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最新02-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2
0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六月七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渝规发〔2012〕7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
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
是对—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 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
名词解释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 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 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 规划的编制。
控规调整——控规动态维护的尝试
在英国的规划许可制度下的行政复议 规划许可制度,对具体规划采取个案审
定的方式; 通过规划行政救济的有关行政复议的程
序来改变开发许可的决定; 复议的具体程序比较复杂,复议成功的
机会主要依赖于方案的合理性及其与地方和 国家政策相适应的程度。
控规调整——控规动态维护的尝试
美国的区划修改(Zoning Amendments)和变动 (Variances) 申请修改区划实际就是要求修改法律; 修改区划的程序与最初通过区划的程序相同; 通常由于土地本身自然特点而无法满足区划法 规的要求,而申请变动。
国内部分城市的控规调整制度比较
对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广州市、重庆市等城市有关控规层面规划 的调整制度的调查分析:
土地使用兼容表,探索了工业街坊的土 细分开发模式。
苏州桐芳巷改造规划
汕头龙湖片区分区规划
步入成熟
(80年代末90年代初)
温州旧城改造控制规划
几个相关课题研究:《上海市土地使用区划管理法规的研究》(上海市
规划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建议稿)》 (江苏省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 )
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加强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行政主管)重庆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分级审批制)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须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市规划局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应当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证书适用范围)《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其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本市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范围内,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种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大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所在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1、用地性质2、用地地块划分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
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同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中常用的两种规划类型。
它们在目标、内容、程序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规划的特点和区别。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和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对城市或区域进行综合规划的方法,旨在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保持城市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
其主要特点如下:1. 目标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是在城市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控制,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综合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建筑设计、公共设施等,以实现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发展。
3. 指导性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对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为城市管理者和开发商提供指导。
4. 长期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长期性规划,通常涵盖较长的时间周期,以适应城市的长期发展需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用途,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设施区等。
2. 交通规划: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交系统等,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
3. 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保护自然资源、水源和生态环境。
4. 建筑设计规划:规划城市的建筑风格和外观,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特点和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其主要特点如下:1. 具体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具体项目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建筑物、道路、公共设施等,具有较高的具体性。
2. 技术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考虑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结构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择等。
3. 实施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为实施具体项目而制定的规划,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
4. 短期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一种短期性规划,通常涵盖较短的时间周期,以满足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渝规发…2005?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信息中心、规划院:《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已于2005年3月3日经第六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规划控规技术管理规定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5年11月15日印发(共印50份)重庆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2005.1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调整经批准的控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范围面积占原控规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该控规重新编制,不作为局部调整处理。
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控规调整不能损害城市公共利益,要兼顾周边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六条控规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七条控规调整原则上不得占用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公共绿地的配套水平应符合等质等量的原则。
涉及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异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的时序条件。
第八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作为控规调整的必要条件。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控规修改流程
控规既承担落实总规的任务,也承担着对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进行指导 和控制的任务。
制定上的关系
控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得突破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 控制范围;
控规确定的地块主要功能和用途,要符合总规的功能和布局要求;
控规既是总规内容在具体地块上的进一步深化落实,也是在调控要求上 的延伸和拓展。
控规的频繁修改
对于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控规大量频繁修改现象,除了编制科学性不足
的因素外,至少还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控规制定过度超前于建设,总规批准后,就一次性全覆盖地完成控 规的制定。5年、10年甚至20年前编制的控规无法适应城市发展建设 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
二是控规在过去更多仍是一种静态规划过程,而没有建立起因应城市发 展需求变化的动态适应机制,一些城市的控规批完后就放起来,没有 动态维护、更新、管理和修正机制,直到实施时才又发现规划已经 “滞后”和“不适应”,被动地进行“修改”。
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2)控规修改在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时,可以在不修改总规的情况下, 按程序先行修改,以保证兼顾公正和效率。比如一类居住用地改为二 类居住用地,或服用地改为居住用地等。
重庆控规修改的流程和内容
对控规修改的认识
相关技术要求
控规修改管理流程
成果要求
对控规修改的认识
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 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 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依据; 作为批准临时建设的依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试行)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 (3)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电子成果标准 (5)2.1光盘内容及文件命名 (5)2.1.1成果光盘盒格式: (5)2.1.2光盘成果内容及命名: (5)2.2规划图规范 (8)2.2.1土地利用规划图规范 (8)2.2.2道路交通规划图规范 (12)2.2.3管网规划图规范 (12)2.3分图图则表达 (14)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局部调整方案 (16)3.1成果光盘盒格式 (16)3.2光盘内容及规划图规范 (16)4附表 (20)1总则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及控规局部调整方案电子成果(以下简称“电子成果”)数据是规划档案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规划空间数据库的数据来源,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1.2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成果的表达,提高编制质量,同时满足规划成果数据建库要求,特对《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附录F电子文档数据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1.3电子成果中所有图纸和文档在表达上必须遵循如下规定1.3.1规划成果矢量图统一采用AutoCAD R14/2002/2004/2005软件绘制。
1.3.2文件和文件图层命名以中文为主,用全称。
1.3.3 DWG文件涉及宽度、半径和方向的标注,如道路路幅宽度、转弯半径、坡度方向、管网走向等其标注样式中“箭头”选项用“实心闭合”即“Clsed filled”样式。
1.3.4 DWG文件涉及填充的对象必须要具备闭合的填充边线,在绘制闭合多义线(pline)时,不应出现节点叠压(一节点连续多次绘制)的情况,如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地块边线、地块中配套设施的填充边线等。
1.3.5 规划图纸中出现的各类保护线、保护范围必须用引线加文字说明方式表示。
1.3.6 规划图在规范“CAD层名”所列出的图层中涉及文字对象的必须是“text”类型,对于多行文字(Mtext)的必须炸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修改的相关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将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阶段划分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行政程序的反复,〘办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
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规划许可前的修改指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
修改,规划许可中的修改指受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
三、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界定
〘办法〙对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一)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2、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4、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
5、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6、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二)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同一地块范围内,对交通
出入口位置进行调整的;
3、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
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
5、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
6、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规划的
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交通及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7、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四、申请主体
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
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规划行政许可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
改由规划分局提出。
五、公示程序
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划修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办法〙规定,市规划局在批准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在七个工作日拟定〘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入库说明表〙报送审签,不包含公示的时间。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0〕38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许可与控规内容不一致时规划许可信息入库管理流程(暂行)〗的通知〙(渝规发〔2010〕95号)同时废止。
七、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