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doc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中世纪欧洲离婚制度的特征是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1)早期罗马帝国统治时代,基于家父制的婚姻观,承认丈夫一方的专权离婚。

(2)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基督教迅速发展,教会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后形成教会法。关于婚姻问题,教会法坚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义两大原则。禁止离婚。而现实生活中,难以确保一切婚姻均幸福美满,教会法创设出婚姻无效宣告、未完成婚、别居制度等,以救济不幸的夫妻。

16世纪,教会内部已掀起宗教改革运动,新教义主张应以通奸、恶意遗弃等为离婚理由。在教会外部,又有婚姻还俗运动,1792年,法国法律广泛承认离婚。19世纪,英、德等都确立了有责主义的近代离婚制度。

;

:李晓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