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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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 〕62 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

(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五)A 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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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 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 级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

(二)负责A 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

(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条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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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

(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八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SH3018-2003 ),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九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组织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条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2007 )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联锁保护

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资料要齐全。

第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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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A 级联锁保护系统的考核。

第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及变更(包括:联锁程序的变更、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管理:

(一)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工艺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四)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相应管理部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

第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管理:

(一)因工艺或仪表原因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时,必须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见附表2),联锁保护

系统临时停用要制定安全措施;

二)经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4 -

(夜

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间值班长代签),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

72 小时内恢复;

(四)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双方作好备案。第十六条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管理: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的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机动、安全、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3)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联锁保护系统永久摘除管理: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投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并在表中停用理由栏填写“永久摘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

第十八条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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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第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的辅助操作台上/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后/ 柜内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电仪)车间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第二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第五章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 —2004 )第三、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和

P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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