排水户实施全面清理和规范,从源头上控制污水排放、规范排水行为。
现就控源截污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实行依法规范、分块负责、逐块实施的方式,全面梳理、完善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强化排水管理,整治错接乱排行为,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从源头上规范排水行为,形成“排水用户全接管、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国内一流的污水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2009年,实现污水主管网全覆盖,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制定控源截污行动的整体实施方案,并全面部署和启动,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的20%,力争达到30%。
2010年,实现污水支管网全覆盖,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的40%。
2011年,实现规范排水户基本全覆盖,全面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任务,对控源截污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三、主要任务通过市政管网建设、小区片区接管、排水规范管理三个方面的规范完善,执法整改和工程措施双管齐下,分块逐项调查,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全面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接管,彻底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规范排水户行为,落实长效管理。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4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水污染预防第二节水污染控制第三节水污染治理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 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15〕612号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
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
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3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发改委《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二○一一年三月)序言“十一五”是无锡市污水治理工作迅速发展的五年,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正在向“污水处理厂全覆盖、污水主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目标稳步推进。
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运行的节能降耗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改进,现状管网的清通养护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按照无锡市总体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市巩固提升“十一五”发展成果、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新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时期。
对于污水治理工程来说,“十二五”既是检验“十一五”期间污水治理工作成果的五年,也是污水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五年。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无锡市污水治理水平,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编制《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7〕97号)、《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发改办环资〔2010〕1181号)、《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文本规范要求(试行)》(锡规划办〔2010〕3号)。
排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排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水资源,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依法制定,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实现城市排水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权限,保障城市排水管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以节约用水为主、减少排水为辅的原则,提倡绿色排水、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坚持污水与雨水分流的原则,优先考虑污水排放管理,加强雨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坚持市政排水和工业排水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政排水系统和工业排水系统,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坚持排水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有效运行,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第十条坚持全面推进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居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章城市排水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城市排水管理局,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具体实施,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市政排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市政排水系统的畅通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排水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处理、发布城市排水相关信息,提升城市排水系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城市排水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科学规划城市排水系统,合理布局管网,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号发布日期:2006-9-27执行日期:2007-1-1生效日期:1900-1-1《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不设区的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政、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最全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 年4 月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 年5 月18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
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规划文本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2)第三章规划标准 (3)第四章基本情况 (4)第五章雨水规划 (5)第六章管理规划 (7)第七章规划实施意见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与提高无锡市道路排水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东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锡宜高速、钱荣路,南至五里湖、梁塘河、旺庄路,东至沪宁高速,总用地面积约1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基准年:2012年规划年限:近期: 2015年;远期: 2020年。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第四条 规划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无锡市中心城(173km2)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区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期实施;充分利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功能;雨水排水与雨水利用齐步;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雨水综合管理,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六条 排水制度:无锡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规划目标:以确保城市防汛安全为前提,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河网、城市排水管网,合理排放雨水;改善现有受淹区域的雨水管网收集系统,并结合无锡规划路网,完善雨水管网系统,全面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布局合理、蓄排结合、高效安全、水清景美”的雨水排放体系。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决定(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供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中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无锡市的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水环境:指包括水体、水质、水资源和水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因素。
2. 污染源:指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四条水资源合理利用1. 建立健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制度,推动节水技术的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水资源动态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区划1. 制定水资源保护区划方案,明确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
2. 在水资源保护区内,限制高污染产业和高水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权1. 依法确立水资源使用权的归属,并对水资源使用权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先使用的宣传教育,提倡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
2.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体污染治理1. 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水体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2. 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处理,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九条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事故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十条保护水生态环境1. 制定保护生态系统的措施,保护湿地、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环境。
2. 加强对重要水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恢复和修复破坏的水生态系统。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简介1 前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
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XX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无锡市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XX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无锡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
无锡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无锡市供水条例(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五章供水经营服务第六章节约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订)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治理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幸福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理以及排水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排水户出现违法排水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违法情节依法开出相应数额的罚单。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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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保障城市排水畅通,优化城市环境,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雨水、污水的排放、接纳、汇集、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汇集、输送城市雨水、污水的管网、井池、泵站、污水处理厂、河道、沟渠、坑塘等有关设施;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雨污分流,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状况,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污水(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等。
成片开发、新区(包括工业园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经市排水管理处审查。
第七条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划对雨水污水管网、排水泵站、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确定,所需资金一并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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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200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根据排水规划,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必须接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纳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尚未移交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用政府投资、受益者出资等方式筹措。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排水户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用水量和排水量;
(三)符合规定的排水水质报告;
(四)污水处理工艺;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放条件的排水申请,应当在十日内进行排水监测,符合排放水质标准的,应当予以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
(一)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
排水户超过临时排水许可期限的,不得继续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其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在批准排水的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五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检查的排水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
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可供采样、监测流量的监测井。
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其中,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疏通和维修。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凡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须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
临时占用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凡工程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
(三)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排水。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堵其排放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
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破坏、盗窃排水设施或者侮辱、殴打、阻挠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不设区的市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