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阳府[2014]14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阳府〔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市直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局推荐5名以上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专家,推荐的专家不限于本单位人员。
对征集的专家,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核准后建立专家库。
二、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不得报请市政府审议。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市政府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作出决策:(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安排重大财政资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重大调整;(四)省授权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五)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重大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六)需提请上级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根据局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一)质监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二)中长期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三)事关全局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五)其它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学者等。
重大决策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有关单位向分管领导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领导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开展前期工作;(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四)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五)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的咨询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部门发展实际;(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对于下列重要事项应征求群众意见:(一)事关质监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四)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五)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征求群众意见的程序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
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一、制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等,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来进行决策。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
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制定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信息收集、问题研究、方案设计、决策论证、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等环节。
制定
适当的决策程序,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程中的主
观随意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四、进行决策的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当对决
策方案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决策者进行风险的
有效管控。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观点,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为了实现公众参与,在决
策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舆情监测、信息公开和问询听证,并根据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和决策本身的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独立监察等方式,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查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重大行政决策规章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决策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民主性原则: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三)法治性原则:决策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责任性原则: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的责任明确和有效执行。
第四条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决策事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决策事项,并确定决策的目标和任务;(二)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三)公众参与: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四)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五)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六)合法性审查: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七)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策决定;(八)决策公告:将决策结果进行公告,向公众公开透明决策过程和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股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股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职能股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职能股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职能股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股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是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环节,旨在弥补政府独立决策的理性不足,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随着行政决策失误的大量发生以及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行政决策开始受到我国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陆续展开。
与政治学、管理学以及行政学不同的是,行政法学对行政决策的研究虽然主要集中在合法性控制上,但其研究方法则更加综合和开放,通过广泛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努力构建一个健全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以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专家论证制度应当由专业的、中立的第三方对已起草完毕的初步决策方案展开论证。
实践中,该项程序制度经常会走向错位,导致其价值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因此需要从如何选择“专家”、专家怎样“论证”以及论证有何“效果”这三个层面来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展开设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是指在政府部门进行重要决策时,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方法来论证和评估这些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首先,要有明确的决策目标和需求。
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前应该明确目标和需求,确保决策的目的明确、合理,并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民生需求相契合。
其次,要有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
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决策的性质和领域,选择合适的决策理论和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科学、客观的方式评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果。
再次,要有合理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程序。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论证和评估程序,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社会影响评估、环境评估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周密性。
同时,要有权威的决策论证和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决策论证和评估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独立地进行论证和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此外,还要有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结果。
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论证和评估后,应该把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最后,要有有效的决策结果监测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在决策实施后,应该建立一套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决策论证和评估的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不断完善论证和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决策支持。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前的准备阶段,包括问题调研、数据收集、政策分析等,确保决策的基础充分、科学可行。
第二,决策方案的制定阶段,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讨论、评估和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决策的审议和决策权的层级审批,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决策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让相关利益方和公众能够了解决策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评估。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的决策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它能够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决策的审议和层级审批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而公示和公众参与则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最后,它能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可以避免决策者的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的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决策的程序可能会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因此,需要在确保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适度简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其次,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众对于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更好的收集和利用,确保决策更贴近民意。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环节也需要加强。
决策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达成。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决策科学、合法、透明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解决程序繁琐、公众参与和决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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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将根据工作业务需要临时确定邀请。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五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重大行政咨询论证专家需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论证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七条我局各职能科室应当加强与咨询论证专家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