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堆积而成的一种人工堆积物,其安全监督管理关乎着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2.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支持,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定期开展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做好尾矿库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尾矿库的水文地质监测,及时掌握尾矿库的水位、渗流量等关键参数,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
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尾矿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尾矿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安全,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责任第二条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由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共同承担。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尾矿库作业现场的特殊工艺要求、设备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
第五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专职人员,并明确职责、权限。
第七条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专职人员应当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执行,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记录尾矿库设备的安全状况,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尾矿库作业现场的员工应当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工作,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第十一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设立明确的安全控制区域,并设置警示线或围栏,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尾矿库作业现场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吸毒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配置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应制定灭火逃生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尾矿库作业现场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5篇)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____日起实施。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在尾矿库作业现场中,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和控制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制定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构。
2. 安全培训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尾矿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防止尾矿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测、闭库等全过程。
第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监督尾矿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4. 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5. 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编制和实施尾矿库安全管理计划;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尾矿库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设施完好;4. 及时报告尾矿库安全隐患和事故;5. 参与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运行管理第七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包括:1. 堆体结构安全设施;2. 水文观测设施;3. 防洪设施;4. 监测预警设施;5. 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尾矿库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运行规程操作;2. 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3.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保持尾矿库设施完好,防止安全隐患;5. 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尾矿库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库内水位、堆体稳定性、渗流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安全监控中心,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由矿山废弃物形成的,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将探讨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尾矿库设计规定1. 对新建尾矿库的规定- 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布局和容量,并考虑防洪、抗震、防渗漏等因素。
- 尾矿库必须具备足够的围堰和溢洪道,以应对长时间或大降雨的洪水威胁。
- 尾矿库的堆积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对现有尾矿库的规定-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复和改进。
- 需要严格控制尾矿库的高度和坡度,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 针对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并监督执行。
二、尾矿库运营规定1. 尾矿库日常管理- 建立尾矿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尾矿库的围堰、溢洪道、底板等重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 强化尾矿库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尾矿库堆积情况、水位变化和安全隐患等信息。
-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堆积速度,合理安排排泄和搬运工作。
2. 尾矿库应急管理- 制定尾矿库应急预案,包括尾矿泄漏、天气恶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步骤和责任划分。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技能。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泵车、沙袋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三、尾矿库水管理规定1. 对尾矿库排水的规定- 对尾矿库排水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排水渠道的畅通以及排泄的废水符合环境标准。
-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水质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2. 对尾矿库防渗漏的规定- 采用适当的防渗漏措施,如铺设防渗地膜和防渗岩土等,减少尾矿渗漏的风险。
- 建立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四、尾矿库安全培训和督导规定1. 员工培训规定- 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维护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在业务层面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指导和督促。
2. 安全督导规定- 指定专门的尾矿库安全督导人员,负责监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营。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其安全管理对于保障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管和关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环保。
2. 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 尾矿库的日常巡查、监测和维护工作必须得到重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4. 尾矿库的安全应急预案必须健全完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加强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加强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尾矿库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三、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3.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1. 对于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部门发现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改进完善。
1.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改进完善。
2.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六、总结。
尾矿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是指矿石经过选矿、冶炼等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工业废渣、固体废物或者溶液等贮存、堆放、沉积的设施或者地点。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及其监管机构。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前期论证,明确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水文水质特征、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地基处理、渗流控制、排水系统、排放和处理设施等,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运营和关闭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尾矿库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尾矿库的关闭第十四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对尾矿库内的废渣和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六条尾矿库的关闭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溢漏、物料坍塌等事故,确保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尾矿库事故,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减少灾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尾矿库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行为控制,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尾矿库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合理的工程规模、布局和选址,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尾矿库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建设、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监测第九条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监测、水文监测、渗流监测等。
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测岗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和审核。
第十二条尾矿库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尾矿库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演练。
第五章尾矿库事故处置第十七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补救和处置事故。
第十八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尾矿库事故后,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尾矿库安全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具体的内容包括:
1. 尾矿库设计和建设规定:制定尾矿库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包括底板坡度、坝体稳定性、防渗排水等等,以确保尾矿库的结构安全。
2. 尾矿库运营和监管规定:确立尾矿库的运营责任和监管机构,并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包括尾矿浓度控制、排放监测等等,以确保尾矿库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3. 尾矿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救援措施等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尾矿库定期检查和评估规定:制定尾矿库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包括定期巡视、监测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等,以及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
5. 相关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规定:针对尾矿库的设计师、建设工程师、运营人员等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进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总的来说,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尾矿库的结构安全和运营安全,减少尾矿库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和处理事故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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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库矿安全管理办法制度(三篇)
尾库矿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尾库矿是指矿山中尾矿的集中堆放场所,主要用于堆放矿山产生的废渣和矿石。
由于尾库矿的性质特殊,对其安全管理的要求十分严格。
为了确保尾库矿的安全和环境效益,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尾库矿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尾库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由矿山企业的领导或经理为负责人,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了加强尾库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尾库矿安全管理办法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尾库矿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生产标准为了确保尾库矿的安全运行,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尾库矿的规划和设计标准、堆垛和排水设施的标准、矿石和废渣的堆放标准等,确保尾库矿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设施建设为了提高尾库矿的安全性能,必须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
这些设施主要包括尾库矿的围护结构、溢流渠和排水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确保其稳定性和完整性。
五、安全考核评价为了提高尾库矿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考核评价机制。
该机制应包括对尾库矿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尾库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了防范和应对尾库矿的安全事故,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应包括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级别、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等,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七、安全培训教育为了提高尾库矿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必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这包括对尾库矿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始终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八、安全监管和执法为了确保尾库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
2023年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1.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组织,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充足的专职人员,并留有备用人员,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
3.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尾矿库的建设和改造1. 新建尾矿库应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标准,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工程验收。
2. 已建成的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改造或关闭。
四、尾矿库的日常运营1. 尾矿库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运营管理。
2. 尾矿库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尾矿库禁止私自开展未经许可的施工、拆除或改造,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五、尾矿库的监测和预警1. 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尾矿库内的水位、压力、浊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
2. 尾矿库应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
六、尾矿库的污染防治1. 尾矿库周边应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禁止非法开发和排放污染物。
2. 尾矿库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超标污染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 尾矿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和清理。
七、尾矿库的安全培训和教育1. 尾矿库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尾矿库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八、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1. 尾矿库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尾矿库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九、附则1.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建成的尾矿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造或关闭。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尾矿库是指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尾砂等物质,通过浓缩、稀释后形成的一种大型坑穴或隆起体。
尾矿库是一种盛装和处理有害物质的设施,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尾矿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尾矿库监管机构规定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成立尾矿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尾矿库建设和改建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尾矿库在建设和改建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规定:1.尾矿库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尾矿库建设、改建、运营和闭坑处理等过程中,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防止因不符合相关法规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风险。
2.尾矿库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运营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尾矿库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运营应当根据尾矿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和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特点,确定必要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3.尾矿库安全评估制度尾矿库安全评估制度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尾矿库建设者建成后,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组织尾矿库安全评估,以确定尾矿库安全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安全管理。
三、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获取尾矿样品进行定期分析检测、周期性巡视、定期检查、制定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工作。
1.尾矿样品定期分析检测尾矿样品的分析检测,是判断尾矿库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工人健康产生影响的科学依据。
尾矿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尾矿样品进行定期分析检测,以及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和报告。
2.周期性巡视周期性巡视是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运营阶段内,尾矿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业巡视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尾矿库存在的问题。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和防止环境污染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1. 建设规范:尾矿库应按照相关建设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和维护,确保结构牢固、稳定可靠。
2. 安全监测:对尾矿库进行定期安全监测,包括地质、水文、监测仪器设备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 废弃物处理:确保尾矿废弃物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分层堆放,防止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
4. 库区防洪措施:尾矿库应配备防洪设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洪水等极端天气事件发生时,库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
5. 库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紧急预案,培训员工,确保库区安全。
6. 库区监控:建设尾矿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库区的安全状态,及时报警和采取应急措施。
7. 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管理方,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8. 安全演练和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并制定相应的救援预案。
9. 监管机构的监督:相关监管机构应对尾矿库进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其安全合规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价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矿库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尾矿库库址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再进行选择,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 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做好记录;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⒋ 水文、气象监测和排水构筑物检查
库水位监测
库水位测点应设置在基本 能代表库内平稳水位,并 能满 足工程管理和监测资 料分析需要的地方;水尺 零点高程每隔3~5年应校 测一次。水位计应 每年汛 前检验。测次除按水文、 气象方面规定外,泄水前 后应各增加监测一次、汛 期还应根据需要调整测次。
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⒈ 位移监测
一般规定
位移监测包括坝体和岸坡 的表面位移、内部位移。 位移监测用的平面坐标及 水准高程,应与设计、施 工和运行诸阶段的控制网 坐标系统相一致;人工监 测方式在监测设施安装初 期每半月进行一次,当坝 体的变形趋于稳定时, 可 逐步减为每月一次。监测 基点应设在稳定区域内; 测点应与坝体或岸坡牢固 结合。
干滩长度
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 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 1~3 个断面;测量断面应 垂直于坝轴线布置, 在几 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 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 滩长度;应在干滩设立干 滩长度标尺,干滩较长时 以 10m 为间隔,较小者以 10m 为间隔;汛前必须检 测一次干滩长度。
干滩坡度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一种将污水、粉尘、渣浆等废料排放至水体或地面后,经沉淀、分离的固液二相废品放置垄断堆积而成。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以下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定。
1. 设计合理性:尾矿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尾矿库设计的规定,并考虑到附近环境、地质等因素。
设计中应包括防渗漏措施,如遇到降雨等情况应考虑水位变化。
2. 管理机构:尾矿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运营和管理。
3. 监测系统:尾矿库应配备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尾矿库的运行情况。
监测系统应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测量设备,并能够实时监测。
4. 维护保养:尾矿库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疏浚、清理、修复等工作。
定期检查尾矿库的设备和结构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修复。
5. 废品处理:尾矿库产生的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废品应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6. 紧急预案:尾矿库应制定紧急预案,包括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害。
预案中应包括疏散、抢救、清理等措施,并事先进行演练。
7. 培训教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的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应急处理等。
8. 定期检查: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尾矿库的检查和评估。
检查内容包括废品处理情况、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工作等。
9. 合作与通报:尾矿库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如发生事故或灾害,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10. 技术更新:尾矿库管理机构应关注技术的更新,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和措施。
及时引进新技术,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安全。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是指尾矿处理和储存的地方,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3. 尾矿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尾矿库的选址要注意避免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风险,并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和评估。
5. 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6. 尾矿库的污染防治需要进行科学管理和技术措施,以减少尾矿的排放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7. 尾矿库的运营人员需要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8. 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尾矿库的关闭和修复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尽量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总之,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安全评估监测、污染防治等,需要综合考虑尾矿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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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6日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
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SX(〗12〖SX)〗~〖S X(〗23〖SX)〗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
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
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主要检查内容:(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
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
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
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一)抢险组织与职责;(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
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