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将根据工作业务需要临时确定邀请。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五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重大行政咨询论证专家需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论证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七条我局各职能科室应当加强与咨询论证专家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