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考前三分钟之刑诉口诀(向高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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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刑诉通关口诀之向

高甲总结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

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6. 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

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 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8.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9. 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0.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

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

院管辖。

11.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12.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13.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4.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5.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

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16.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7.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18. 危恐特

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

先通知看守所。19. 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

律师)都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0.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诉讼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21.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

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③在

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④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

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

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

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⑤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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