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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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内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内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的各项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完好无损,确保在可能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发挥其防护作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部分。

(一)常规检查是指对人防工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门窗、通风设备、排水设施等的检测和评估。

(二)专项检查是指对人防工程的特定部位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的检查。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无损;(二)检查人防工程的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三)检查人防工程的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四)检查人防工程内的灭火设备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五)检查人防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年检;(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年检结果应当及时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四)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年检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的频次为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对于年检结果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按规定时间重新进行年检。

第八条对于拒绝年检或者年检结果明显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不适用之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有哪些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有哪些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有哪些一、人防工程年检的重要性人防工程是指用于避难保护的土木、建筑物及设备,包括地下避难所、防空洞、防空地下室等。

人防工程的建设是政府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人防工程的功能是否正常运行,则需要通过定期的年检来进行评估和检查。

1.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人防工程是对抗紧急情况的重要设施,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如地震、火灾、化学泄漏等,人防工程将成为人们的避难场所。

因此,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至关重要,而年检制度则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维护城市安全稳定人防工程年检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设施老化或意外破坏而造成城市安全隐患。

通过年检,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预防治理,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

3. 保护国家安全人防工程在国防和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保障。

通过年检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其正常运行,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二、人防工程年检制度的规范内容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规范的年检制度,明确年检的内容、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应包括的规范内容:1. 年检的对象范围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应明确年检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人防工程设施和设备,如地下避难所、防空洞、防空地下室等。

同时还应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2. 年检的内容要求人防工程年检制度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施的完整性和稳固性检查、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态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的检查、消防设备和应急物资的检查等。

3. 年检的程序安排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应明确年检的程序和安排,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法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应制定完善的年检计划和制度文件,确保年检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年检的责任分工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分工,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4、工程验收需归档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南京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说明》)。

二、建设单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后,通知人防质监站人员至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核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申报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等工作。

注:1、建设单位至市人防办工程处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

(联系人:王荣玉、吴畏,联系电话:86631661—8406、8402)2、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填写《南京市人防工程检测申报表》,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环境检测中心对本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

(联系人:常成,联系电话:86631661—8620)三、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说明》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四、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送达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五、人防质监站至现场监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证明》。

新版人防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新版人防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已审批的监理规划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记录和有关规定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规范、图集,主要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2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 05SFJ10《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 FK01-02《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 05SFJ04-05《钢结构装配式防崩塌棚架》 05SFJ0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FG01-0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 RFJ01-2022按具体工程设计图纸中人防设计专篇的主要内容(人防等级、人防工程面积、洗消间、滤毒室、染毒井、人防密闭门、密闭窗、防爆观察窗、防爆地漏、战时电缆、防爆翼环等)编制此部份内容。

见图 1料等准备落实情况核查。

应对图纸中不清有疑义的问题在设计交底提出澄清,且指导人防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标准应齐全、有效。

(方案)中,人防工程专项方案、措施。

其方法、措施、内容应满足和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的要求规定。

位资质应与承接人防工程任务相符,特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符合作业工种的规定熟悉图纸及要求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特工种人员资格证件原材料、设备、配件检验工程定位控制网建造物放线控制桩高程水准引测标点技术复核钢筋材质、复试报告密闭门、窗合格证防爆门、窗证件设备、管道及附件电缆、电线等桩基施工及验收人防施工过程监控地下防水:材质检查、复试审核、人员持证钢筋:材质和复试检查、加工绑扎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支架体系等强度、刚度、严密度等检查混凝土:等级、塌落度、灌注、振捣、成型、人防隐蔽工程验收签认人防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留置试块、养护等检查孔口防护设施制作与安装检查(门框墙、防护门、窗安装)消防管道与附件安装检查通风与排烟设备、管道安装检查人防电气设备、管线安装检查人防工程竣工检查验收人防工程资料核查、整理、登目、归档图 1要求,并持证上岗,要求人证相符。

⑷复核工程测量放线控制网和工程定位控制桩,各分项工程的点、位位置线以及高程水准点的引测过程及结果。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益,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建筑物、地下空间、地下工程等各类人防设施。

第三章年度检查的内容1. 人防工程的结构、设备、通风、照明等各项装置和设备的功能性能是否完好;2. 人防工程的通风、排水和排烟系统是否正常工作;3.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4. 人防工程内环境卫生情况;5. 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1. 检查计划的编制:由人防管理单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检查人员、准备检查工具和设备;3. 逐项检查:按照检查计划,逐项对人防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4. 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记录,列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5. 提交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年度检查的后续工作1. 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2. 复查和验收: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3. 健全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护相关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建立年度检查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2. 责任追究: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及时进行责任追究;3. 督促落实: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对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对年度检查工作中表现出色、整改工作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人防管理单位负责解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到此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宁防办〔2008〕109号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界定: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每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3-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928/njzw/dis20051001.asp?articleid=1032•【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3篇)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3篇)

第1篇一、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定义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的建设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

二、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材料审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等。

3. 现场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工程质量和安全。

4. 验收合格: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5. 备案登记: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工程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1.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总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计图纸。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由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3. 施工许可证:工程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明材料。

6. 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四、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验收备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2. 保障人民防空需求: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防御设施,其建设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人防工程规范发展:验收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定义人防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对人防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全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安全、合规和质量达标的措施和程序。

二、监理责任1. 监理机构应经过资质认证并具备相应的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经验。

2. 监理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监理方案,包括监理人员的配备和监理活动的具体安排。

3.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工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4. 监理机构要与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监理活动1. 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监理活动。

2. 监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变更管理和验收等。

3. 监理机构应设立监理日志和监理档案,记录监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作为后期评估和审计的依据。

四、监理报告1.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对工程的进展、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 监理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进度完成情况、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3.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五、监理验收1.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对其进行监理验收。

2. 监理验收应包括对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工程文件和资料等的审查。

3. 监理机构应出具监理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验收结果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六、违约责任1.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存在监理失职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以确保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确保人防设施数字化建设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建筑物、通风设备、照明设备、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保障、消防安全”的原则,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确保人防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和意义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是为了检测和评估人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意义在于提高人防设施的可用性和稳定性,延长设施的寿命,减少设施的维修成本,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人员工作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运行状态,评价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下一步维修保养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是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执行,确保每年都进行年检,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维护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测、设备性能检测、设备配件检测、设备耐久性检测、设备安全性检测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方法科学规范,检测结果公正透明,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检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及时整改和修复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提高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年度检查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结构、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测试、评估的一种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年检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法定职责,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年检内容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墙体、地板、天花板、柱子等结构件的损坏程度、变形情况等检查。

(二)人防工程的密闭性和防水性检查:包括门窗、通风口、排气口等密闭性和防水性的检查。

(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查: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

(四)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包括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安全出口标识的清晰度等检查。

(五)其他必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内容的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采用现场检查、实地测试、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三章年检流程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确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加强协作与沟通,做到全程监督,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相关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逐级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压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本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检查;(二)人防工程的运行情况,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情况;(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检测情况;(四)人防工程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五)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防爆安全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和方法,确保年检工作的科学、全面、细致。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程序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年检工作,明确工作计划和安排,成立年检工作组;(二)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准备年检所需的各类记录表、检测仪器等;(三)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开展专项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编制年检报告,汇总检查结果,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五)年检报告审核,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六)对年检结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必备材料

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必备材料

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必备材料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驻苏人员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资信证明。

以上材料作为附件材料,需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与附件4《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表》一并报送至省民防局,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人防工程名称: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技术规定》要求,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平时处于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够充分发挥战备效能,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与你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1、切实履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职责和义务,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和年度检查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

2、熟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措施,加强人防工程使用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3、落实岗位责任制,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相关管理人员取得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合格证。

4、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

5、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消防人员,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并落实以下规定:①经常检查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照明灯具以及其它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②严禁在人防工程中生产、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同意,人防工程内不得住人。

③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每个人防防护单元至少要保证两个出入口畅通,并备有应急事故照明,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疏散方向标志。

④应配备好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水源可靠、水泵良好、电源有保证、水枪龙带齐备并有明显标志。

⑤送风、排风、排烟风机使用完好,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台帐记录。

6、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的,须征得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人防工程年检制度是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年检制度,可以发现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时修复和改进,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义务进行定期的年检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达到国家设定的安全标准。

首先,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要明确年检的时间节点。

通常,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进行,具体时间由当地防空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确定年检时间时,应考虑到人防工程的使用频率、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检查时间,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其次,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要明确年检的内容和标准。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人防工程设施的结构完整性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检测、通风排气系统检测、照明消防设备检查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其年检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要求和评估标准,确保检查内容全面、严格。

再次,人防工程年检制度需明确年检的责任主体。

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通常由当地防空办公室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协助。

年检工作需要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对人防工程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年检结果真实可信,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要明确年检结果的处理方式。

根据年检结果,当地防空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放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建议制定并实施相关整改措施,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施人防工程年检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人防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持续改进人防工程年检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水平和保障效能。

通过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人员在突发事件中得到有效的防护和救援,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范本最新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范本最新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年检制度。

第二章目的与范围为规范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年检范围包括:隧道、防空洞、防空工程、防空胶囊、警报设施等。

第三章年检机构设立专门人防工程年检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进行年检工作。

年检机构负责年检工程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评定和报告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年检要求1. 年检周期:人防工程应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2. 年检内容: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性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防火防爆检查、疏散通道检查等。

3. 年检方法:年检应采取现场检查、设备测试等方法,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五章年检流程1. 制定年检计划:年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年检要求,制定年检计划。

2. 组织实施年检:按照年检计划,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年检工作。

3. 结果评定:对年检结果进行评定,确定年检合格或不合格。

4. 报告上报:将年检结果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第六章附则1. 人防工程年检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2. 年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年检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年检工作的可追溯性。

3. 对于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4. 年检机构应定期对年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其他本年检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罚。

以上为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范本,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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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明确人防工程年度检查、备案内容与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纳入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

未竣工或正在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全市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部门,同时是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机关。

市人防办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市人防办委托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人防监管处)负责市属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管工作,并对全市各区人防工程的年检、备案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全市人防工程总数的20%。

各区(县)及梅山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人防办)或受其委托的区(县)人防工程维管部门是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年检监管部门与年检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年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并进行年检备案。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是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维护管理后,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人防工程年检自查,向备案机关报送年检备案相关文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年检备案制度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使用管理人防工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明确和强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与事故承担责任,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能和平时安全的强制性控制手段。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前准备工作:(一)新竣工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已竣工人防工程在接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管理单位应持单位与个人的有效证件、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凭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至年检备案机关领取《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并与年检备案机关签订《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附件一)。

《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使用管理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二)使用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与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相关规定中的标准与要求,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效能和平时使用安全,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使用管理单位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人防工程主体、防护、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年检小组,制定《人防工程年检方案》(附件二),并在计划年检的15个工作日前将年检小组成员名单、年检方案提交年检监管部门审查。

年检监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重新制定年检方案并报审;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应按计划如期进行年检监督。

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内容:(一)组织领导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部门、具体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相关管理人员还应取得人防工程管理培训合格证。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计划安排,有经费保障。

3.维护管理过程有专门档案,工程变更记录清楚。

(二)主体结构1.工程结构稳定,结构表面无浸蚀、风化、露筋,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工程有防范、治理措施。

2.工程顶板、底板、外墙、防护密闭隔墙、临空墙、门框墙无擅自穿墙打洞现象。

3.工程内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拆卸人防门现象。

4.工程防水性能良好,结构渗漏水修补及时。

(三)口部防护1.工程出入口通道畅通,口部防、排水设施良好,无雨水、洪水倒灌隐患。

2.防护门扇启闭灵活,门扇无缺损变形,铁件无锈蚀,平时未安装的防护构件保管得当。

3、人防工程标识牌、指示牌按要求制作、安装;必建面积标注及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上墙公示。

(四)设备设施1.设备检修保养符合技术规程,有专人管理和操作,运行记录完整、详细。

2.供配电装置、电气照明、用电器具维护良好,无违章接电、用电现象。

3.通风、给排水管道畅通,阀门启闭灵活,管道无锈蚀。

(五)消防1.根据人防工程防火规范设置完善的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防火装置、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符合技术规程,并保持良好状态。

2.人防工程安全出口、走道、楼梯畅通,疏散标志醒目、指向明确,应急照明可靠。

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生产、营业设备设施安装和人防工程改造装修、物资存放符合防火规范;无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4、重视普及消防知识,制定完善防火预案;消防管理人员熟悉指挥程序,职工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操作要领。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程序:(一)年检小组各专业人员对照《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与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从组织领导、口部维护、工程主体结构维护、设备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等几个方面向年检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维管工作情况汇报。

(二)年检监管部门人员审阅工程维管档案资料。

(三)年检小组专业人员会同年检监管部门人员实地查验工程维管情况。

(四)年检小组对组织领导、工程主体结构维护、口部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等情况做出年检结论,形成经年检小组负责人签字的《人防工程年检自查评分表》(附件三)与《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附件四)并加盖使用管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年检备案机关。

(五)年检监管部门对工程维管实际情况、档案资料、年检组织形式与程序等进行现场监督,如实填写《人防工程年检监督报告》(附件五)并将对年检过程的监督情况作为年检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就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人防工程年检整改通知书》(附件六)并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六)年检备案机关对存在问题而又拒不整改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查处(无独立执法权的辖区人防办应配合市人防办进行联合执法与查处)。

(七)市人防监管处应督促、指导各辖区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年检监管工作,并为辖区人防办的年检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其主要工作程序为:1.会同辖区人防办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并从专业技术上提出可行的整改处理意见;2.会同辖区人防办对工程整改情况进行监控,并于整改工作结束后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提交《人防工程年检整改完成报告》(附件七);3.协助市人防办法规部门对拒不整改的使用管理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根据全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向市人防办提交《全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第十条年检备案机关在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工程实际和《人防工程年检自查评分表》所反映的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备案,并在《南京市人防工程年检备案申请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年检备案表格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年检备案表格一式两份,管理使用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年检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年检或重新报备等处理意见:(一)年检自查评分表内容不齐全或者备案申请表上采用虚假签名;(二)年检自查评分表反映的情况与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三)备案机关发现使用管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的行为;(四)人防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年检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年检或重新报备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或重新组织年检,并重新报备。

未通过年检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变更时,原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带领接手单位至年检备案机关办理责任主体变更手续,由接手单位与年检备案机关续签《南京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凡未到年检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自行变更交接的,变更手续无效,人防工程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或人防工程存在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但依然同意年检备案的;(二)人防工程年检备案文件、手续齐全,而年检备案机关及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年检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未对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也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年度检查工作制度》(宁防办[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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