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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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 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生产认证、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等方面。

首先,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生产食品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食品生产标准和规定。

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合法生产食品,这样可以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行为,减少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生产认证也是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生产食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认证的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通过食品安全生产认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更加可靠,消费者也更加放心。

此外,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监督也是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注意食品生产环境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防止污染物进入食品生产环节,确保食品生产卫生安全。

总而言之,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环节,才能保障食品安全,
让民众吃上放心食品。

希望有关部门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上加大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众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 7 月 18 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wei)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并能够依法采取行政或经济手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与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领导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与实施。

三、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制定进货、储存、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

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清洁,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四、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制度,确保原材料的检验与入库符合要求,并建立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有能力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企业还应当确保员工的培训与资质,并建立相应的纪律制度。

五、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规定了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的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

六、事故应急与报告:规定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与报告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合格,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食品生产及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符合卫生标准,满足人们的食用需求。

2.食品生产:指食品的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流程。

3.监督管理:指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4.监督人员:指由企业委派或者聘请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或第三方机构人员。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材料子采购1.企业应严格选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企业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本领的评估,并及时处理供应商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3.原材料子应配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并进行合理储存,避开与有害物质接触。

第五条生产加工1.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乾净,划分不同区域用于不同食品加工流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2.加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识操作规程,并依照食品加工规范进行操作,遵从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过程中应设立质检岗位,质检人员应对加工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包装储存1.包装料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次品包装料子。

2.包装环境应干净乾净,定期检查包装设备,避开与食品污染物接触。

3.储存食品应依照不同品类进行区分,合理摆放,避开交叉污染。

4.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合,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避开存放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七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2.监督人员应定期对生产车间、包装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近年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使得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企业的基本规范1.1 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包括:制订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以及推进企业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等。

1.2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其中包括:生产加工管理责任书、生产加工规范操作规程、检验检测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以及备案制定的食品安全技术规范文件等。

2.生产加工设备和场所2.1 生产加工设备的管理应涵盖设备的备案、保养和保管,以及设备的日常保洁、定期检修和更换等工作。

2.2 企业必须建立由专业人员操作控制的设备运转流程和作业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生产加工的每项指标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3.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管理3.1 企业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原材料和辅料供应方式,确保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安全。

3.2 企业必须建立进货验货管理程序,通过食品无菌化处理、辅料封存处理等方式,保证原料和辅料的无损运输。

4.生产加工流程和质量控制4.1 因为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很复杂,需要在不断的改进和优化下,不断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标准文件,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控制的全过程。

5.食品成品存储、运输和销售的管理5.1 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成品储运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程序。

5.2 企业必须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运输途中不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以及遵守相关的成品存储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 管的部 门。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强化安全 生产基础 , 做到安全管理标 准化 、 设施设备标
准化 、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 , 并持续改进 , 不断提高企业 本质安全水平 。
6 1
第九 条 食 品生产企业新 建 、 改建和扩建建设 项 目( 以下统称建 设项 目) 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
安 全 生 产 中介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服 务 。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 当支持安全生产 管理机 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管理职责 , 并保证其开展 工
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 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 , 应 当同时 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食 品
计、 施 工和 监 理 。
工程设计单位 、 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施 工 和 监理 , 并 对 其 工 作 成果 负责 。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加强工程建设、 消防、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 对 于需要有关部 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 , 应当依法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请 ; 未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 , 不得
业 现 场 的 安 全生 产 负责 。 第 十 四条 食 品 生产 企 业 应 当对 新 录 用 、 季 节性 复 工 、 调 整 工作 岗位 和 离 岗半 年 以上 重 新 上 岗 的从 业 人 员 ,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安 全 生 产 教 育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得上岗作业。 第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企 业应 当 定期 组 织 开 展 危 险源 辨 识 , 并将 其 工 作场 所 存在 和 作业 过 程 中 可能 产 生 的危 险 因素 、 防 范 措 施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等如 实书 面 告 知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隐 瞒或 者 欺 骗 。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等,以及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合法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审批和注册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抽样检测等,确保食品企业的生产资质合法、生产过程合规、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还要监督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销售场所的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要负责收集、监测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动态,筛选、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处置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于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标准。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的技术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卫生标准等,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被抽样检测出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重要性,提升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十分重要和繁重,其工作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局 长 杨 栋 梁
2 0 1 4年 1月 3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作 , 预 防和 减少 生 产安 全事 故 ,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的生 命和 财 产 安全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进入 批发 、 零 售 市 场 或 者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安 全 生产 及 其监 督 管理 , 不 适用 本规 定 。 本规 定 所称 食 品生 产企 业 , 是 指 以农 业 、 渔
第 五条 食 品生 产 企业 应 当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全 生产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国家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第6 期 2 0 1 4年 吉林畜牧兽 医
C h a n P I n Z h l L I n g A n Q u a n _ 9 i i ! - : . 一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时 ,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从 业人员超 过 3 0 0 人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设置 安全 生产 管 理机 构 , 配 备 3名 以上 专 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 并至 少配 备 1 名 注 册 安
全工 程 师 。
第 三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对 全 国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备注册 安全 工程师 、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许可第十条国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四)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评价,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整改及处置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动,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A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安全自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产品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结合各自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和所生产的食品,研究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当包括自查组织和人员、自查频次、自查内容、自查程序、评价程序、整改要求和风险报告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掌握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隐患。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首先,本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其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安全使用等方面。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此外,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台账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最后,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舆论监督。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本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为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是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定,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文将介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从质量管理、风险评估、信息公开、追溯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质量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应当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设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岗位,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每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当实施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风险评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企业应当制定适当的监测计划,对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产品设计和研发过程中,企业应当考虑食品安全因素,减少潜在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及时了解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信息公开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和包装,标注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企业还应当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关注,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企业还应当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追溯体系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每一个环节的产品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食品生产及相关活动。

3. 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原料采购与验收1. 原料采购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2.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

3. 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原料的包装、标签、质量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予以拒收。

4. 原料验收合格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储存、保管,防止原料变质、污染。

四、生产过程控制1. 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产品质量检验与追溯1. 公司应设立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2. 产品检验项目应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检验方法应科学、准确。

3. 公司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检验、销售等信息,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4.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追溯程序,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六、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是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顺利执行的基础。

(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关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法规,其中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抽检和检查,确保食品生产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预警和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让消费者了解相关食品的安全情况,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一)监督管理机构力量不足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力量不足,无法覆盖到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

这就导致了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有机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威胁食品安全。

(二)监督检查不到位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

这就给违规的食品生产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工作不及时,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三、改进措施为了改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各国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提升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和技术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监督力度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不断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企业作为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切实落实到位。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成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生产。

企业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再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提升食品安全应急能力的必备条件。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报告、调查处理、危机公关等流程,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健全的应急预警机制,提高企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企业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监管部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方,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企业还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权威专家等的沟通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总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维护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健康,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规的遵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生产的每个步骤都能追溯和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监督,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理解并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这包括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样品抽检以及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提高透明度。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

同时,应当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对于事故的原因,应当进行彻底的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食品的安全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结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企业要严格遵守法规,加强自我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透明度;消费者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保护好每个人的饮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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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及制造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基础安全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安全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账的闭环管理,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台账及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文件、报告、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发包、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与处置】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第十五条【员工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入厂、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重点人员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审定其作业资格。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合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安全告知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设施设备安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经依法验收审查或抽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或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食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施工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等,并确保建筑及装饰材料、消防通道、防火分区、灭火器材配置、电器线路敷设、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等符合要求。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消防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第五章作业场所安全第二十四条【危险源监控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隔离、防渗漏、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副产品为酒精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重点工艺环节及场所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生产设备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二)用电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备设施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备和岗位要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四)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应当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必须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六)制冷车间必须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

对于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第二十七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管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监管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现场执法要求】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隐患移交】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隐患的,应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违规处罚】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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